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批判寫於2011年9月1日,發表於《月旦法學雜誌》No. 205,2012年6月,263-272頁。全文之pdf檔在下方提供閱讀引用】
2010年9月台灣媒體報導法官在審理性侵三歲與六歲幼童案件時,以沒有違反女童意願為由,輕判嫌犯或發回更審,引起輿論大譁。一時之間「恐龍法官」的污名成了台灣法官的代號。自稱正義聯盟的組織透過網路的串聯,發起「白玫瑰運動」倡議修法。台灣總統馬英九出面承諾改革,法務部也在婦幼團體的民粹壓力下研擬修法。2011年4月馬英九提名上述發回更審的邵燕玲法官為大法官,又引發爭議。在這次爭議中,法律界出現批評女性團體的聲音,認為女性主義者當年的修法堅持「違反意願」為強姦的要件,是當前法律對於性侵幼兒之所以窒礙難判的困境所在,然而台灣女性主義者則繼續堅持「違反意願」之說,並提出「積極同意」為最終解決之道。本文先簡單回顧1999年修改強姦法律中的恐懼同性戀情結,然後解釋近期法務部的修法方向,以及女性主義的回應批評,最後則將批評女性主義關於「積極同意」的論點。
一、1999年婦團強姦修法中的恐懼同性戀情結
台灣有關強姦的法律在1999年主要是這一條:「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所謂「準強姦罪」(statutory rape)同條第二項則規定:「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1999年在女性主義者的壓力下,刑法增訂妨害自主罪章,並且做了兩個重大修改,第一個可以看出這些修改對男女同性戀的潛在敵意與恐懼。其修改就是將保護客體擴及男性,所以男男之間的強姦也和男女之間的強姦相提並論了。在此之前,強姦罪僅限於異性之間的男對女。但是1999年的這個修改,表面上是針對男同性戀,其實也同時針對了女同性戀。為什麼呢?因為同時有另一個重要的法條修改了性交的定義:1999年刑法第10條修正案:「稱性交者,謂左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第一款可以針對男同性戀,第二款則可以針對女同性戀。或許有人認為強姦就是不對,男女同性戀與異性戀都應該被一視同仁。但是問題是,在當時的社會文化中,同性之間與異性之間的性並不能相提並論。男對女的性在文化中有很長久的建構,聯繫著貞潔與賺賠邏輯(性的後果總是男賺女賠),但是同性之間的性卻缺乏這樣的建構,以致於同性強姦所帶來的感受也是沒有現成文化語言來訴說的,因而其造成的傷害是無法與異性強姦相提並論的。不過,在恐同症的心目中,同性強姦確實是最可怕的,所以將同性強姦與異性強姦同等看待,顯露了立法者的恐同情結。當然,把性器的交合與肛交、口交、指交、按摩棒交等異物插入相提並論,本身就是大有問題,畢竟在性文化中只有性器的交合才被視為真正性交,所以有所謂「技術型處女」(即,女性為了保有處女膜而和男友進行插入以外的各種性遊戲),故而這種性交定義的擴張也可能源自立法者對於非生殖的性行為之厭惡恐懼情結。女性主義對這些情結的法律存在是有責任的。
第二個重大的修改則是為了凸顯性自主意願,而將法條修改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樣的修改可能有不少原因,但是性自主本身就是女性主義意識形態裡的一塊基石,所以這個立法是很標準的女性主義之性/別立法。這個法條講的是強姦罪(「強制性交罪」),很多人均指出原來法條的「至使不能抗拒」充分地表達了這個「強制」的含意,但是修改後的「違反其意願」卻未必是「至使不能抗拒」;例如,雖然我不願意發生性行為,但是我因為礙於面子,所以就沒有抗拒。可是這也意味著,對方沒有用強制手段或方法,那麼這不但不能屬於「強制性交罪」,也不應該與強暴脅迫等強制方法相提並論。因為在大部分的法律中,用強暴脅迫之手段搶奪錢財,不同於用偷竊或詐騙手段,更顯然不同於因為像礙於面子而將錢拱手讓人這類非強制手段。雖然上述手段都有一個共同點,也就是違反意願,但是其是否強制的差異也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意義。
