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兒福法律與西方Child Abuse話語

【這篇文章原題為〈Child Abuse、兒福法律與兒童性侵犯的政治〉,收錄於《連結性:兩岸三地性/別新局》,2010年7月,205-234頁。該文之pdf檔在此提供閱讀引用。早先曾收入《兒童性侵犯:聆聽與尊重》,趙文宗編,香港:圓桌文化,2009,頁156-195。本文的第四節至第六節有部份初稿原載於《性/別研究》5&6期合刊,「性侵害、性騷擾之性解放」專號,台灣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出版,1999年6月,273-282。現經大幅改寫與增補,與該部份初稿已有相當差異】

西方(特別是美國)約從1980年代更廣泛地擴散child (sexual) abuse話語,同時並建構兒童色情與戀童犯罪的恐慌;這個child abuse的話語也逐漸傳播到許多第三世界國家[1]。Child abuse是歧義與含混的一個詞,也是一套話語論述,之中包括許多其他相近語詞(如child neglect疏忽兒童、child sexual assault兒童性侵害等等);Child abuse的不同的中文翻譯與引介方式會有不同的政治效應或考量(下詳);child abuse按其在西方的「本意」應該是「惡待兒童(未必有性成份)」或「(性)侵犯兒童」或「兒童性侵害(強姦或「誘姦」)」;但是台灣媒體的主要用語與報導方向則是更強烈的「虐待兒童」。本文就是觀察與分析child abuse的台灣化,從其使用與立法來分析此一話語的階級壓迫效應。

本文的主要論點與章節安排是:(1)西方的「兒童知識/權力菁英集團」發明了含混與包羅甚廣的child abuse話語,象徵了文明現代的開化,透過台灣的「兒童知識/權力菁英集團」之傳播與落實,並得到追求正當性與現代性(符合國際標準)的台灣國家支持。本文先從台灣的一個疏忽兒童案例看child abuse的台灣化與階級政治,顯示下階層父母與子女如何遭到兒福立法的迫害。我指出:台灣一般民眾尚未完全接受西方child abuse話語的廣泛意義,但是目前台灣兒童福利法律基本已經落實此一西方話語,使國家能干預下層階級父母的親權。(2)我藉著比較當前兒福法與在修訂前的早期兒福法,顯示不同時期立法所假設的兒童特質之社會差異。並且顯示國家透過當前的修法得以監視與規訓父母與兒童,邊緣人口與女性受到歧視(3)我強調西方Child abuse話語與台灣民間社會仍有差距,台灣推動兒福立法時是以狹義的「虐待兒童」替換廣義的child abuse,偷天換日來掩蓋「兒童知識/權力菁英集團」與民間社會的差異。在目前台灣,像「家長體罰子女」等現象是否構成虐待仍在牽扯拉鋸中(菁英集團與下層民間社會之間的牽扯拉鋸(negotiation)),但是兒福立法與兒童虐待話語充滿了階級與性之壓迫效應。

最後,本文在結論部份則提出(1)挪用child abuse話語以幫助兒童抵抗權力的可能性。(2)由於「兒童性侵犯」有時傾向於不太區分來自「內」(家庭之內、兒童的日常環境)或「外」(陌生人、家庭之外)的危險與威脅,這種內外不分傾向包含了內爆「兒童性侵犯/家庭性侵害」的可能。(3)兒童性侵犯被當作child abuse的核心,以致於整個兒童問題被歸諸為戀童,而忽略了經濟、教育、社福等主流制度才是兒童問題的真正製造者。

一。含混與包羅甚廣的西方child abuse話語象徵了文明現代的開化

台灣自從1990年前後開始,有關「兒童性侵害(性虐待)」、「兒童虐待」的說法有越來越多的趨勢,而且「兒童性侵害」和「虐待兒童」兩者經常攜手並進,互相強化它們在大眾心目中的印象;在報紙社會版、電視新聞與公益廣告中引起很大的注意。但是「兒童性虐待」這類正當性如此高之話語,其實也充滿了壓迫性,絕非一個純真無辜的話語。

這個話語主要是從美國的child (sexual) abuse而來,相較於「同性戀」、「性權」或其他性開放的觀念與實踐被當作「西方進口」、並且有違中國文化傳統,似乎很少人質疑這個child abuse西方話語究竟「適不適合」本土國情。

美國以致於一些英語國家的child abuse是個頗為含混的語詞,涵蓋許多行為與狀態,而且隨著兒童心理學的新理論、兒童教育的新發現、社會工作手冊的新指導綱要,每天都有新的child abuse案例浮現。換句話說,child abuse也不是一個下層草根產生的語言,而是西方的兒童專家、兒童團體、政府官員與公務員、社工、媒體等在知識/權力的局陣中逐漸形成的話語,並且得到中產階級父母的共鳴,最終擴散到全社會。我把這個起初並持續生產child abuse相關話語的核心階層,姑且稱為「兒童知識/權力菁英集團」。

如上所述,child abuse是個含混與歧義的語詞,可是「性」是這個child abuse話語的核心轉軸[2],由性帶來的強大情感推動著人們對這個話語的關注。有時child abuse就是暗示「兒童性侵害/兒童性虐待」(這兩個詞在本文中是同義的),但是又因為child abuse包羅甚廣,所以也會用child sexual abuse來明確指認這個child abuse的「性」質。不過即使講sexual abuse,也不一定就是性交,也可能是sexual molestation──大多數時候這個詞指著諸如撫摸下體、手指插入、外陰摩擦等等這類非性器插入行為(有人翻譯為「性騷擾或性干擾」,但是「性侵犯」似乎更恰當些)。總之,child abuse和兒童性侵犯(或性侵害)是經常連結在一起的。

當然child abuse也有非性的部份,以大英百科全書的child abuse條目為例[3],除了說child abuse是造成兒童的身體與心理傷害之犯罪外,還說這個詞可以指稱過度的身體暴力或verbal abuse(姑且翻譯為「責罵或辱罵」);還有,沒有提供適當的安居、營養、醫療與情感支持,也是child abuse。此外,還包括了亂倫、強姦、或性侵犯(性騷擾)。另外,製作兒童色情(例如給兒童拍裸照或錄像)也屬於child abuse[4]。這個條目還宣稱「虐兒者也曾經是受虐兒」這類現在已經屬於child abuse的標準話語建構。

無疑的,child abuse是個當代西方中產階級話語建構,因為在第三世界仍有許多地區無法對兒童提供適當的安居、營養與醫療,第三世界對兒童的體罰或口頭責罵仍然非常普遍,就像不久前在西方世界一樣普遍。不過,如此寬泛的child abuse定義如果真的成立,那麼大概全世界都曾充斥著虐兒者與受虐兒;又如果「虐兒者也曾經是受虐兒」的廉價公式有什麼道理,那麼至今全世界仍應該是虐兒者與受虐兒的循環生產。(可是如果我沒有提供我的幼兒足夠營養與安居,因此我是虐兒者,那麼這是否表示我小時候也曾經是個受虐兒,沒有足夠營養與安居?顯然這公式有著荒謬性。)

正因為child abuse是當代西方中產階級的話語建構,這個話語也標誌著文明現代的理想,當代西方(雖然也不乏child abuse)最為接近這個理想,在西方文化產品或好萊塢的電影裡,不斷直接或間接地再現child abuse所預設的意識形態、情感和實踐(例如一個母親示範了什麼才是文明現代地對待兒童之道,或者虐兒者總是缺乏道德的歹角,戀童者總是病態殺手等等)。第三世界對待兒童的文明開化狀態則屈居西方之下(故而也合理化了西方在政經各方面的支配),許多國家(由該國的兒童知識/權力菁英集團帶領)正透過新的立法或規範手段,急起直追來改善現狀,以符合一個想像的「國際標準」。這個符合國際標準的國家政府,則因為有能力帶領原本落後民族邁向文明現代,表現出現代國家的開化形象,所以強化了這個政權對內與對外的合法正當性。

二、從台灣的一個疏忽兒童案例看child abuse的台灣化與階級政治(一般民眾尚未完全接受西方child abuse話語的廣泛意義,但是台灣法律基本已經落實此一話語,使國家能干預下層階級父母的親權)

