女性:短暫的革命

【這是何春蕤受邀於2023年11月4日在台灣社會研究學會年會開幕式上發表的主題演講。全文刊在2024年4月號的《台灣社會研究季刊》127期,173-193頁。刊登版的pdf檔在下方,演講現場錄音則放在此

好久不見,謝謝台灣社會研究學會的邀約。

今天我的講題大家可能知道是化用了英國社會主義女性主義者Juliet Mitchell在1966年發表的經典文章“Women: The Longest Revolution”。大陸翻譯成中文的時候用的標題是〈婦女:最漫長的革命〉。今天的講題沒有用「婦女」而用「女性」,當然是有用意的。

「婦女」這個語詞在大陸誕生、被當成一個群體範疇的歷史時刻,正是社會主義革命動員人民群眾的時刻,這個範疇就是一個重要的動員策略,以便發動婦女──特別是作為一個緊密聯繫勞動生產的群體──投身革命參加工作。把women翻譯成「婦女」,在大陸連接的就是這個社會主義生產革命的歷史傳統。

在台灣,「婦女」概念在1987年解嚴前預設的是年齡與婚姻,稍後在政治民主化的浪潮裡,公民自由、個體權利的說法強化了個人意識。隨著女性主義話語在女性知識菁英中的擴散,「女性」成為新的群體命名。重要的是,同時也開始將「女性」「性別」等等概念理解為積極識別社會層面的男女差別處境與差別權力。這不但接合了當時社會運動建構的「弱勢對抗威權」的主導論述架構,也將身分認同凸顯為婦女運動的主軸[1]

我的講題選擇用「女性」,而不是「婦女」,就是想凸顯台灣女性主義概念的建構過程有其歷史脈絡,也因此形塑了對這些概念的理解與實踐。任何思辨過程都不可略過概念本身的歷史脈絡,這也是本次會議主題──「問題意識」──所提示的初心。

Mitchell在這篇文章裡感嘆的是,傳統座落於家庭裡的女性職能,如勞動、生殖、社會化、性,雖然現在與家庭制度漸行漸遠,但是女性若想同時不受限於這四個職能,卻是一時難以達成的,所以女性解放將是個漫長的革命。

相較之下,2019年行政院依據世界銀行統計數字,推估台灣性別平等居亞洲之冠,這個令人自豪的成就當然不能說是完成了女性的解放,可能更多的是建立了有著特定形式和內容的性別平等機制。但是無論如何,確實有了可觀的成果。而我用「短暫的革命」作為副標題,不但想提醒,這場革命在時間軸線上有其短暫性,也想指出,這場革命的效應在維繫女性認同上有其侷限性。這似乎是世界許多婦女運動變革後的普遍歸宿,因為上層女性提升地位後強調的,總是本身優秀的素質與努力,淡化女性身分的因素;下層女性則持續受困於惡劣的生存處境,包括弱國的後殖民情境、落後的生產力、或族群宗教紛爭,這些都使得女性認同處於次要地位。

那麼台灣上述那些性別平等機制是怎樣在短暫的時間裡成功建立的呢?這個經驗可以加入西方先進國家之列,做為亞洲甚至世界的典範嗎?這些果實的快熟,和台灣的國族地位、國家主體想像有什麼關連?

接下來我想用性別平等建制化性別平等法理化在台灣過去30年富裕文明化的進程裡齊頭並進而形成的性別平等的特殊面貌,來進入這些問題。值得注意的是,這個建制化和法理化底下流淌的血脈,是同一個自詡先進而完善的西方性別政治範本,夾帶著後冷戰世界秩序的佈局安排。換句話說,我想指出:台灣的性別平等機制是建立在特定的世界秩序與歷史機緣之下,而這些秩序與機緣並不是世界歷史的終點。

我會在第一節和第二節裡分別說明性別平等建制化和法理化的革命如何駕馭了政黨輪替的時局和國際人權全球化的時機來推進自己的目標,如何在促成在地綿密治理的同時建立台灣的進步國家形象。第三節會講為何即便有了這樣的成果,我們仍然不能期望一個沒有性騷擾的世界。最終一節則回到短暫革命的主題,把目前看起來已經確立的性別優先/女性優先,放回漫長的歷史和差異的文化裡。

說直接一點,今天演講的問題意識就是目前包括台灣在內的西方化世界在社會運動和性別領域裡瀰漫的歷史終結感。大家都很熟悉日裔美國政治經濟學者福山(Francis Fukuyama)於蘇聯解體後提出的「歷史終結論」,這個1990年代初期的視野認為,西方的自由民主體制和自由市場資本主義以及其生活方式已經成為全球人心所望,不可能再有其他更好的選擇,歷史已經走到了最高點。而現在,台灣也有一種類似的「性別平等是最高進步價值」的氛圍,覺得對性別平等的想像已經達到社會演化的最終點。我則認為未來世界的性別演化未必歸於同一終點,對性別的未來最好保持一種開放而謙虛的想像。