無論如何,這是白玫瑰運動發生時的台灣法律。上述的邵燕玲是最高法院之法官,對於三歲女童性侵案進行的是法律審,而非事實審,也就是審查下級法院引用的判罪法條與所認定的事實是否適用,結果邵燕玲認為無法符合強姦罪所需要的構成要件,即違反意願,故而發回更審。有評論者認為問題的關鍵在於婦女團體當年的錯誤修法,把客觀的「至使不能抗拒」改為主觀的「違反其意願」,因為如何證明三歲女童的主觀意願呢?最高法院後來為了解套,又決議「七歲以下一律視為違反意願」,則被批評為在輿論壓力下,不惜違反罪刑法定主義[1]。
二、法務部與女性主義對當前修法的爭議與論辯
本來民粹輿論就只是要求法院將性侵幼女嚴厲判刑,但是一旦涉及真實修法,一些相關團體也開始贊同刪去「違反意願」,等於恢復舊法。這引起了女性主義者的反對。女性主義認為「目前性侵害案有七成,都是熟識強暴,這樣的修法方向,恐怕會導致更多不是受到以肢體暴力、來脅迫的性侵案,被排除在強暴罪行之外」。對於女性主義的指控,法務部有了個還算詳盡的回應[2](我略改寫整理為四個論點如下,“L” 代表「法務部」):
L1. 女性主義堅持的「違反意願」要件,其實已經包含在「強迫性交」之中,因為既是強制就必然違反意願。
L2. 對於「熟識強姦」、「親密關係強姦」案件的「畏懼或驚嚇而未能抗拒」等低度強制力的情況,縱刪除「違反意願」之文字,也適用強制性交罪。
L3. 強姦罪的成罪不能以被害人陳述為唯一判斷標準,一定要有客觀事證之調查(之後澄清是由加害人舉證證明其有無犯意來認定)。增加「違反意願」要件沒有幫助,反而為了客觀證明「違反意願」而增加二次傷害機會。
L4. 竊盜、傷害、殺人案件,並無將「被害人主觀意願」列為構成要件。所以強姦也不必列「被害人主觀意願」。
關於L2有一點需要澄清,就是法務部應該可以同意女性主義的「說不就是不」訴求,即,男方在女方說「不要」後仍然繼續,縱使女方沒有積極抗拒,便可視為(低度)強制。那麼,針對上面四點,女性主義方的想法可能會是什麼呢?我們可以先看一些她們舉的例子和說法來擬定出女性主義的可能回應。當年修法的重要關係人尤美女舉例說,網友相約見面後有肢體的親密關係,但是:
女方不願意更進一步的關係,但擔心影響兩人關係,遭男方性侵。…這名男網友並沒有強暴、脅迫,女網友是嚇壞了,或是怕兩人關係生變,結果在「違反其意願」下遭性侵。[3]
其實這個案例有某種典型性,一般人會標籤這種案例為「反悔型」,但是這是個誤導的標籤,因為女方當下確實不願意發生性關係,可是考慮到如果拒絕男方,也許會使兩人關係生變或破裂,無法交往下去等等之類。因此這種案例是「違反意願但無強制」。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簡至潔表示:
熟識性侵…通常不是用強制、脅迫手段,而是利用被害人擔心關係破裂,不敢極力抗拒…實際上已經壓抑被害人的性自主。(資料來源同註腳3)
上述思考可改寫為女性主義對應於法務部的回應(“F” 代表「女性主義」,F1~4分別對應法務部的L1~4):
F1. 「強迫性交」固然包含「違反意願」,但是「違反意願」未必包含「強迫性交」。
F2. 違反意願的情形可能連低度強制力都沒有(例如男方沒有粗暴,女方也沒有說「不」或推拒)。
故而法務部與女性主義的爭論焦點在於「違反意願,但沒有任何強制」的案例。在理論上,法務部與女性主義若各退一步,則雙方還是可以調和的。第一,不將這類違反意願(但無強制)當作強姦,因為並沒有強制行為。第二,這類的案例還是可以入罪,被法律懲罰,但是需要另立新法。不過,後者這種「違反意願」可能應該是告訴乃論,因為有些女方可能願意原諒男方這種違反其意願的行為(例如,事後男方願意交往或「負責」)。當然,女性主義並不願意接受這種調和,她們還是會堅持違反意願就是強姦的構成要件。