對台灣的兒童知識/權力菁英集團而言,西方child abuse話語的移植與轉化首先是翻譯的問題。「虐待兒童」、「受虐兒」固然是現成可用的中文語言,但是卻無法捕捉其他較微妙的含意。在西方child abuse話語中除了包括violence(暴力)與偶而用exploitation(剝削)這些相關字眼來解釋abuse外,也會用maltreatment(惡待或誤待),因為正如前述,美國的child abuse未必就是暴力或體罰之類的行為,還包括了「不當的」教養方式與環境,也就是對兒童的心理或生理有負面影響的教養環境和方式。台灣的兒童知識/權力菁英集團雖然偶而也使用了「惡待兒童」這樣的字眼,但是主要還是使用「虐待」,這樣的使用其實有其奧妙,反映了台灣目前這個階段的社會發展與兒童政治(下詳)。

例如在西方的child abuse話語中,讓年幼兒童獨自一人在家,或者疏於照顧兒童,這是child neglect(疏忽),被視為child abuse的一種,可是過去在台灣(或美國)這原是常見的事,因為下層階級忙於生活,又無錢雇傭看護,有時難免疏忽兒童。2006年8月底台灣有個頗轟動的案例,一位陳姓貨車司機的單親爸爸,因為工作忙碌,只能在中午和傍晚經過家門時,把食物從樓下以吊繩和滑輪送進屋內,給兩歲的女兒吃。他自己發明的吊繩,一端栓著玩具熊和鈴鐺,只要牽動就會發出聲音,告訴樓上的女兒「飯來了!」。報紙感性地寫著「兩歲的桃園縣陳姓女童,半年來常孤單地坐在二樓沙發上,盯著陽台上的小熊布偶鈴鐺是否作響」[5]。某日由於女童餓的大哭,鄰居報警才揭露此事。事件披露後,引發許多討論,社會普遍的反應是同情[6]

社會普遍的同情反應,可以看作是階級政治壓倒了兒童政治。因為這一事件也可能引發輿論對父親的譴責,畢竟,若按照美國child abuse的典型話語,這名司機父親是嚴重的child neglect,且違反了台灣當時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2條,應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更有甚者,這名父親可能已經造成對其女兒的傷害,報紙說此女兒「疑發展遲緩」,這是社會局人員照搬美國的兒童知識/權力菁英集團生產的話語所做的判斷,其證據是「當社工員要把小女孩抱走安置時,社工員要她搖手與父親說拜拜,但這名2歲半的小娃,幾乎沒有任何反應」,可是社工員認為此年紀的「小孩子會產生嚴重的分離焦慮,會哭鬧不已」[7]。但是民間對小女孩行為的另一個詮釋可能會是小孩很懂事,中國民間有所謂「窮人的孩子早當家」說法,認為歷經苦難的小孩比較早熟,這當然就不是發展遲緩了。不過,或許這個小女孩是真的發展遲緩,這不是重點,重點是報紙也採信了小女孩發展遲緩這個說法,而且後來還指出司機父親的另一名託人寄養的四歲兒子也恐怕是發展遲緩[8];那麼這名司機父親可真是child abuse了。不過,這些報導並沒有造成輿論對於司機父親的譴責。

原因是台灣當時的社會氛圍對於貧窮基本上是同情的,並沒有發展出如美國的「不值得救助的窮人」(undeserving poor)話語。在2006年前後,台灣媒體、政治菁英與社會輿論對當時新出現的貧窮現象充滿了人道主義的溫情[9],這樣的一種階級政治壓倒了對司機父親的可能譴責。一個原本可能是「虐待兒童」之案例,回歸到事件的階級經濟成因[10]

這個新聞之所以引發注意還因為主角是單親爸爸;由於在刻板印象中,單親爸爸缺乏女主人顧家,而且男性不善於照顧兒童,因此似乎情有可諒,單親爸爸得到國家的體諒與輿論的同情,例如政府並沒有依法處罰此名司機,輿論則指出社會福利獨漏單親爸爸[11]。反過來說,由於母親對兒童有「天然的」照顧職責,因此女性為了不疏於照顧兒童以免變成「虐待兒童」,往往必須做出犧牲,但卻被視為理所當然。

然而此事件最重要的就是:這對父女立即被列為「高風險家庭」[12](一種國家通報監視與預防系統),縣府社會局很快地就把女童強制安置到托育中心。這個強制安置根據的就是台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這個法律與兒童保護的話語其實早在冥冥之中左右了這對父女的命運,下層小民被逼的走投無路之命運就是在西方與本地上層菁英的操弄下因緣際會地被決定了。這故事曲折的來龍去脈如下:兒福法第九條督促交通主管機關對兒童交通安全提出福利措施,交通部則自2001年起就制定《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但是其實行的日期卻一延再延,因為這個法規顯然超前台灣社會的現實,連開車的中產階級也無法接受。很顯然這類兒童相關立法過程是從兒童的知識/權力菁英集團的核心引導並壟斷的。由於反對聲浪太大,交通部因此還有一個名稱冗長的說帖:〈「幼童實施乘坐安全椅」輿論及民意代表可能反映或關注問題及因應處理措施或說帖〉[13]。之中包含許多外界的質疑,以及交通部的答覆。這個說帖的第一個要回答的質疑就是:「〈小客車附載幼童乘坐安全椅實施及宣導辦法〉之規劃研訂,有無參酌專家及民眾之意見?」,由此可見此法制定過程的壟斷與閉門或黑箱作業受到質疑。交通部的說帖答覆則提到「參考美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之規範標準(係考量人體工學及車輛結構特性,並經行車安全試驗後所建立之標準)」,即,其知識骨架是來自美國的。這其實是台灣兒童福利措施的知識來源的一個縮影寫照;也難怪這類法律多少都是超越台灣現實的。最後,這個保護兒童的交通法規經過修正而在2004年6月1日正式實施,即使如此,仍然遭到民間猛烈的抨擊,認為保護過度而形成擾民[14]。這個兒童安全椅的法規和司機父女命運的關連是這樣的:原本司機父親想將女兒帶在身邊一起送貨,而非單獨留在家裡,但是因為「十五噸重貨車前座不得放兒童安全座椅才作罷」[15]。所以一個保護兒童交通安全的法規,使得司機父親違反了另一個保護兒童的法規,女兒最終被強制帶離身邊[16]

司機父親並不同意政府將女兒帶離身邊,報紙這樣報導的:

其實,陳姓司機對政府干預他照顧小孩的方式很不滿意,他說,「你們(政府)都說這樣不可以,但我能怎麼辦?我又沒有錢,不可能請保母、鄰居照顧小孩,只要小孩不發生意外,我有我自己的方法。」

陳姓司機認為,政府委託的教養機構都是營利的,他不相信,他們會把孩子照顧得多好?[17]

陳姓司機確實有他自己的方法來防範獨處女兒的安全[18],而且他對安置機構的顧慮也是對的[19]。但是面對國家機器將自己女兒帶走,下層階級的司機父親也只能無奈的接受。下層階級父母因為無法提供兒童安居、因為「不當管教」,因為疏於照顧兒童,使得兒童被國家強制帶走,這其實在西方也是屢見不顯的事情。但是2006年台灣的這個事件,有兩個並不一致的面向。

第一,從社會反應與輿論來看,一般人並不認為司機父親虐待女兒,同情體諒壓倒了譴責的聲音。雖然這之中有同情貧窮的因素,但是貧窮因素能壓倒兒童保護因素,這現象本身就是有顯著意義的。我認為這是因為西方的child abuse話語還沒有在台灣民間或通俗意識形態中完全生根,也就是相關的兒童保護話語還沒有成為民間壓倒性話語。非中產階級的一般民眾會反對虐待兒童,但是對於child abuse的擴張性解釋,還沒有完全接受。

第二,台灣的兒童福利法律則已經幾乎落實了西方的child abuse話語,所以照西方標準屬於child abuse的司機父親,被迫讓女兒安置他處。這表示台灣的兒童福利法律是台灣的兒童知識/權力菁英集團的閉門作業與壟斷性產物,在過去二十年間逐步地將西方child abuse話語落實到台灣的法律中。

對於這兩個並不一致的面向,我提出的解釋是:兒童知識/權力菁英集團,特別是兒童福利的推動團體與個人,在面對大眾與通俗意識形態時,主要強調的是狹義的「虐待」,藉著揭露與改善兒童受虐的慘狀,來爭取本身的公益形象與獲取大眾的信任,但是在修法過程中則將child abuse的擴張性解釋(惡待、錯待、誤待兒童),逐步落實到法律中。

在我進一步說明上述解釋前,讓我先回顧這二十年來兒童福利法律的演進,顯示西方child abuse話語的精神最後都落實到法律中去,而且對特立獨行的兒童與下層父母或母職是不利的。