好,第一節先來講一心一意想要治理政府的性別平等建制化。

一、治理政府:性別平等建制化

1990年代,女性學學會在北歐國家女性主義的啟發下,提出〈男女共治共享的國家藍圖〉,呼籲建立全民福利國,讓傳統上歸於女性的照顧工作,質變成為以國家預算支持的有償勞動,不但可以壯大女性的經濟實力,也使得女性的社會價值得到認可。而一旦整體女性的力量提升,就能推出所謂「真正代表女性觀點的(女性)國家主導者,如此將可徹底打破男尊女卑的舊性別關係」(女性學學會 325)。不過,在當時的知識氛圍裡,北歐福利國及其各種相關政策的可持續是建立在何種國際分工的安排上?能否普適於世界各地?這些問題並不在國家女性主義者的眼界之內。

在地的男女共治願景堅定的選擇了投注民進黨進軍執政。國家女性主義者劉毓秀後來受訪時說,最早嘗試過接觸執政的國民黨政府,但是感覺很洩氣(李清如、胡淑雯 24)。因此1993年底臺北市長選舉,即便陳水扁的婦女政見評比不及格,台派女性知識菁英仍然堅持婦運應該全力支持民進黨的候選人。同時,主打婦女權益訴求的幾位台北市議員女性參選人落選,也使劉毓秀開始另尋出路,一方面積極研發改良政策爭取選票,另方面努力串連立場不太一樣但是還可以合作的NGO,凝聚政治實力(李清如、胡淑雯 25)。

貼近民進黨、面向選舉政治、專注政治實力,從此成為國家女性主義者的前進方向。

就具體的操作而言,國家女性主義者從北歐的範本中認識到,需要建立政策研議、決策和執行的運作機制(劉毓秀 102)。陳水扁勝選後台北市政府首創的「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就屬於這種機制。雖然當時只是任務編組,但是本來政治立場就貼近綠營的性別專家或婦女團體代表都可以透過擔任委員,定期和市府各部門主管面對面,直接諮詢、指導及監督市政府性別相關政策的實施。菁英以外的社區媽媽、家庭主婦也能參與另一個層次的所謂「媽媽治城」計畫,針對社區和市政議題與行政部門進行合作或監督執行(李宛澍 15)。

這種「婦女政策機制」逐步成形,運作推進,顯然前景可期。1996年劉毓秀受訪時候的語言就已經充滿了樂觀的積極性。她說,希望「讓私領域以一種更具攻擊性的姿態去吞併公領域……由女性出面治理它……由Philosophy Queen上位掌權,讓女性掌握國家權力,成為社會、國家、世界的照顧者」(李清如、胡淑雯 23)。

這話聽起來與其說是分享權力的「男女共治」,不如說是霸氣強勢的「女人治國」。

從1994年陳水扁擔任台北市長後作為回報所成立的婦女權益促進會,到1997年國民黨主政的行政院在彭婉如命案壓力下成立的婦女權益促進會,到目前依法密佈各級政府和民間的性別平等機構和專案小組,以及一連串相關的立法和施行細則,當然經歷了眾多繁雜而且被女性知識菁英凡爾賽為「忙死了」的發展過程。然而當女性知識菁英認定,「建制化」是性別政治的唯一出路、婦運的理想需要政治資源才可能落實的時候,婦運在議題立場的取向上也出現了明顯的傾斜。

畢竟,有了管道在政府架構裡直接影響決策與執行,就需要學會和文官文員在政策可行性上斡旋。婦運對社會現象和議題的思考於是逐漸傾向規範取向、管理取向。本來在街頭與群眾互動、打觀念戰的「運動團體」華麗變身,成為針對政策、專職代言和遊說的「非政府組織」(NGO)。同時,在政府組織階層化的環境裡,婦運也逐漸官僚化、技術化,努力學習熟悉預算、會計、人事、法規等等業務,更積極設計監督的程序和架構。這些實作經驗的積累,都幫助婦運鍛鍊自身的權力技術和策略,在把自己徹底融入政府的過程中,也同時強化政府的管理效能。

這些轉變當然不只是在技術和策略層面上的提升而已。其實台灣性別平等的建制化,主要是某些女性知識菁英對於當代西方先進國家文明進步的性別新道德的積極移植。這個移植過程不但以代表西方現代的「治理」模式,促成在地官僚體制和政策決策的質變;更重要的是,也同時主動接軌西方進步價值,落實在地打造新國家的願景。性別平等因此才能夠超越其他社會議題,成功的植入政府,成為台灣進軍國際時的亮麗名片。

那麼,自詡為卓越在地運動成果的性別平等建制化,或者說「女人治國」,究竟扣接了哪些島內和國際的權力佈局才能如此快速推進呢?除了前面講的政黨輪替有利時機之外,或許從「治理」這個概念在三個重要的脈絡裡所積累的不同意義和操作,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第一個意義脈絡就是剛才提到的像是婦女權益促進會那樣極具在地特色的官民「協同治理」。由政府釋出一部份權力和資源,吸納政治立場相近的NGO來幫助打造政府開明、非威權的形象,強化施政的正當性,也完備政府的管理機制與效率。入局的NGO則可以進入決策過程,優先享受政府的加持和金援,擴散自己的價值觀與影響力。在政權更替、官僚能力不足或不夠成熟、黨派競爭激烈的時刻,執政方特別有動力與意識形態相合的NGO相互鑲嵌協作,應對不同目的,靈活操作形象和民意──這對合作雙方都有相當正面的效應,對推動共同的國族目標更是有利。當然,在「治理」當道的年代,過去公民社會號稱超然公正、獨立甚至「對立」於政府的自我定位和形象,是早已被掏空了的。

