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天下學術,無粗不破,唯細不破。現在主流性/別話語關於性騷擾的說法不但將職場性騷擾和公交上摸一把相提並論,而且像調情失敗、不受歡迎的搭訕等、髒話、性虐演示、性遊戲胡鬧等都被標籤為性騷擾,變成性騷擾極為廣泛地涵蓋人際關係中的摩擦(肉體摩擦與心理摩擦);而且在性/別主流話語中,性騷擾、強姦、受害、未成年等等都是一刀切論述的粗糙,沒有直面更複雜擺盪反覆的多面性。階級面向以及與之相關連的(反現代)傳統性,這都是在主流進步話語中欠缺的。
中國大陸的性/別思考雖然沿襲台灣與西方的套路,但是也逐漸出現了超越的思考角度,源自無法不直面的複雜現實、過去大陸政治動員與運動的正反教訓、反殖與革命傳統。從過去二十年到現在,雖然台灣仍扮演著將西方主流性/別教條(以國際普世價值之名)輸出到大陸的買辦角色,以傳教士的文明開化啟蒙姿態,控訴落後專制野蠻的東方,但是這個情況未來將有所改變。
面对性骚扰,不必勇敢,也不必举报
据台湾2017年7月25日的联合报报道,台湾新北“社会局”表示,追问人“隐私”、挤眉弄眼,都算是性骚扰。这说明,台湾性骚扰防治的发展,看似严峻,实则已然走火入魔——为呼唤形式上的“正义”,高度规制人际互动中的微妙复杂,将公民间原本可以通过私下解决的摩擦、矛盾一味上升到国家权力的强制介入。这并非偶然,而与这些年来台湾反性骚扰话语逻辑有着必然联系。中国大陆近年来亦循着这条“严打”路线,要求对“性骚扰”严惩的呼声亦越来越高,然而中国社会对“性骚扰”的民意真的如网上呈现的那样“一片喊打”吗?面对性骚扰,人们在没有严法的保护下,真的是进退失据,毫无招架之力吗?呼风特约文化学者刘立春,撰写此文,理性分析反性骚扰原有的不勇敢、不举报之态度有其合理性。
关于“性骚扰”,这几年在中国大陆讨论越来越热烈,不少人以台湾的《性骚扰防治法》的细密规定及举报系统为参考,鼓励在人多拥挤的公共场所受到性骚扰的“受害者”要“勇敢”,勇于控告。殊不知台湾的性骚扰防治有很多问题。我们在思考性骚扰问题时,不但要考虑大陆现实与民情,还要深刻看到台湾性骚扰的话语看似政治正确、但是却妨碍了人们的团结与交往。台湾反性骚扰话语鼓励“受害者”“勇敢”和“报警”,其实没有考虑到现实人生与人际互动的复杂性。而在今年(2017)7月17日,北京通州公交车上,一女乘客说被男子猥亵,拍照要报警,男子辩解不成,持刀割喉还连刺三四刀,后该男子被乘客制服。虽然女子生命无虞,却也引起了一定的社会恐慌,这当然是非常罕见的,但也不禁让人疑问:在公共场所遭遇“咸猪手”勇敢地站出来报警、抵制,是不是一个不二之选?笔者今天要说明的是:
碰到性骚扰,未必就要勇敢,未必就要报官举报。
在过去,女生对于这类事情是有一些办法的,这些办法不一定“勇敢”,但在应对中却十分有效,引发暴力的可能性也不大。这些办法可以说经过相当多数人实践的考验,有俗民久远的智慧在里面,同时并不单单是女人或遇到性骚扰才用的办法,男人或碰到其他麻烦事情也都用相似的办法。
那么,都有哪些办法呢?
