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訊-中國網 china.com.cn/info 時間: 2010-04-04 責任編輯: 香頌
近些年,法國社會結婚人少,離婚卻多,“未婚同居”逐成社會潮流。針對這一社會現象,法國政府1999年底設立“同居”機制,以為適當保護同居人群的權益,專門制定一項特殊法律,叫做“同居協議”。
此項“同居協議”,不像結婚那樣文牘繁複具有強制性,而是在給當事人類似于婚姻保障的同時,維護公民個人權利,它又與婚姻不同,兩者主要區別在於:
1、年齡,“同居協議”當事人與婚姻當事人一樣,均需年滿十八歲。
2、性別:“同居協議”當事人可以是異性,也可以是同性。婚姻當事人則必須是異性。
3、忠誠:“同居協議”當事人未明確要對另一方有忠誠的義務;而婚姻則規定雙方必須忠誠。
4、物質:“同居協議”當事人在物質上只有互相幫助的義務;而婚姻當事人在除此之外,具有互相救濟的義務。
5、債務:這點“同居協議”當事人與婚姻當事人基本相同:當事人為維持一般生活需要所産生的債務,屬共同債務。一方欠債,另一方也有償付的義務。奢侈品除外。
6、財産:“同居協議”當事人財産添置和分配自行約定;婚姻當事人則有明確的家庭財産制度。
7、遺産:“同居協議”當事人無遺産法律保護,如果一方不幸去世,另一方想要獲得一些遺産,必須有遺囑為證;婚姻當事人未亡人對亡者的遺産則有四分之一的繼承權。
8、子女:“同居協議”當事人合同期間所生的子女稱“非婚生子女”;婚姻當事人所生的子女稱
“婚生子女”,(“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稱呼不含任何歧視性,兩者在法國有
同樣地位和權益—作者注)
9、登記:“同居協議”當事人登記機構是法院;婚姻當事人登記機構是市政府。
10、解約:“同居協議”當事人無論是雙方或單方提出解除契約,不存在法律干預和法官審查,只履行申報手續即可; 婚姻當事人則必須通過法院進行一定干預,以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
此外,“同居協議”當事人與婚姻當事人享有基本相同的納稅以及社會或醫療保險款項。可不要小看這些權益,它是以前除夫妻外,普通同居者根本無權享受的“大好事”,要知道在高稅收的法國,它的意義與人們生活品質息息相關。以前,同性戀幾乎被法律保護排除在外的一群特殊者,該項法律特別對同性戀群體無疑充滿人文關懷。此項條例出臺,使法國當今社會許多不願結婚但又希望生活相對穩定的人們可以享受大致與夫妻一樣的權益,卻又比婚姻更少束縛;可以説,該協議行使順應時便,一定程度上起到社會穩定的作用。
“同居協議”至今已經實施十一年,效果怎麼樣呢?根據法國人口研究所的統計數字,簽署“同居協議”者百分之九十以上為異性,可喜的是很多伴侶通過簽訂“同居合同”,最終一步步走進婚姻殿堂,建立起穩定的家庭。這與當初“同居協議”剛剛出臺時,很多人認為新機制的出現會扼殺婚姻,産生社會波動的形相反。以至於現在,法國有人把“同居合同”稱為“試婚合同”,儘管有人還對“同居協議”持有異議,認為與傳統相悖,草率不嚴肅,顯然它正在被人們普遍認可。
總的來説,法國社會世紀情況是離婚率高、結婚率低,“同居合同”的策劃與實施,不失為一項疏解社會問題的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