第二個意義脈絡的「治理」就是西方企業界因應監管的要求,通過知識菁英的理論化而提出的「企業治理或公司治理」。它要求管理階層在操作上達到一定透明度、開放性、問責制度、效能取向,以保護特定主體(特別是股東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利益。這些聽起來符合公平誠信效率原則的現代規範,不但可能實質提升營運,還可以製造正面的公關效應,因此很快就被其他領域採用。NGO在與政府政策拔河的時候常常引用這些價值和規範作為要求;進入與政府協作治理之後,更把這些規範直接植入政府的日常運作。值得注意的是,在特定的脈絡裡,這個出自西方的治理模式有其霸道蘊含。從1980年代起,跨國金融機構和第三世界國家談貸款或援助,都會要求把「治理」納入貸款的條件,也就是要求債務國,枉顧在地的現實和困境,積極改造在地的法律體系和社會制度,以適應西方資本主義和地緣政治在當地運作時的需求。在這些西方移植的脈絡裡,「治理」模式所內含的優勢文明姿態,以及對特定利益的正當化,毫不遮掩

隨著國際關係的多邊化、多元化,「治理」的第三個意義脈絡也在鞏固後冷戰世界秩序中快速展開。聯合國在1995年成立「全球治理委員會」,以主要由西方定義的核心價值(例如尊重生命、永續發展、民主平等人權等等)做為「全球公民倫理」,呼籲非政府組織共同努力,把不同文化、政治、宗教的所有民族和國家納入這些普世價值之下。從這個脈絡來看,同一年聯合國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推出「北京行動綱領」,要求所有在地婦女團體督促各國政府將性別平等作為政策主流,在一定時間內建立實現性別主流化的機制,其實正是呼應了這個「核心價值普世化」的倡議。

2000年政黨輪替後,進軍政府的台灣婦運學者與婦女NGO在性別主流化裡看到,引進聯合國規範、建立國際連結,不但有利於以台灣主體性為基礎參與國際社群,並可將人權、進步都涵括進新的國家認同裡,於是在婦女權益促進會提案推動「性別主流化」。2005年在陳水扁的第二任內,性別主流化正式上馬。細節不多說,政府各部會都成立了性別平等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各級單位所有政策、規章、資源分配等都要把性別平等放在核心考量位置,由性別NGO定期監督。值得注意的是,作為一個外來移植但是具有聯合國光環的政策,性別主流化在台灣政府體制內的全面性、統一性、強制性、積極性,明顯超過其他政策。各級單位對性別平等工作還都必須格外上心,否則不但是違反規定,工作不力,還會被貼上「性別歧視」的標籤。

與性別主流化同時推動的,就是用加入各種人權公約來夯實民進黨執政後高舉的所謂「人權立國」的新國際品牌。因此,除了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簡稱兩公約)內國法化,立法院在2007年也通過了加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這些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的行動,背景就是以「台灣」的名義加入聯合國。2008年入聯公投雖然失敗,CEDAW的加入書也被聯合國拒絕,婦女權益促進會仍然敦促政府比照聯合國程序準備四年一次的CEDAW「國家報告」,並持續舉辦培訓活動與會議,邀請國際專家來台交流。2012年在馬英九任內,專責專職的一級單位「性別平等處」成立,「CEDAW公約施行法」也一併通過,各級政府機關都要依照公約條文逐條比對修訂不符法規。2013年開始,CEDAW國家報告不但邀請國際專家來台執行行政院號稱台灣「獨步全球」的「在地化審查」,照章做足了相關程序,也安排本地NGO提出民間報告參與審查,即便不同立場的所謂反制團體(例如護家盟)因此加入報告之列,畢竟是少數聲音,反而可以強化公民社會多元參與的印象(陳怡文、顏詩怡 22)。

可不要小看這些審查,在地民間團體往往可以藉著國際審查專家的權威發言強力推進議題。例如本地婦團努力了30年的通姦除罪就在2020年突然得到轉折,主要是因為國際審查專家在本地NGO的敦請下,在兩公約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意見中兩度明示,《刑法》通姦罪侵害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隱私權,應該立刻刪除。即便民意顯示本地仍有8成民眾支持維持通姦罪,國際專家認定台灣政府有責任使法律制度與國際人權法一致[2]。換句話說,按照專家的看法,在地殘餘的、不夠現代的人際關係規範應該撇開現實,向國際水平硬調看齊。值得注意的是,CEDAW委員會雖然過去曾經表示,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包含了自願賣淫(陸詩薇 73,註腳192),但是對比同樣奮鬥了二十多年、已經走完了本地所有公民審議程序、爭取到民意的支持、獲得設置性交易專區的決議、可是至今仍然寸步難行的性工作合法化,國際人權在本地的適用性還是挺有選擇性的