有些女孩子在遇到这类事情时首先采取的措施是:躲。但是现在“躲”不被提倡,认为不够勇敢,是女性懦弱的表示,或者将“性”视为具有强大危险性的反应——这是我们接受“进步”性教育时被告知的。但是,“躲” 其实是人遇到突发“危险”时下意识的反应,很多时候还是可以解决一些问题的。躲的身体的动作一方面可以让对方知道自己已经感觉到了,而不是浑然不觉,同时可以腾出一些空间,让你暂时离开一些不适,调整自己的情绪。有条件时,有些女孩子还会主动和身边的阿姨、大妈找借口换位子,或者想办法坐下来……这些都是“躲”,避免了自己进一步受到“咸猪手”的骚扰。在过去的很多经验里,发生在公共汽车或者地铁拥挤人群中的“性骚扰”,人们常常通过这种办法来避免进一步的麻烦。
有些人觉得仅仅是躲,太窝囊,他们也还会拿出一些态度来,比如,在对方目光接触你的时候,严厉地瞪对方一眼,这是一种警告,让对方及时收手,但并没有张扬。也有人会大声而严厉的说:你干什么?!——注意,不是说“你性骚扰!”或者“你干嘛摸我?!”而是质问对方“干什么”。这种做法也是一种警告,还会引起周围人的注意,别人可能会觉得他要偷东西,或者别的,但也并没说破。这种警告在表达拒绝和不满时,对对方行为的判断留有余地——在拥挤的车厢里,有时候很难分辨是性骚扰还是不小心碰到的身体间的摩擦,因此,“你干什么”虽然态度严厉,以不至于因误解而激怒对方,而且很可能及时让对方收手。如果对方反过来要和你争辩吵架,也可以说:你手放过去一点,碰到很难受!这类做法其实是把“性骚扰”的“性”敏感度降低了,变成了一般的肢体冲突,但也将这件事情从你俩之间的私下冲突变成了公共性的争吵事件,这时候,无论对方是否接着跟你吵,他都不敢再继续“咸猪手”的动作。
这类做法现在之所以不被提倡,是因为缺乏公共场所声张正义的痛快感,不利于净化社会风气。但在笔者看来,公共场所如何对待性骚扰,其实是非常个人化和情境化的,个人基于自己的态度、经验、感受,根据自己当时的处境,灵活采取一些措施来应对,有很多处理方式,不会也不应千篇一律。很多时候,我们在倡导公民介入公共事务时,也不会一味要求“勇敢”,而是会提醒要注意保护自己,尊重个体经验差异。比如,我们一方面会鼓励见义勇为,但也会提醒人们“不会游泳,就不要盲目下河救人”。在处理性骚扰的问题上,其实也一样,我们更需要看到很多妇女在过去应对“咸猪手”时的智慧、灵活的手段——当然不一定会每个人都合用。
上述“不勇敢”的手段实际上有着对待公共场所人际摩擦的智慧:表达自己的态度,给对方留有余地。这其实是中国人处理人际关系常见的智慧。无论在处理家庭关系、职场关系,还是在公共场所和陌生人交往,中国人处理人际关系的态度,往往不是二分法的,而是注重更加复杂、周全的处理方式——在和甲发生直接关系的时候,要顾及他身边的乙的利益,还要顾及围观者丙的观感。更重要的是,将处理关系不仅看成当下的一时一地的解决问题,更是今后彼此关系的延伸的基础。在关系处理上,对错之外,还有圆通。说到底,“给对方留有余地”,不仅着眼于分清是非对错,更重要的是,尊重自己的同时,尊重他人。这就是“推己及人”。有人说,对待“性骚扰”难道还要顾及“加害者”的感受吗?笔者认为,公共场所人和人的交往不仅仅是对错,而是充满着彼此的误解、容忍、退让,对误解和冲突的息事宁人,本身就是公共场所人际交往的基础。在冲突中,为他人留有余地,实际上就是为自己留有余地、保有安全。其实中国这些古老的智慧正是中国公民社会应该有的德行,促进中国公民交往与团结的基本。公民之间不是张牙舞爪地防范、紧张监视着人我界限,不以“个人权利”之名来制造疏离与敌意。我们必须认识到:公民共同体的和平共处除了保障个人权利外,其实也需要和气与容忍──而不必然是怒勇之气与零容忍。
现在不管是台湾还是大陆,舆论都在大力谴责性骚扰,这种“零容忍”氛围可能形成的负面效应就是,进一步让“性骚扰”严重起来,普通的骚扰不会让人觉得多麻烦多严重,可是性骚扰就不得了。这样一来当然对被控“性骚扰”者形成巨大的压力氛围,这压力除了随之的刑罚,更有莫大的耻辱,不仅意味着低俗下流,还意味着你百口莫辩——遭遇“咸猪手”不容易举证,同样的,一旦被指控也不容易洗脱罪名。因此,在“咸猪手”的罪错被公众舆论和法律升级时,犯这类罪错的人的心理防御机制一定也会升级,过去可能被你瞪一眼就不敢看你,就作罢(反正就是揩油,揩到就算,没揩到就拉倒),但现在可能就会激烈的否认,随之会有谩骂、肢体暴力甚至更加恐怖的反应出来,因为他们知道,一旦被认定“咸猪手”,面临的可能不会是轻易逃过或者批评教育,而可能是更严厉的法律制裁,以及一系列的舆论羞辱——丢工作、被曝光、被人肉、孩子家人都可能受到连累,这种情况下,他怎么可能不激烈反抗?——刑罚有罪刑相适应原则,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如果轻罪重罚了,导致的后果不仅是不公,犯罪者更是忿忿不平,还可能因变相降低了重罪的犯罪成本而造成犯罪升级。而且,这些性骚扰者并不会认为自己行为是犯了严重的罪,甚至谈不上轻罪,他们的主观心态认为只不过是“骚扰”而已。就客观而言,像公交上这类性骚扰没有肉体伤害或财物损失,只是因为性文化使得女性心理受伤,而骚扰者则心理得到满足。这种自私的满足与各类骚扰其实充斥社会,如果都视为严重,公共便难以和平相处。讲到底,“咸猪手”不严重看待自己的骚扰也有其道理,因为类似的自私行径很多,但是仅止于文明素质的谴责,而没有模拟为犯罪。
舆论通常谴责那些在公共场所不愿意为性骚扰受害者站出来讲话的社会风气,认为是强奸文化的共犯,所以在“反性骚扰”的倡导中,提出“受害者要勇敢站出来”的策略。但实际上,在很多现实生活中,公众的退缩不必然是胆小、懦弱或者“厌女”,而可能基于很多客观考虑。如,因为对事实的不清楚,不便站出来。其实这种现象不仅存在于性骚扰事件中,我们很多时候喊“抓小偷”、喊“救命”的时候也不会有人理的,个中原因挺复杂的。基于这样的具有普通性的社会基础,警方其实提供了一些积极的智能的应对举措,比如,在深夜遇到暴力犯罪的危险时,不要喊 “救命啊”,而要喊 “着火了!”——不知道这样的提醒,对在一个冷漠社会中遇到性骚扰希望求助的人而言,有什么样的启示?
