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發表於《援助交際在台灣》,中壢: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2018年5月,頁3-33。該文之pdf檔在此提供閱讀引用】
本文將以援助交際在台灣的建構過程為研究主題。「援助交際」這個名詞從1996年就開始從日本被引進台灣,1999年引起普遍注意,但是其意義卻和今日所了解的「援助交際」有別。今日所了解的「援助交際」是在2001年後才逐漸確定其意義,而其關鍵則是法律開始罪刑化援助交際,因而產生了援助交際的社會排斥過程,透過媒體在話語上的建構而逐漸固定其意義。
本文將從報紙媒體的報導、網路言論、相關立法與執法、法律案例、游說立法的社會團體、中央大學援交網頁事件、學術研究等多方面分析與展示援助交際在台灣的建構過程。本書其他部份則有更完整與細節的記錄、分析、評論和闡釋。
在理論進路方面,本文或本書將企圖延伸「性的社會建構」到「性工作的社會建構」,而以援助交際這個現象為例。性工作的(社會)建構論並非討論性工作者是天生或是家庭環境、社會風氣或者教育、文化造成的等等,而是企圖質疑與解構「性工作(者)」這個範疇本身。性工作(者)如何能夠變成一個可以/可能被研究的對象?如何能夠現成地、好端端地供社會科學家去研究、供倫理學家或人們去談論?一言以蔽之,性工作的建構論要批判地檢視「性工作研究/論述」背後的知識/權力部署,也就是這樣的部署(包括話語、媒體與司法)在權力方面形成社會控制(嚇阻某些言論、行為與社會交往)與社會排斥(特別是法律的罪刑化),從這個理論進路出發,來研究援助交際在台灣的建構,就是本文的旨趣。
本文最終認為援交文字獄不是只涉及少數人,而是有更廣泛的效應,亦即,在網路剛開放的時代,建立起所有互聯網網民對自身言論的自我監視、自我控制。藉著援交兒少立法而興起的利益集團在21世紀迅速壯大,接續地建立其他惡法與更緊密的監控,其營造的氛圍造成台灣性權的(狄更斯語)「最黑暗時代」(參看何春蕤在第五章第一篇的導論文章與最後一篇總結文章對2000年迄今的性權抗爭敘述)。然而這卻是台灣得以建立其「民主自由」秩序的前提。事實上,西方政治理論中的個人自由之實現,必需要建立在更廣泛與深入的社會控制與自我監控之上(同時是適應急變現代的文明化過程),就像西方民主必需要建立在同一社會的菁英都彼此認同的利益共同體意識之上。透過對援交的嚴打為性別治理鋪路,都是建立台灣「民主自由」之秩序的重要手段。
「援助交際」一詞源自日本,日文えんじょこうさい唸做enjo kosai,在日本主要是指中學女生與中年男性涉及金錢、饋贈、請客等等的情色交際,曾經被當作「中學女生亡國論」的一部份,構成日本右派在社會文化方面的話語(論述)。
台灣「援助交際」的命名與論述起先是引自日本,透過新聞報導、日本電影與日書(中譯)的引入,台灣逐漸地也開始用這個名稱來指稱與建構屬於台灣的「援助交際」現實,這可說是全球化現象的一部份。
不過,由於一些關鍵性的發展(下詳),在今日台灣,「援助交際」有著與日本不盡相同的建構:台灣的「援助交際」被建構為泛指各色人等(不限於中學女生)主要以網路為媒介、使用「援助交際」來標明身份意圖與活動性質,所進行的業餘性交易。
一、台灣與日本「援助交際」的差異:差異建構的關鍵在於兒少條例29條
台灣與日本的援助交際在表面上有三點差異:
首先,日本的援助交際被媒體建構為中學女生與中年男子的跨代活動;台灣的援助交際則不限男女、跨性別、少男、熟女、白領、軍人、黑道、胖妹皆有,已經成為「全民運動」。
其次,台灣的援助交際被建構為幾乎完全是網路現象;但是日本的援助交際途徑則包括手機、來電交友(電話俱樂部)或在鬧區的搭訕等等。
最後,台灣的援助交際於1999年誕生後不久便受到保守團體、司法與媒體的建構影響,而被完全等同於「網路性交易」,成為犯罪活動與警方業績,也成為保守團體的壯大資源;日本的援助交際則先已形成次文化,有性交際的意味,更重要的是,日本的援助交際被視為青少年社會問題的一部份,和其他青少年現象(如御宅族)與青少年犯罪相提並論,構成當時日本右派的社會文化論述的一支。然而援助交際在台灣卻不完全屬於青少年問題,也不是有系統配套的政治論述的一支。以下我將就上面這三點做更詳盡的說明。
「援助交際」這個在日本語境裡被媒體、右派、青少女所共同建構的名詞,在移植到台灣時產生了變化,被用來指稱相似但是不完全相同的現象,也產生了不同的效應。本文認為:援助交際在台灣被簡單當成「性交易」的代名詞,關鍵首先是1999年保守團體所推動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特別是第29條)的修訂,藉著這個侵害言論自由的修訂,警方大抵從2000年的後半年開始越來越頻繁地進行危害基本人權的「誘捕」(就是由警方假扮嫖客,引誘犯罪並逮捕,台灣稱為「釣魚」,香港稱為「放蛇」,美國稱為“entrapment” ),由此製造出媒體樂於報導的新聞素材,再加上尋求性交際的網友們與職業性工作者對「援助交際」一詞的挪用,從而建構出台灣意義的「援助交際」,不但在表面上和日本「援助交際」有差異,而且因為援交話語(論述)影響台灣的網路文化、性愛文化、言論自由、基本人權、司法制度、社會信任等等,故也產生了和日本頗為不同的效應。
兒少條例29條之所以是造成「台」「日」差異的關鍵,乃是因為第一,由於兒少條例29條1999年修訂後主要被適用於規範網路訊息,所以台灣的援助交際基本上被當作是網路現象。第二,由於兒少條例29條的法律條文和實際執法都不問犯罪者年齡、性別、身分,所以原本和日本一樣導向青少女的援助交際話語,在法律實際操作下,不再限縮於青少女或異性戀,援交因而變成「全民運動」。第三,由於兒少條例29條的目標是性交易,司法與媒體的焦點也都環繞著性交易,援助交際於是變成性交易問題,而不再是青少年次文化問題。
更進一步說,台灣媒體在1999年以前對日本的援助交際雖然有些零星報導,但是台灣本土並沒有值得報導的顯著援交現象與話語。然而從1999年開始,援交這名詞開始更多地被媒體用來描述社會文化現象,有些主體也自己採用援交這名詞來表述自己的行為,這可謂台灣援助交際的誕生。但是不久後,由於兒少條例29條,以及2000-2001年警方依據此法大量實行誘捕,而將援交犯罪化,以致於台灣的援助交際在剛誕生後不久、尚未形成次文化之前,便被犯罪化而等同於性交易。
日本的援助交際論述雖較早被媒體提出,但一直到1999年底才有《兒童性交易處罰法》的實行,之後2003年(《交友類網站限制法》)與2004年(新修訂的《東京都青少年保護(健康育成)條例》)才將援交犯罪化更加完善的配套,但是(根據報導),由於援交的女生不一定配合舉證,所以不能完全禁絕援交(參見〈遏阻「援助交際」罰不罰沒關係?〉,以及〈東京猛刹“援交”色情風〉)。不過此時援助交際在日本大眾文化(動漫、小說、電影、電視等)中早有各種呈現(representation),這些呈現與援助交際的次文化互相滋養、彼此豐富,這使得日本的援助交際不等於單純的性交易而充滿了多樣的文化意義,也因為日本援助交際本身的業餘性質和協商過程,使得援助交際有著性交際的可能與意含,而不只是性交易。
以上說明了援助交際在台灣與在日本的差異關鍵就是兒少條例29條的影響。下面我將分析媒體對於台灣援助交際的建構,我將說明:在1999年兒少條例29條尚未出現以前,台灣的援助交際並沒有今日的含意,而是處於一個不確定的日本舶來意義狀況中。這個不確定的意義狀況,一直到幾乎是2001年後(或甚至更晚)警方越來越頻繁地透過誘捕援交者入罪並且媒體加以報導後,才逐漸固定下來。
二、台灣媒體早期對援助交際的建構:以《中國時報系》、《聯合報系》為例
1998年11月,台灣出版了日本作家黑沼克史獲得日本第三屆雜誌報導獎的得獎作品《援助交際:中學女生放學後的危險遊戲》中譯本。這本書和次年的日本電影《援助交際24小時》,以及金城武參與演出的日劇《神啊!請多給我一點時間》,在台灣的哈日風下更喚起了大眾對「援助交際」的意識。我認為在此之前,「援助交際」這名詞在台灣還沒有廣泛流行與通用,根據報導,1999年7月一名本地的援交少女自我敘述說:「她並沒有看過黑沼克史的小說,也沒有看過日本改編援助交際的電影,而是從電視媒體上知道這些訊息」(〈網路新人類、上網尋求援助交際〉)。由此可見,在一般人心目中,黑沼克史的小說與援助交際相關的影視作品進入台灣,有著分水嶺的意義。
黑沼克史這本譯書由當時輔仁大學外語學院院長林水福撰寫推薦序文〈日本文化的借鏡〉,林文提到:「援助交際這項色情交易方式,是否【在台灣】已暗地流行,我不知道。從電視上得知,台灣已有賣中學女生內衣褲的交易行為!」(頁ii)。本書最後的附錄〈扭曲的真理〉由本地媒體記者鄧至傑撰寫,他把「援助交際」與「制服店」(陪酒小姐穿制服的酒店)、「pub裡面賣內褲」、「電話性交」與援助交際相提並論:「【台灣的】制服店,就比較接近日本女學生援助交際的本質」(頁229)。
在今日台灣,大概很少人會把「制服店」、「賣內褲」等同於「援助交際」。這兩位作者的書寫因此反映,援助交際在進入台灣的初期,還是一個和既有性實踐模糊混雜的新興現象。至少在1998年的台灣,「援助交際」還沒被建構成今日我們所熟知的含意(等同於個人的網路性交易)。
以《中國時報》(包括《中時晚報》)與《聯合報》(包括《聯合晚報》)為例,兩大報從1996年起都零星報導了日本的援助交際,但只是作為普遍報導日本社會與文化潮流的一部份[1];而且直到1998年都還是把援助交際當作外國(日本)的事情,報導內容不外乎日本通俗文化或者日本青少年問題。但是到了1999年,就開始有本地援助交際的報導出現,然而此時報導所出現的援助交際論述仍在成形之中,頗值得分析。
以下列出8點特色來談1999年的媒體報導所建構的援助交際特色。由這8點來看此一時期,「援助交際」的意義是多樣而不固定的,但是貫穿這些多樣渙散話語的則是污名的建構──不論哪一種意義或角度,都是污名!