從「治理」的這三個意義脈絡可以看到,性別平等的建制化在台灣之所以能夠快速落實,當然有賴一眾婦女菁英和性別專家對於引進先進範本改造政府體制所付出的持續努力,更重要的推力則來自於對內有官民協同治理所賦予的機遇資源和正當性,對外有奉行國際行動綱領和人權公約來打造進步國家形象的外交策略。而背後的內在外在政治經濟條件則是特定的國際分工和秩序體系的直接效應

建制化的女性主義學者專家可能自豪於台灣能夠通過性別平等的成就,成為文明進步的亞洲民主燈塔。然而放在更大的環境裡來看,此刻也正是台灣政治經濟陷入發展轉型,以及中國大陸崛起躍升世界大國的時刻。台灣對自身進步與文明優勢的持續自傲與宣揚(例如積極擁抱性別的平等與多元),恐怕只是企圖置換它在政治和經濟上越來越不確定的前景,避開台灣其實是在中美兩大國全面競爭的脈絡內才受到國際關注但是也因此很難擁有自主性的尷尬事實。

二、改變戰場:性別平等法理化

接下來講第二節,女人治國的另一隻翅膀,也就是性別平等法理化,特別是它如何改變了社會運動的戰場

先提示一下,建制化和法理化對「性別」概念的理解和運用是有差別的。

性別平等建制化對「性別」的認知是「唯性別」,改造體制的目標就是無處不性別,讓「性別」因素優先被考量(其中隱含了「女性」優先)。

性別平等法理化則主要把「性別」理解為「唯性」。更精確的說,就是男性的性暴力宰制(也化用為「性別暴力」),因此主張以嚴刑峻法來克制和懲罰以保護婦幼。

建制化與法理化對「性別」概念的差別認知,註定了它們在治理模式之下操作的領域也不太一樣:建制化的運作領域主要是政府,法理化耕耘的則是法律,特別是與性相關的法律,包括執法所衍生的其他紅利(等下會講到)。不過,兩條路線並非各行其道,不相關連,而是常有重疊。畢竟大家都是在官民協同治理模式之下受惠的NGO,在各相關委員會中常常重複代表,同台議事,立法修法行動時也彼此呼應或者相互背書造勢。在意見不同時,至少不擋對方的路,確保各自有疆土,盡量少衝突。

如果回溯1990年代台灣的性別運動史,大家都會想起當年「婦權派」與「性權派」的分歧,但是沒人注意到一組宗教背景的民間團體在同一時期逐漸開闢出立法的路線。它們將在後來的二、三十年中不斷擴大影響範圍,以慈愛正義的形象,成功的串連廣大的NGO社群,形成強而有力的民意,推動性別方面的立法執法與修法。

其實,這些宗教團體走向公共場域的年代正是解嚴後最自由的那幾年:舊的戒嚴法規已廢,新的社會控制還有待建立。因此那幾年我們可以在當時野生的有線電視上直接看到露毛的色情秀場節目;1994年「三八婦女講座」後,女性主義者在興奮激情中還可以群集到台北某咖啡館現場起鬨拍賣男體;1995年台大女生可以在女生宿舍集體欣賞A片,非台大的女生可以在大安公園門口公開跳豔舞、叫床,成熟的女性主義者可以在報紙副刊上發表一整版的A片經驗談;1997年台北公娼爭取工作權運動的時候,大家還可以在街頭遊行中大喊「性工作,好工作」的突破口號。這種自在解放的社會氛圍會引發某些人群的道德危機感是可以理解的,只是我們當時天真地以為價值觀的對立可以平等競爭,後來才覺悟:法理化能在霎那間改變戰場,使社會運動的論述和行動都淪為觸法,而被奪去生存發展的社會空間

從原來為了救援雛妓而草擬的〈雛妓防治法〉在1995年改弦更張,成為更廣泛管制社會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開始[3]解嚴後社會控制的重建和強化逐步展開,而且越來越以保護兒少和婦女為名。一系列性別立法隨之就位:有的針對長久以來普遍可見的身體傷害和侵犯,如1997年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和1998年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更多的則是細緻化對社會生活的積極管理和規範,例如2003年從保護兒少出發全面籠罩出版和影視的〈兒童福利法〉,2004年開始規範校園性別關係和教學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及2005年以後發展成為最受矚目也最綿密規範的〈性騷擾防治法〉等等。今天時間有限,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我已經放上網的專書《性別治理》[4],現在僅僅針對這些性別立法利益集團的成功策略和無窮遺害講幾點。

首先,推動性別立法的NGO非常善於利用強烈的情感動員──特別是能夠排擠其他情感反應的「悲憫」和「義憤」──來製造統一的民意和強制的道德觀。這裡的關鍵就是建立脆弱主體的受害想像,特別是她們面對「性」的時刻。在媒體的幫襯下,每一件性傷害案件都在放大的報導中強化脆弱苦情的主體想像,每一個新興的性探索和性實踐都被加上「性危險」的聯想。「綿密的保護」因此成為唯一且必須的回應框架,由此而生的民粹情感,不但使得性別立法往往享有法律上的特殊地位,也使得最終版本的法條更多反映立法NGO的道德價值觀和嚴厲罰則,輕忽了法律本身的法益保護與比例原則。一波接一波結合媒體和網路的情感動員,更冶煉出大批脆弱的玻璃心,緊縮了理性討論事實的社會空間。