公共场所的“咸猪手”,在有些人看来,可能是“终身的创伤”,但过去经历过这些的很多女性,未必将其视为罪大恶极,可能还不如在公共汽车上被人偷了一只手机,也可能和出门踩到狗屎差不多。每个人对这类事情的观感其实也是不一样的,对那些并没有将这类事情看得非常严重的女性而言,“咸猪手”也就是一次人际关系中碰到的挫折,重要的是,如何在当下解决掉这类冲突,而不要让自己沾染更大的麻烦——沾到裙子上的精液是可以洗掉的,屁股上被摸一下的感觉不久也就没有了,而“喊出来”或报警之后所引发的围观和进入的司法程序在很多人看来可能更麻烦——要搭进去很多个人时间和精力成本,说不定还会上新闻,真是很麻烦。其实,这类现象也反应了法治有时候对处理一些私人和民间纠纷未必都是有力的。中国人在处理人际冲突的时候,有时候并不那么相信法律,而更相信民间私了可能对双方有更加便利的结果,也不至于伤害彼此的关系。这其实也是一种理性,而我们要尊重这类理性。
因此,在应对公共场所性骚扰的问题上,笔者不会希望每个当事人,都以所谓颠覆“强奸文化”为崇高理想而要“勇敢”站出来、报警什么的。当然,不举报性骚扰更不表示你不勇敢,而是我们总是判断情况来合理回应,这叫智勇双全。
“性骚扰”的社会敏感体质
这些年,关于性骚扰的话题始终是极具热度的,不仅关乎每个人在自己的生存境遇下对“性”的体验和实践,而且动辄挑动整个社会的敏感神经,在多元话语主体的今天竟然形成一边倒的社会舆论审批。
对此,小手婶婶一直觉得哪里不对。今天试图和大家聊聊我的想法。
关于“性骚扰”的讨论,首先需要明确一个基本的事实:性骚扰与否不仅与“性”有关,即什么样的动作、语言是被界定为充满“性”的意味,而且是否形成“骚扰”的判断是极具当事人主体色彩的。事实上,在对于性骚扰是否成立的判断中,直到今天被广泛接受的判断原则仍然是“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引起对方的不悦感”。必须承认,“不悦感”或者“被冒犯的感觉”必须有主体才能成立,这就为性骚扰的界定和判断带来极大的变动空间。举一个很不恰当的例子,吴彦祖和高晓松老师,你说哪一个骚扰你你会果断报警?(婶婶喜欢矮大紧,所以高晓松老师您在我这里是安全的。哈哈)
这两个基本前提为社会维度下的“性骚扰”确立呈现了其复杂性,也为我们面对这种复杂社会现象时的道德正义坚定的打下一个问号。
首先,在一个性别不平等的社会中,性骚扰一定是一个伪命题。古时候的男权社会中,女子是男子的玩物与工具,“骚扰”一下并不是什么大事,拈花惹草还会被视为“风流雅事”。所以,现代化的平等进程中性骚扰议题的提出的确有其进步意义,因为它重视平等个体相同的身体处置权和个人意愿。刨除性别结构,阶层差异、文化习惯、经济地位等亦是一样,它们均不构成能任意侵犯他人性意愿和性自主权利的外在动因。
对性骚扰的讨论从这个意义上说必须放在整个现代化进程中,从社会结构、政策设置、公共设施建设等多个维度进行;同时,也需要考虑行动主体的具体社会位置和处境。我们需要格外警惕一个问题,那就是在一个本身就不平等的社会结构中,单纯启蒙和开示“被骚扰方”进行个体维度的反抗是一件具有风险和明显不公的事情。比如,明显不公的职场中,权力型性骚扰确然发生,反抗之后又无相应保护机制,又如何保障当事人后续的权利呢?这样讲并不是说抗争不重要,而是要对社会底层群体和缺乏话语权、更容易失利的人抱有自始至终的关注,基于事实,警惕文化精英们单纯的“抗争姿态”。