第一、將台灣的援助交際視為受到日本的影響,也視為青少女的社會問題。(林照真,〈日本「援助交際」移植台灣?〉)
第二、台灣本地的援助交際多數和網路無關,其途徑主要是鬧區搭訕(〈西門鬧區淪為少女援助交際大本營〉)。[2]
第三、有時援助交際和一夜情相提並論,被當作另外一種一夜情。此時並沒有犯罪化或觸法的警告,反而主要是提防仙人跳的警告。(〈速食愛情三部曲網路一夜情果真快易通?〉。〈一夜情 徵得火辣辣:有人貼出色情交易廣告 援交、情婦都奉陪〉。王伊蕾,〈一夜情 不安全〉。廖敏如,〈網路情人:遇上愛你卻不見面的〉)
第四、有時認為援助交際和黑道幫派相關,是黑道幫派控制的青少女賣淫。(〈色情交易 黑幫問題中輟生新隱憂 女的從事援助交際 男的加入幫派 警方查不勝查〉)
第五、有時援助交際被說成是辣妹文化[3]的一部份,或者與雛妓有關。(林照真,〈從台灣辣妹文化看中學女生游離色情與金錢間〉。〈二名被警查獲的雛妓,雖年僅十四歲〉。〈青春向「錢」看 辣妹問題多〉。陸蓉之〈辣妹當道 豈是女性主義惹的禍?〉)
第六、援助交際的「交際」部份有被注意到。(下詳)
第七、警方尚未對援助交際採取作為,保守人士則呼籲有關單位必須注意。在1999年的最後兩天,台北警方首次將援助交際納入網路掃黃的目標(〈網路掃黃 全面取締盜版〉)。援交者沒想到新世紀伊始迎接他們的將是罪犯化。
第八、1999年底,報紙開始出現以「援交」略語代替「援助交際」。(〈一夜情 徵得火辣辣:有人貼出色情交易廣告 援交、情婦都奉陪〉。〈網路援交便利「性」 捷運穿梭快活林〉)
以上8點是1999年兩大主流報紙對援助交際的報導建構。在此我省去了引用原文佐證的過程,只標明出處。但是以上的第六點和第八點需要略加說明。
關於第六點(援助交際的「交際」部份,有被注意到),有時媒體報導會透露這些援助交際不但包括性交易,也有性交際。例如一篇報導講到援交少女,「她們稱這些男生都是『男朋友』,有的男朋友還會買些衣服、皮包送給她們」(〈國中女生蹺家靠援助交際攢錢父母痛心〉)。在介紹日本的援助交際時,媒體通常會把援助交際的「交際」內容諸如逛街、吃飯、聊天等寫出來,例如:「只要和她們口中所稱的『爸爸』、『叔叔』約會,就可以得到可觀的零用錢或名牌禮物,這種約會的內容琳琅滿目,包括出售內衣褲、陪客人聊天、唱卡拉OK、甚至性交、口交等」(〈新聞小檔案:援助交際〉)。援助交際論述也意外地曾在此時被應用到另一個邊緣族群──外勞──身上,在〈外勞性事知多少 援助交際不稀奇〉這篇報導中,援助交際的「交際」層面也被突顯出來。
關於第八點(1999年底,報紙開始出現以「援交」略語代替「援助交際」),援助交際的略語「援交」的出現,表示「援助交際」這個名詞已經進入大眾常識,這當然是個重要的發展。但是由以上8點來看,援交在當時(1999-2000年)仍然是個正在成形中的論述,意義多樣而不穩定,還沒有集中成為後來較為固定的網路性交易或罪行的意義。即使在2001年,援助交際一詞意義開始趨向典型化(網路賣淫),但是仍有社會紀實作家將「援助交際」當作台灣自越戰美軍駐台時期便有的現象,有意識地強調援交不是媒體裡典型呈現的女學生,反而就是很普遍地成年出社會的女性以肉體和男人交換錢財或物質享樂或工作機會的行為(萬世忠 25,57)。不過整體言之,援交意義的固定化乃是2000-2001年開始日益頻繁的警方誘捕援交者入罪,並透過媒體報導才逐漸形成的。
三、「援交」意義在性別治理國家暴力下的固定化(何春蕤[4])
2000年時出現了下面這則新聞與活動,可以讓我們看到「援助交際」此詞處於過渡的階段,一方面已經和色情交易相關,可被司法追查,另方面這個名詞仍然是新奇好玩、沒有完全被污名化,且有吸睛效果。這則新聞如下:
交友配對類型的網站為了出奇制勝,公開推出「HEYKISS援助交際」交友網站,號稱史上唯一合法的「援助交際」。「妹妹」必須先在網站填寫「援助條件」,可以是物質或是精神,但不能牽涉到金錢。確定「願意援助」的「哥哥」必須把禮物寄到該網站。網站確定收到禮物後會傳送訊息給需要援助的「妹妹」。一個月後,網站舉辦大型聯誼活動,讓援助成功的網友在公開安全場合光明正大的見面。該網站聊天室監控,只要出現色情字眼或從事金錢交易,網站立即撤銷其會員資格,並配合警方聯手追查到底。(〈網路援助交際 號稱合法有「禮」另類交友配對管道 嚴禁涉及色情與金錢交易〉)
在這個活動的命名背後其實有著人們對於「援助交際」四個字的中文之直接感受──「援助」是壞事嗎?是惡行嗎?顯然就中文而言,「援助」屬於正面的意義,援助可以是饋贈。「交際」則是和交友、社會交往相關。究其實,援助交際也就是禮物交換,或饋贈為手段的交往。略知人類學者,必然理解這是人類社會自古至今始終存在的最基本與廣泛的交往交換模式。因而無論從字面或者從內涵而言,援助交際作為新名詞一時很難就被聯想到污名惡行,但是在之後的數年裡,「援助交際」漸次變成徹底的污名。這個意義被污名化、固定化的過程主要是司法取締(性別治理的國家暴力)的結果,媒體報導則使污名化與固定化的效應進一步擴大。
原先命名為〈雛妓防治法〉[5]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6]於1995年公布實施,針對雛妓產業相關的各環節制定了罰則和防治措施。主導立法的是以勵馨基金會為首的一群基督教社服團體[7]以及婦女救援基金會,這些團體對救援雛妓、防制未成年性交易的道德熱誠和牧世野心,成功的轉化成具體的游說動員組織立法,並且積極而詳盡的規劃各種制度和機制,以民間立法替政府成就了最早的新治理型式。
條例的內容和蘊含請參見本書其他章節,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立法團體採取了特別的措施來提升兒少條例的效能。畢竟,它們的目標不僅僅是立法防治雛妓而已,還希望做大這個優先於其他法律適用的特殊法所能衍生的權力和利益。因此在立法之時便組成了所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監督聯盟」[8],每年定期針對行政院對該條例的施行狀況進行監督,以記者會、拜會請願、行動劇、研討會、甚至具體的修法行動,不但延續合作監督和輿論的壓力,也把握有利時機修法強化擴大兒少條例的管制力度,更藉此積累不斷地升高自己的可見度和影響力。其中影響最深遠的就是1999年提出的修訂。
兒少條例29條本來只是要禁絕色情業者的廣告以免兒少接觸,然而隨著網路普及所帶來的資訊流動以及交際機會,這些團體透過合作的立委提出修法,把網路上所有個人的「電子訊息」,不管是否牽涉到兒少,都一體納入偵辦範圍。一開始,檢警還沒有養成巡邏個人留言的習慣,相關案件並不太多,而且2000年上半年就算抓到有涉及身體金錢交易的個人訊息,有的(例如士林地院)法官還會判無罪,並明說處罰對象應是(使人為性交易的)老鴇或嫖客,不是(使自己為性交易的)性服務提供者,相關法條不宜擴張解釋。2001年3月,各級檢察署在法律座談會中統一了口徑,適法對象確定包含個人提供性服務的訊息,這意味著此條例是最早的娼嫖皆罰法律。
雖然有了不分成年少年、男女娼嫖皆罰的法律,但是未必能保證這個法律的積極有效執行,於是,兒保團體立法時設置的另一個措施就要發揮極大效用了。
這個措施就是條例明文規定檢警都必須設置的獎懲辦法。奇怪的是,〈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規定查獲大量毒品或者查獲毒品製造工廠或者緝獲毒品犯罪嫌疑人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才可能記功;〈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卻特別優厚,只要查獲兒少性交易相關案件就可以記功一次或二次。而且在網路上查獲性交易訊息(29條),和實際查獲強迫兒少性交易案件(23-27條)一樣,可以獲得同等額度的獎勵!權衡之下,員警當然會選擇輕鬆地在顯示器前面偵看網路訊息。2001年開始,案件以倍數激增。