三、台灣兒童福利法修訂前後的比較,顯示法律落實了child abuse話語,國家得以監視與規訓父母與兒童,邊緣人口與女性受到歧視

台灣1973年制定的《兒童福利法》,在1993年修訂成比較符合當時西方文明現代的版本,之中(跟前面提及的貨車司機父親案例直接相關)的第34條說:「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在此法的施行細則中,第二十八條則說:「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係指罹患疾病、身體受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者」。因此,一些超過六歲的兒童也不能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原本在台灣家庭中,年紀稍長的兄姐(特別是姊姊)來照顧年幼的弟妹屬於常態,但是施行細則的第二十九條卻把「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列為此處所謂「不適當之人」。這等於排除了母親的可能幫手,使得責任都落在母親身上。

台灣1973年制定的《兒童福利法》原來並沒有上述的第34條,這兩者之間的立法差異可能既有社會變遷的因素(都市小家庭的孤立、喪失鄰里與親戚的支援),也有受到西方child abuse話語影響的中產階級兒童保護觀因素。但是1993年加入了34條既有社會學的顯著意義(反映了社會變遷),也是對家庭生活、母職(父母責任)、兒童脆弱性的立法規訓,反映了台灣1980年到1990年初經濟富裕(所謂「台灣錢淹腳目」)下冒出的新興中產階級對兒童的新感情結構(new sensibility),以及企圖邁入西方文明行列,提升國族的國際形象,向西方的child abuse話語看齊。

此外,1973年的《兒童福利法》宣示意義較大,其罰則基本上與刑法重疊,因為針對的主要是犯罪行為。1993年與之後的修正則不然,其罰則增加多項,主要針對相關成人的各種child abuse(疏忽、誤待或惡待),而非犯罪行為,故以罰鍰為主。因而這個法的一個意義就是國家對於父母管教的干預,規訓文明現代的父母行為。

不過這個1993年修正的《兒童福利法》也積極地擴大兒童不良行為的禁止範圍,以及對兒童的規訓管教。以下兩個面向是最為顯著的:

一個是對於性偏差兒童(所謂兒童賣淫或營業性猥褻行為)的監禁處罰,可以從六個月到兩年的長期監禁。這種監禁未經審判,顯然是違憲的。

另一個則是透過處罰成人來禁止兒童的行為,因為我們不要忘記此時成人的child abuse是個新的觀念,abuse不只是成人打罵兒童,還包括了未能禁止兒童的不良行為。所以在第33條有說「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出入酒家、酒吧、酒館(店)、舞廳(場)、特種咖啡茶室、賭博性電動遊樂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其他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並且有罰鍰(罰鍰金額隨著後來修法而變得更多)。

這條法律還有另一個效果,就是針對那些在酒家、酒吧等「不良場所」工作的成人與其職業(台灣所謂八大行業)。許多在八大行業工作的母親,因為這個法律而不能將兒童安置在工作場所的後台,就近看管照顧。與此對比的是,台灣主流的婦幼話語鼓勵公司行號的辦公場所附設育兒空間,幫助中產階級上班婦女就近照顧兒童,帶嬰上班甚至是世界潮流[20],但是卻歧視八大行業的父母

上述第33條規定要對比1973年版本的相關規定才能看出蹊蹺,1973年版本的第22條說「政府為維護兒童身心健康,得限制兒童出入特定之場所、吸菸、飲酒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當然,這條是沒有相應罰則的,因為主體是政府,客體是兒童,都不會是法律處罰的對象。換句話說,這條顯然沒有針對父母;隔了20年後,此條法規演進為針對父母、且有罰則──因為現在父母沒有禁止兒童的不良行為就是child abuse了。故而,關鍵在於1973年時並沒有child abuse的話語和相關意識形態,而1993年的法律則納入了此一話語。

關於《兒童福利法》值得一提的是,「兒童」在台灣的法律定義中是指12歲以下,台灣的兒童團體則企圖將兒童定義為18歲以下,甚至還有兒少團體想定義兒少為24歲以下,以便對青年人以「保護兒童」之名,採取更嚴格的管制。就是在企圖逐步將少年(12至18歲)「兒童化」的過程中[21],《兒童福利法》與1989年制定的《少年福利法》在2003年合併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此合併法的基本精神一個是「擴大兒童少年保護對象與範圍」,也就是「擴大兒童及少年不良行為的禁止範圍」(例如未滿十八歲不得嚼檳榔、飆車、觀看色情影片、出入不良場所等),另一個則是「加重政府協助父母管教子女之責任」[22],也就是藉著對政府與父母的究責來同時規訓父母與子女

2003年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到了2008年又有些修正。若把1973年到2008年的修正軌跡做粗略的比較,就是法條與文字的不斷增加,對於行為的規定更細節,而且規訓管制與監督究責之對象,除了相關成人與營利機構外,還包括了兒少的福利機構(這可以看成是主流強勢兒少機構去除競爭者、或建立競爭與壟斷秩序的手段)。

談到2008年修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法條與細節之增加,之中值得注意的是第31條:「孕婦不得吸菸、酗酒、嚼檳榔、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為其他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這條法律規定乍看十分荒謬,因為除了很難執行外(暫時沒有罰則),還竟然有禁止嚼檳榔的規定──如果禁止孕婦吸菸、酗酒、嚼檳榔是為了胎兒或孕婦的健康,那麼為何不包括:吃垃圾食物、染髮、熬夜、劇烈運動、不運動、吃農藥蔬果、呼吸污染空氣、有風險的活動或工作等等?也許這些行為都屬於法條中所謂「其他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但是明文列舉菸酒、檳榔、毒品、藥物,顯然是針對食用刺激品的生活方式,是以保護健康為名,來污名偏差行為。

其實早在2005年台灣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便在《菸害防制法》修正案初審時通過處罰孕婦與未滿十八歲者的吸菸行為,當時引發一些反對的聲音[23]。到了2007年6月立院三讀通過修正案,規定未滿十八歲者及孕婦都不得吸菸(有著將孕婦「兒童化」的暗示意義),其中孕婦抽菸並沒有罰則,但未滿十八歲者抽菸將強制接受戒菸教育。不過,未來的修法很可能會進一步處罰孕婦吸菸。

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孕婦不能吸菸、酗酒、嚼檳榔等等,是很重要的一個伏筆。因為這個規定應該是為了保護胎兒的健康,顯然這個法律已經隱約把胎兒當作兒童了。此法的第二條說「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因而也可以將胎兒解釋為「未滿十二歲之」。這是對於女性身體自主權的一個不利的可能解釋。

在目前法律中,胎兒並不被視作一個完全獨立的生命個體,並不具有人格,因此胎兒根本就是屬於孕婦的,是孕婦身體的一部份。孕婦和任何人一樣當然擁有處置自己身體的權利,包括置胎兒於死地──墮胎合法化正是在彰顯這種身體自主權。故而處罰孕婦吸菸等於是否定了孕婦擁有身體自主權。

由於不只吸菸、酗酒、嚼檳榔等才可能會傷害胎兒健康,孕婦的許多其他行為或生活方式都可能傷害胎兒,因而可能都會在未來被禁止或甚至加以處罰。法律明定禁止孕婦吸菸等行為,因此等於突破女人身體自主的防線,開始正當化對女人的各種身體規訓。這是女權的倒退。

禁止孕婦吸菸等行為的法律規定是性別歧視的,因為此類規範孕婦的法律所動員的文化情感還是傳統性別角色的期待:女人作為母親時就必須受到限制並放棄自主。其實公婆父兄叔伯在家中所製造的二手煙,也會有害胎兒或已出生的兒童,那麼是否應該處罰他們呢?為何把胎兒的健康只視為母親一人的責任呢?