另外,性別立法重度強化了性污名的懲罰效應。例如網路上的性挑情、性邀約訊息本來就是新興科技在性逐漸開放社會裡的必然運用。面對媒體聳動報導而引發的社會譴責,1999年各大學的BBS站都曾以停權或取消名片檔及暱稱功能來管理露骨訊息。然而同一年,〈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卻在修訂中跳級加碼,將個人網路訊息全部列入司法偵查對象。日常生活裡所有漫不經心或有心無意的網路留言,在一夕之間變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的犯罪行為。立法團體還要求警政署設置特別優惠的獎懲辦法,鼓勵員警優先偵辦網路留言,一度直接將援助交際的「援」字的所有同音字都列為觸法,造成廣泛的釣魚誘捕和援交文字獄。就連普通的性邀約或者吹噓自身的性能力與性裝備,也被員警直接認定「讓小孩子看到這種訊息不好」而移送。

從1999年到2008年獎懲辦法終於被廢除的這10年內,被認定張貼明示或暗示性交易網路訊息而被移送的人數高達兩萬五千人,雖然最後定罪的只有四分之一(就算判,法官多半堅守比例原則,只判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然而那另外的一萬九千多人都同樣經歷了東窗事發後被傳喚、出庭、等候判決的惶恐痛苦過程,而由於網路留言無法確定轄區歸屬,有些案例甚至被好幾個縣市見獵心喜的派出所先後傳喚,南北奔波,疲於奔命(最高的記錄是一魚九吃)。這將近兩萬的網民多半是20至40歲之間,正是求學和就業的高峰期,也是犯罪記錄影響最深遠的時期;被家人、學校、同事發現自己在網路上不但性活躍,而且還犯了法,被追問「你上網就是在幹這個?讀書讀到哪裡去了?你怎麼會寫這種東西?」每一句責怪或關心都是百口莫辯的污名包袱。生活、人生、家庭、愛情、名譽、心理健康、自尊都被摧毀。米兔案件(#MeToo)的事主今日擁有法律和社會的全力支持,有高度的正當性可以控訴加害者;可是兒少條例這將近兩萬的惡法受害者,連開口自辯的機會和理由都沒有,要怎麼控訴當初立法的加害者呢?這也是我編寫400多頁的《援助交際在台灣》來記錄這波文字獄的初衷[5]

性別立法的NGO們既善於立法,也深諳永續經營之道,不但與時俱進的因應社會新現象修訂法條,更把自己直接寫進法條以便長期與執法修法亦步亦趨。早期的〈兒少條例〉就包含了監督機制,由立法的NGO透過督導會議定期檢視執法情況,直接左右執法力度,甚至趁機檢舉那些積極抵抗惡法的人。2001年天主教善牧基金會就曾在督導會議中點名檢舉我們的言論有教唆犯罪之嫌而讓我首度經歷了被校方調查(首度,當然表示以後還有)。後期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騷擾防治法〉等等,則把監督職能進一步擴大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這種建基於法條本身的特權位置和權力,使得立法的NGO們穩穩的植入了司法框架,牢牢的而且長久的掌握了法條的執行與修訂,更加鞏固了自身的份量和影響力。

當然最高招的就是這些性別法律的執法結果還能自動創造新的社工社福服務需求,再由政府以大筆經費委託這些NGO來承包項目。當年反雛妓的宗教牧世NGO目前都已經「進化」成為兒福或婦女保護NGO,經營著幾十個附屬的或承辦的收容所和中途之家,收容那些被性別法律和校園通報系統送來的「有xx之虞」的青少年或不幸婦女。難怪某些性別立法NGO的年度經費可以從1990年代的數百萬元,成長到目前的3億到6億元,其中固定有一半到三分之二經費是來自政府的委託和補助。立法團體的自肥策略和官民協作的利益邏輯在此明顯可見,而這些團體持續倍增的財產資源和良好社會形象,正建立在無數被惡法踐踏的年輕靈魂上

另外還有一個重要的邊際效應就是,這些服務項目可以大量積累立法NGO的社福業績和名聲,然後政府部門的金援,嵌入全球公民社會,承擔起突破外交壁壘的使命打造新國家的純淨道德形象。例如性別立法NGO很早就夾帶政府官員參與反色情、反性交易的國際會議,也參與各種國際色情監看、網路檢舉熱線聯盟,以建立國際聯繫,與國際接軌。最積極的立法NGO目前在參與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會議之餘,已經有實力以政府的補助承辦世界婦女安置大會,舉辦亞洲婦女安置網絡台灣核心會議,或者自創所謂亞洲女孩培力網絡等等。這些活動的性質都不再只是過去的國際參與或國際連結而已,而是更進一步擺出領頭羊的姿態,企圖在性別議題版圖的邊緣,構築起台灣的主體性和區域核心地位

希望以上的描述讓大家了解了性別平等機制在建制化和法理化這兩個龐大工程裡形成的特殊面貌,以及它們在國族政治、國際秩序上扮演的積極角色。接下來第三節來講一個在性別平等籠罩之下的現實議題。