29條的網路訊息偵辦並不是一開始就鎖定「援助交際」這個語詞。上一節提到1990年代晚期網路一夜情在台灣已經十分蓬勃,匿名性使得網友在各交友網站或BBS站的聊天室、討論板上的性邀約留言都趨向直白露骨(〈一夜情 徵得火辣辣 有人貼出色情交易廣告 援交、情婦都奉陪〉),其中當然有部分是開玩笑或只是網友無聊想捉弄人,但是真正尋找性伴的也不在少數。身體和金錢的交易在這種脈絡裡頗為普遍,畢竟與陌生人約會的風險和挫折可以用某種形式的物質來部份獲得補償[9],而真正有意以身體交換金錢的個體戶也藉著網路聯繫來跳過特種行業的仲介,隨機進行交易,雙方都感覺比較安全自主。最新鮮的是,越來越多人把要求或報償直白地寫在最前頭,以簡化協商過程,爭取快速達成協議;性也越來越跳過代價高昂的人際協商,趨向直接而乾脆的一拍而成。不管交際或交易,由於競爭眾多而激烈,如何在浩瀚的信息大海裡躍上浪尖被人讀到,變成一個關鍵的考量,爭奇鬥艷的同音字、雙關語、曖昧話因而成為網路語言的首要特質。在這個時刻進入台灣的「援助交際」,只不過是另一個方便而新穎的標記,雖然語意模糊,它卻有著東洋的時髦氣息,字面無性卻遙指可能有性,這個曖昧的趣味性使得許多聊天室都以它命名,許多個人的訊息都藉著它既隱密也公開的宣告此處有性趣[10]。
網路性交際的蓬勃和直接,當然沒能逃過媒體的關注。尤其媒體與警察單位平日互通聲氣,記者總是在偵查過程中便能獲知諸多案例的突出特點寫成聳動新聞(如出身良好的少女下海援交,電腦工程師找上未成年少女3P,小媽媽為奶粉錢援交,或者援交者身分是老師、警察、特務人員、名校大學生、中年婦女、胖妹/恐龍妹等等),這類報導也讓大眾覺得社會問題越來越嚴重。以媒體追求聳動的特性而言,在眾多描述中選擇以新穎的「援助交際」(或援交)來簡稱網路林林總總的性現象,當然有其新聞效果的考量,但是也就造成了「援助交際=網路性交易」的認知和印象,吸引更多無知網民投入嘗試,也創造了更多被誘捕或偵辦的案例。員警偵辦,媒體報導,生產出社會恐慌,創造了立法的兒保團體再次出場呼籲嚴打或者設置更多規範的好機會。在性議題上,媒體-警方-兒保團體三方總是互為首尾、前後呼應,創造政府必須採取行動的態勢。兒少條例持續的修法修惡,甚至最終根本改名「性剝削」以抹去主體操弄性交易的能動性,都反映了這個治理的惡行。
29條乃是台灣國家與「民間」(即公民社會中的強勢群體、支配階級)的共治之早期收穫清單。一般我們以為這種共治(治理)是細緻權力的操縱,讓公民在民主自由性別平等的治理中,甘願自我限權,且自鳴得意[11]。但是人們忘記了,性別治理或「台灣國家與公民社會的共同治理」能夠成為亞洲自由燈塔之前,其實總是粗糙的立法與執法,是以整肅清洗排斥社會中的邊緣份子為手段,以此嚇阻有可能效尤跟隨的其他人。讓人們清楚的知道,言論自由也好,交際自由也好,民主也好,台灣價值也好,都以不能動搖體制秩序與統治利益為前提。之後台灣在性/別領域的眾多事件,一再展現這個赤裸裸的鎮壓原理,不過在後期,治理的手段提高,早期的嚇阻收效,人民可以文明高素質地自我規訓與自我監督,故而往往只需要現成的污名威脅就能達到目的──然而在早期卻是需要嚴打,需要由警察把人抓起來送到法院。
說穿了,這個嚴打的出現乃是面對新興網路科技所帶來的言論自由、交際自由(公民與公民的自由連結)時,權力集團慌了手腳,只能不顧法治人權的外衣妝點地一陣嚴打,要以暴力遏止歪風。
四、兒少利益集團的興起
上面大致講述了援助交際在台灣的建構過程。社會建構在Berger & Luckmann的說法中是主體或行動者的互動與語言建構,雖然在之後流行的社會理論中主體常常是缺席的,但是在台灣援交的建構過程中,主體或行動者的角色卻是不能迴避的。
首先,制定兒少條例的推手乃是台灣的某些宗教保守團體,之後的實踐監督與修法也是由它們為主。在以基督教為本的勵馨基金會、終止童妓協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基督教門諾會花蓮善牧中心2002年聯合自豪出版的《台灣NGO立法行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立法與監督過程紀實》一書中(編著者:兒少條例監督聯盟),十分清楚地記錄了這些保守團體的作為。
當然這些保守主體不是在一個社會真空中有所作為,一方面它們已經參與「治理」(governance,也就是民間以各種形式參與統治,例如作為國家的外包機構、國家機器中民間所構成的監督諮商之委員會、官方白手套、國家程序管制下的民間實質自治機構等等);另方面,之前的台灣主流女性主義與婦女運動,已經在意識形態與論述上為上述保守團體的性立場鋪平道路,提出了以下幾種話語:受害的良家婦女需要國家保護、並且必須維護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色情與偏差變態的性則是對婦幼與家庭的威脅侵害。以上這些都是主流女性主義性政治的底線[12],也是保守團體出發起跑的底線。後者則再從以上話語導衍出:兒少的純真正在飽受性的威脅侵害,亟需國家保護──甚至危害自由民權也在所不惜。
對保守團體而言,兒少條例的制定與實踐為它們帶來重大的政治利益與生存利益:政治利益就是讓它們得以參與國家治理,以監督為名,進入政府體制,甚至直接影響基層警察的積極執法態度(警方也從此法得到積分獎勵、業績與升遷的利益);生存利益則是保守團體透過各種形式的國家金援[13],使自身成為日益壯大的「反性」產業,甚至還分享29條苦主們繳納的緩起訴處分金,這才真是吃乾抹盡,吸血食髓。然而,一法功成萬骨哭,在兒少條例實施的短短數年內,超過兩萬名受難者,其生活、心理健康、人生、家庭、愛情、親情、天真、名譽、自尊都被摧毀[14],還有人因而自殺[15]。這些性政治受難者究竟做了什麼傷天害理的事情值得這樣被對待?本書以下的章節裡將呈現苦主們的親身記錄與控訴。
毫無疑問的,那些以別人的生命作為自己晉身代價的婦幼團體,促成了所謂台灣民主的性別治理,這種治理看來理性溫情而公益,但是它誕生成長過程裡的每一個毛孔都沾滿了別人的鮮血。
五、性/別研究室的援交網頁事件(2001,2002)--被保守團體檢舉觸犯刑法235條「煽惑他人犯罪」
面對這樣戕害基本人權自由的惡法和執法,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當然不能坐視。從援交被捕的訊息見報的2000年開始,我們就已經積極收集相關新聞和資訊,建設援助交際網頁,把這些資訊和我們撰寫的對抗文章放上網,作為「對抗論述」﹙counter discourse﹚,也就是對於主流的援交建構,進行一次論述抵抗的反建構。
擅於聞血味的保守團體很靈敏地知道誰擋在其利益的道路上。2001年10月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在「內政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會報」第九次會議中正式提案,檢舉「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文件寫錯名稱】所屬網站發表鼓吹援助交際的文章」,觸犯刑法135條煽惑他人犯罪,從而開啟了對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的一次猛烈攻擊。事件詳細經過及相關文獻請見本書第2章,在此略過細節。
以下這個事件時間表可以讓人一目了然此次攻擊的佈局:
| 時間 | 事件 |
| 2001.10.3 | 中時晚報刊登〈央大網站刊奇文〉 |
| 2001.10.6 | 何春蕤與黃富源等人論戰釣魚誘捕 |
| 2001.10 | 善牧基金會於內政部檢舉性/別研究室的援助交際網頁 |
| 2001.11. | 8日內政部去函教育部,22日教育部去函中央大學 |
| 2001.12 | 校方處理,網頁被迫標示「未成年勿入」 |
| 2001.12.9 | 性/別研究室主辦〈掃黃、援交、「釣魚」:警權vs.人權座談會〉批判執法 |
| 事件在局外人看不見的台面下、圈內人的權力網絡中,繼續醞釀運作 | |
| 2002.5.8 | 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密」函中央大學(警告有觸法之嫌,要求學校「進行必要性之處理」) |
| 2002.5.22 | 有人洩密給《聯合報》,《聯合報》隨即披露檢舉事件以及教育部公函,各家電視撲天蓋地的強化污名效應 |
| 2002.5.24 | 勵馨基金會、終止童妓協會、天主教善牧基金會等團體痛斥何春蕤教壞小孩 |
| 2002.6 | 中大專案小組決議,尊重學術言論自由。但援交網頁與性解放網站已被迫移出中大的學術網路 |
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援交網頁事件,最終以網站被迫移出中央大學學術網路告一段落。這個事件對於本論文的敘述而言有兩大意義。
第一,援交的話語建構、媒體建構、犯罪建構離不開「權力」。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的援交網頁事件不只是「言論」犯禁那麼簡單,因為「權力」清楚地以第一順位姿態來鎮壓:媒體報導的污名、參與治理的保守團體之壓力、內政部與教育部等國家機器、女性主義者構成的治理機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以刑法重罪的威嚇,透過學術自主領域的大學,向性/別研究室施展權力。這裡涉及的主體(媒體、治理團體、國家機器)則在一個彼此滲透的權力網絡中互動,因而展現了一個具有因果意義的行動事件鍊條:
→媒體報導網頁內容→保守治理團體檢舉網頁→國家機器發動→(惜未達到某些人之目的)→ →女性主義治理機制決議→國家機器再次發動→ →洩密給媒體→媒體報導渲染污名→保守團體群起以記者會批判→
(中間的 代表了「黑箱」。黑箱(看不見的黑手)是這些權力網絡的黑暗操作。黑箱就是被這些權力網絡排斥在外的人──如本文作者──無法完全認識的因果作用,也是鍊條中公眾不可見的部份。)
如果上述權力與主體之間都是孤立的,不形成一個網絡,則「→」所串起來的這個準因果鍊條就不會成立,或許在媒體報導污名之後就沒有了下文,不了了之。不過,因為「事出有因」,這個「因」就不會是孤立的,而是首先有了主體的作為,且存在於彼此滲透的權力網絡中。
總之,在這個回合裡,最終結果是對於網站言論的驅逐排斥,這是權力(網絡)的具體體現。
第二,性/別研究室的對抗論述主要針對了司法的援交建構,挑戰警方取締的合法性,並且號召網民群起抵抗。這對於取締援交是不利的,等於擋住了司法人員與基層警員的生路,而且也間接地擋住了保守團體的前進治理道路。這可由此事件的後續結果看得出來。在打擊了中大援交網頁後,援交的建構可謂徹底確立,取締援交更加雷厲風行,保守團體的反性產業則日漸壯大鞏固。好在何春蕤和性/別研究室並沒有就此退縮,反而不斷連絡其他抵抗兒少條例29條的人士(包括無數苦主)發動座談、抗議、游說等等活動,使惡法的惡形繼續展現在群眾的眼前。
援交網頁事件發生於2001年底,正是警方釣魚誘捕的新高點,而且開始以網路文字入罪,性/別研究室逆勢提出抗議,反而在這個檢舉事件中引出了法律背後的保守勢力,在爭奪援助交際的建構權的同時暴露了她們正在形成的治理。
六、援助交際的建構
由上可知,「援交(援助交際)」並不是自然天生就具有某個本質意義,不論在日本或在台灣,援助交際的意義都是建構的結果──這可以稱為「援助交際的建構論」。
這樣的一種建構論受到兩個學術傳統的啟發。一個主要是英語世界社會學家的「性的社會建構論」(特別是同性戀的社會建構論,例如,將同性戀標籤為偏差,以便進行社會控制),這個取向在發展過程中也有受到傅柯的影響。另一個學術傳統則是傅柯與後現代主義影響下的建構論(流行於文化研究與酷兒理論),其關鍵語詞是「話語(論述)」(例如關注知識研究對象如何在話語論述中構成)。傅柯曾提及,將被研究或被規訓的對象加以分隔、分類、以及常態化,由此建構出可供知識/權力操作的客體。在我看來,這兩個傳統並沒有根本衝突,而且可以互相對照補充,只是前者比較侷限於社會學領域。我們在這篇論文裡將會吸取這兩個傳統的資源來看待援助交際的建構。
那麼援助交際是如何被建構的呢?下面有三個重要的建構途徑值得注意:
第一個途徑,援交在論述上如何和其他活動被區別開來。例如,援助交際不被當作「交際」或「正當交際」,因此很少人從「交際」角度來探究援助交際。還有,在援交的建構過程中,「援交」與「一夜情」被區分開來。然而援交與一夜情並不是從一開始就分隔的,曾經在許多網路的「一夜情」留言板上充斥著援交的廣告或資訊,而且一夜情有時也變成援交的代號。早期當「援交」字眼在網路上還不流行之前,台灣警方取締性交易的對象就是「一夜情」的字眼,後來由於很多討論版禁止一夜情信息(也當然禁止援交信息),所以警方的注意力便集中於「援交」字眼。2006年以後,當許多人害怕警方而不再直接用「援交」字眼時,警方則開始針對「露骨」的性邀約字眼來逮捕。顯然,一夜情在網路時代往往就意味著陌生人的性邀約,這和援助交際或性工作的共同點在於都是脫離婚姻家庭愛情忠貞(一對一)的匿名性愛,是脫離了社會控制的人與人的自由連結(free association)。總之,原本可能與一夜情有許多交集的援交(其實「援交」與「一夜情」都沒有本質確定的意義),是在建構過程中才最終被分隔開來。
不過,不同的主體在建構援交時,會有不同策略。例如某些兒少機構與媒體在早期建構援交時,不但沒有把援交和一夜情分隔出來,反而把一夜情與援交相提並論或視為一體。例如新聞報導說:「在網路交友約會的女性,只要看對方順眼,心甘情願就發生了一夜情,雖然沒有確實的調查數據,但從少輔會的查訪中認為,這種被稱為『援助交際』的性行為,非常普遍」(〈網路一夜情 後遺症怵目 求助婦產科 病例五花八門情何以堪〉)。之所以會有這樣的一種建構出現,乃是因為當時(2000年)援交的污名還不像今日如此確立,這樣的報導則企圖證明援交確實是一種偏差行為或污名。這個報導所預設的發言主體顯然認為「只要看對方順眼,心甘情願就發生一夜情」,乃是一種性濫交的偏差行為,會被社會公認為道德的淪喪。當報導把這種陌生人一夜情行為標籤為「援助交際」時,就自然地污名了援交為偏差行為。換句話說,援助交際是荒唐的不道德之偏差行為,乃是因為竟然有女人「只要看對方順眼,心甘情願就發生一夜情」。總之,把一夜情和援交混為一談的一種發言或論述策略,是想藉著一夜情的污名來污名援交。(約一年後,情況逆轉,援交的污名反而超過一夜情)。同時,這個發言主體也對網路新科技充滿了疑懼,所以順便污名了「在網路交友約會的女性」(這個新聞報導的時間是2000年,網路在彼時仍是新興現象,保守人士對於運用新科技來進行陌生人之間的性愛自由連結充滿了道德恐慌,非常想要嚇阻一般女性不要進行網路交友約會,所以這個發言主體也其實召喚與認同了良家婦女這個主體──良家婦女不從事網路交友約會,更不會和陌生人發生性關係)。