其次,所有与“性”相关的主体感受和实践不仅带有社会、文化的教化,而且积淀了个人的历史经验。在具体的社会人际交往(尤其是关系到利益博弈)时充满了可具操作性的轻重拿捏。不同年龄、性别、社会身份、政治身份、经济身份的人之间发生同样的性行为,社会评价有可能天壤之别。社会评损机制在面对同样的行为时会出现巨大的民意转向,这在与“性”相关的社会事件中表现的淋漓尽致。剧情翻转,很有可能又是污名化和刻板印象生成的摇篮。师生恋,就一定是老师是禽兽?权力型性骚扰就一定是男上司女下属?是谁在把道德污名向底层男青年身上泼?又是怎样的力量把女博士们建构成情欲缺失的性冷淡?老人和儿童,各自又在其中扮演着怎样的“受害”与“失利”?如果机械、刻板、不经反思的性的整肃系统一旦确立,对不起,我们所有人难逃其中。“性”议题与道德整肃之间的关系愈加明显,个体在其中申诉和争辩的机会几乎为零。蒙头一棒,永世不得超生。
最后,这也是我重点想说的,我并不反对最近北京地铁上的扫狼行动,我坚决反对性议题中社会动员般的集中行动以及大肆媒体宣传。保护女乘客的安全平时该怎么做就怎么做(问题是平时根本没有例行工作吧),何必要用这种集中突击整治加之媒体狂欢的方式进行?它的后果是,我的好几个借助地铁出行的朋友说最近地铁上彼此争吵的情况明显多了起来(因本人没做抽样调查,这个存疑)。社会仿佛短时间内形成了关于性骚扰的敏感体质,媒体、自媒体、当事人、吃瓜群众纷纷对“色狼”进行辱骂,拍照,而且动不动就要传到微博上让其“丢人现眼”。最近北京公交车上发生的女乘客被“色狼”刺伤的事件,几乎是一样的,女孩反抗、辱骂、拍照、最后后冲到司机处询问车牌号想要报警,最后被凶手刺伤,至今仍在ICU病房。姑娘不可谓不勇敢。在“被骚扰——被侮辱”与“骚扰他人——丢人现眼”这两组折辱与污名的关系中,如果对前者没有更好的保护机制,单纯依靠个人力量将“色狼”置于后者的受辱环节中,需要小心,至少勇敢有时候不能让我们免于伤害。
关于性骚扰问题,我们需要更多考虑其内部的复杂性和与其他重要社会结构性因素相关的设置,尤其要格外警惕以道德之名的二次、三次甚至多次集体审判和道德污名。某种不端行为不等于一种污名身份,一种污名身份也不等于一个社会成员全部的人格和人生。不要让社会抗争发展成个人恩怨,甚至个体悲剧。
社会敏感体质应该更多朝向对于平等、多元等议题,敏感于社会成员内部的复杂境遇,敏感于关乎社会存续发展的重大公平建制、敏感于那些不容易发出声音的人的真实想法。这样的社会敏感体质会警惕任何议题的绝对正确(包括反性骚扰的绝对正义),鼓励事实争论、反对道德审判。我愿我们能看到这一天。
被泛化的性骚扰:为何我们要特别审查与性有关的“骚扰”
作者:朱雪琴
【編按】
泛化的“性别权力关系”实际上消弭了现实的复杂性,无助于考察现实——刚刚讲了,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是要用于社会生活实践的,而不是用来消灭某些带有瑕疵的复杂的现实生活;而如果不可避免的带有瑕疵的复杂的社会生活可以被简单的用无可辩驳的“性别权力关系”来泛而言之,那么压迫本身岂不是成了铁板一块?反抗的经验又从何谈起?
如果说,忽视现代生活中一部分个体被恶质的性对待的经验,是粗暴的,那么,对“主观感受”本身的多样性、流动性以及主体差异性视而不见,认为那些对“性伤害”不够敏感的“大条”女是没有“觉悟”,这又是怎样的另一重视而不见呢?受骚扰者可能因为性污名而不敢发声,而原本认为性嬉戏、性诱惑、出格的性玩笑并不具有伤害性者,被“觉悟”为一个“受害者”就是好的?“伤害感”的“纯粹”和“进步性”是否可以受到挑战或质疑?
