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軌國際 涉外民事法增修

2010/05/03

【記者楊毅/台北報導】立法院上周五(30日)三讀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案」,大幅提升民眾涉外關係權益。修正案增訂「涉外商事」準據法,以因應國際經貿環境。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審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案」,並於上周五院會中完成三讀程序,修正後條文合計為63條,共分為8章,變動幅度甚鉅。

司法院表示,該法自民國42年6月6日施行後,至今未曾修正,但其間國際環境、社會結構、經濟發展及相關學理等,均有所轉變,因此提出修正案,以盼符合時宜。

司法院指出,修正案增訂「涉外商事」的準據法,例如:增訂商品製造人責任、不公平競爭及限制競爭而生的債、載貨證券、指示證券或無記名證券之法律行為、集中保管的有價證券權利變動等相關法規,以因應經濟型態及國際法制變遷。

此外,有關「涉外婚姻」方面,由於現行民法採「登記婚主義」,當我國國民與外國人在我國結婚,依現行法規定,必須依照我國民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始發生結婚效力,倘若一方不辦理結婚登記,即不生效力,對於我國國民權益之保障不免欠周;而依修正後規定,這種涉外婚姻之方式,只要符合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規定之方式,均為有效,不須辦理結婚登記,較能保障我國國民權益。

修正案也加入保護子女權益的條文,關於子女之身分,由現行法規定以「出生時其母之夫之本國法」,改為適用「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以滿足子女之婚生要件,而涉及保護未成年人的親權、扶養等涉外法律關係的準據法,則改採子女及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

由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範圍廣泛,修正案提高法律適用的明確度及合理性,例如:增訂人之權利能力、外國法人在內國之分支機構、代理權授與行為相關法律關係、債務承擔、第三人或共同債務人之求償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債之消滅、智慧財產權、婚約之成立、非婚生子女之準正、遺囑訂立及撤回方式等相關法規。

【2010-05-03/經濟日報/A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