援交最終和一夜情分隔開來,在許多時候是具體地以掌控言論權力來禁止兩者的混淆。例如某網路的版主禁止在一夜情的版面上討論援交議題或新聞,認為兩者不相干。這是因為此時(2001)援交已經屬於違法行為,其污名逐漸確立。至於「一夜情」版,則力圖替一夜情去污名,因此反而要開始避免援交玷污了一夜情。以下是2001年kkcity BBS的SEX站(花魁藝色館)一夜情版的對話,顯示版主切割一夜情與援交,不過網友則認為兩者有某種交集。
版主:援交在本版討論並不合適,脫離一夜情主題了。請停止討論援交話題。相關討論在23日移除,謝謝。
網友甲:>那請問有其他相關的版面嗎?…> 其實援交也算另一種ONS的。
版主:在以前的討論串,很多人都提到一個觀念:援交其實跟嫖妓是一樣的。援交雖然也是一夜,但是我們並不把這種有金錢交易的一夜行為歸類在一夜情裡。不知其他網友看法如何?
網友乙:> 說得是 > 一夜情是免費的
網友丙:> 一夜情是免費的?是免費的。但性伴侶、情人跟夫妻之間也不收費。> 如果以收不收費來定義,也簡單,但不確實。
網友丁:>如果你假設有種理想或標準的一夜情以及援交,然後將兩者區分開來,這也是在用假設的模式來套人間千奇百怪的實踐,因為有很多灰色地帶的行為,很難用現成的標準(免費或收錢)來區分。把這兩者區分開來,也是受到主流社會強勢力量(如法律)的影響。因為法律要取締某類行為,於是要畫出界限,建構標準。我們好像不需要與之配合。
某人跟甲網友「一夜情」出去花了近兩萬元(旅館、吃飯、玩樂、禮物),以後還「借錢」給這個網友,但是跟乙網友「援交」只花了五千,兩人後來還一起旅遊、談戀愛。此外,有人在「援交」中得到「一夜情」的經驗或感覺,有人則在「一夜情」中得到「援交」的感覺,這些都是在否定既有的標準,所以我想也不必那麼嚴格去區分兩者。
正如網友丁所說,形成「一夜情vs. 援交」的原因主要是受到法律的影響(如法規直接禁止在網路上刊登援交資訊,或者法律製造了援交不正當的印象而使人們傾向迴避)。援交污名與違法的後果,更可能導致一夜情的版主或網友藉著與援交劃清界線而替一夜情除去污名,故而更強化了「一夜情≠援交」的建構。問題的重點不是一夜情和援交是否應該嚴格區分,或兩者有重疊之處;因為這兩者並沒有什麼固定的本質,一夜情與援交的嚴格區分或大致等同都是被建構的。不過上述例子讓我們看到,將援交與其他活動(如一夜情)區分或分隔的話語/權力,未必是從單一的權力中心或結構、由上而下地強加下來,亦即,有時不只是國家或媒體的建構,網路業主、版主等大大小小的權力也參與其中。
回到援交被建構之途徑。上面第一種途徑講的是援交如何在話語上和其他活動被區分或隔離,然後還有分類與常態化的建構(例如常態或正常的一夜情、常態的援交等分類區分)。下面則來談援交被建構的第二種途徑,採用美國社會學家「性的社會建構論」之分析。
這個第二種途徑就是:援交如何被建構為偏差行為或社會問題,又同時如何被建構為大眾或媒體關注的焦點。
首先來談援交的偏差建構。許多偏差社會問題的建構通常是沿著族群/年齡/階級/性/「問題家庭」的軸線,在現有的「社會問題」軌跡上進行論述建構。讓我先以賣淫為例,來逐步解釋上述看似抽象的講法。例如東南亞貧窮女性賣淫,一般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的(底層貧窮是「自然」的,進而墮落則是難以改變的命運),符合了建構社會問題或偏差現象時的族群/年齡/階級/性/「問題家庭」的想像,而且管控這問題現象的機制與論述早就存在,所以這是舊的社會問題。那麼新的社會偏差問題從哪裡來?如何產生呢?
我認為新的社會偏差乃是建立在舊有的社會偏差論述之上;易言之,如果未成年不是一個被社會問題化的範疇,未成年少女賣淫,就和成年女人賣淫沒有差異,不會被特別注意或被建構出新的論述。又例如,「未成年中輟女生因家貧被迫賣淫」的現象,雖然有著大眾關心的「青少年問題」,但是因為符合了「貧窮被迫賣淫」的論述模式,所以這部份不會引起強烈的道德恐慌。不過如果援交者涉及越來越多家境並非清貧的少女,只是為了「虛榮」而主動自願賣淫,援交就踰越了階級界限,不再被視為底層階級的「自然」社會問題,而變成一個新的社會問題。這時便容易引發大眾道德恐慌或要求國家介入以改變現狀。
如果考察媒體對援交的報導角度,就會發現許多對援交案例的描述重點(當然都是選擇性的描述),一方面是沿著現有偏差社會問題的軌跡的建構,另方面則是將之建構為媒體焦點(有「新聞價值」)與大眾關注的焦點(道德恐慌)。以下就讓我進一步說明:
前面已經提及,台灣援交的主要建構力量是來自法律的國家暴力,援交因而被完全等同於性交易,所以援交就是在現有的社會問題(「性交易」)的軌跡上之建構。這當然使得援交自然而然地被當作偏差行為或社會問題。但是性交易是老問題了,如果援交就只是性交易,援交就不會成為1999年之後受到矚目的社會問題。換句話說,援交若要成為媒體焦點,就還需要勾聯具有「新聞價值」的因素;援交若要成為大眾焦點,則需要在既定權力關係或偏見的場域內操作。這只要觀察台灣的援助交際論述是建立在哪些媒體事件與說法上,便可以一目瞭然了。
台灣援交論述事實上乃建立在一連串異質的媒體事件與說法上。其中包括了青少年社會問題論述、暑假打工陷阱論述、網路媒介、未成年性交易、男性援交(大學生、前國手)、雙B車援交、胖女援交、哈日歪風論述、單親或問題家庭、中輟生、大學生賺學費、一夜情、第三性援交等等。這裡面有些是具有賣點的聳動新聞題材,有些是沿著既定的性別/年齡/階級/家庭/性(身體)權力的軸線。舉例來說,男性援交之所以成為新聞賣點,乃是因為前一時期,媒體將援交建構為青少女賣淫,所以男性援交者剛開始被警方查獲時,就有新聞的獵奇價值,而不是社會問題。網路媒介的援交引發注意,則是在網路發展初期。至於像胖女援交,就和「恐龍」流行說法與女性減肥的身體論述有所交集。
這些媒體事件與說法彼此是異質的,因此這種援交建構是非常「渙散的」(diffused)偏差建構(construction of deviance),也就是把很多性質不同的事件、說法與主體雜湊起來,成為一種偏差行為,冠上單一的名稱:「援交」。這種渙散建構和日本很不相同,因為日本的「援助交際」強調的是中學女生,接合的大眾媒體論述是「中學女生亡國論」、「中學女生買賣內衣褲」等等,而不是像台灣這樣,幾乎無所不包。
像這樣渙散的偏差建構,之所以能夠勉強湊合成一個援交論述或話語,乃是因為在很大的程度上,台灣的「援助交際」很直接地被等於(以網路為主要媒介的)賣淫──背後的關鍵則是司法根據兒少條例29條所執行的執法作為。這也就是台灣援交的社會建構的第三個重要方面或途徑,亦即,援交如何被當作性工作的一種,與賣淫等同,也因此被歸於同樣的非法地位。
有人可能會認為,「援助交際本來就是賣淫啊,這有什麼好說的?」其實不然。如果援交就只是賣淫,那麼對台灣而言,賣淫早就存在,援交只是一個新名詞而已,沒什麼好說的。然而,正如我在前面提過:1999年前後,台灣基本上還把援交視為一個日本特有的現象,例如為黑沼史克的《援助交際》一書寫推薦序的台灣人學者都並不確定台灣是否也有相同狀況;而書寫此書附錄的台灣記者雖然想要把日本的援交和台灣現實連結起來,他筆下的「援助交際」卻主要是專業色情場所(酒店等)的青少女性工作,這和我們今日理解(被建構)的援交不甚相同。
今日一般人所理解的援交,固然也是賣淫,但是諸如網路等媒介方式似乎是界定或區分援交此種賣淫與(例如)酒店賣淫的重要方式。這個建構主要是因為一方面媒體所報導的許多轟動援交案例都是透過網路來廣告援交,另方面則是因為被取締或抓到的援交都是警方透過網路來誘捕。這不是偶然,因為台灣在網路色情或性相關的法律定罪方面,很多案例都是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為法源依據。畢竟,不透過網路的成年援交,不但難以抓到,也幾乎無法可管,但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卻可荒謬地施用於成年的援交雙方,直接用這個條例來定罪。易言之,法律懲罰的焦點倒不是援交行為本身,而是援交所藉助的媒介,所謂懲罰援交實質上只是懲罰那些藉助網路的廣告行為。這個法律定罪建構了援交的相關話語,法律就是影響援交話語的「權力」層面。