近年来,伴随着一些舆论事件的发酵,“性骚扰”议题越来越被关注。“性骚扰”作为西方女权主义法学的一个概念,也反复被讨论,其中核心的概念性争议是:“权力关系”和“以受害者主观感受为准”,似乎在中国文化的具体语境中,总是不够清晰,而这两个概念对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性骚扰”概念在西方法学领域,是女权主义思潮成为各个学术领域的一个重要的批判性视角的结果,它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最后要落到法律实践中去),是以“反性别歧视”为背景框架的。这一点,可以说和中国目前的现实非常不同,在中国法律中,《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到的“性骚扰”概念,并不是基于明确的“反歧视”意义的,而是和这部法律本身一样,带有强烈的宣告政治正确立场的色彩,在现实意义中并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西方女权主义的“性骚扰”,强调主体间的“权力关系”的法律现实,同时,“以受害者主观感受为准”,两者之间有着这样的关系:基于双方不对等的权力关系或产生这种权力关系的压迫性的文化氛围,强调“受害者主观感受”,可以平衡现实中的不对等的权力关系,弥补现实伤害中,受害者一方可能的“失声”——由于权力关系的不对等,受害者难以反抗,在现实层面采集到行为违背受害者意志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才将主观感受纳入进来;另一方面,这也是对受害者一方的理性程度有着更高的信任和要求——受害者在复杂情境下能够辨析自我意识、辨析行为性质,这一点,其实是将“性骚扰”中的“性”的复杂性情境所摒除的。也就是说,在西方女权主义法学语境下,“性骚扰”的重点不是“性”,而是“骚扰”——“骚扰”的关键是“不受欢迎”,而不是“性”。
但是,中国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性骚扰”语境却大为不同。潘绥铭教授的定量研究显示,被中国人认为“性骚扰”,并不发生在西方女权主义法学所定义的那种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主体之间,而更多的是熟人、男性朋友对女性的这类平等主体人际交往中,一方所感受到的带有性意味的令人感到“不舒服”的言行。“性骚扰”更多是一种不受欢迎的涉及性的言行以及性玩笑,有借助“性”“占便宜”的意思,试图在人际互动过程中“高人一等”的言行——也就是说,在传统民间的认识上,“性”是人们用以达成“骚扰”的攻击性和冲突性言行的武器,所谓的“吃豆腐”、“揩油”、“耍流氓”才是人们心目中的“性骚扰”,带有强烈的“性”道德批判意味,这和西方女权的基于权力关系(如,上下级)主体之间的“性骚扰”意义有很大不同。
因此,强调“受害者感受为准”在中国的“性骚扰”语境中,就可能产生不一样的情况了。首先,当被人们普遍认同的“性骚扰”不再基于现实的“权力关系”具体情境时,“性骚扰”作为法律概念,就被泛化了。而为了要证明其成立,具体现实的“权力关系”又被简单强调为“男强女弱”的一般性别权力关系,这非但可能脱离现实的,更僵化了原有的性别不平等体制。在前不久饱受争论“华科泼水节”事件中,认为“泼水节”是“集体性骚扰”的重要论点在于整个活动的“男权氛围”,使得女生无处可逃,在权力关系中难以反抗——这样的定义引起一些女生的不满,有很多女生并没有感受到这样文化压迫,相反的,是乐在其中。当然,也有部分女生认为确实感到“很不舒服”。
泛化的“性别权力关系”实际上消弭了现实的复杂性,无助于考察现实——刚刚讲了,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是要用于社会生活实践的,而不是用来消灭某些带有瑕疵的复杂的现实生活;而如果不可避免的带有瑕疵的复杂的社会生活可以被简单的用无可辩驳的“性别权力关系”来泛而言之,那么压迫本身岂不是成了铁板一块?反抗的经验又从何谈起?吊诡的是,这套泛化僵化的“男强女弱”性别权力关系,却很少运用在异性恋对同性恋、跨性别等性别酷儿主体的“骚扰”上(而新修改的刑法“猥亵罪”将受害主体扩大到男性,从舆论个案造势中我们不难揣测,这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为了要保护男同不被“性骚扰”,而是要保护男性异性恋者不被男同性恋性骚扰吧?),在对待他们被骚扰的情境,用的往往是另一番审视。“性别权力关系”看起来正义满满,而最“弱势”的“性别”主体却正是在这样的语境中被撇开、消泯。
在被泛化的性别权力关系中,“主观感受”被挪用到平等主体之间,反而并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要件。女权主义“性骚扰”概念的提出,其重要意义是要让女性的感受被看见,让获得法律主体地位,那么就进一步需要厘清具体生活情境下的“主体感受”究竟是什么:它如何形成、怎样变化,哪些因素使之建构成为可能,具体的“感受”之于主体的意义是什么,等等。“主观感受”作为一种人类最能彼此影响的东西,实际上是最不靠谱的,要抽象成为法律经验,就必须弄清这些来龙去脉,并放诸到具体的个案情境中去。
比如,在厦大性侵门事件中,当事女生从一开始的“被诱奸”说,到舆论发酵、女权介入后的改口“被性侵”说,其中的主体自我建构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主体是如何“觉悟”的?“受伤害”的感受是怎样形成的?比如说,受害者的主观感受中,有怎样的一些受伤感是基于对“被迫”反抗,有怎样的一些是可能基于以“受害”对抗性的污名?主体如何挪用“性骚扰”说对抗现实中的其他压迫?“性”本身作为同时承载道德污名和或真或假亲密感受的关系,如何影响 “主观感受”?……这些如果不弄清楚,而只是一股脑儿将事件性质的判断标准“以受害者主观感受为准”就完了,那么“主观感受”反而会因为难以被抽象,也就很难真正被总结为有本土意义的法律经验。
如果说,忽视现代生活中一部分个体被恶质的性对待的经验,是粗暴的,那么,对“主观感受”本身的多样性、流动性以及主体差异性视而不见,认为那些对“性伤害”不够敏感的“大条”女是没有“觉悟”,这又是怎样的另一重视而不见呢?受骚扰者可能因为性污名而不敢发声,而原本认为性嬉戏、性诱惑、出格的性玩笑并不具有伤害性者,被“觉悟”为一个“受害者”就是好的?“伤害感”的“纯粹”和“进步性”是否可以受到挑战或质疑?