雖然這個法律規定或許不能夠有效的執行,但是這個法律規定的效用在於其象徵性,意在宣示孕婦乃是不能夠完全自主的,國家才擁有她們的最終主權[24]

總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演進是國家逐步深入干預家庭生活與私人日常生活的手段與結果。這是Habermas所謂的「法制化」(juridification)趨勢[25](1987),也就是在社會文化領域、私領域、身體領域等等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正式(推定的、明文的)法律。而且這些法律往往變得越來越細微的規定,是由兩個互相矛盾的趨勢形成,一個是治理能力某些方面(如通報監督系統的建立)的相對提高,所以能夠深入細微之處;另個則是對掌握現實某些方面(如科技急速變化)的力有未逮,所以深陷細節泥沼之中。

四、西方Child abuse話語與台灣民間社會有差距,台灣推動兒福立法時是以狹義的「虐待兒童」替換廣義的child abuse

以上我粗略地分析檢視兒童相關立法的演進,這個演進之所以可能成功,當然得力於過去20年來兒童保護的相關話語之擴散,我認為這個擴散過程也是台灣採納與轉化西方child abuse話語的過程;當然,西方的兒童性虐待(性侵害)、戀童症的話語也都同時被引入台灣(關於戀童症的論戰也見證了這個過程[26])。

不過推動這些兒少立法的團體,在台灣的大眾媒體與流行意識形態中,並不是全面直譯西方child abuse話語的,因為child abuse的含混與歧義,本身就沒有一個完全直接對應的中文字詞,中文的「虐待」只涵蓋了部份意義(例如中文的「兒童性虐待」暗示的是SM,故而台灣一般都用「兒童性侵害」來表達與兒童的插入性關係)。此外,台灣與西方社會發展的差異,也會使得要引入西方child abuse的團體或個人採取某些話語策略,以得到大眾的積極同意,支持這些團體的倡議目標與公益形象。這些團體在立法遊說過程或許可以將西方child abuse觀念一步步地直接落實在條文中,但是在早期面對大眾的通俗話語與意識形態中,卻不得不顧及中西差異,而只強調兒童遭受虐待的慘狀,以求大眾支持兒福立法與兒福團體。

這又回到當代西方的兒童知識/權力菁英集團所生產的child abuse話語和傳統兒童觀的差異──這個傳統的育兒觀(不分中外)在某些歷史學家眼裡,基本上就是虐待兒童[27]。由於西方與第三世界社會發展的步調與面向不同,現代西方較早開始「文明」對待兒童,故而產生了西方與第三世界的差異。例如,父母和兒童親密(擁抱、親吻),以肢體親近接觸表現愛意,這些在當代西方是常見的,但是過去「中國父母」卻不善於以身體接觸表達情感,而且對兒童比較嚴厲、疏離和漠然(台灣則將這種情感表達方式稱之為「默默關心與付出」)。雖然台灣中產階級父母與兒童的身體親密表現(以及夫妻之間的親密表現)在晚近的二三十年有很大的改變,慢慢與當代西方無異,但是在西方的child abuse話語中,這種父母與兒童缺乏肢體親密的傳統狀況也從正常變成是「虐待」的疏忽兒童(child neglect)。我認為這一點並沒有得到華人民間社會的共識認可。

還有一些例子可以說明中西的差異。在台灣常見的一個現象是父母在街上做生意擺攤,兒童則在旁邊活動、做作業、幫忙打雜、看守攤位或店鋪等等;這使得兒童很容易接觸到成人的「不當」言語和環境,這對很多西方人而言當然是嚴重的child abuse。還有台灣各種隱蔽形式的童工(家庭即工廠的演化形式),或者讓兒童參與一些成人活動(如乩童、八家將),也自然是child abuse。此外,西方中產階級嚴格管教的年幼兒童,晚上九、十點鐘已經上床,然而在這個時段卻常見台灣家長帶著年幼兒童看電影逛街,這當然也是child abuse。

另外,放任兒童不管,或讓兒童處於危險的環境(如反鎖房門或鎖於車內)或不當的環境(例如讓兒童在麻將桌旁或在農曆新年時加入賭博);或限制兒童與其他兒童的外出嬉戲、使兒童常感孤獨與社交孤立;或讓兒童喝酒抽煙講髒話等等不符主流道德規範的行為;或加以情感的惡待(疲勞轟炸式的精神訓話、貶低兒童以致使之自信低落、辱罵以傷其自尊、威嚇欺騙以使其恐懼焦慮、以哭鬧和恩情來情感勒索、不理不睬以孤立兒童……等等在台灣父母手中常見的招式),這些也當然是西方中產家長、社工和兒童心理學家眼中的child abuse。

家庭中成人彼此互動的方式雖然好像和兒童無關,但是卻也被西方專家認定為child abuse。例如報載美國總統柯林頓幼年時,母親和祖母之間有嚴重衝突,結果在專家的口中這也是child abuse。類似的例子還有成人彼此之間的「冷戰」、「言語暴力」(不一定髒話罵人,還包括其他abusive language)、暴力暗示(亦即,成人之間沒有真的互毆)、肢體衝突…,以及成人「心理缺乏安全感」等等,這些都構成某種形式的child abuse。

如果按照上述這些西方child abuse的標準,那麼台灣真是無處不充滿了child abuse。如果用西方標準來指責台灣父母惡待兒童,那肯定會觸犯眾怒了。不過台灣的兒童知識/權力菁英集團(兒福團體、兒童專家等等)在面對大眾媒體與通俗意識形態的宣傳時,並不是關注西方廣義的child abuse,而只是談「虐待兒童」,可是在兒福立法過程中,卻把西方的child abuse話語精神逐步一一落實在台灣法律中。

換句話說,台灣一般大眾看到兒福團體、媒體、專家、社工等所揭露的許多虐待兒童之悲慘案例與驚人統計,遂支持同意兒福的立法修法,可是卻不知道這些立法與修法還夾帶了一般大眾(特別是下層階級父母)可能不會同意的養育兒童觀念。

至此,我們才明白台灣(特別在1990年代)只談「虐待兒童」的妙用了。因為在「虐待兒童」這個標籤之下,只有少數把兒童打得半死不活、遍體鱗傷、幾近傷殘的父母才會被列入這個指控,而其他父母都可以脫身。而因為只有少數家長符合這個偏差的標誌,這個「虐待兒童」話語才得以具有「正當性」(亦即,讓大多數人能自居正當的位置、自以為義),而那些以反虐待兒童為活動目標的組織團體才會看來像個正派團體、才能得到民意、企業與政府支持、有財源等等。

我們可以假想,如果兒童福利機構和團體一開始鼓吹的就是像西方所說的廣義的child abuse或「惡待兒童」,並積極譴責台灣絕大多數父母教養子女的方式與成長環境,使得台灣父母都因此被貼上「虐待兒童」標籤,那麼兒福團體就成了邊緣激進的社運,它們也會因此被指責「鼓吹不符合本土國情的西方觀念」。

讓我們回顧一下1990年代初,兒福法尚未修法前的社會氛圍與觀念,即可知我上述所言是有根據的。在今日台灣,中小學校體罰學生雖已減少,仍然偶有所聞;不過在1990年代,除了台北都會的一些菁英學校外,體罰在其他學校仍然很普遍;但是並沒有用「虐待兒童」的話語來形容或描述學校體罰。就在兒福法向西方看齊的版本修訂之1993年的前兩年,也就是1991年,台灣的某次行政院會曾熱烈討論體罰問題,報紙說:「發言的首長多傾向對學生施予適度體罰,以達到教導矯正不良學生的目的」,當時的財政部長王建煊還表示:「有些學生品行壞到極點,需要用方法加以管治矯正」[28]。政府官員上述這類發言在今日(反體罰已經成為教育共識)必然會引發爭議,可見觀念的變遷。近年來,由於學校不准體罰學童,有些老師就使用其他方式管教兒童,但是卻引發觸犯兒福法的爭議,在2007一個偏遠學校案例中顯示,連有些非體罰的管教方式都開始被法律認為疑似虐待兒童[29]

1993年兒福法修訂公告實施前,媒體便出現許多受虐兒的調查數字與新聞,為修法做輿論準備。雖然在此階段兒福團體也偶而會談「嚴重疏忽(兒童)」,但是面對大眾媒體的基調還是強調虐待兒童的嚴重性與件數激增,特別是性虐待件數倍數增加;此外,在缺乏數據支持下,還推測很多台灣六歲以下幼兒受虐被掩飾(因為國外比例比台灣高)[30]──畢竟再也沒有比虐待幼兒更引發義憤的。

當時兒福團體在為立法施行細則做輿論準備時,還要求參與國家治理:「各縣市主管機關因人力、財力不足,往往在執行兒童保護功能上,未能發揮立竿見影之效。因此,加強與民間公益團體的協調合作,偕用其專業知識、技術、人力、物力,雙管齊下,必能使保護兒童的措施事半功倍」[31]。這其實是1990年代的一個主要趨勢或潮流,也就是民間非政府組織(NGO)、半官方的組織或與民間團體有關連的專家,在許多不同的政策議題與部門中開始參與治理,分食國家預算大餅或掌握權力。在兒童、婦女與性相關議題方面的治理,出現了主要以法律為主的新壓迫形式[32];在兒童領域中直接被壓迫的乃是下層階級的父母。