我們在看待援交的社會建構論時,必須也看重社會建構的權力層面,而不只是話語論述層面。權力與話語(論述)不應該分割來看待,也不能忽視抵抗權力的「對抗話語或論述」(counter-discourse),例如顛覆主流的論述,像上節提到的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提出的「援助交際不等於性交易」的對抗論述。順便一提的是,紫藤與午夜藍(兩者是香港或港深的男女性工作組織)的《就是援交》一書也是非常有力的對抗話語。
不過,在台灣援交的建構方面,如上段所顯示的,法律論述/權力仍然是相當重要的。法律的國家權力對於援交建構十分重要之另一個證據就是,即使到了2001年,援交話語還是十分的「渙散」或甚至「混亂」。一位網路電子報的作者這樣寫著:
什麼是援助交際?現在網路上最熱門的話題之一就是援助交際,更不時看到網友憤憤不平的表示遇到「假援交」,既然有假援交,那麼就有「真援交」囉?那麼到底什麼是真援交呢?也就是說援助交際到底是什麼?…
…看看網路上是怎麼使用援交一詞的:「我遇到假援交了,根本是做護膚的還是酒店小姐。」「我想援妳,一萬元,一定要是真的援妹。」「援到職業的就虧大了。」「真不虧是援的,又水又嫩,和在做的小姐就是不同。」
在這裡看起來,其實一般網友說的好像完全是另外一件事,是一種叫做素人兼差的分類,跟援助交際事實上根本沒有關係。大家越討論越熱鬧,不知道為什麼,竟然極少見到有討論版上在懷疑這種事,就讓援助交際一詞無邊無際的自由發展下去。這幾天甚至看到一篇網友寫的東西,裡面提到他認為「無論是伴遊、性交易都算是援交」。一個詞彙能夠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升級得這麼快,也算是臺灣奇蹟之一吧。(2001年8月27日《私報》電子文學週刊發行人Double 12)
從這段話我們可以窺知,所謂「援助交際」在2001年的台灣(在警方雷厲風行誘捕援交網民的高峰期)可能都還沒有十分確切的共識內容,甚至連許多人認定的「真援交」在作者眼裡也不是真的,他認為原本日本的援助交際有著豐富的含意但是卻在台灣喪失或被簡約了。不過,這位作者(Double 12,本名董籬)和前面第二節末提到的2001年出版《援助交際》的萬世忠也多少有企圖抗議被法律權力窄化或泛化為性交易的援交意義。
但是2001年前後開始的警察網路誘捕援交,卻慢慢改變了這一切。在往後的數年內,隨著警方的密集查緝,因援交而涉案的人數直線上升,媒體也因而有了無數可報導的新聞。透過檢警司法的筆錄、移送、偵查庭、起訴、宣判等權力實踐,援交被「常態化」,援交的意義被固定下來,不再那麼渙散多義。這說明了國家權力在建構援交方面的重大影響。
台灣援交建構的「連帶損害」(collateral damage)就是網路的言論自由與基本人權進一步受到限制。例如2007年左右,一些網路徵友(性伴侶)的帖子被警方當作散佈猥褻文字或者援交訊息,以〈刑法〉235條擴大適用,這不但限制了人們的言論自由[16],也使他們喪失了憲法的「結社自由」基本人權。「結社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或者連結自由,就是人與人之間的「自由交往(交際)」權利,取締援助交際,果然也開始危及交際自由。
七、援交的學術知識建構
台灣關於援交的學術建構基本上接受了現成的主流話語(特別是司法)對於援交的建構,而缺乏對抗論述。生產出來的援交研究多數是研究生的碩士論文,少數幾篇則是教師的研究論文(可參考本書最後一章書目)。在本節,我不打算點名與引用這些論文,而只是對這些論文進行整體地觀察與評論。
有些論文和媒體報導一樣帶有「宣導」法律的味道,也就是宣導援交的違法、如何避免觸法,其實就是更鞏固確立援交的司法建構。目前,援交研究大抵可分成三個主題:網路(新興傳播科技)、社會問題(青少女問題)、犯罪(性交易、兒少法);這三個不同主題往往因著研究者所在的學科而有不同的偏重──分別是資訊或傳播科系,社會或社工科系,犯罪或法律科系。這也反映出這類學術研究遵從專業學科規訓的境況。
這些援交研究除了接受主流話語將援交分隔出來外,還進一步對援交進行分類與常態化;學術的分類與常態化實踐則補充了司法的分類與常態化實踐,確立並複製了援交的固定意義。限於篇幅,也考慮到這些援交研究的價值有限,容我在此簡略指出:所有這些研究的基本出發點都是接受主流話語,將援交分隔出來──特別是將援交與援交者隔離在「犯罪或偏差」這樣一個小圈圈中。
分隔或隔離實踐的一個重點,就是將異己它者侷限在日常生活的例行以外,並且視異己為少數人的偏差小圈圈。分隔實踐必須去除異己它者與「我們」(其他正常人)的相似或重疊性。如果這些異己它者有入侵滲透正常或日常生活的跡象,例如,如果有異己出現在社會的核心區域(如涉及援交者不再只是社會邊緣人)或者有向社會核心擴散趨向(例如公教警人員也開始援交),那麼這就是社會的危機,就「必須防禦社會」,必須加以嚴厲的防範或糾正。
這個分隔實踐因此假設了研究者(我們其他人)與現成的研究對象(少數援交者)的基本分隔或隔離;這兩方的基本原型當然是自我與異己、主體與客體的對立。研究對象之所以是「現成的」,是因為他們被法律論述所輕易辨識出,而事實上,不是所有涉及金錢關係的男女都能被當作研究對象、輕易指認出,總是那些處於「偏差」處境或軌跡,有著偏差風險(族群、階級、年齡、問題家庭等等),符合法律論述要件的人群才會成為研究對象。
總之,在台灣這些援交研究中,研究者與被研究者在這些標榜「科學研究」的實踐中有個不明言的區隔,這樣的區隔或隔離保證了研究(者)的中立客觀性。例如,被研究的客體或異己是以金錢來交換性的,研究的主體被暗中預設為不會將性當作交換。故而,一方是不正當的性(如性交易),另方則是正當的性。一方是偏差的與犯罪的,另方則是正常的與道德的。一方是社會問題,另方則是解決方案。一方是需要被糾正矯治的客體,另方則是科學認識的主體。因而,研究者是理性的與正義道德的,關心社會甚至帶著悲憫情懷;至於涉及援交者[17]則被分類為各種類型,大抵上與研究者有這樣或那樣的對立(例如涉及援交者是天真的但是非理性,或者是理性的但邪惡等等)。正如上述,這種不明言的區隔假設,其實保證了科學研究(者)的客觀性。
如果援交是學術建構或知識話語的對象,那麼對於援交的真正徹底(radical)理解,當然不是從已經被司法建構出來的現成援交入手,而是要回到真正問題的所在,亦即,針對保守團體、司法、援交研究等等進行分析解釋。正如何春蕤在《性工作研究》一書的序文〈為什麼有人要掃黃廢娼 :從研究倡妓到研究反娼〉裡所呼籲的:我們需要研究的是「性工作研究」本身的學術預設。在這裡,我們要研究的是援助交際如何被建構為偏差行為,多樣多義的新興性實踐如何被簡化等同於性交易,兒少保護透過哪些權力措施而變成不可抗拒的最高社會使命等等(iii-xiii)。換句話說,真正有問題的,或許不是所謂援交,而是這些建構主流援交意義的學術知識話語。
八、結語:透過「嚴打」建立的台灣「民主自由」
這篇文章展示了援助交際在台灣的建構過程,分析了建構的話語(包括學術、媒體、網路等)/權力(包括婦女兒童團體、法律、警察、網路業者和管理的板主等),也同時顯示建構的諸種策略,例如區隔(以免造成更大的污染,以及同時創造出可被辨識的分類或「人種」)、污名化(特別是:當援助交際起初並非污名,反而是時髦新奇活動,如何將之污名化?)、意義固定化(等同賣淫)、成為媒體焦點(被呈現為具有新聞價值)與大眾關注的焦點(視為社會問題,製造道德恐慌)。同時也簡述了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對援交的法律建構提出對抗論述因而被檢舉打壓之事件。這些檢舉打壓者就是藉著兒少條例受害者的「血饅頭」而興起的利益集團[18]。