通过“性骚扰”这一概念在中国近几年的舆论建构,我们不禁要问,如果中国人的宽容表现在将民间世俗社会中的玩笑、恶作剧、揶揄作为本来就“人艰不拆”的生活的润滑剂,那么为什么,我们越文明、越强大,这些瑕疵好像越要得到检视而不是宽容?笔者并不是说,要牺牲那些受到恶意性对待的人的感受,来迎合另一部分人的乐趣,而是想说,“性骚扰”被区别于其他社会生活中无处不在的“骚扰”(比如被强迫加班、被强迫带孩子、被不情愿的参加奥数学习、被无休无止的朋友圈刷屏所影响侵犯、被“婚恋”文化所温柔地绑架,等等)而特别重视的现象,难道真的可以说,“性骚扰”与“性”本身无关吗?那么为什么,在所有的有瑕疵的、不情愿的、不舒服的、不完美的关系和行为中,性,要拿出来被特别审查?
性骚扰,究竟什么样?
作者:潘绥铭
2016-04-29
【編按】
中國大陸在性騷擾話語增多後,出現了性騷擾焦慮症,“人人自危,个个警惕”。男性自認被性騷擾的數量暴增,但是我們不應批評男性「自作多情」,否則女性是否也是「誇大其詞」?
又,男性的被性騷擾數量暴增,雖然不限於同性騷擾,但是是否和同性戀意識上漲相關?又,如果桑拿裡摸一把就構成性騷擾,豈非荒謬?
调查问卷是这样提问的:“性骚扰说的是:在您自己不愿意的情况下,别人对您做出性方面的动作,或者说一些性方面的话,使得您很不舒服。平时,您觉得您自己可能不可能受到别人的性骚扰?”
这张图表明,在最近的15年里,在18-61岁的中国总人口中,认为自己在日常生活中有可能遭到性骚扰的人,愈来愈多,在女人中已经将近一半儿;在男人中则快要到五分之三了。
提问是:“在过去的12个月里,有没有人对您说过性方面的、使您很反感的话?”