三、女性主義以「積極同意」來配套「違反意願、但無強制」
那麼,這種「違反意願(但無強制)」又如何在法庭上成罪呢?女方既然可能沒反抗、沒說不、也沒叫,男方也沒有使用強制手段,那麼怎能憑女方事後的單方陳述(「當時違反我的意願」)來定罪呢?這也是法務部L3的要點。從某女性主義律師建議的修法方向,可看出女性主義的最終願景,她說:
妨害性自主罪章要保障的是被害人的性自主權,而此罪章的中心概念就在於一個人的性自主權應由他自己決定,當今天他不願意的時候就是不願意,然而,這個最重要的概念從1999年第1次修法時,就完全沒有被理解,也沒有被看見,因此,這次修法是否可以朝向積極同意的方向做修正,也就是朝向未經他人同意而與之性交者,就是妨害他人的性自主方向修正(我的黑體)[4]
這裡所表達的「積極同意」就是女性主義真實想達到的終極目標。在女性主義的性騷擾論述話語中曾大力主張「說不就是不」,後來就落實為一些關於性騷擾的「積極同意」實踐規範,亦即,在男方要進行肢體接觸或親密動作前,必須取得女方的「積極同意」而不是「默許(消極同意)」,例如男方必須先口頭上明確詢問「我可以摸你胸部嗎?」,在得到女方口頭明確同意後才能進行,這就是所謂「積極同意」。故而,男方在與女方性交前,應該言語上明白地徵求女方的積極同意(至於性交過程中還需不需要繼續徵求積極同意,暫且不論)。有人或者認為,「積極同意」這一概念無須言語上明白徵求並取得同意,例如,女方的主動行為(如迎合)便可以視同積極同意;因此在女方主動積極行為後,男方便可以進行了。不過,我們馬上可以看到這種非言語的行為表示,是行不通的。
有了積極同意的要件後,法務部L3的問題也就解決了。女性主義因此可回應法務部的L3與L4分別如下:
F3. 男方事前有無徵求積極同意?女方有無同意?是否女方主動?這些都是客觀事證。
F4. 竊盜、傷害、殺人等不涉及人格尊嚴,但是強姦或性自主權與人格不可分離,故而主觀意願必須考慮在內。(女性主義在此可引用「性自主權,亦即可自由決定是否發生性行為、性行為之對象,以及如何發生性行為等,均與人格不可分離」[5])
最後這點又可以看出法務部與女性主義的分歧,法務部是將強姦與傷害、竊盜等當作同樣性質,是某種程度的「去性化」,女性主義則強調「性」的特殊,性與自我人格的密切關連。
四、為何「積極同意」必須是雙方以言語相互徵求?
不過,上述「積極同意」的修法方向之核心問題是:究竟「積極同意」意味著什麼?稍一思考便知,首先,積極同意只能是「言語上明白地徵求同意,以及言語上明確地回答」(言語包括口語、文字、手語),而不是以「消極配合(不反抗)」或「主動積極的動作」(如熱情的肢體動作等)來表示。但是為何「主動積極的動作」不能當作「積極同意」的意思表示?理由很簡單:如果可用「非言語行為的積極主動」替代「言語上徵求同意」,那麼像「餓虎撲羊」或「偷吻」就可以被當作積極徵求同意了;然而,餓虎撲羊這些主動積極動作可能正是性侵或性騷擾。
不過,或許有人會主張:只要當甲詢問乙是否願意(亦即,甲言語上積極徵求乙的同意),此時乙便可以「無聲勝有聲」,以主動積極動作(迎合或推拒)來「回答」甲。然而這忽略了一個重要事實:亦即,當甲詢問乙是否願意與甲性交時,甲詢問乙的這種主動作為雖然很可能是暗示或默許乙可以與他性交,但並不自動代表甲積極同意與乙性交。在實際經驗中有許多被稱為teaser(逗弄)型的人常會問對方是否願意性交,但是本身不見得有此意願。這說明了,積極同意不能被非言語的主動積極動作代替,永遠都需要言語上的明確徵求同意。
然而,如果積極同意只限於言語,那麼積極同意永遠都必須是雙方互相徵求同意的,亦即,甲言語上明白地徵求乙的積極同意,但是只要甲沒有明白說出他自己的意願,乙也還是要反過來言語上徵求甲的同意。總之,我問你,你問我,這才是積極同意。
