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2國中生76次 判6年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2011/04/13 自由時報】

男子陳明福被控涉嫌性侵2名國中男生共76次,其中並多次玩3P,被高雄地院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共判處有期徒刑100年,合併執行刑為6年。

判決書指出,97年9月間,被告陳明福(33歲)在台中宜昌路某網咖,認識2名未滿16歲和14歲的國中男生,帶往飯店、旅館等處,涉嫌發生多次性關係,並多次玩3P。

隔年1月30日起,至4月14日止,陳嫌以提供食宿、金錢等為由,誘騙2人脫離家庭,3人共騎機車南下高雄租屋後,均由陳嫌外出打零工賺取生活費,期間並載2男到飯店、旅社性侵,總共得逞76次。

原文出處: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apr/13/today-so4-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