矮化兒童主體、妖魔化跨年齡的戀童癥論述
--評中華民國性教育協會理事、杏陵性諮商王瑞琪
卡維波(中央大學哲研所教授)

  由於小沙彌事件1引發了戀童癥的說法,筆者在八月二日的時論廣場主張「同年齡的性侵害」和「跨年齡的性侵害」一樣都是法律上的罪罰問題,我們不需要另外發明「戀童癥」這種心理病態人格。王瑞琪女士則在八月五日撰文反駁2,強調戀童犯的可惡可憎,描繪兒童被害者的缺乏自主與受傷極深,以喚起大眾對兒童性侵害的重視,或以為可以藉此遏阻犯罪。然而這並不能在學理上證明戀童癥的存在;相反的,若不深入檢視批判這股義憤,可能只會造成道德恐慌下的獵巫運動。

  首先,王文以及一般戀童癥論述都強調兒童被害者的受害深刻與長遠,然而這只是片面的呈現事實,因為不論成人或兒童的被害反應都有因人而異、輕重不一的情況。很多被害者在事情發生時並不以為意,但是在事件爆發後被家人和媒體急切逼問下反而會出現「創傷後壓力徵候群」。有的兒童則是在年紀稍長時才
透過社會化而開始出現心理傷害的跡象。換句話說,性侵害本身並不必然形成特定傷害,社會文化如何看待性侵害更是關鍵:一個不強調婦女貞操的社會自然會使女性被害者的傷害減輕;一個將亂倫視為大逆不道的社會,自然也會使亂倫被害者的傷害加深。這也是為什麼近年來很多人開始強調性侵害就只是一種暴力犯罪,而不要在「性」上面多所著色,以免增加額外的傷害。執意強調「受害嚴重是常態」,反而會深化那些淡視性侵害的「受害者」。

  王文還強調兒童的不能自主與弱勢,以說明跨年齡(跨世代)性侵害的特殊性。但是自主薄弱的群體除了兒童外,還有身心障礙者、病人、囚徒、老人、土著民族等,在法律上,人們可以對這些弱勢族群承受的性侵害作不同量刑的考慮,但是不必因此而對應地發明各種病態性心理,更不必因為要證明罪行的惡劣而
堅持矮化受害主體
(正如同防暴論述常常過度描述被害女性的清純以追訴加害者。)
 
   戀童癥論述強調兒童的被害角色與不能自主,這當然無助於兒童的自我壯大與自立自主。而這其實源自戀童論述的兩大基本缺陷─第一,「幼少不分」的戀童定義:把幼童與青少年混為一談;例如:把5歲和15歲都視為兒童性侵害的對象,但是兩者的自主能力是有差異的,我們不能抹煞某些「兒童」(青少年)已經擁有的自主能力。戀童論述往往先天地假設年幼者是被動的受騙受害者,然而現實世界中年幼者也可能是主動追求者(例如臺灣新聞報導某11歲女生追求15歲男生並發生性關係3)。第二,目前戀童論述的另一缺陷則是「男女不分」。我們知道,男女在性文化中所處位置不同─男方經常是進取的、拚命想尋求性機會,女方則是保守的、提防自己受到傷害。在這種性文化中,少男的性愛對少年很少形成傷害,反而是壯大其自我、形成男性氣概、確定本身性向的行為4。換句話說,少男並不是性的受害者、而是自主培力者。近年來由於性別平等改變了性文化,加上性權女性主義對女性情慾的培力論述影響下,許多女人在性活動中也不再處於受害的位置,也能像男人一樣把性當作壯大自我、豐富人生的經驗。很多不同於傳統性文化心態的少女均能在性活動中肯定自我,但卻遭到法律與婦幼團體的無情打壓與羞辱。總之,目前的戀童論述與法律都沒能考慮到男女的性別差異,以及女性之間(性活躍者與性保守者)的性差異,把所有未成年人都假想成性的受害者與不能自主者。

  此外,過去社會的「兒童」很早便可以和成人一樣參與公共生活、有自主權、並且開始性生活,我們今天也應該朝著培養兒童及早取得這種能力的目標前進,以避免越來越嚴重的青少年或代溝問題。我們重視兒童性侵害之目的,應當著眼於如何讓兒童及早取得和成人一樣平等的權力和對待。畢竟,壯大兒童的自主能力才是兒童抵抗成人各種宰制(包括性侵害)的基本力量來源。

  在今日戀童癥論述下,原本只是一種跨年齡性行為或者是犯法的侵害,現在卻變成一個人種、一個認同(王文甚至說他們「不能自拔的只被兒童所吸引」);這麼一來,只要有戀童的幻想或偏好戀童的影像都成了病態罪犯的徵候,所有的戀童者都被妖魔化。然而,把偏好跨年齡或跨代的性幻想也劃入病態範疇殊不合理,例如,強姦幻想與強姦色情影像是很多男女的喜愛,但是這些男女並不會因而都實踐強姦,人們也不認為強姦幻想與影像就等於強姦罪犯的徵候,或認為強姦罪可以被寬宥。總之,發明「戀童癥」就像發明「強姦癥」一樣,並不能遏阻強姦犯罪。

