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形與現身
卡維波(中央大學哲研所教授)

  現形(outing)和現身(come out)是同性戀運動中兩個頗有爭議的策略。

  所謂「現身」或「出匭」1就是同性戀者公開自己的身份。由於處境不同,每個人現身的過程與方式也不盡相同。有人在大眾媒體前現身,有人在朋友同學同事間現身,有人向配偶、子女或父母現身,有人則向意中人現身。當然,去同性戀酒吧等場所也是一種現身;還有和情人在街上親熱,或打扮舉止符合一般人對同性戀的想像,也都可算得上某種程度的現身。

  不論哪一種現身,現身者都是自己自願公開身份的;如果是被同性戀運動團體所揭發,使其同性戀身份曝光,那就不是現身,而是「現形」了。同性戀運動有時會採取「現形」策略來對付一些迫害同性戀的名人,這些公眾人物雖然本身是同性戀,但卻寧為「同奸」,甘願作異性戀體制的幫兇,因此,同性戀運動的團體有時會公開這些名人的同性戀身份,讓她(他)們現形。

  還有些時候,被現形的名人未必做了什麼不利同性戀的壞事,但是因為這些名人沒有利用她(他)們的公眾位置來促進同性戀的利益,所以也成為現形的目標。

  反對「現形」策略的人認為「性」是件私事,每個人都有保持維護其性祕密的權利,即所謂「躲在暗匭中的權利」(closetright),因此不應該強迫現形或給別人現身的壓力。畢竟每個人的處境不同,不能規定大家為了同性戀集體的利益而都(以同樣方式)現身,這是對個人和個人選擇的尊重,這種尊重正是同性戀運動原始的精神─尊重同性戀作為一個個人及其所做的性愛選擇。

  堅持現形策略的人則認為,今天同性戀因為其性偏好而被歧視,因為「性」而影響其工作權與社會地位的攀升,因此不能說性只是個人私事。同性戀運動的目標不是使人永遠都有個見不得人的私人祕密、暗匭,而是使大家都有公開自己的「性」(偏好口味、經驗心情、遭遇歷史等等)而不被歧視或感到羞愧的權利。易言之,同性戀運動爭取的不是「躲在暗匭中的權利」,而是「出匭」的權利、更是拆除暗匭的權利。由於同性戀運動與集體的鬥爭,才使得每個個別的同性戀者活的更自在,所以每個同性戀都有責任去促進運動和集體的利益,促進方式之一就是現身;那些不願現身的同性戀實際上會有鞏固異性戀體制的效果。

  上面關於現形的正反意見似乎都言之有理;但是如果要更深刻的思辯,而不致太快落入以正義化身自居的道德絕對主義,我認為必需把這個問題放到更寬廣的脈絡裏。雖然表面上現形談的對象只是名人,但是因為其背後假設的問題,例如:當集體運動促進了個人利益時,個人有沒有責任去促進集體利益?還是個人有權保持其隱私?這些其實是更廣泛的運動倫理問題。所以「現形」不但和一般非名人的同性戀者的「現身」密切相關,同時也和同性戀有相似處境的邊緣弱勢族群密切相關,特別是那些被同樣的性壓抑制度所迫害,因而同樣有現身問題的愛滋病患、私生子、豪爽女人、被性侵害者、濫交者、賣淫者、變性者、通姦者等等。思考上述這些性多元人士的現身/現形,將幫助我們更細緻具體地注意問題的複雜性,也可能避免簡單化的策略。

  不管怎麼說,現形總是同性戀運動對某些同性戀者所作的揭發;如果有異性戀者去公開同性戀者的身份,那就根本不是現形,而是醜惡無恥的迫害了。

(原載於1996年3月4日《聯合報》副刊)


註腳:

1. 「現身」在臺灣一般叫做「出櫃」,不過在1990年代的《島嶼邊緣》雜誌時期,就採用「出匭」來代替「出櫃」,因為「匭」其實和「櫃」是同義字,匭的意思就是櫃;但是「匭」的音和「軌」相同。因此,使用「出匭」二字還表明「現身」是一個政治動作,是出軌的,是要攪擾異性戀霸權的秩序,而不是要符合「正常規範」。所以,出匭作為現身乃是鬼魅魍魎、妖精魔怪的出籠邪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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