有人或許認為,即使女人未徵求或取得男人的積極同意,雙方的性交仍不會是強姦,因為女人不可能強姦男人,其理由是:如果男方沒有性慾,如何勃起且完成性交?如果男人有了性慾,那麼便不可能被強姦。因此,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女強姦男。這個觀點是非常危險與錯誤的觀點[6],因為這個觀點否定了被強姦者可能存在性慾。如果被強姦者有性慾就不成其強姦,那麼有些男強姦女也不能成立。性慾存在與否,應該和被強姦無關;亦即,不能因為「嘴裡說不,但身體是誠實的」這樣就否定強姦的事實。另外,這裡還有個稍微複雜一點的問題,就是「身體是誠實的」是否表示「沒有違反意願」──如果我們把違反意願只定位在理性意志的「性自主」,那麼被強姦者有身體慾望的事實並不表示「沒有違反其意願」,但是如果「意願」也容許情緒和慾望的成份,那麼此處的「意願」就可能是有瑕疵的。
類似「女人不可能強姦男人」的觀點也存在於同性強姦中,亦即,有些人誤認為同性強姦只存在三種可能:「1強姦0」、「T強姦婆」、「同性戀強姦異性戀」,而排除像「1強姦1」、「異性戀強姦同性戀」等等,但是任何人都可以看出這些假設中的諸種偏見與對「性身分/慾望」的簡化,還有未考慮諸如「跨性別」、「雙性戀」、「不分」等。但是我不在本文詳論這些論點,僅需指出:同性強姦中的積極同意也必須是互相徵求與取得同意。
女性主義為了確立性自主,而導致雙方性交時必須互相取得積極同意;這看似不甚合理甚至滑稽;然而上述這些討論還沒有觸及女性主義的基本假設,因此會顯得女性主義在法律中非要祭出「性自主」的不合理。我認為女性主義真實的主張就是「即使沒有強制也可能違反意願」,雖然許多女性主義陣營內的人在面對媒體或大眾時,不會講的這麼清楚,而總是強調(例如)女性因為畏懼而不敢反抗等等「低度強制」或者「沒有明顯強制」,可是正如法務部的說理指出,如果只是低度強制,沒有理由不能包括在強制性交內,而只要是「強制」不論低度高度,無論身體暴力還是心理操縱,無論明顯不明顯,都可以包含「違反意願」,因此不必將「違反意願」列入構成要件。然而,我認為「即使沒有強制也可能違反意願」倒也是可能存在的,而這就是女性主義的真實主張。很多人或許認為這樣的主張殊不合理,但是我們應該要看到這個「不合理」在女性主義的意識形態或基本假設中,其實又是合理的。讓我解釋一下。
五、積極同意假設了「權力不對等」
激進女性主義是影響主流女性主義的最重要思想流派,代表人物麥金農(McKinnon)[7]認為這個世界的女性均處於父權社會中,也就是男權支配女性的社會,這個男權是巨大的,男權邊界靠的是暴力的巡邏,女性則都是屈從的。性與愛也是這個男權壓倒性支配的產物,換句話說,性與愛都是強迫異性戀的產物,性暴力不是少數行徑而是本質常態,是性的基礎。性騷擾或強姦是男女性愛的露餡,而不是例外。女性在男權之下,是不得不愛,不得不性。故而合意性交與強制性交其實可說是光譜差異,都是在男權之下的女性屈從,沒有真正的差別。
上述思想經過灌水後被主流女性主義所接收,雖然保留了「父權社會的男性權力與女性屈從」的觀點,卻沒有太多形而上的假設。在應用到性/別立法時,主流女性主義會符合常識現實地區分合意性交與強制性交(違反意願),但是也強調「權力不對等」,如男與女,成年與未成年,上級與下級等等一強一弱的不平等差異。
女性主義進而主張:這個權力的不對等可能使得弱者屈從而沒有積極反抗,換句話說,女性主義認為:目前法律假設的主體是平等的兩造雙方,因此當甲強制乙時,乙的意願必然被違反。這個假設忽略了當前社會內存在的權力不平等。男性、成年人有著各方面的權力優勢(例如男方經濟與金錢方面的優勢使得女性想要依附,性愛文化也鼓勵女性順從討好男性,兒少的養成習慣則是讓兒少聽從成人的指示等等),這使得弱者在意願被違反的情況下,也不會反抗。或者說,縱使強者的性交確實違反了弱者的意願,強者也無須用強制的手段,弱者便會因為整個社會脈絡的權力不對等而屈從。故而,弱者是被整個社會的權力安排所強制的,而不一定是被特定的個人強者所強制。因此,「違反意願但無強制」是可能的,法律應該考慮整個社會的權力安排之不平等,考慮婦幼的弱勢處境,而給予保護。在這個大致論証中,我們可以看到激進女性主義的影子,和主流女性主義的改裝挪用。