雖然在台灣的虐待兒童話語中,偶而也會提出「高學歷父母也會施虐」(1990年代台灣進入新階段的文明化過程,所以反對虐待兒童、家庭暴力、學校體罰、性騷擾等等,而家庭暴力的話語也強調高學歷者亦可能是施暴者);但是施虐父母並不就是平凡的一般人,而總是有個人或家庭的病理因素。1992年一篇報導虐待兒童的新聞標題將此表達的很清楚:〈父母下毒手 有脈絡可循 染上惡習、婚姻失調、夫妻離異、身心失衡者較多〉[33]。這表示在1990年代初那個時期的說法中,「正常人」不會是施虐的父母,譴責虐兒的矛頭沒有指向大多數台灣父母。

五、雖然像「家長體罰子女」等現象是否構成虐待仍在拉扯中(negotiation),但是兒福立法與兒童虐待話語有階級與性之壓迫效應

不過台灣的兒福法律卻在這二十年左右逐漸落實了西方child abuse的話語。在這個話語中,即使父母疼愛子女,但是如果父母無法提供兒童安居(很好的遮風避雨房舍環境),就是child abuse,國家可以剝奪親權(家長權)。不論台灣民意是否真的同意這樣的兒童虐待觀,目前台灣的法律已經落實了這樣的觀念。2009年兩個遊民父母帶著三歲小女孩,住在高雄市火車站旁鋼筋水泥的夾縫中,用木板隔間的「格子房」,木板牆上貼滿了小女孩喜歡的貼紙(暗示著父母與幼女的關係並非不睦的)[34],但是新聞經電視報導後,女童立刻被強迫安置帶離父母。這意味著,遊民父母沒有資格養育子女。兒福法的階級意含是不容否認的。

兒童福利立法的階級意含來自兒童虐待話語本身,這個話語在台灣對於(例如)「父母體罰子女」是否構成虐待,仍在拔河拉鋸的狀態。在1990年代或更早的台灣許多家庭中,身體責罰還是很普遍的子女教養實踐,不少成人都還相信「不打不成材」、「棒下出孝子」這些老話;但是父母體罰子女逐漸在兒童福利或保護話語中遭到挑戰,2004年代表台灣中產階級父母先進意識的人本教育基金會(帶有社運色彩)曾發起「建立一個不打小孩的國家」活動,當時有報導指出家長體罰雖然普遍,但是並不被認同為正確的管教兒童方式[35]。2007年人本教育基金會則曾響應「國際不打小孩日」,號召數千名親子上街遊行。但是媒體故意揭示即使參加遊行的人,也不是完全不體罰小孩,媒體報導說:「林媽媽帶著三歲及就讀國小一年級兄弟參加活動,認為完全不打不太可能,適度的打罵還是需要的;另一位媽媽李佳祺說,多半以溝通居多,但孩子實在太過分,就會打一下手心或罵一下,讓他們警惕」[36]。不過事實上,在台灣如果父母真的「管教過當」,兒童也可能會被強迫安置他處[37]。不論如何,到目前為止,「家長體罰是否為惡待子女」在台灣還沒有取得壓倒性的道德共識[38]

不體罰子女和中產階級形象是相關的。一來因為避免身體暴力本身是文明化過程的內容,而中產階級總是推動文明化過程的先驅;二來因為體罰被認為是最省時與便宜行事的管教,有閒有資源(有管教知識與方法)的中產階級可以用循循善誘等各種方式來取代體罰,但是忙於生存、缺乏時間精力的下層階級則往往只能訴諸體罰來管教子女。上述這種刻板印象究竟有多少事實基礎,很難斷定,但是這種刻板印象使得父母體罰和階級形象相關。

如果在未來,「體罰兒童就是虐待或惡待兒童」的話語得到更多中產階級的支持,甚至就像西方某些國家一樣,在法律中有更明確的象徵性立法[39],那麼體罰作為「虐待或惡待兒童」,會成為「偏差父母」的標記;而由於體罰與階級的形象關連,這種「惡待兒童」話語將會有階級區分的功能。

事實上,「虐待∕惡待兒童」話語往往都是因為有階級區分、種族區分、社會區分的功能,才變成主流或流行的話語。主流話語說:是誰在虐待(惡待)兒童?不就是那些單親的、離婚的、家庭破碎的、少數民族的(黑人、原住民)、吸毒的、下階層的、貧窮的、不信神的(不道德的)、第三世界的……人口嗎?正是透過這種建構,「虐待∕惡待兒童」話語才產生了階級壓迫、族群歧視、文化歧視、婚姻歧視……等等權力的效應。

1980年代美國社會開始製造的「兒童性虐待」(child sexual abuse)大恐慌、「兒童色情」(kiddy porn)大恐慌,在政治上緊縮了社會的自由風氣,為美國右派的掌權鋪了路,把反色情、反墮胎、反同性婚姻、高舉家庭價值,當作政治形象的籌碼。性與兒童──而非經濟與外交──成了政治爭議的中心。這一股關切「惡待兒童」的歇斯底里到今天仍然存在,而且仍在擴散;「惡待兒童」的內涵也越來越明細、越來越深入生活和身體,以致於「惡待兒童」的危機無所不在,形成對許多少數民族、下層階級、「道德可疑」家庭的監視與規訓。

事實上,正如前述,「惡待∕虐待兒童」之說很多時候都是以保護兒童之名,來限制管控規訓兒童,妨礙兒童自主;同時,它也是對母親∕母職的一個監視和性別壓迫,女人為了不被冠上「惡待∕虐待兒童」的標誌,不得不犧牲自我的精力時間,以便自我監督管制自己的作為。

之前也提到,「惡待兒童」的內涵其實是被建構的,這個觀念是相對於社會文化(「國情」)的,所以那些在台灣被當成一般常態的管教,在西方就可能是惡待兒童的例子。不過由於西方本身就是「兒童」與「惡待兒童」這些觀念的來源,而且也被當作「文明」、「現代」的標誌,故而為了要表現「也是文明國度」、而且非常「現代化」,台灣終究不得不受到西方話語的影響。

然而,「惡待兒童」的建構內涵不只相對於社會文化,也其實相對於不同階級、性別、性、族群、文化。換句話說,下層階級父母的管教方式,可能會被中產階級視為「惡待∕虐待」兒童,這個「惡待兒童」的標誌就有階級壓迫、階級區分和複製階級文化的權力效應。同樣的,不同「性」模式的父母往往有不同管教和處理兒童身體的方式,但是只要不合主流性模式的方式(例如相信天體的父母、相信兒童性早熟是好事的父母、相信兒童應該看A片的父母、性開放公開外遇的父母、為子女拍攝藝術裸照的父母[40]等等),就可能會被冠上「兒童性侵害」、「兒童性虐待」的標誌;這當然是一種性壓迫、性歧視的權力效應。

事實上,主流的兒童性侵害或性虐待話語對「性」有所假設(什麼是「正常(正當)」的性、「正常」的兒童情慾),而這種「常態化」的假設其實是以單一性道德標準來壓迫各種性差異,是肅清與囚禁性異議份子的話語,是對「性」的根本歧視(因為這種話語認為性是對兒童的一種污染和傷害,性的天才兒童並不被人們稱讚,反而被視為偏差)。故而主流「兒童性侵害」話語其實是鞏固性壓迫的霸權部署。

六、代結論:抵抗策略──內爆主流的兒童保護話語

今日在台灣,兒童保護是現代化的指標、文明的象徵,人們對於防止雛妓、防止兒童性侵害充滿了急切的熱心,和兒童相關的社團與機構因此也最容易得到社會的正當形象(與捐款)。但是這些社團與機構對於兒童與性的說法都是最主流的保護話語,不但複製著舊有的親子與年齡的權力關係和性觀念,壓迫著「偏差的」兒童青少年[41],同時也伺機接合著保守政治的氛圍。

