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戀11歲表妹 判三年二月

記者李曜丞/台中報導 【2004/03/23 聯合報】

卅歲楊姓男子與十一歲的女童有表親關係,二人日久生情,去年發生性關係,被女童母親發現提出告訴,法官查出二人你情我願,因與未滿十四歲的女童發生性關係,台中地方法院昨天判處楊姓男子三年二個月徒刑。

家住台中縣潭子鄉的楊姓男子與十一歲女童,有表親關係,二人年紀雖然相差近廿歲,但因常往來,日久生情,女童常發簡訊給楊姓男子,寫著「老公,想你、愛你,想愛不能在一起,天,哪天才能成全我們」,女童寫給楊姓男子的信中還自稱「永遠愛你,老婆」。

二人的戀情被女童的母親發現後,警告楊姓男子離開女童,楊姓男子雖口頭同意,但與女童暗中交往。女童母親發現女兒與楊姓男子發生三次性關係,報警處理。

楊姓男子承認與女童發生性行為,但辯稱是兩情相悅,法官則認為,與未滿十四歲的女童發生性關係,影響被害人身心成長,因楊案發後未再與女童交往,深具悔意,因此判處三年兩個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