三、性騷擾的一些文化成因

目前輿論最關注聚焦的性別平等領域就是性騷擾,建制化和法理化也都圍繞著性騷擾建立了非常綿密的防治和處理機制。但是除了這些官方論述和制式規範,除了臉書上的米兔控訴和一些小作文之外,能對性騷擾提出什麼樣的客觀深入分析而不至於遭到強力刪除或瘋狂圍剿,還是一個讓很多人再三躊躇的事。

1994年我在反性騷擾運動裡多次說道:性騷擾不能被簡化成「壞男人騷擾女人」這種個人之間的互動問題,也不能被性別暴力或男性壓迫這樣籠統的結構因素所涵蓋,因為還有其他更多深層複雜的歷史文化社會因素在同時發生作用。我在遊行指揮車上發言的時候提到其中的一個,那就是情慾文化的貧瘠和封閉,使得男人女人對於性的表達缺乏資源、經驗與傳承的積累,不懂得如何互動協商性方面的接觸,因此形成騷擾。當然,那個分析是情慾解放運動當下的關注,完整的圖像絕非僅止於此。其他造成性騷擾現象的社會因素值得今天再多說幾點。

一個很重要的歷史背景就是現代人際關係的廣泛平等化和性化。過去師生見面不會直接等同師生戀,上級和下級談事不會立刻被當成私情。但是現在,各種階序藩籬都被挑戰,人際互動趨向平等化而拆解了部份慾望的藩籬,就連通姦都脫離了《刑法》的管束。再加上當代高度性化的社會氛圍,任何人與任何人都可能發生「人與人的連結」,都可能形成或者被當成曖昧關係,因而造成彼此在判斷與互動上的混淆與困難。這是當代性騷擾大量出現的背景之一,當然這也是鍛鍊我們以平常心來應對無所不在的性騷擾的機遇。面對這些已經形成的現狀和趨勢,僅僅以規範和法律來強加新的人際藩籬,或者以粗暴的社死來嚴厲懲罰,恐怕只會造成更多問題。

就算真的發生人際摩擦,在對待上也應該有多樣性的漸層差異。因為性騷擾不但有輕重程度的區別,還有性質的不同,因此不能像現在,以復仇主義式的義憤,一刀切地嚴厲制裁。特別是當涉事者沾上某些社會因素,例如他是名人、公職、教職、已婚、年紀大、求偶條件差,這種案例幾乎毫無轉圜餘地的被另眼看待,都會遭遇即刻的社死。在我們這個高舉平等、對成見和歧視非常敏感的社會裡,這是一種很詭異的偏頗。

另外一個很少被人反思的因素就是,在異性戀的求偶文化裡,直到今日,慾望的基本結構仍然是男性主動,這是男女情慾互動的唯一起點,女人也期待並要求這樣的腳本。同時,女性被動自持、欲推還拒、不直接表態,仍然被認為是點燃男性慾望的觸媒,甚至是雙方情慾探戈的挑情舞步。既然這些腳本持續是主流,男性被要求必須主動否則雙方不可能發展關係;但是男方主動就有被當成性騷擾的風險,求愛不成可能讓對方驚惶憤怒,感情生變可能招來怨忿控訴,現在又不容許太多解釋的餘地,說什麼都被當成狡辯脫罪,接下來就是控訴和社死。這種動輒得咎的矛盾混亂,長此以往,勢必會在求偶人群中形成更多躊躇、張力,和衝突。

在女性這邊,很多主體都說自己是以無知、惶惑、害怕的混亂心情和手足無措來經歷所謂騷擾時刻。這些感受當然不能直接等同於「不舒服」,那麼這些混亂複雜無以言狀的感覺究竟是什麼?是對原有關係突然改變性質而感到不解困惑?是因為不在求偶選擇圈裡的男性突然表意而不知道要如何回應?是在新的視覺觸覺互動衝擊下的能量超載當機?是對即將發生的、未知的下一步的惶恐害怕矛盾掙扎?有些主體甚至根本無法理解自己的感受和意願,最終就像一篇臉文說的,「只能讓靈魂飄到天花板上」,以徹底的失語失能來關閉認知,避開面對。這位受害者對自己的無法直面、無力拒絕也有一些反思。她說:「這個社會這樣養大一個女生,到頭來我想說不,都要很禮貌,連說不要,都用溝通的。」

這裡透露出的軟弱並非都來自性別調教,有很大一部份其實是文明化的結果。我在前面把台灣的性別平等建制化和法理化框在過去30年台灣的富裕文明化裡,就是想指出,正是在和平安定富裕的物質基礎上,在現代服務業高度發達的環境裡,禮貌秩序才有了發展的空間,也才形成了文明嬌貴的台灣最美風景。而隨著大部分人群趨向文明化與陰柔化,人們也越來越習慣安全安穩,不覺得需要隨時心理防備,警戒心和防衛力因此都不發達。然而,不守分寸的舉止仍然會發生,安定富裕也不會永遠持續,矛盾敵意更有可能醞釀擴大,文明舉止和規範措施都可能逐漸失去物質與環境的支撐。若是文明化的優雅在面對像是一般性騷擾的時候都捉襟見肘,那麼遇到更為敵意的場景,或是未來動盪動亂的社會氛圍,接下來的結果就可想而知了。或許現在大家真的需要開始積極反思文明化與陰柔化的缺陷而非優點了。

