緋聞不必辭職:媒體、私事、工作平等法
卡維波(中央大學哲研所教授)
2005年的臺灣有兩位電視主播傳出涉及婚外情的緋聞。由於媒體大幅報導,引起了一些反彈與批評,批評的重點不外乎認為此事乃屬私領域範圍,而且主播非重要人物,媒體大幅報導無重大公共利益的私人行為等於是浪費媒體資源。
上述對八卦媒體的批判有其進步性,但是也有盲點,值得我們深入探討。首先,上述的媒體批評假定了在真正的公共人物與一般市井小民之間有著清楚界限,可以判定誰有報導價值。但是實際上這條界限不僅存在著灰色地帶,也會受到性道德風氣的影響。
例如,近年來有不少「受人尊敬」行業的法官、教師、醫生的緋聞也被聳動報導,這些人並非公眾人物,大多數名不見經傳,最多也只是「小有名氣」,卻因為他們是「可成為公眾的表率人物」,結果其緋聞也被媒體大幅報導。顯然,劃分公私人物的界限,涉及了性道德風氣對社會菁英的社會控制程度:社會風氣趨於保守時,很多被視為「表率人物」者也都會被當作需要受到公眾檢驗的對象。
更深入的說,我們現在處於一個「分眾」的時代,有些人在其專門領域中為圈內人所熟知,但是該領域之外的人卻完全陌生;這些人不像高官或藝人那樣家喻戶曉,但因為在圈內小有名氣,也不算市井小民。換句話說,這些人雖然不是「全民公共人物」,但是卻是「圈內公共人物」,屬於社會菁英。正如上述,這些社會菁英的緋聞是否會被報導,和性道德風氣的開放與保守直接相關;社會風氣保守時,會對菁英採取較嚴格的社會控制,報導緋聞就成為社會控制的手段,因為一經主流媒體報導其緋聞後,圈內菁英就成為公共人物而遭到嚴厲檢驗,甚至身敗名裂。但是緋聞之所以會被等於醜聞,除了媒體報導的角度外,也有可能是因為保守性道德壟斷了媒體與公共論壇。例如,某名人被揭露為同性戀,若發生在回教國家,可能就是醜聞;但是若發生國家的媒體與公共論壇已經長期對同性戀有一些平衡處理,那麼發生緋聞未必就等於醜聞。
由此可見,私領域內若仍然存在著性的不平等與歧視─也就是不分青紅皁白地將某些性實踐(例如通姦、劈腿、外遇)一律污名或甚至妖魔化─那麼私領域裡所壓制的情感能量總是會尋找公開宣洩的出口,也就很容易被各種利益與權力所利用,反而形成炒作聳動的氛圍,造成浪費公共資源或甚至威脅社會自由:2005年臺灣這兩位因緋聞而先後辭職的主播正說明瞭這一點,畢竟,為何主播通姦就必須辭職?既然這類事件屬於私領域,那麼何以經常看到機關單位或其主管面臨必須辭退其緋聞員工的壓力1?
臺灣現在已經有了兩性平等工作法,也就是不能因為性別歧視與性偏好歧視而阻礙平等就業,雖然保守人士企圖限縮這個法律的運用,但是這個法律的真正精神應該是:人不應該因為其無害他人的性行為與性別表現而在工作上遭到不平等的待遇。這個精神是和「宗教信仰、政黨、族群......的平等(就業)權利」是一致的,也就是人不應該因為其宗教信仰、所屬政黨、族群、性道德觀念(或性行為)......而在受教育、就業、從政、居住、生活等等方面遭受歧視待遇。換句話說,人不能因為其私生活中的性行為或性觀念而遭到性歧視,不應該因為性歧視而無法平等就業、或被辭退工作等。
在目前,跨性別者往往會因為性歧視而無法就業或平等工作。而很多臺灣的大企業則禁止婚外情2;不過因為員工婚外情而辭退員工的做法,曾被臺灣的法院認為是不當干預員工的私生活,那個案例的法官根據最高法院1993年臺上字第1786號判決見解,認為僱主不得支配勞工的私生活,亦不得以勞工私生活不當為
由,作為解僱或懲處勞工的理由3。從這個判例來看,我們應該更明確地將禁止性歧視的精神落實到平等工作法中,以防止越來越頻繁的八卦媒體聳動報導對工作職位所造成的壓力。
總之,我們不能一面批評媒體,說私領域的私事無報導價值、浪費媒體資源,又一面要求在緋聞曝光後,當事人要為其私德負起公共責任(辭職、下臺或道歉);這是自相矛盾的。因為私事與私德就是與公共事務無關的,那麼為什麼在曝光後需要向公眾表態交代呢?若我們譴責媒體報導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事,那麼我們也絕不應該要求當事人為其私事負責,反而應該捍衛當事人的權益。
我曾在其他文章中顯示八卦報導並非毫無價值;與其壓制八卦,不如改變私領域的保守道德風氣,使八卦報導沒有殺傷力。民間團體主張使用廣告抵制的方式來壓制媒體報導性事,這很可能會被保守力量利用而威脅到新聞自由。不如在這類事件中力挺當事人,堅持其公共職位與能力不應受其私人敗德事件的影響,
並且要求媒體做到性道德觀唸的平衡處理,不可只採用保守立場報導,才是解決這類緋聞報導狂潮的長遠之道。
原載於2005年4月9日《蘋果日報》
註腳:
1. 2007年有位已婚的衛生署疾管局第四分局副局長,與昔日女下屬偷情,被女方丈夫指控,竟然登上了報紙頭版頭條。這個佔據整版的新聞報導說,某立委不但要當事人下臺,還要疾管局長也下臺;另位立委則信口開河說:「身為公務員爆發不倫戀,已經無法為民服務公務」;也有學者專家表示通姦除罪化是世界潮流,不應該在行政法規中懲處婚外情,但是應該給予某些處分。疾管局長郭旭崧倒是頗有擔當,認為此事乃屬私事,與公務無關,不會處分。人事行政局則表示,婚外情一般都是由各機關主管視情節輕重處理(作者按:可是「情節輕重」會和媒體曝光以及主管個人好惡有關)。參見〈疾管局高官與女下屬偷情〉,《蘋果日報》,2007年5月28日。
2. 〈婚外情,在大型企業格殺勿論〉《聯合報》2001年10月17日。〈大型企業畸戀,「行為不檢」,格殺勿論!〉 《東森新聞網》2001年10月17日。
3. 〈辦公室畸戀遭解僱 襄理打贏官司〉《聯合報》2001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