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誰的錯〉 非婚生子女 想要認爸爸……

2009-1-6

文/臧家宜

身為非婚生子女,社會及法律鮮少給他們一個公道。若是父親生前未做好領養手續,眾多的非婚生子女更得透過漫長的司法,才能取得自己應有的權益……。

溫世仁與小妤(中間)母女的合照。(廖小姐提供)

依2006年台灣統計,出生的嬰兒中,非婚生就佔了4.2%,而且逐年上揚。身為非婚生子女,這種宿命非自己之所願,錯不在本身,社會及法律卻鮮少給他們一個公道。若是父親生前未做好領養手續,眾多的非婚生子女更得透過漫長的司法,才能取得自己應有的權益,雖無奈,卻是必然。

經營之神王永慶日前去世,社會驚訝的發現,王永慶冒出四房太太,還遺有三個非婚生子女一脈,換句話說,經營之神的12個小孩,全都是「非婚生」!羅家一脈的三名字女,來不及在王永慶生前辦領養、認祖歸宗的程序,就得靠法律來替自己爭權益。

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視同婚生子女,無需認領,所以非婚生子女提起之「認領之訴」或「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其對象皆為生父。但是,「認領之訴」的提起,限於生父仍在世時(院字第1125號解釋),若生父已經死亡者,則僅能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

由於這類型的訴訟涉及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關係到婚生子女與合法配偶之權利,所以法院不能僅由生父承認或者否認即行判決,必須應依其職權調查或斟酌當事人兩造所未提出之證據。

廖小姐年輕時與溫世仁的合照。(廖小姐提供)

因此,要如何證明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確實具有真實血統之聯絡關係?只有透過DNA鑑定一途。如果生父在世,父親與小孩一同鑑定即可得知結果,若是生父死了留有檢體還好辦,沒有檢體的只好找手足或是隔代的祖孫一同鑑定,才能準確得知結果。而台灣為了採集檢體做鑑定,在民國88年訂立「去氧核糖核酸(DNA)採樣條例」,將使用範圍納入親子鑑定,讓做親子鑑定有法源的依據。

國內外,非婚生子女鑑定親子關係案例

●1990年,巴西首富佩雷拉因癌症去世,去世前,醫師從他身上取出了一公升的血液,做為非婚生子女比對之用,幸好這位醫師有先見之明,取得的檢體夠多,因為聞風而來的私生子竟然高達100位!最後,經過與佩雷拉的檢體直接比對,證明其中的35人是佩雷拉所出,因此通通能獲得遺產繼承權。

●國際快遞公司DHL老闆Hillviom死於空難,沒有留下檢體,他散居全球的4位情婦,分別攜子到美國爭取遺產。Hillviom親屬拒絕提供檢體,鑑識人員只好讓4位情婦的子女一起比對DNA,最後確認其中3位情婦的子女是同一位父親,法官再輔以Hillviom定期到這些地區旅遊的紀錄,判決這3位情婦的子女,每人可分得15億元遺產。

 

●轟動一時的鄧香妹案,由於辜振甫已經往生,辜家也是讓辜振甫元配所出的4個兒女,到刑事警察局採集檢體,而鄧香妹所出的張怡華則是在偵查庭當庭採集檢體,而後再將5人的檢體做比對,最後判定張怡華與辜老並沒有親子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