在1994年有關性騷擾的論戰中,我曾經積極建議女性從其他更有經驗、有力量但也因此被人鄙視排斥的女性身上,學習人情練達的應對,識別和判斷的能力,以及靈活轉化各種互動情境的能力與智慧,共同開拓女性情慾的社會空間,徹底改變那些可能產出性騷擾的社會結構與條件。這個壯大女性的建議,期待性騷擾在事發現場就可以被技巧的避免,可以被聰明的化解。然而今天,米兔或小作文裡的故事幾乎都是回憶模式,事主都經歷了長期的情感隱忍和人生耗損;換句話說,性騷擾經常是已經發生而且很多是事後覺悟。在這種情況下,更加務實的做法應該是思考如何儘快從這些已經發生的衝突摩擦或騷擾的經驗裡長出積極的力量,而不是極力打造一個嚴苛而妨礙交際交往、讓人更加戒慎恐懼的社會氛圍。

性別立法和兒少立法有一個共同的衝動,就是要為女性和兒少等弱勢創造一個盡量沒有敵意傷害、沒有不當資訊和不軌行為的世界。聽起來很正義,很理想,但是老實說,男女之間衝突摩擦和性騷擾在可見的未來是不可能消失的。除了前面已經提到的平等化與性化、男性主動的慾望結構、以及文明化對主體造成的失能等等社會原因以外,這個世界畢竟不是只有性別,而是還有各種結構上的對立矛盾張力衝突,而且它們都可能以(容易引發公憤、造成嚴重污名的)性別和性來表達或發洩。既然,不論來自何種源由,侵犯和傷害都無法避免,那麼弱者多多少少都需要學會面對敵意,處理敵意,或者至少與敵意共存,甚至像30年前的清大小紅帽運動那樣,認真思考壯大反擊的力量。

有人會說,你這是強者的話語,弱者就是沒有能力處理騷擾的場面,而你這種強者話語對她們而言是傲慢,是二次傷害。

或許這也是事實,但是就對抗必然存在的性騷擾而言,我們不能只用一刀切的教條來處理所有相關情況。不是所有憂鬱症患者都聽不得鼓勵和安慰的話語,不是所有受害者都永遠無法走出傷害。因此,鼓勵主體壯大自我的話語還是需要存在的。多樣的話語、多樣的安慰、多樣的引導都是需要的,因為主體就不是一樣的,她們的需要也不是一樣的。然而目前台灣似乎已經形成了一種教條風氣,即使面對各種不同的、不完美的事件,都只能容許一種態度、一種回應、一種對待。2016年輔大夏林清教授所遭受的撻伐與放逐,就是性平體制對另類態度、另類回應、另類對待方式的一次徹底震懾。

這種排除其他聲音、其他立場的傲然態度,跟建制化和法理化的自滿一樣,其實出自一種對於某種性別平等狀態全然正確的堅信,一種對某些反性騷擾機制的徹底自豪,也就是一種歷史終結論:它認定「性別」是最基本深層的壓迫形式,而性別平等這個標準答案已經在手,落實的機制已經建立,女人治國的革命已經到了終點的唯一正確狀態,從此,可以與先進國家並駕齊驅,在國際比肩同行。而這種堅信與自豪,正是我用「短暫革命」的說法質疑的。

四、結語:短暫革命

回到一開始說的,Juliet Mitchell認為女性要達到解放的目標將是一條漫長的路途。這個說法也意味著女性這個社會認同,做為一個社會身分群體,將始終而且顯著的存在。從這個角度來看,性別平等建制化和法理化,就是用制度和法律來確保「女性」這個社會身分、這個社會群體,可以持久存在,而且始終特別重要

然而,這個願望是十分可疑的。

從群體身分來看,在現代以前的許多地區和文化裡,女性的生物意義大於其社會意義,女性並不構成一個社會身分群體。例如在過去的等級社會裡,不同等級的女性並不會彼此認同,也無法產生跨等級的認同,因此很難說所有生理女性構成了一個社會學意義的群體。這樣一來,把社會性別身分直接回溯適用到古代社會,就是很有問題的。畢竟只有在現代的條件下,配合著女性進入職場就業和勞動契約下的法律身分,以及現代婦女的意識形態,才能誕生當前的女性意識群體與社會身分。

我開頭提到過,女性認同在未來的變局裡可能變得不重要,因為菁英女性取得了權力,強調個人能力、淡化女性認同;底層女性因為生存所需,可能更注重經濟而非性別身分。這樣一來,女性認同就可能全面弱化。另外,女性群體在社會裡的重要性也可能會被其他群體所取代,例如各種隨著身分的「分眾化」而出現的新身分群體,或者像是科幻世界裡與AI相關的身分群體──這些新出現的身分或許更能取得生存所需,更能適應新科技新組織,因此逐漸取得更重要的社會群體位置;女性,則變成次要的。不管如何,我們不能缺少這方面的想像力