原載於2000年8月8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後記

  王瑞琪文章對本人文章的「反駁」,在我看來都是不甚相關的論點,我在上面也已經以間接的方式回應了。但是其「反駁」與其是說理,毋寧是訴諸大眾的恐慌與義憤情緒,深層假設的則是訴諸一個「純真無性慾、脆弱需呵護、不自主獨立」的兒童觀,這是源自19世紀西方中產階級所塑造出來的兒童。而所謂戀童
癥,從歷史眼光來看,其所指涉的行為在過去很多都是社會可以接受的常態。這些過去被容忍的行為,因為社會變化,今日是被視作偏差的。但是為什麼這些偏差行為的人就因此被建構為「戀童癥患者」呢?一個35歲和13歲的人發生性關係(例如美國女老師瑪麗凱.拉度諾Mary Kay Letourneau與她的男學生),不論是否強迫,在今天都被視為兒童性侵害,而且35歲者還被視為「戀童癥」。但是十年後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年齡降低為12歲,那是否表示這位35歲者的「戀童癥」就不藥而癒了呢?

  王文說兒童性侵害很特殊,和別的性侵害不同,乃是因為兒童很脆弱與不能自主;但是這個「特殊性」的說法忽略了許多其他群體(如身心障礙等)可能同樣脆弱與不能自主,強調兒童不能自主也忽略了性侵害的個案中受害者本身常常有很大的差異性。王文否認戀童(跨年齡或跨世代的喜愛兒童)是一種普遍心理,認為父母的愛戀子女不是源自這種心理,因為父母不會和子女性交。這個反駁也站不住腳。因為戀童作為一種普遍心理(而且是愛恨交織),只有在光譜的一端才會有和兒童性交的自覺慾望,光譜的其他部份是不會有這種自覺的慾望的;故而很多父母不會有和子女性交的慾望。把戀童當作普遍心理可以解釋許多戀童與虐童的社會文化現象,而不必特別預設有一群特別的妖魔,具有獨特的變態心理。

  在戀童癥的陰影下,1991年美國有位母親(Denise Perrigo)在和社工人員閒聊時提到自己在哺乳時會產生快感(其實也是常見的現象),後來卻被當作對孩子進行性侵害,最後還被奪走了監護權。一般父母子女之愛雖然很少會變成與子女性交,但是親子之間有性意味的行為卻是很常見的(如擁抱、親吻、碰觸性感帶、逗弄小雞雞、從衣不蔽體到共浴共枕等),如今在戀童亂倫論述下這些都變成了可疑的互動。

  19世紀的性學傳統同時創造了「同性戀」、「戀物」、「SM愉虐戀」、「戀童」等變態性心理,而且進一步在今日擴展到「外遇癥」、「電腦上癮癥」等為了社會控制而虛構出來的心理癥。其實,如果我們揚棄這個19世紀性學傳統遺留下的「戀童癥」性心理,而把戀童看作一種普遍的、深淺程度不一的性心理,反而有助於將成人與兒童之間的種種慾望暗櫃攤在陽光下討論,戀童的不再禁忌也可以使人們更能理性地與這種慾望共存。例如有段時間網路上有「羅莉控」、「正太控」的討論版,在那裡我們看到戀女童與戀男童的各種文化面貌,不但印證戀童是普遍心理,也顯示當代戀童事物的無所不在,還有戀童的各種心聲。然而在戀童獵巫的氛圍下,婦幼團體的網路監控(抓耙仔/告密者)向官方檢舉,掀起了黃色恐怖,以法律威脅著參與討論者,關閉了這些重要視窗,把這些頗為健康的公共討論予以封殺;在未來,侵害言論自由與人權恐怕不會是非理性的戀童癥論述的唯一惡果。


註腳:

1. 臺北縣汐止三寶沙彌學院二十五名小沙彌,2000年7月指控住持釋智浩,利用睡覺或幫他們洗澡之際,強迫他們口交或肛交,臺灣高等法院於2007年7月26日更一審宣判,釋智浩十一年半徒刑,被告表示將上訴到底。

2. 王瑞琪(中華民國性教育協會理事、杏陵性諮商治療中心臨床心理師)於2000年8月5日,《中國時報》,刊出〈戀童慾 並非普通性心理〉。香港性教育家吳敏倫教授對此文也有隨筆回應,可參見國際邊緣網站。

3. 〈小五女追俏男,嘿咻兩年告性侵〉《聯合報》A12版,2007年8月2日。

4. 歷來在各種文學小說或自述著作中,少男的性冒險都是正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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