不過child abuse話語也可以被挪用,以內爆主流的保護兒童話語。以下我談三點反抗策略來作為結論。

第一,台灣主流的保護兒童話語本身就是從西方child abuse話語中選擇性地取其所需,配合了台灣中產階級家庭文化目前可以接受的說法,並沒有在大眾媒體的通俗宣傳中照單全收西方的child abuse話語,因為西方child abuse的許多說法將會使大多數台灣父母的管教方式變成「惡待兒童」,因此主流話語現在只媚俗地說「虐待兒童」,而非「惡待」或「誤待/錯待」兒童,但是卻在台灣的兒福法律中(菁英集團透過壟斷立法過程)逐漸落實了很多西方「先進」的child abuse觀念(「先進」表徵著文明現代的理想,但是與台灣現實民情文化不盡相同)。

然而具有社運眼界的兒童解放立場者,也可以同樣選擇性地引進或挪用西方最前衛的「惡待兒童」話語,因為某些惡待兒童話語反而可以在目前的狀況下節制一般父母的權力、挑戰台灣絕大多數父母管教的正當性,因而幫助子女抵抗親權,也幫助子女得到力量(empowered)。這是一種內爆主流兒童話語的策略。

例如父母限制子女的交友或嗜好(如追星),偷看子女電腦內容,對子女的性愛興趣(無論是同/異性戀)或性別認同(跨性別或男人婆)施加語言和精神壓力的抵制,禁止或責罵子女的打扮外觀,限制子女的移動與人身自由(如禁止晚歸),等等都是虐待或惡待兒童。學校教育也有許多惡待兒童的例子,如老師可以上課開手機,但是卻不准學生開手機或甚至攜帶手機(台灣的「青少年解放陣線」網站便一直倡導「教室使用手機權」[42])。

第二,虐待兒童或child abuse話語中作為轉軸的「兒童性侵害」則已經衍生出「家庭性侵害」的說法,揭露了家庭之內的一部份不平等權力,但是目前也僅止於集中討伐「父親強姦女兒」的說法。然而,真正徹底(radical)的「家庭性侵害」話語其實還含有瓦解目前血緣親權家庭的潛能,這也是內爆主流兒童性虐待話語的策略。這方面需要一點解釋。

讓我們先考慮這個問題:成人和兒童身體接觸時,若成人因此有性快感(即使兒童並沒有不舒服的感覺、也沒有什麼意識),這是否構成兒童性侵害?對此一問題可繼續追問:如果接觸的是兒童「無關重要」的身體部位(例如母親在哺乳時自身有性快感,或陌生人僅僅環抱兒童而有性快感),那麼這是否為性侵害?(美國有案例被認為是性侵害[43])。另方面,如果接觸的部位是兒童的生殖器,但是成人並沒有性快感(例如陌生人去撫摸兒童的生殖器,但無性快感;或者,父母常常無聊時玩弄兒童的生殖器,但是沒有性快感),這是否表示性侵害?如果父母(而非陌生人)接觸兒童生殖器時(如幫兒童洗澡)自身有性快感,那麼這是否為性侵害?

這些問題的目的是要指出:如果我們認為「陌生人接觸兒童生殖器(不論什麼原因、不論有無性快感)」極可能就是「兒童性侵害」,那麼──只要我們貫徹「家庭性侵害」的邏輯,我們就可以看出──「父母接觸兒童生殖器(不論什麼原因、不論有無性快感)」同樣也是有問題的,是可能的「家庭性侵害」。

「家庭性侵害」的核心邏輯,就是父母和陌生人無異,都可能是性侵害者,戀童可能同時就是亂倫,所以人們必須提防父母進行兒童性侵害的可能性這個觀點認為,我們不能因為成人撫摸兒童生殖器時沒有性快感,就認為這不是性侵害;我們也不能只因為這個成人是兒童的父母,就認為這個行為不是性侵害──「家庭性侵害」話語要求我們一體看待父母和陌生人,他們都有進行兒童性侵害的可能性。事實上,正是這樣的話語邏輯,才使得人們近來開始談論父母應該在兒童幾歲時就停止給兒童洗澡。但是,為什麼成人替八歲的兒童洗澡就是「有問題」,但是給一歲的兒童洗澡就沒問題?難道一歲的兒童不可能被性侵害嗎?

主流話語宣傳說「陌生人撫摸兒童生殖器會造成終生的傷害」,那麼為什麼「父母撫摸兒童生殖器」就不會造成終生的傷害?有人說,因為前者被認為是「性侵害」,而後者不算性侵害,同時也是幾乎每個父母都做的事。這個回應忽略了兩件事,第一,父母以外的人撫摸逗弄兒童生殖器的情形曾經相當普遍,當時並不被認為是性侵害或有什麼大不了;故而現在每個人都做的事,未必就不是性誤待或性侵害。第二,現在很多人已經認為「父母撫摸兒童生殖器」可能就是性侵害;所以一、二十年後當社會共識普遍認為這是一種性侵害後,成年的子女不就要面對這種社會污名的性侵害經驗回憶嗎?[44]

Zygmunt Bauman指出在目前,父母的溫柔呵護已經不再是「與性無關」(innocent),他引用Rosie Waterhouse的話:「擁抱、親吻、洗澡、甚至和妳的兒童一塊睡覺,這些是自然正常的帶孩子行為模式嗎?或者是不恰當、過度情慾化的侵害誤待行為呢?」[45] Bauman還提到另一個社會現象:兒童的手淫、兒童對自己性器官的興趣,現在更被普遍地認為不是兒童自己的情慾傾向,而是父母情慾的影響,故而是性侵害或性誤待的徵候[46]

家庭性侵害話語的盛行也使家庭成員更敏感地意識到彼此是「性對象」,是可能引發性感受的對象,這個被喚醒的性意識也將使家庭成員更加提防,也因此更被吸引。在實質上,從性吸力與性防範的必然性來看,這將使得家庭成員與陌生人益加無異。家庭性侵害話語因此就是「家人戀」[47]的性部署

很明顯的,「家庭性侵害」話語會影響以血緣為組織原則的傳統父權或親權家庭,因為「家庭成員與陌生人無異」的邏輯將不利於這種傳統家庭的親密與凝聚。這給予了非傳統的另類家庭在家庭進化過程中一個競爭的優勢。然而,這當然還需要新的家庭話語來鼓吹。

第三,西方的child abuse或兒童保護話語不但進一步地套牢母親居家的職責,使國家能干預下層父母的親權,也由於兒童保護話語的核心轉軸是兒童性侵害,故而同時建構了兒童色情與戀童犯罪(包括誘拐或殺害兒童)的恐慌,也就是製造與現實不成比例的焦慮恐懼和道德情緒,以達到多重的政經與社會控制效果──例如:連結右派或保守派的政治,以回歸傳統(舊日好時光)來抗拒變遷,以及製造肅殺的寒蟬效應,壓制社會自由開放或反叛精神的風氣。

不過保守的兒童保護話語能夠得到許多父母家長的支持,是因為越戰與石油危機以後,整體資本主義世界經濟的不確定,長期的經濟不景氣與高失業率(青年的從未就業率高),社會福利的變動不穩定,環境惡化,各國政黨惡鬥,全球都進入風險社會等等。不但中產父母不能確定自己的子女未來能否繼續留在中產階級內,甚至不能確定自己是否能安逸渡過晚年。這帶給父母在管教子女方面無比的焦慮。此外,迅速變遷的社會也加速了代溝的生產,甚至新美學形式的文化生產與新傳播科技(網路與手機等)都引發了父母不能掌握子女管教之焦慮。焦慮子女前景的父母在保守的兒童保護話語那裡得到確定的解決方案,焦慮因為國家的嚴厲介入作為而得到緩解。

到底保守的兒童保護話語向焦慮父母提供了什麼解決方案呢?保守的兒童保護話語以「兒童性侵害」為核心轉軸,把焦慮的情緒動員起來,導向了特定解決焦慮的管道,也就是找到了威脅兒童前景的敵人──戀童症者,然後以國家力量嚴厲地搜捕與懲罰之,只要戀童症者被嚴厲監視與關進大牢,父母的焦慮便可以緩解了。然而由於戀童症者的「無所不在」(雖然戀童犯罪是極罕見的,但卻在新聞媒體與娛樂媒體中被放大),使得不斷修訂法律甚至侵犯民權都成為必要,也使得父母都支持保守兒童團體與政客的聖戰了。

Henry Giroux便指出:把戀童症者當作兒童的最大威脅、當作兒童問題的中心,其實是把兒童問題歸因於極少數病態,把兒童問題歸諸於個人責任,而沒有看到解決兒童問題與父母焦慮的真正關鍵在於掌握政治經濟大權的成人,如何改變資本主義下的政治經濟措施,使得兒童能有充滿希望的前景[48]