再從現代化的角度來看,不同社會進入資本主義工業生產的時刻、條件、形態,有其各自的脈絡和特殊性。現代化在不同文明和階段裡會發展出什麼樣的具體面貌,並不是全球一致的,而且還會不斷變動:近期在現實與理論上逐步成形的、與西方現代化政治經濟價值取向很不一樣的「中國式現代化」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另外,現代化過程裡雖然出現了「性別平等」的理念,不同國家、不同文明傳統的現代社會,仍然可能會維持各自的性別安排或價值,拒絕順從西方性別平等的普世價值。其實只要我們放下歷史終結的想像,就會看到在很多不同的文化裡,像是家庭、歷史、傳統、宗教與國家這些更大的範疇,都在很長的時間裡繼續存在與演化,並不會像西方所說的那樣必然趨同或消亡。「女性」反而未必能比這些範疇存活得更久。畢竟這世上還有很多其他的支配關係和基本衝突,例如國家之間、文明之間的衝突,族群、階級、貧富差距、文化宗教差異等等。更何況大家應該都看到了,西方過去百餘年來所定義而且主導的現代發展路徑,正在經歷來自中國大陸強而有力的嶄新實踐、嶄新理念的挑戰。這個「百年未有之大變局」非常值得關注

這也提示我們,像是「性別平等」這樣的價值或社會安排,總是必須和整個共同體的組織方式、物質基礎等等相適應配搭。對很多生存狀態而言,如戰爭、疫情、貧困、佔領等等,社會的凝聚團結都是最優先而且合理的價值,例如巴勒斯坦婦女與兒童的命運就是不可能超越巴勒斯坦國家處境來決定的。因此,性別平等,特別是有關個人自由解放的預設,不應該也事實上不可能是必然普世的或者歷史終點的。我相信,反歷史終結論的看法才更能幫助我們理解當前世界不同文明文化之間愈演愈烈的衝突

最後,我並不是只針對「性別」發出「短暫革命」的提醒。北京的中國人民大學潘綏銘教授長期追蹤研究中國大陸27~35歲人群中的「無性者」,2000年男性無性人數只佔2.4%,女性則是0.7%。可是2015年,男性無性人數增加近5倍,女性增加幾乎14倍。潘老師推估,如果2020年也了做調查,無性人口應該會再翻一番。這顯示目前中國大陸(以及其他許多國家地區)相當一部分年輕人不但選擇單身,還是無性單身,並且逐漸適應了這樣的生活。就這個趨勢來看,伴隨著女性解放出現的「性」革命,或許也將是短暫的。謝謝。

 

參考書目

中文書目

女性學學會。〈男女共治共享的國家藍圖〉。《台灣婦女處境白皮書:1995年》。編:劉毓秀。台北:時報文化,1995。309-325。

李宛澍。〈家庭主婦突圍與媽媽婦運的可能性:從袋鼠媽媽讀書會談起〉。《騷動》2(1996年10月):11-15。

李清如、胡淑雯採訪,胡淑雯撰稿。〈從女人治國到性別解放──以國家女性主義翻覆家庭父權:劉毓秀專訪〉。《騷動》2(1996年10月):20-26。

〈通姦除刑罰,幸福不能靠捉姦〉。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會後新聞稿,2020年3月26日。<https://www.awakening.org.tw/news/5376>(上網日期:2023年11月4日)。

陳怡文、顏詩怡。〈「普世女權」在台灣?CEDAW的在地化及挑戰〉。2015台灣女性學學會年度研討會,台灣女性學學會,彰化師範大學,2015年9月19日。

陸詩薇。〈當我們「同」在「異」起:台灣CEDAW運動之研究與評析〉。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潘綏銘,〈單身潮:不婚,還是無性?〉,性研究ing,2017-08-17。<https://mp.weixin.qq.com/s/uYX3d_zuru9EY4nECU3rCQ?poc_token=HIvRAGajCLG1o8exQCO32jK5IOmaWIhE-Vl96Krv>(上網日期:2023年9月24日)

劉毓秀。〈北歐普及照顧制度的實踐與變革:從女性主義觀點回顧及批判〉。《女學學誌:婦女與性別研究》31(2012年12月):75-122。

 

西文書目

Fukuyama, Francis. The End of History and the Last Man. New York: Free Press, 1992.

Mitchell, Juliet. “Women: the Longest Revolution.”  New Left Review, no. 40 (December, 1966): 11-37.

 

注釋

[1] 婦女運動主體命名的變化可以參考另一個實例:1996年成立的「臺北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2005年因應「臺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施行,更名為「臺北市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後因多元議題發展及委員組成的多樣性,2021年起更名為「臺北市性別平等委員會」。

[2] 參見〈通姦除刑罰,幸福不能靠捉姦〉,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會後新聞稿,2020年3月26日。https://www.awakening.org.tw/news/5376。

[3] 「防治」多與醫療、生物、疾病等相關。至於「防制」,台灣共有四個防制法,三個防制條例,主要相關毒品危害、組織犯罪、人口販運、洗錢、菸害、空污,彼此之間差異很大,也都是比較容易被建構為嚴重社會問題的犯罪行為。兒少性交易被定位為「防制」,在位階上就已經設定網路言論需要被特殊嚴厲的處理。

[4] 何春蕤,《性別治理》,中壢: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2017年。https://sex.ncu.edu.tw/publication/book_common_49.html。

[5] 何春蕤,《援助交際在台灣》,中壢: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2018年。https://sex.ncu.edu.tw/publication/book_common_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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