但是援交在台灣的建構卻又超過(像日本那樣)為了社會控制目的而進行的偏差行為或社會問題之建構。事實上,保守團體(利益集團)與司法體制的官民聯手治理,採取了「嚴打」策略,進而產生了極大惡果。首先是現代文字獄,亦即,不是因為言論內容立場而入罪,而是因為言論所使用的文字本身觸法(例如凡使用「援」或同音字等等即觸法)。台灣世所罕見的嚴酷可以與中國大陸作一對比:後者在網路上對於一些敏感關鍵字僅採取屏蔽做法,台灣卻以援交關鍵字為刑事犯罪抓人的證據,兩者管制方式天差地遠。
其次的惡果就是對「交際」或「自由連結」(free association)的傷害。交際是家族圈子外的社交活動,隨著現代陌生人社會的來到,交際變得益發重要,因為它可以促進共同體的社會交往。男女的自由交際甚至還是婦女達到平等之重要手段。自由交際對應著人們的自由連結,這是人們形成新群體(不同於舊有職業團體或行會)或各類結社的基礎,故而交際益發扮演著「人際關係現代化」的角色。
自由交際或自由連結,在自由主義的宣傳或意識形態中,原本是基本自由或人權,但是自由主義社會原本假定了傳統的社會控制是有效的,可以有效管制像匿名性愛這種自由連結或社會交往(intercourse),將之侷限在私領域內,使之不易擴散普遍,這樣,性的自由連結就不至於攪擾階級、年齡、族群等既有秩序。但是網路手機等新科技的興起提供給匿名性愛一個新的擴散工具,媒體對匿名性愛的再現則引發道德恐慌。當傳統社會控制看似無法應付時,台灣的保守團體就遊說驅動法律介入私領域,而由於法律不是管制匿名性愛的最好武器,其介入必然會因粗糙笨重而損害民權。
本世紀初開始的援交文字獄以及限制自由連結,如第三節所述,既構成了彼時台灣剛開始的「(性別)治理」的一部份,也為之後更深化的民主治理鋪平道路(這有著台灣本世紀初自由派與保守派共治的背景[19])。從更廣泛的角度來說,所謂台灣的民主自由究竟是怎樣建立起來的?其實,沒有一種言論自由不是建立在打壓某類言論自由之上,只有先讓人民知道「不是任何言論都可以發表」,才可能賦予人民言論自由。換句話說,所謂自由、自主的社會,必然有更廣泛的社會控制(有效地控制偏差行為以產生秩序),人民的自我控制(例如文明化行為像排隊或自發禮貌等等),這些都是透過各類打壓、羞辱、邊緣化(包括邊緣化異議的聲音讓一般人不容易聽到),以致於罪刑化才形成的。
當然治理手段巧妙各有不同,有些細緻有些粗暴,有些緩進有些急躁,有些殘酷嚴打有些人道溫和,有些服務多數利益有些圖利少數,等等。台灣在網路社會剛形成時,如何讓人們知道即使在私密家內空間的電腦上打字或貼圖,也不能任隨己意、並沒有言論自由?如何讓人們不敢亂說亂動、自我約束?在此,援交言論的嚴打入罪扮演了一定的角色(透過媒體大幅的羞辱報導)。
僅僅在電腦鍵盤上打特定文字(內容並非造成社會恐慌之謠言,而是像「想援交嗎?」)本身就構成刑事犯罪,這是世所罕見的嚴厲殘酷。但是這種嚴打不但造就了參與治理的保守團體飛黃騰達,快速擴張成為經費上億的權力利益集團,更造成許多被入罪、有了刑事犯罪記錄的人群因此得了憂鬱症、失去工作、家庭糾紛、情緒打擊、影響人生的展望。當然,這些人的犧牲不會是更美好的自由民主世界產生前的必然陣痛,畢竟,台灣自由民主體制的持續和維持仍舊要建立在更多的規管與自我規管上,因此還會有其他類型的後繼異議者被犧牲,還會壓制那些反對台灣國族政治者──「民主自由」會因為統獨立場而有雙重標準;同時,台灣也不斷透過和大陸政治體制的想像比較[20],來感覺台灣政治體制的小確幸,在習慣且自滿於現狀後,對規管麻木不仁了,對之前犧牲者則或無知或遺忘。
注釋
[1] 例如台灣報紙曾在1996年便介紹過御宅族,可是一直到2005年左右甚至2007年才引起台灣主流對御宅族的普遍關注,這主要是因為在2005年以後,台灣媒體才開始建構台灣本地的「御宅族」。
[2] 根據警方與各種媒體報導,台北當時最出名的援助交際地點應該是西門町的麥當勞,也就是現今的捷運西門站六號出口附近。根據TVBS新聞,2006年8月西門捷運站6號出口樹立了「禁止駐留」的告示,違反者罰1500元,反制援交的用意甚為明顯。
[3] 關於台灣的辣妹文化的討論,請參看何春蕤與我的兩篇文章,收錄於甯應斌《性無須道德》326-333。
[4] 本節由何春蕤執筆。
[5] 立法過程中曾改名〈雛妓防治條例〉,在三讀通過的前一日突然改名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次日通過,也以此擴大了法條針對的人口。
[6] 「防制」或是「防治」本沒有統一的用法或是規定,兩者之間並沒有清楚的區分界限。但觀察法律體系可發現,「防治」多與醫療、生物、疾病等相關,至於防制,台灣共有4條防制法,3條防制條例,主要相關毒品危害、組織犯罪、兒少性交易、人口販運、洗錢、菸害、空污,彼此之間差異很大,也都是比較容易被建構為嚴重社會問題的犯罪行為,顯然「防制」在位階上就已經設定這些議題要被特殊嚴厲的處理。
[7] 這些基督教團體包括終止童妓協會、彩虹婦女事工中心、台灣世界展望會、基督教門諾會花蓮善牧中心、台北家扶中心。例如家扶中心前身是1938年美國教會人士成立的中國兒童基金會,1951年改名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並於1964年開始全省設置家扶中心,2002年改名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參見該會網頁)。對兒童和家庭的高度關注一向就是美國基督教保守派全球化擴散的前鋒,這些團體所耕耘的議題和工作方向正體現了這個關注。
[8] 兒少條例第3條,「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會同前項相關單位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督導會報」,定期公佈並檢討施行狀況。這個有法源基礎的管道也使得監督聯盟的意見能夠受到重視並直達天聽。
[9] 何春蕤曾經訪問過一位從事援交的辣妹,辣妹說,一夜情因為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預期這次約會品質如何,因此她都會事先要求對方送她衣服鞋子之類的,就算經驗不佳也算是得到某種補償。
[10] 助理林怡靖收集從2000年到2009年四大平面媒體有關兒少29條的案件新聞737件,充分反映援交訊息和偵辦趨勢在此過程中的變化。在此特別感謝她的辛苦和用心。
[11] 自鳴得意的歷史背景是台灣從冷戰至今的地緣政治位置,也就是臣屬於美國封鎖中國大陸第一島鏈戰略地位,之後則是在經濟發展、政治體制與文明素質方面和中國大陸的對比,亦即,後冷戰時期,台灣開始透過與大陸這個他者的對比來自我認識與定位,因而對自身的民主體制等等產生自鳴得意或自滿。
[12] 可參考丁乃非多篇有關婢妾與批判主流女性主義的論文,包括〈看/不見疊影:家務與性工作的婢妾身影〉;“Imagined Concubinage”;以及“Wife-in-Monogamy and ‘The Exaltation of the Concubine’”;以及她的〈女性主義結:階序初探〉。
[13] 這些團體的年度預算,以勵馨為例,從1990年代中期的數百萬元,到2000年代中期激增到2億,再到目前的5億,其中至少一半來自政府。從內政部、衛福部等中央單位,到各縣市的地方法院、社會局等,每年都提供大量補助,外包各種服務企劃給這些團體,或委託它們經營中途中輟庇護機構。