故而,我認為女性主義其實有個隱含的保護主義訴求。現在的性/別立法對於未成年人已經是家長保護主義的做法了,就是基本上用禁止性交的辦法,來解決成年人強勢,未成年人弱勢。所以,真正要考慮的是成年男女的情況。如何解決「違反意願但是沒有強制」這樣的情況呢?這就回到了「積極同意」成為合意性交的構成要件了。
總之,女性主義會傾向在性行為進行前,強者先徵求弱者積極同意的做法。這裡的強者就是男人,弱者就是女人。弱者在性互動中必須有明確的同意,明確說「是」,否則強者就有強姦犯罪的風險。以下是我對上述女性主義「積極同意」看法的一些批評:
六、總評女性主義的積極同意觀
第一,口是心非:嘴裡同意,可是仍然有可能違反意願。畢竟口頭應允也可能是「屈從」;「積極同意」並不能解決父權社會中的權力不對等所造成的「不戰而屈人之兵」。其實,只要研究在政治社會學或相關學科中關於「積極同意」的概念,便可以知道「積極同意」也是個可操縱對象;權力可以使被支配者積極同意。因而,積極同意並不能解決原先「違反意願但無強制」的問題。
口是心非的現象彰顯了:「違反意願」的主觀性質終究不能等同客觀證據。「積極的不同意」(男方詢問後,女方說不要)、抗拒、抗議、嘴裡說不要(不論身體誠實與否)等等固然都可以當作「違反意願」,但是這些都不能窮盡「違反意願」的可能性,因為主觀意願有時可能沒有任何外顯事跡。
第二,女性主義可以說:積極同意或許不能等同於「是否違反意願」的證明,但是這就是在法律中多一道保護弱勢婦女的關卡。既然如此,為何不是Tree Times a Lady?(原意是:淑女因為矜持,約會邀約要問三次才會說答應)法律要求必須有三次積極同意的表示,豈不是多三個關卡,更有保護?但是反過來說,既然積極同意,也只是一道關卡,那麼應該考慮可行性,文化習慣等等。目前將低度強制納入構成要件的保護已經足夠,例如女性只要說不就是不,無須窒礙難行的主觀「違反意願」。
第三,同性強姦所涉及的「積極同意」問題仍然沒有很好的解決,因為難以辨識強弱。女性主義者出於男女異性戀模式,總是認為「插入者」就是強勢,「被插入者」就是弱勢。但是強弱之別有職務上的(上下級、師生)、經濟金錢上的等等不同權力面向,一個有錢有地位有權勢的被插入者可能要求與一個弱勢的插入者發生性關係,後者雖不願意,但是不敢得罪前者,於是也會出現「違反意願但無強制」的現象。故而,不能以「插入/被插入」的T/婆或0號/1號角色來分強弱,況且這樣的區分無法窮盡太多狀況(有人遇0則1,遇1則0)。總之,積極同意的要求恐怕非要採取雙方互相表達才夠周全。這樣的結論其實也同樣適應於男女異性戀。
第四,女性主義雖然聲稱其防範強姦的取向亦針對婚姻內強姦,但是這套「違反意願但無強制」話語(由所舉的例子來看)其實真正針對的乃是熟識強姦與約會強姦,特別是雙方初次發生性行為的狀況,這不但是婚前性行為,而且可能是雙方沒有長期親密關係下的「一夜情」模式,英文叫做casual sex。對於這種人際性關係模式的多所防範,設立關卡,名義上可說是保護,但是也可能起了進一步防止「人際關係之性化」的作用,也就是讓「一夜情」或 “casual(隨便)sex” 模式更困難些。積極同意的要求、性侵或性騷擾疑雲當然對強姦者或有些許嚇阻作用,但是對於中產階級教養良好的男女起了更大的嚇阻作用,不敢隨便造次。這基本上有鞏固一夫一妻婚姻家庭、傳統性道德(即,雙方在長期親密關係後才有性行為)之作用效果,符合了女性主義潛在的一條「反性」支流思路。
第五,女性主義這種對積極同意的要求,不但忽略了某些自願者的「此時無聲勝有聲」和被動默許的樂趣與文化常規,更忽略了「半推半就、欲拒還迎」也可能是某些人施展權力、爭取權力平等的方式。故而女性主義的這種積極同意要求,有時反而是要弱者自廢武功,自動繳械。畢竟不是所有弱者都處於同一境況,都需要同一程度或甚至極端的保護。這也呼應了之前的論點,女性主義的要求積極同意,其實是一種保護主義。