可是这张图却表明,实际上真的曾经被别人在言语上骚扰的,无论男女,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在减少,而且到2015年,在女人中其实只有5%左右,在男人中也不到8%。
提问是:“在过去的12个月里,有没有人带着性方面的意图,对您做出性骚扰的动作?(例如:动手动脚、耍流氓、占便宜等等)”
这张图进一步表明,真的遇到“动作的性骚扰”的人,在女人中其实一直在4%,在男人中也不过是仅仅5%。
把上面的3张图连起来看,我们可以得到三点认识:
其一,男人也在被性骚扰,尤其是,不仅真的遭到两种性骚扰的人,比女人多;而且男人自认为可能遭到性骚扰的,也更多。
我当然知道,一直有人说,这只不过是男人的“自作多情”。可是,照此推理,那么女人所说的情况,难道就不是“夸大其词”吗?这种厚此薄彼,只能说是糊涂到家了。
其二,认为自己可能被骚扰的人越来越多,已经达到近乎荒唐的地步;可是实际上,真的受到过性骚扰的人却少得可怜;两者相差几乎10倍。
这种情况,往好里说,正是因为“人人自危,个个警惕”,才使得性骚扰“确实很少”。可是如果往坏里说,则是全社会对于性骚扰出现了严重的焦虑,甚至有些“杞人忧天”了。
其三,这种焦虑,基本上没有影响到女人,因为说自己真的遇到性骚扰的女人,比例基本上没有大的变化。可是在男人中,说自己真的遇到性骚扰的人,却增加了。这里面肯定有很多奥妙,留待大家探讨。
最后要说的是,我的调查里,还询问了:性骚扰的对方是男人还是女人?与您是什么关系?是多个人吗?对方究竟做了些什么?可是在这里就暂且不提啦。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看看我写的《性之变》这本书,里面说了到2010年为止的情况,而2015年的变化并不大。
附录:潘绥铭的四次全国调查的简介
我们调查的是中国境内18到61岁的总人口,在2015年大约是9亿4千万人。我们采用分层等概率的随机抽样方法,涵盖城市和农村、男女老少,每个人都具有相等的可能性被调查到。因此具有95%的准确性,来代表这些人的总体情况。如果不是随机抽样,那么任何调查,尤其是互联网的调查,根本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调查地点,分布在25个省市自治区的103个县级地理区域里,其中城市社区67个,农村行政村36个。每处完成50个问卷,2015年总计调查5136人,四次调查总计23,147人。
调查方法:派出总计92位调查员,每4位到一个调查点,调查3天。一对一、同性别、在封闭的房间内,用笔记本电脑或上网手机来显示调查问卷,由被访者按键盘,独自回答。这是目前国际公认的最接近真实的调查方法。
调查内容涵盖了“性”的所有方面:社会背景、健康状况、社交与交友、恋爱与性爱抚、首次性交、婚姻或同居状况、双方情感、性生活细节、婚外性行为、“看黄”、网上性活动、异性按摩、一夜情、找小姐、交换伴侣、多人性行为、同性性行为、性生活障碍、使用新毒品、购买性用品、遭到性侵害或性骚扰。总计至少68个最多192个问题。
谁是性骚扰的“受害者”?
旁觀者對「受害者」說:“明明你被性騷擾、性虐待了,你為何不舉報投訴?而保持沈默?”
本文作者的分析是:必須給「性騷擾受害者」保持沈默、不舉報投訴的權力,不容他人置喙。否則將會把建立在「合意」基礎上的現代性立法,落回到「妨害風化」的窠臼。女權主義法學強調「合意」而非「風化」的立法精神將被掏空。雖然現代性立法已經走向「合意」,但是「妨害風化」借屍還魂,變成旁觀者的道德檢查與監督,讓「性騷擾性虐待等等受害者」必須扮演懲罰的理由根據,否則「自主合意的性」就無從懲治。
近一两年的中国大陆,媒体和民间机构不断以曝光、讨论等方式向公众普及“性骚扰”的基本定义及其危害,越来越获得公众“认同”,“性骚扰”这一西方女权主义法学概念,已逐步取代中国本土的“耍流氓”开始深入人心。但这一概念在中国目前建构过程中碰到的问题是,被性骚扰者到底是谁?
西方女权主义“性骚扰”概念有几个重要的基点:一是性别歧视,二是权力关系,三是以受骚扰者为出发点的“不适”,这说明了,基于性别歧视的“性骚扰”是西方个人主义的人权观念在女性主体意识层面的建构和赋权。这个女人在身体和性的人格权中成为“完全能力”的主体赋权过程十分重要,不但使受害者在法理上摆脱“风化”指责,同时也对处于权力位阶下风的受害者赋权。最经典的是“强奸”罪名在现代法理层面的变迁,这一罪名的最初实际上是以保护女性受害者的丈夫或家族的私有财产及名誉为出发点的,而后融入了维护社会风化的内容,在后来才逐步变迁为对女性作为具有独立人格者的性权利(包括性自主权,身体、人格、精神)的保护,也就是说,妇女直到这时候才真正具有“强奸罪”受害人的主体资格。