這個兒童問題的個人責任觀忽略了:兒童現在或將來要面對的世界是掌權成人的集體責任,比如說兒童陷於貧窮,兒童不健康,兒童未來沒有錢進大學,兒童長大後沒有就業機會,競爭與效率的壓力使兒少產生憂鬱症或焦慮症,這些都是有權力的成人之集體責任。又例如,當國家削減社會福利,使單親媽媽或離婚女人落到貧窮線之下,當社會財富不平均時,兒童當然無法有真正的福利。所以,保守派把兒童性侵害當作兒童的最大威脅、當作child abuse核心,把兒童問題當作母親失職或戀童症者的個人責任問題,是聲東擊西的障眼法,問題不在於性,不在於「色情氾濫」或「性開放」,而在於政府的失靈,經濟制度失靈,社會福利制度失靈。笨蛋!問題在經濟。

保守派說色情污染兒少,讓兒少走入歧途。但是其實色情只是性成熟兒少的手淫工具,兒少走入歧途與否的關鍵在於兒少有無很好的教育環境,像很好的學校環境與優秀的小班制老師,有營養午餐,無須擔心學費或生活問題,每個兒少都能上優秀的大學,而不是被分配到優劣兩極分化的教育機構中(配合著貧富兩極分化的社會)。換句話說,兒童問題的實質是:這個國家與社會對兒童的經濟與教育資源有無足夠的投入且平等的分配,使得每個兒童都能有很好的將來。

保守團體常說色情與性開放有害兒童。但是就傷害來說,我們社會裡面很多主流價值觀、主流機關機構其實正在傷害兒童。像整個社會環境、教育環境都強調競爭、利己主義、金錢價值,並且從小就一直培養兒童去消費,這些都在塑造我們的兒童、影響我們兒童,並且傷害我們的兒童。這樣的傷害幾乎從來沒出現在「兒童保護」的話語中,但是這些傷害才是真正的child abuse。Child abuse需要重新定義,或繼續擴張定義到整個社會體制本身對兒童的傷害;這也是內爆主流兒童保護話語的策略。

保守派的兒童保護話語總是將兒童建構為純真[49](特別是性的純真),完全無視兒少本身具有的性能力,這個性能力需要發展學習與運用,使人生能達成性幸福。由於兒童被虛構為性純真,使得性小眾與文化中各種性開放呈現都變成污染兒童。但是兒童的純真其實也在建構兒童的性意味,例如,目前無所不在的全球反戀童宣傳(好萊塢通俗電影中人魔的角色由戀童者取代了過去同性戀、跨性別變裝、SM等性小眾),就不斷地傳達兒童是性對象之訊息,又透過絕對禁止戀童來誘發戀童的慾望。兒童純真的形象與戀童者的形象充分重疊,暗示了兒童純真就是充滿性意味的。正如一方面宣揚處女的純真,一方面又宣揚保護處女童貞(暗示破處者的愉悅),會使得人們對處女的慾望加碼。Kincaid便指出:保護兒童(或戀童)的執著與歇斯底里正在把兒童「性化」,使兒童沈浸在性話語中,把兒童色情化[50]

戀童論述與影像再現一方面把兒童性化,一方面同時也暗示純真的兒童之所以需要保護,是因為兒童被動,沒辦法主動;都是成人單方面戀童,兒童不會主動愛戀成人──但是這裡其實是玩弄兒童年齡的歧義(兒童保護團體把12至18歲的青少年也稱作「兒童」),青少年當然會主動愛戀成人。事實上,把涉及青少年的性愛當作戀童病態總是漏洞百出的,例如15歲與60歲的相戀,被當作戀童症,而且年老的那個人是病態;可是同一對戀人十年後,就變成「戀老症」,那個年輕的人則變成病態。戀童症(戀老症)的發明無關心理科學,而是年齡政治,是對跨代戀的禁制。

值得注意的是,所謂「保護兒童」只是選擇性的保護,因為保護兒童就是保護兒童的純真,不純真的兒童因此是不被保護的,亦即,有些兒童已經很壞、壞到無可救藥,只能把她們關起來,囚禁在教養院之類機構裡面,以便保護其他那些中產階級的好兒童。這些很壞的兒童,其實就是主動的兒童,特別是性主動、性活躍的兒童,不純真的兒童。

不斷強調保護兒童,就暗示兒童被嚴重威脅與傷害。可是保守派認為威脅與傷害兒童最大的從來都不是之前提到的缺乏教育資源、貧窮、環境污染、食物安全、貧富不均、資本主義的價值(競爭、消費、利己)等等真正的child abuse,而是性侵害。性侵害變成是對兒童的最大傷害,戀童與色情是對兒童的最大威脅,整個兒童問題就被歸結到少數個人的「病態」,而不是兒童的集體福利。現在應該是把child abuse從性學轉到政治經濟學的時刻了。

至此,兒童性侵犯或性侵害的政治是十分清晰了,以下只能略舉大端。兒童性侵犯的性別政治是重新樹立傳統的母職,強化女「性」的脆弱(所謂「性侵害影響一生」)。兒童性侵犯的年齡政治則是禁制青少年情慾與跨代戀。兒童性侵犯的性政治乃是將色情與性小眾當作社會的威脅、兒童的性化與更多的監視與規訓。兒童性侵犯的民權政治則是以兒童之名來剝奪社會自由、表達自由與色情言論自由。兒童性侵犯的階級政治則是兒童的政經議題被性議題所置換,下層階級父母親權被國家更嚴密的監控干預,使下層家庭處於更不利的地位。

注釋

[1] 例如在Worldmark Encyclopedia of the Nations, Eleventh Edition(2004),這個聯合國出版品中便可看到child abuse是許多國家在「社會發展(social development)」項目中的存在現象。又,UNESCO將1979年宣稱為國際兒童年,雖然精神上是發揚1959年的《兒童人權宣言》,但是卻可以看作是對1970年代激進的兒童解放運動的折射。保守派則利用UN的一些平台推廣其兒童政策。

[2] James Kincaid認為child abuse經常被窄化到性領域,因為人們對「性」比較關注。參見Erotic Innocence (Durham: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98) : 80.

[3] Britannica concise Encyclopadia 2006, 390-1.

[4] 康乃爾大學助理教授兼女攝影家Jacqueline Livingston有一次拍了她7歲兒子手淫的照片,因而被康乃爾大學在1978年解雇。葛羅莉亞.史坦能創立的Ms.雜誌也拒絕她刊登海報廣告;另方面,她除了面對被起訴的危機之外,社會局也考慮將她小孩帶走,因為他們認為她不適宜當母親,要剝奪她的子女監護權。引自卡維波〈「餵食母乳,身心健康」讀後〉,《島嶼邊緣》13期,1995年。

[5] 〈叮鈴…把拔「吊」食物來了〉,《聯合報》2006年8月28日。

[6] 例如,〈吊具餵女 背後辛酸 妻落跑賠巨款 陳父命運多舛〉,《中國時報》2006年8月30日。〈心事啥人知-單親爸爸的困境〉《小甜甜專欄》(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網站),2007年3月23日。本文對此案件的描述部份摘自此文。http://www.cdnnews.com.tw/sweat/070323.htm(2009年2月28日擷取)

[7] 〈2歲半女孩疑發展遲緩〉,《聯合晚報》2006年8月28日。

[8] 〈吊掛餵食2歲女 陳姓司機另有4歲兒 恐發展遲緩〉,《中國時報》2006年9月5日。

[9] 這是中央大學英文所碩士生王英倩撰寫的碩士論文主題之一。

[10] 這個事件的成因當然還可能有經濟階級以外的其他解釋,例如這名司機父親曾經是小時被父母疏忽的受虐兒(!),或者如某位報紙投書者認為,造成此問題的癥結在於「未婚生子」帶來的惡果(陳啟濃,〈提防「吊食記」重演!〉《中國時報》時論廣場,2006年8月29日)。

[11] 〈父吊籃餵女 好心人援助 社福獨漏弱勢單親爸〉,《中國時報》2006年8月29日。

[12] 〈高風險家庭 請鄰居幫忙撥113〉,《聯合報》2006年8月29日。此案發生後,桃園縣社會局認為未來要開闢社區型保母支援系統,這其實也是師法西方國家(參見〈吊籃餵女 賣花養子新聞曝光 社會局 將加強社區型保母支援系統〉,《中國時報》2006年8月30日。

