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媒體報載︰一對情侶同居,同居時由一方每月固定支付生活費給另一方,後來該情侶協議分手如主動提分手之一方,是否需支付另一方生活費或精神補償條件,這樣合理嗎?
問題解析:我國民法對於給付贍養費規定相當嚴格,是以登記結婚之夫妻為前提,當他們要結束婚姻關係時,首先必須是經過法院判決離婚,再來就是兩人離婚後,一方因此不能維持最基本的生活開銷,或本身沒有工作能力無法繼續維持生活,法院才有可能判另一方給付贍養費及精神慰撫金。所謂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以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不能維持生活而陷於生活困難為已足,而非以其有謀生能力為衡量之唯一標準。
法院對於不能維持基本生活,或沒工作能力的認定標準相當嚴格,即使有些婦女因走入家庭多年沒有工作經驗,離婚後面臨二度就業困難,法官有時也僅會判男方只須給付一、二年的贍養費。精神慰撫金,按以人格權或身分法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身分法益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
故同居的情侶面臨分手,除雙方有契約規範(例如:雙方之前曾以書面約定給付贍養費,法院再根據此契約書酌定金額),原則上另一方所要求給付生活費即是法律上所規定之贍養費,而對造一方是可以拒絕給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