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8.16 中時晚報 馬瑞君/台中報導
中縣一名檳榔西施,穿著透明薄紗、讓三點若隱若現來招攬顧客的行為,今天被台中地方法院依妨害風化罪判處拘役三十天。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十九歲的林姓女子在大里市一家檳榔攤從事販售檳榔的工作,她於四月中旬時,身上僅著黑色透明薄紗與內褲,三點若隱若現販售檳榔。
這項猥褻行為,被警察當場查獲而移送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這位檳榔西施在庭訊時,辯稱只是穿著暴露,並無公然猥褻的作為。不過,承審法官依據警方所拍攝的照片,認定她有裸露私處的企圖,判處拘役,三十天的役期可以易科罰金。
檳榔西施「三點模糊」 判拘役
2002.08.17 中國時報 馬瑞君/台中報導、黃錦嵐/特稿
十九歲林姓女子賣檳榔時身披黑色透明薄紗,「三點」清楚可見。台中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其行為使人產生色情淫慾聯想,依公然猥褻罪判拘役卅天。
判決書指出,在台中縣大里市財神檳榔攤賣檳榔的林姓女子,為吸引顧客上門,今年四月十三日下午身披黑色透明薄紗,未戴胸罩,僅於乳頭、乳暈部分貼上肉色胸貼,內著黑色透明薄紗三角內褲,雙乳和下體陰毛依稀可見,相隔不到數小時,即被警方查獲。
林女辯稱,雖身著暴露,但沒有公然猥褻的行為。但法官認為,所謂的「猥褻」行為,是指姦淫以外,一切違背善良風俗的色情淫慾行為,在客觀上足以挑逗他人性慾,或滿足他人色情淫慾的想法。
從林女在員警逮捕前後所拍攝的照片看來,其穿著暴露的情形,無論是坐在透明玻璃櫥窗的檳榔攤高腳椅,或是遞送檳榔給往來的顧客,均能使路人或顧客清楚的看見她暴露的身體,容易產生色情淫慾的聯想,其行為已達公然猥褻的程度。
法官考量林女年輕識淺,為謀生活而出此下策,因此依公然猥褻罪判處拘役卅天,得易科罰金。
檳榔西施穿著清涼薄紗,三點若隱若現,台中地院法官認為足以使人產生色情淫慾的聯想,依刑法公然猥褻罪判處拘役卅天。這項判決所判罪刑不重,影響卻很大,可以作為掃蕩檳榔西施的依據,但法官的「聯想論」判決是否妥適,值得商榷。
以犯罪構成要件而言,要成立公然猥褻罪,要件有二:一要有供人觀覽的意圖,二要有公然猥褻的行為,缺一不可。使人產生色情淫慾聯想,並非必要條件。
由前述兩項要件觀之,公然猥褻罪名的成立關鍵,在於有性挑逗意味的猥褻動作。一個少女只是穿著薄紗,若隱若現裸露私處,足以使人產生色情淫慾的聯想,沒有扭腰擺臀的性挑逗猥褻動作,在法律上,恐怕不能認定是公然猥褻行為。
刑法公然猥褻罪雖然不能規範檳榔西施的清涼暴露妝扮,但也不是無法可罰,例如,當檳榔西施的妝扮已經清涼到放蕩程度時,警方可以引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予以勸阻,勸阻不聽,再裁罰六千元以下罰鍰。
刑法的公然猥褻罪,是相當嚴重妨害風化的犯行,類似林姓檳榔西施的暴露案件,依常識判斷,說是公然猥褻,並不為過。但是,刑罰有其要件明文限制,輕重應得宜,不宜依常識率然認定,動輒以刑罰加之。否則,今日法官固然僅輕判拘役,明天就可能有法官重判徒刑。法網太密的結果,性感與猥褻不分,行政罰鍰與刑事罰混淆,一律刑罰伺候,終非法治國家的正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