[13] http://www.motc.gov.tw/motchypage/babychair/qa.htm(擷取日期2009年2月28日)

[14] 陳揮文,〈兒童安全椅 滿載爭議!〉,《中國時報》時論廣場,2004年5月30日。

[15] 〈貨車司機 來去匆匆 單親爸屋外吊食 餵二樓幼女〉,《聯合報》2006年8月28日。

[16] 早在1991年國家尚無相關法律可以強制安置時,當時台北律師公會理事王清峰曾建議,社會局可以引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九條,由社工員向家事法庭聲請假處分,法庭裁定暫停施虐者親權,再由書記官陪同社工員前往案主家中,帶出受虐兒童,給予安置。(〈管教子女施虐 不再是家務事〉,《聯合報》1991年9月2日)。台灣的警察司法界常有王清峰這類思考,也就是在某一行為無法可罰的時候,引用原本用意不同的法條來緊急地遏止該行為。

[17] 〈父吊食餵女 社會局強制安置女童〉,《聯合報》2006年8月28日。

[18] 參看註15新聞的內容。

[19] 某安置兒童竟然被性侵,參見:〈「遠離家暴… 送進狼窩?」社區2狼 先後性侵寄養女童〉,《聯合報》2009年3月3日。

[20] 〈育嬰假?遜!帶嬰上班正時興〉,《中國時報》2009年1月5日。

[21] 請參考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的〈兒少法修法歷程表(2007/09/24)〉一文,說的很清楚。網址為http://www.children.org.tw/database_p0.php?id=206&typeid=27&offset=0(擷取日期2009/02/25)

[22] 參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的〈兒少法基本精神(2007/09/23)〉,網址為http://www.children.org.tw/database_p0.php?id=207&typeid=27&offset=0(擷取日期2009/02/25)

[23] 例如,卡維波,〈歧視婦幼的禁煙懲罰〉《中國時報》2005年10月6日。

[24] 值得關注的是國家企圖處罰吸菸的對象是青少年與孕婦。青少年向來就是國家權力的軟柿子,已經有不少新設的法條剝奪他們的自主權,可是為何孕婦在台灣婦運發展多年後反而落得和青少年一樣的地位呢?這可能和近年來台灣婦運更加重視維護(而非批判)家庭婚姻有關。這個婦運方向自然會轉向「保護」婦幼,「保護」兒少,而目前的「保護」都設立了更多的法律來限制他們的行動和主權。由於女人被性別文化視為兒少的照顧者,因此為了保護兒少也必須限制女人的自主。過去的歷史和目前國外的經驗都顯示,不尊重青少年的自主人格,女人也難以獲得完整的自主權力,立法禁止孕婦的吸菸行為就已經為這個趨勢露出端倪。

[25] Jürgen Habermas,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Vol. Two.  Life World and System: A Critique of Functionalist Reason.  (Boston: Beacon Press, 1987) : 357-373.

[26] 參看國際邊緣網站關於戀童話語在2000年的一些辯論http://intermargins.net/Forum/2000/0008pedo_debate/index02.htm(擷取日期2008年10月1日)

[27] Lloyd de Mause, “The Evolution of Childhood”, in The History of Childhood, edited by Lloyd deMause (London: Jason Aronson, 1995) pp. 1-73.

[28] 〈王建煊:有些學生壞到極點 須管治矯正 院會也談體罰 首長主張適度〉,《聯合報》1991年9月13日。

[29] 〈女師虐童 咬程序瑕疵獲撤罰 逼童打包剩菜掛頸 午睡張眼擲書砸臉〉,《蘋果日報》2009年02月28日

[30] 〈虐兒案件 一年激增近七成 親生父母施虐比例最高 性虐待件數增加一倍〉,《聯合報》1992年10月18日。

[31] 黃霈,〈保護兒童 杜絕虐待案件 完善法律擴大保護 強化主管機關、公益團體及學校輔導功能〉,《聯合報》1992年9月10日。

[32] 可參見:何春蕤,〈從反對人口販賣到全面社會規訓:台灣兒少NGO的牧世大業〉,《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59期(2005年9月):1-42。以及,Josephine Chung-ruei Ho, “Is Global Governance Bad for East Asian Queers?”, GLQ (14.4): 457-479。

[33] 《聯合報》1992年8月18日。

[34] 〈遊民悲歌!3歲女童港都街頭穿梭〉,Now News(屬於東森新聞網),2009年3月4日。

[35] 報導提及人本基金會抽樣調查有87%家長體罰子女。〈杜正勝支持不打小孩〉,《聯合報》2004年8月29日。

[36] 〈今天,全世界不打小孩〉,《聯合報》2007年4月30日。

[37] 家長體罰除了家暴法處理外,還可能受到學校通報社會局的介入,〈家長體罰 小四學童全身是傷〉,《聯合報》2001年10月4日。

[38] 嘉義市衛生局2006年自辦學童聽力篩檢,「發現有些異常學童是因家長掌摑耳光造成,衛生局期盼家長體罰時必須留意,避免一時衝動,加上事後疏忽,造成遺憾」。〈嘉市學童聽力篩檢 4.1%異常 衛局提醒家長留意 體罰時「手下留情」〉《聯合報》2006年11月9日。注意這則報導中的衛生局只是呼籲家長「手下留情」,政府與媒體都沒有妖魔化家長體罰的意思,顯然還把家長體罰當作常態。

[39] 據報載,瑞典、挪威、芬蘭、丹麥和奧地利都已規定,體罰孩童是非法行為。〈國際教育視窗 英國 不禁家長體罰 但若造成傷害 將吃官司〉,《聯合報》,2004年7月9日。

[40] 2008年澳洲「藝術月刊」(Art Monthly)7月號的封面刊登一名6歲小女孩的全裸照片,即是此女母親所攝影,引發爭議。參見〈6歲女全裸照 藝術?剝削?〉,《聯合報》2008年7月8日。

[41] 只要是高收入的青少年行業,往往會被標誌為「偏差」,或許是因為青少年經濟獨立後就有能力脫離成人管控,所以才被成人世界打壓。故而,青少年在剝削程度高的速食店、便利商店打工,從未引起兒少福利相關機構的禁止,但是政府卻會取締檳榔西施之類的正當職業,當然這裡還有打壓青少女獨立自主的性別政治因素。

[42] http://intermargins.net/intermargins/YouthLibFront/index.htm(擷取日期2009年3月1日)

[43] 1991年,單親母親Denise Perrigo在諮詢時曾問及哺乳時如果覺得性興奮是否正常,此事被當地的「強暴危機處理中心」查知,認為這位單親母親性虐待(sexually abuse)她的兩歲女兒,於是她被逮捕,並且喪失了女兒的監護權。一直到一年後兩人才再相聚,但母女二人這一年中已經飽受訴訟以及各種風波,心靈受到重創。此事的資訊可以在網路上尋得,不過我最初是從以下來源得知此事:Gayle Rubin, “Afterword”(1992) of “Thinking Sex”, American Feminist Thought, edited by Linda Kauffman, Oxford, UK: Blackwell, 1993. p.61。

[44] 試思量以下類比:過去在治療兒童頭蝨時,曾經在頭髮上噴DDT,這可能造成兒童終生的傷害,但是當時人人為之,並不知道其後果。故而,現在父母人人皆撫摸兒童生殖器,卻不知道其後果。

[45] Zygmunt Bauman, “On the Postmodern Redeployment of Sex: Foucault’s History of Sexuality Revisited”, Postmodernity and Its Discontents (Cambridge, UK: Polity Press, 1997): 141-151. 這段引文出自150頁。

[46] Ibid, 151。

[47] 可參看:甯應斌〈家人戀〉,《性無須道德》台灣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出版,2007。15-18。此文認家人戀的文化產品在晚近興起的社會變遷背景是:因為離婚再婚情況普遍,使得許多人是在成年後才與兄弟姊妹父母相識或甚至相戀。

[48] Henry Giroux, Stealing Innocence (New York: St. Marin’s Press, 2000)。我在一場座談中曾將Giroux的想法做了自由的發揮,下面有些文字也來自此座談發言。這個座談的完整記錄刊載於:〈「以兒童之名:港台性/別政治新局勢」座談實錄〉,《華人性權研究》創刊號,世界華人性學家協會,2009年3月。頁70-101。

[49] James Kincaid指出了兒童被當作性純真的因素,參見Erotic Innocence (Durham: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98) : 53-55..

[50] Ibid., 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