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婚外情不是錯事?
卡維波(中央大學哲研所教授)

讓我先從一個故事講起,有位不丹國排行第幾的王子結識了一位女模特兒,雙方論及婚嫁,但是有人爆料說女模特兒已非處女。由於女模沒有跟王子坦白這件事情,引起兩人暫時的關係緊張。經過一星期,王子表示仍然希望迎娶女模特兒,從而引發更大的風暴。因為在不丹,社會大眾對婚姻的認知是,女人完整地屬於男人、屬於家庭,這意味著女人應該在身體方面完整地屬於丈夫,也就是婚前應該保持處女之身、不應該有婚前性行為。如果有婚前性行為的人,只能同居或乾脆不結婚,否則破壞了大眾所公認的婚姻的意義,也就是婚姻意味著婚前忠貞。而皇家的婚姻更應該為民表率,皇室婚姻若容許婚前性行為,等於向公眾示範婚姻意義的改變。此外,不丹民眾也認為非處女或婚前性行為代表了不道德行為,女模特兒的失去貞操等於從事了不道德行為,婚後成為王妃的女模特兒不應該有這種不道德行為。王子若執意迎娶女模特兒,女模特兒應該放棄王妃身份,也就是皇室也應
該罷黜王子的身份。

這個故事其實講的也不是不丹王國的事情,我們臺灣社會從前也對婚前性行為有類似的觀念。事實上幾乎世界各國都有過類似的觀念。例如1959年美國加州州政府的色情文學次級委員會就在其初始報告中說:

我們國家仍然有下列原則,認為婚前性行為與婚外性行為是不好的事情,我們反對任何激發、誘使、美化這些行為的東西(1)

由此可見反對婚前性行為(並且與婚外性行為相提並論)是相當普遍的。我現在想從上面這個虛構的不丹王子故事,提出幾個問題來一一回答。

第一、婚前性行為是否就等於不道德行為?活在神聖婚姻的神話裡面的人,可能沒經過大腦就會膝蓋反射地、不分青紅皁白地認定,婚前性行為必然就是有問題的不道德行為。其實一個人有過婚前性行為,可能是遭人性侵害,可能是從事性工作,可能是與男友兩情相悅,可能是尋求一夜情,可能是為了報答恩惠,可能是為了孝順,等等各種各樣的可能,各種各樣的情境,沒搞清楚以前,就全盤認定婚前性行為一定是不道德的,就是愚蠢盲目。

第二、如果不向配偶坦白婚前性行為,是否就是不道德?說謊很多時候是不道德的,但是也有很多時候,並非不道德。向納粹說謊家中沒有窩藏猶太人,就並非不道德。為了婚姻生活的和諧而對婚前性行為說謊,是否不道德,可能還要看當事人兩造的想法與處境,這不是外人能夠輕易判斷的。

第三、如果夫妻不介意婚前性行為,那麼這究竟是他們的私事,還是大家都應該關心的公事?雖然社會大眾都公認婚姻的意義就是包括婚前沒有性行為,但是如果有一對夫妻容忍婚前性行為,因而和社會大眾對婚姻的主流看法不同,是否因此他們一開始就不應該結婚呢?還是說,一樣米養百樣人,對有些人而言,婚姻就是可以和婚前性行為相容的,因此社會的婚姻觀其實是多元的,並不是所有人對婚姻都持同一看法,因此我們不應該要求所有人對婚姻的意義都持同樣看法。換句話說,婚姻應不應該包括婚前性行為,那就看婚姻中的當事人兩造自己去協商、自己去設想或決定。外人不應該強迫這兩個人去接受別人對婚姻的看法。

第四、如果婚姻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意義,婚姻可以和婚前性行為相容,而且也沒什麼不道德,只要當事人兩造都心甘情願的接受,那麼即使是公眾人物出現婚前性行為,這反而是教育大眾的良好機會,讓社會大眾能明白社會中婚姻的多元事實。更不應該因此而懲罰公眾人物。

以上關於婚前性行為的說法,當然也同樣適用於婚後的婚外性行為。現在社會大眾雖然已經不再相信,婚姻的意義必須包括婚前忠貞,但是卻仍相信婚姻的意義必須包括婚後忠貞。可是我們必須認識到,還有很多人並不認為婚姻必然意味著婚後的忠貞,換句話說,他們認為婚後還是可以和其他人有性行為的。這些對婚姻持不同看法的人,當然也是有權利結婚的,而且用他們的婚後性行為來創造不同的婚姻的意義。我們現在再回顧一下上面四個問題,只是用婚後或婚外取代婚前,我們發現答案當然是一樣的。

第一、婚後的婚外性行為是否就代表不道德?我前面已經說過了,只有膝蓋反應的人才會這樣認為。畢竟從事婚後性行為的原因很多,我們不能不分青紅皁白而一概認為所有婚後性行為都是不道德的。每一個案例都不同,而且可能都是很複雜的。此外,目前臺灣的法律認定通姦是告訴乃論,這表示法律至少認可了婚外性行為的有無過錯,乃是由配偶來判斷的,只有配偶才能決定對方是否應該被懲罰。在配偶同意或容忍通姦的情況下,通姦並沒有罪。我認為這表示了只有當事人才能決定婚外性行為的是非曲直,外人是難以判斷的,所以通姦不是公訴罪。當然,如果按照我這裡所講的精神,通姦是應該除罪化的。

第二、如果不向配偶坦承婚後性行為,是否就是不道德?這個問題的答案,也是和上面一樣,必須對當事人的生活處境、行為動機、說謊後果等等加以分析,至少需要一個清官才能斷定,而不是倉促認為說謊一定是錯的。

第三、如果夫妻當事人兩造不介意婚後性行為或婚外性行為,沒有向法院提出通姦的告訴,沒有出面向公眾舉發對方的不忠實,反而容許婚後性行為,那麼外人是否應該要對這件事說長道短、多管閒事呢?很顯然,外人並沒有立場去把自己對婚姻的要求,強迫加在別人身上。夫妻應該可以自己協商他們是否要保持婚後忠貞,這是他們的私事。

第四、如果公眾人物的夫妻對於婚姻的看法是不必包括婚後忠貞,可以有婚外性行為,那麼當公眾人物的私事曝光後,由於公眾人物並沒有做錯任何事,當然不必受到什麼懲罰。相反的,我們應該看到,從歷史上來看,婚姻的意義一直在變化和演進之中,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到自由婚配,從至死方休到兩願離婚;過去的婚姻確實要求至少是女方的婚前的忠貞,這個要求也許在世界其他地方仍然存在,但是在很多地方已經漸漸消失,這表示人們對於婚姻的看法已經趨向多元。我們有幸生長在一個多元價值的時代中,對於婚姻是否也應該包括婚後忠貞,我們有不同的看法與價值觀念,這些看法與觀念應該趨向自由競爭,而不是任意打壓。公眾人物的婚外性行為,不過是反映了婚外性行為也存在於一般民眾而已,所以公眾人物的婚外性行為,不需要被特別注目,所引起的媒體效果也能促進社會的多元化,讓不同民眾有更多機會瞭解別人的生活處境與感情性愛世界,對人性與社會變化有更多體認,以一種成熟而非簡單化的態度面對。

(本文為2006年4月29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主辦之〈從城仲謀大法官緋聞案:尋找性/別、媒體、司法改革的積極面向〉座談會發言)


註腳:

1. Eberhard and Phyllis Kronhausen, Pornography and the Law (New York: Ballantine Books, 1964, revised edition), pp. 1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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