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權團體站出來 為小雨撐腰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包括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台灣性別人權協會、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等24個性權團體於7日發布聲明表示,日前發生在台鐵車廂的群交事件不應被輿論未審先判,也呼籲社會不應再誣衊女當事人小雨。

群交派對 並非病態

檢視「台鐵公共性事件」,本質上只是一件俗稱群交的多人性愛派對,在台灣並不違法。由於台灣並沒有中國大陸的「聚眾淫亂罪」,在原則上尊重性自主,且正視性道德的多元。

儘 管有些人對群交不以為然,然而群交從原始社會至今都存在,有時屬於宗教儀式行為,也見諸於文學藝術典籍,甚至動物也有群交現象。在文明社會的多夫或多妻制 中,群交基本上是制度內未明言的默許行為,加拿大法院更在2005年明文不禁止群交俱樂部的公開存在。性權團體表示,群交是人類多樣性行為的一種,不能等 同於病態或道德偏差行為。

性權團體也進一步分析,台鐵公共性事件可能違法之處,在於是否涉及「公然猥褻」。不過眾所周知,此一車廂聚會始終 保持私密狀態,將外人隔離,連列車長也不得其門而入,沒有外人得以觀看,也沒有任何影像擴散。火車雖然是大眾運輸工具、公共場所,然而公共場所內當然也存 在隱私空間與權利,例如火車內的廁所,或者公共場所婦女的裙底,都不容他人任意偷窺侵犯。不論如何,本事件是否涉及「公然猥褻」,尚有待法院的最終決定。

媒體亂報 誤導大眾

不 幸的是,本事件因為女性當事人小雨17歲而被模糊焦點,脫離了事件的本質。性權團體表示,社會對於火車上的集體性派對的道德譴責,都被轉嫁到「未成年」的 性禁忌。然而,此事件的當事人是否事先知情小雨未滿18歲都還有待調查,媒體聳動嚴厲的聲調卻已經製造出極為不利當事人的大眾印象。

性權團 體指出,更重要的是,刑法規範的是與16歲以下者發生性行為為有罪,由於小雨已滿16歲,又是自願參與,並無脅迫,即使未滿18歲也並不構成犯罪;但媒體 卻進一步推定此案涉及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不斷報導當事人可能面臨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的刑期,不但意在威嚇,更誤導大眾認知,是嚴重的未 審先判。

未審先判 民粹義憤

性權團體表示,台鐵火車性愛派對是否涉及公然猥褻以及性交易,都還有待調查與釐清;但媒體和保守言論卻以嚴厲譴責,鼓動民粹義憤,散播「此一公共性事件乃是罪大惡極、嚴重違法」的輿論。這種撲天蓋地的氛圍,極可能使當事人喪失公平調查、公平審判的機會。

此外,有些平面媒體與電視談話性節目,以自身的性道德觀,對諸多當事人的人格進行各種誣衊診斷,不利於社會寬容多元開放的氣氛。

性 權團體指出,過去社會多數人習以為常的性道德觀念,例如婚前性行為、未婚生子等,於今都已產生變化。社會應該本著謙虛心態,聆聽少數的聲音,給予理性辯論 不同立場的空間。而小雨因親身實踐性自主,就被誣為有從事性交易之虞而急速安置,更凸顯了兒少惡法不審即判的粗橫暴力,使所有青少女的合意性行為都陷於被 監禁的人權威脅,對當代女性爭取的情慾自主更是嚴重的挫折。

性道德觀 未見進步

事件發展至此,原本參與者知情合意並理性 共築的私密活動,已經被惡意的爆料妖魔化,也使得所有當事人飽受司法檢警壓力與親情愛情的痛苦責備,有心人士更踩在他們的傷口上意圖趁此緊縮全民的網路言 論空間,性權團體呼籲社會,停止未審先判,停止人格污蔑,停止安置小雨,回歸事件本質,展開理性對話。這樣才能給公民一個公平審判的機會。

共 同聲明團體包括台灣社會研究季刊、中華民國文化研究學會、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台灣社會研究學會、台灣性別人權協會、台灣TG蝶園、花魁藝色館、台灣同 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跨性別權益行動會、All My GAY!!、8029235反惡法聯盟、兒少法29條受害者家族、桃社、皮繩愉虐邦、水男孩同志游泳社、台灣同志遊行聯盟、高中生制服聯盟、台灣青少年性 別文教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青年樂生聯盟、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中華民國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等。

 

原文出處: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16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