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寫於2008年4月6日,沒有發表】
日前國民黨團書記長謝國樑等人提案禁止立委兼職學校、寺廟、公益團體,引發社會討論是否矯枉過正,還是符合陽光法案精神。
強調「利益迴避」是陽光法案的精神;謝國樑委員舉例說,若有委員兼職反煙團體,在審查相關法案時無法客觀,那麼這是否沒有「利益迴避」?是否構成「利益輸送」?
大抵上,一般社運團體不容易得到立委的關愛眼神而必須自己推舉立委參選,且多敗選。說真的,在職立委所兼職的非政府團體或公益團體都不是真正弱小的社運團體,反而通常較為主流或者有些規模,甚至和立委本身的政治經營直接相關。易言之,公益團體與立委之間往往可能存在著彼此互相壯大的情形,因而會有「利益迴避或輸送」的問題。
有人或許會說,這是民主社會的常態,只要不涉及「不當利益」之輸送即可。然而何謂「正當或不當利益」?
筆者認為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所謂公益團體等乃屬於民間社會或公民社會,理應與國家有所分界與區隔。但是近年來卻有一股普世趨勢,使得國家與社會的界限逐漸模糊,也就是說,國家逐漸把一些權力、責任或功能「外包」、「下放」或「平行轉移」給一些非政府組織或半官半民組織,也利用這些組織所代表的特定意識形態、正當性與專門技能來協助國家進行治理。台灣因為藍綠政治深入民間、國營事業民營化、國家扶持壟斷機構等因素,特別形成了許多主要的社會力與政治勢力結盟,由各類菁英來代表並斡旋各種利益。立委雖然說是代表民間社會,但是其實往往一腳跨在國家之內,扮演著國家與某些社會力量的利益掮客角色。
主流的公益團體即使沒有暗藏政治黨派玄機,也不能代表「全民」。在多元社會,有著不同立場與利害的公益團體,這些主流與非主流人民的衝突正需要理性辯論與政治協商來解決。如果國家不能保持中立角色,而逕自將利益輸送給主流團體,或者主流團體壟斷了法案審查的公共論壇,則會很快形成強凌弱的不公義的社會。
因此,即使不能完全禁止立委兼職民間團體,至少應該做到:如果有立委兼職其中的民間團體,那麼便不宜承辦或承接政府的專案、或者接受國家的補助,並且要接受公正的監督,這才符合陽光法案的起碼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