[14] 何春蕤在這段期間曾與40餘名受難者接觸並記錄他們的血淚歷程。大汗(潘世新)所主持的雅虎「兒福法29條研究會」家族也有甚多的記錄與自述。十字杵(筆名)本身是29條受難者家屬,其個人部落格也有受難網友自述。案件實錄選刊請參見本書第4章。
[15] 〈援交被釣 上尉燒炭自殺〉,聯合報,2004年9月20日。梁玉芳,〈死了一位軍官之後〉,聯合報,2004年9月23日。
[16] 網路文字其實是歧義的,同樣內容可能被當作自我介紹、徵婚廣告、徵求包養、援助交際、新年願望…等等。以下面的文字為例,有誰能斷定這段文字是屬於上面的哪一種?標題是:「願做你的小女人」,內容則是「不要幼稚的意氣用事,只希望成熟的面對感情。我喜歡被你疼愛的感覺,用你的成功和權力滋養我,用你的慷慨和大方來寵愛我。在年輕的世界 我和他們沒有交集;嚐過high-level(高檔)生活的我,已經回不去從前。女人的美麗是要靠男人的豢養,男人的尊榮是要靠女人的崇拜。希望你28歲以上,請先寫信自我介紹,謝謝。」以上是2001年某人在網路上的名片檔(自我介紹)。由於文字內容可能有多樣詮釋,這顯示了不論動機而以文字入罪的危險。
[17] 「援交」語詞有著基本的曖昧性,「援交」不像「性工作」,後者就是指賣淫;然而「援交」既可以指買方,也可以指賣方;「我要援交」這樣的廣告既可能是嫖也可能是娼的廣告,這個曖昧諭示了兩方的污名共同體,因為台灣懲罰援交的法律是可以既罰嫖又罰娼。之所以如此,乃是因為此法針對的是資訊或廣告,而非實際的性行為。
[18] 沾著劊子手斬首後之人血的饅頭(傳說可以治病),意謂以他人生命來圖利自己。
[19] 甯應斌,〈簡述當代台灣性/別思路之派別與變化〉(尚未發表)。
[20] 大陸/台灣的想像比較則建構兩個預先設定的整體空洞體制,而非各類龐雜現實的權力操作與自由的具體比較。而大陸/台灣的想像比較則也預先被既定的話語意識形態所決定,例如大陸人民日常生活的自由或缺乏自我管控、缺乏法規管控,則被認為是人民缺乏文明素質、政治管理不現代科學,而不是大陸人民確實享有更多的日常自由。又例如,前面提及的台灣網路對援交關鍵字的管制乃是嚴酷的文字獄,這對比大陸僅僅屏蔽關鍵字的做法,顯然後者在這一點上更為「自由民主」。
引用書目
Berger Peter L. and Thomas Luckmann.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Reality: A Treatise in the Sociology of Knowledge. New York: Penguin, 1966.
Ding, Naifei. “Imagined Concubinage.” Positions: East Asia Cultures Critique 18.2 (2010): 321-349
Ding, Naifei. “Wife-in-Monogamy and ‘The Exaltation of the Concubine’.” Intervention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ostcolonial Studies 9.2 (2007): 219-267.
丁乃非。〈女性主義結:階序初探〉,《性政治入門:台灣性運演講集》,中壢: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2005年,頁231-264。
丁乃非。〈看/不見疊影:家務與性工作的婢妾身影〉,《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48期,2002年,頁135-168。
王伊蕾。〈一夜情 不安全〉,《聯合報》1999年8月17日。
何春蕤,〈為什麼有人要掃黃廢娼 :從研究倡妓到研究反娼〉,《性工作研究》,何春蕤編,中壢: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2003。iii-xiii。
兒少條例監督聯盟(編著)。《台灣NGO立法行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立法與監督過程紀實》。台北:勵馨基金會、終止童妓協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基督教門諾會花蓮善牧中心聯合出版,2002。
林照真。〈日本「援助交際」移植台灣?〉,《中國時報》1999年3月23日。
林照真。〈從台灣辣妹文化看中學女生游離色情與金錢間〉,《中國時報》1999年3月22日。
洪雪雅。〈”援助交際”:談青少年身體商品化之價值觀〉。《諮商與輔導》,230期, 2005年2月,頁48-52。
陸蓉之。〈辣妹當道 豈是女性主義惹的禍?〉,《中國時報》時報論壇,2000年4月30日。
傅柯(Michel Foucault)。《古典時代瘋狂史》,林志明譯。台北:時報出版社,2016。
紫藤、午夜藍(編)。《就是援交:援交男女的故事及社會分析》,香港:Z Publishing Co., 2010。
黑沼克史。《援助交際:中學女生放學後的危險遊戲》,劉滌昭譯。台北:商周,1999年。
甯應斌。〈排斥的公民社會:公民治理與「文化戰爭」〉,譚若梅、古學斌、江紹祺,頁3-26。
甯應斌。《性無須道德:性倫理與性批判》,中壢: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出版,2007。
萬世忠。《援助交際》,台北:禾馬文化,2001。
廖敏如。〈網路情人:遇上愛你卻不見面的〉,《聯合報》,1999年10月30日。
譚若梅、古學斌、江紹祺(編)。《公民身分的再思與打造:華人社會的社會排斥與邊緣性》,香港: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政策研究中心出版,2005。
新聞
〈一夜情 徵得火辣辣:有人貼出色情交易廣告 援交、情婦都奉陪〉,《聯合晚報》1999年11月15日。
〈二名被警查獲的雛妓,雖年僅十四歲〉,《中時晚報》1999年12月31日。
〈外勞性事知多少 援助交際不稀奇〉,《中國時報》,1999年11月19日。
〈色情交易 黑幫問題中輟生新隱憂 女的從事援助交際 男的加入幫派 警方查不勝查〉,《聯合報》,1999年9月13日。
〈西門鬧區淪為少女援助交際大本營〉,《中時晚報》1999年6月19日。
〈東京猛刹“援交”色情風〉《東方早報》,轉載自「國際在線」網站2004年7月8日。http://gb.cri.cn/3821/2004/07/08/143@224415.htm(擷取日期2007年8月8日)
〈青春向「錢」看 辣妹問題多〉《中國時報》社會綜合版,2000年4月27日)
〈國中女生蹺家靠援助交際攢錢父母痛心〉,《中國時報》,1999年11月8日。
〈速食愛情三部曲網路一夜情果真快易通?〉《中時晚報》1999年5月31日。
〈新聞小檔案:援助交際〉,《中時晚報》,1999年6月19日。
〈遏阻「援助交際」罰不罰沒關係?〉,《中國時報》1999年5月27日。
〈網路一夜情 後遺症怵目 求助婦產科 病例五花八門情何以堪〉,《中國時報》2000年4月9日。
〈網路掃黃 全面取締盜版〉,《聯合報》1999年12年30日。
〈網路援助交際 號稱合法有「禮」另類交友配對管道 嚴禁涉及色情與金錢交易〉,《中國時報》,2000年8月3日。
〈網路新人類、上網尋求援助交際〉,《中國時報》,1999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