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9/02 民生報】【記者鄭智仁/專題報導】
檳榔西施穿著清涼,站在不同立場觀察,有著不同的解讀;有學者認為,檳榔西施是台灣獨特的文化現象,社福、教育人士則擔心檳榔西施成為輟學生的大本營;但最傷腦筋的卻是司法與警政部門,是否應該取締法辦?標準為何?法界為此爭論不休。
檳榔西施引起爭議之處,就是以身材曼妙女子穿著清涼薄紗作為賣點;但有人認為,以女性身體作為促銷手段,早已是商業運作的邏輯之一,真要取締,應由主管機關建立客觀標準,而不是以職業別來區分。
法務部犯罪問題中心專員謝瑤偉表示,依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七號解釋來看,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的觀念不能一成不變;至於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審判時自應就具體案情來認定。
謝瑤偉說,今年三月一名穿薄紗未穿胸罩的檳榔西施被認定未達猥褻程度,因此獲得不起訴處分;但五月時,卻有多位檢察官同時以妨害風化罪,將穿著三點式透明內衣的檳榔西施提起公訴。
同樣是穿薄紗、內衣的檳榔西施,為何有不一樣的認定標準?謝瑤偉說,獲不起訴的檳榔西施在工作時未穿胸罩,裸露胸部,供不特定人觀賞,檢察官認定,以目前社會對色情之認定,客觀上尚無認定其為猥褻行為之必要;至於後者,則是因其下體性器官之體毛清晰可見,使一般人主觀上足以滿足或刺激性慾,客觀上也足以使他人生羞恥或厭惡之程度,所以遭檢察官提起公訴。
檢察官以「露毛」與否作為起訴標準,使得部分地區警局也隨之起舞,並頒布所謂檳榔西施暴露尺度標準,一概以「露毛」與否來認定;但也有警局訂立嚴苛標準,只要「上衣過短露出肚臍、裙子過短而露出內褲、穿著低胸衣讓貨車司機看得到胸部」等,都構成取締標準;此一做法卻也引來矯枉過正之譏。
但最近台中地院一件判決,檳榔西施被判刑的關鍵卻與「露毛」無關;該女子辯稱,她胸部有肉色胸貼,被警方拍到下體露毛照片,是警方要求蒐證所致;但法官認為,即使該照片為警方強逼所為,但她的行為足以挑逗客人的情慾,就算未故意擺出撩人姿態,客人都可清晰看見其暴露的身體,已達公然猥褻程度,仍依妨害風化罪判處拘役卅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