第六,這又回到了權力不對等是否主要地應該透過性/別立法來消除的問題。主流的社會運動與極端的保護觀傾向主要透過嚴刑峻法來達成平等或保護。邊緣或酷兒型的社會運動則傾向於對被壓迫者的給力,後者不但意味著被壓迫者不是只能靠著國家的親權保護,而且意味著權力的不平等並非永遠無法反抗和翻轉;例如,一個用來貶低人的污名(如「人妖」),有時反而可以給力,如果法律規定所有人都不能用這個污名,反而因此奪去了被壓迫者可用的語言武器與給力實踐。
因此,「權力不對等」本身也有其複雜流動性。從權力不平等來思考性侵與性騷擾,在某些典型想像中似乎是簡單清楚的,例如孔武有力男以暴力對待嬌弱幼童。但是在另些例子中就變得複雜模糊,例如土財主的財富權力就必然大於年輕貌美知識少女的權力嗎?或者,成人似乎比未成年權力要大,但是成人要讓未成年聽話卻未必容易,這是因為權力在實際施為時,其來源與操作十分多樣,個人特質與能動或性資本都可能發揮力量。所以權力不對等不應作為性法律的僵固基礎。
目前這個修法爭議,是因為性侵幼女引發的,法務部修法將要刪除「違反意願」,女性主義直言這樣的恢復舊法「將全數犧牲遭熟識者性侵的成年被害人」(資料來源,同註4)。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潛台詞,就是「成年被害人vs. 未成年被害人」,也就是「婦女vs. 兒少」的兩個不同主體位置。而上述女性主義的討論其實主要是針對成年婦女,這是女性主義的主要主體位置,因而和那些保守的婦幼保護團體不同,後者的主體位置是捍衛家庭的母親,以子女幼兒或甚至胎兒的權益為優先,高於婦女的權益。女性主義和保守婦女團體如果不是敵對,也至少應該有著既聯合又鬥爭的傾向,但是近年來這兩者在台灣似乎沒有明顯衝突差異,鬥爭少、聯合多。而且保守的婦幼團體更經常代表「婦團」、「婦運」發言,社會大眾也把「婦女團體」當作理所當然的「保護兒童」團體。婦幼不分家,儼然兒少成為婦女的天職。台灣政府曾經將兒童節改為婦幼節,而遭當時女性主義的抗議,但是如今女性主義的位置已經被篡奪,女性又恢復了神聖的母職。追究起來,這和女性主義在「性」議題方面,基本採取和保守的主流婦幼團體一致的立場直接相關。在性方面的保守主義發展必然會種下女性主義的反挫倒退。現在這個性侵幼女案的修法是否真的為了兒少而犧牲婦女,還有待觀察。[8]
注釋
[1] 張升星〈凌亂無感的司法改革〉《中國時報》2011-04-06。
[2] 資料來源:〈法務部針對婦女團體律師聯合記者會訴求「刑法暫緩審議,重起討論」一事,提出說明〉,法務部官方網站。
[3] 資料來源:〈性侵修法刪「違反其意願」 婦團反對〉《華視》2011年4月10日。
[4] 資料來源:〈反對刪除「違反意願」條款 律師婦團籲審慎修法〉《新頭殼newtalk》2011年4月10日。
[5] 資料來源:〈司法院釋字第554號解釋〉
[6] 在目前性交定義擴張的法律規定下,不涉及男方勃起的女強姦男當然是可能的(例如以異物插入男方肛門)。
[7] 麥金農,《邁向女性主義的國家理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
[8] 稍早網路上流傳著白玫瑰運動的修法版本,「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中顯然刪去了「違反意願」。但是在某個女性主義抗議法務部修法的場合,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理事長Eva表示,並不同意將「違反意願」字眼刪除,是法務部讓她背了黑鍋。資料來源:〈女性主義與婦幼保護〉《台灣時報》201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