当然,不同的法域还有很大差异,在中国,强奸作为公诉罪名的核心在于“违背妇女意志”,也就是说,“合意”是性行为在刑法层面合法化的最低要求(除了“聚众淫乱”这种妖孽罪名之外),这是对性活动共同参与者主体性的承认,也确立了“受害者”的主体资格,使得“强奸”这一罪名得以剥离于“风化”之外,让受害人免于承受污名,而能够站出来勇敢地指证犯罪人。针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刑法不承认其“合意”资格,主要是基于对她们“说是”能力的存疑,以此作为“保护”而暂时悬置她们性权利的行使。
强奸罪名中对妇女意志的强调是非常重要的,这是法律承认成年人之间具有彼此协议,确认、评价性行为的基本权利和能力,是对人格的尊重。因此,延伸到“性骚扰”概念上,虽然在“受骚扰者认为‘不适’即构成骚扰”这点上有很多争议,但这点也确立了受害人的主体资格。这一方面足以构建出“喊停”的主体及其情感意识,另一方面也强调了“性骚扰”行为的形成,需由受害者明确感知、认定、评判,而非其他的任意第三人评判——尽管也许别人的性行为让你不适,你也没有资格成为这一性行为的受骚扰者。否则,“性骚扰”就会重新将涉性的侵害行为落回“风化罪”中。
再谈“讲黄段子是不是性骚扰”--有感于参加某电视台的对话节目
作者:黄盈盈
2012年08月01日
在某电视台的谈话节目中,“讲黄段子是不是性骚扰”这个主题以正反两立的形式被展开,令我郁闷得不行。这个问题的表达本身就是一种根深蒂固的是非二元对立观的反映:你要么说是,不说是就等于你说否,你不能既说是又说否,你也不能辩证地看问题。而且作为研究性社会学的,我“理所当然”地被放在了否的位置上。而策划知道了我居然还想分层次多角度地看这个问题的时候,也有点傻了。最后好心的策划说,你把你观点中认为讲黄段子“不是”性骚扰的一面表达出来,“是”的一面就保持沉默,即不是“是”也不是“不是”的就押后,有时间找机会谈,不然不符合老百姓的口味。我也傻了,但似乎我还没有牛到能置疑“老百姓”的口味。但被“开导”后我也明白了,没人要你去表达你的观点,只不过是配合着演场脸红脖子粗的戏。不过好歹也还是能表达一面的观点。其他的想法只能在这里“再谈”了。
黄段子基本上是指那种带些性色彩的逗人乐的话。黄段子是一种性文化,黄段子里头可以看到很多的民间智慧,也可以反映很深刻的社会问题。在我们的网站(www.sexstudy.org)里,那叫“性情妙语”。
讲黄段子这种实践也没有问题,你可以一个人讲上一天一夜;也可以和同样喜欢听的人彻夜畅谈,不管多少人,不管是男是女,不管是熟人、同事还是陌生人。但前提是问问在座的有没有人不乐意听的。
所谓性骚扰,是指你在别人不情愿的情况下作一些性方面的动作或说一些性方面的话,让别人觉得不舒服。其本质是违反了别人的同等权利,损伤了别人的人格尊严。如果无视他人的感受大讲特讲黄段子,就有造成性骚扰的可能性。其根本问题是人权道德,而不是黄段子。但不幸的是,现在确实就是有那么多没有人权道德的人在讲黄段子。尤其是黄段子这种原本流行于民间生活的东西现在被“上层人”所消费,与官场文化与商业文化结合在一起后,讲黄段子也成了争议的话题。
但反过来说,为什么讲黄段子能被策划为一个热门话题?而且从听众的角度讲,为什么黄段子比其他东西更容易引起人们(尤其是女士)的不舒服?其重点恐怕是“黄”字。恐怕有很多人不是从人权道德来反对讲黄段子,而是反对“黄段子”里头的“黄”字。不少人还是理所当然地认为“黄”是一种祸,“黄”是不健康的,听“黄”多了人是会变坏的。所以,我们不会去讨论“唠叨是不是骚扰”。不少人给黄段子下的定义恐怕早就带有了否定“性”的成分在里头,已经把它定义为“下流”、“低级”、“有悖于精神文明建设的”、“与性科学、性知识是对立的”等等。
可是,性、黄、色情为什么就是“下流的”、“低级的”、“坚决予以制止”的?
如果说“有悖于精神文明建设”,倒也说得过去,因为精神文明建设本身就带有很浓的意识形态色彩。
如果说“与性科学、性知识是对立”,也是可以讨论的,因为黄段子确实可以说与现在的所谓的性科学,性知识不是一个路数。只不过,谁知道那些“科学”、“知识”是什么样的科学?什么样的知识?由谁说了算的?我们是时候去置疑、解构这种横扫一切、被本质性地加以滥用的字眼了。
再谈谈说“性”。大家不说性,这个社会是有问题的;大家都说“说性”,这个社会也是有问题的。前者是从沉默的态度去否定性,后者是从积极的态度去否定性。有人说中国太开放了,这么多人讲性,这么多新闻谈性,这么多艾滋病项目在研究“性”,这么多商业在卖“性”。从谈性这个层次上讲,尤其是持有话语权的人谈性这个角度讲,至少“性压抑”的假说在中国绝对不成立。但仔细想想不难发现,人们或者是在炒作“性”的情况下潜伏着对于“性”的神秘化,或者是在否定“性”、把“性”病态化的前提下去说“性”,或者借着“科学化”的口号把“性”商业化。
“性”在中国是一种“无伤大雅”的禁忌。只有人们,尤其是持有话语权的人还不是那么坦然地看待性,至少认为性是一个禁区,有关性的东西才可能成为新闻被大肆炒作。不仅如此,很多本质上不是性的问题也因为沾上了“性”字而具有了新闻与商业价值。但同时,这种禁忌无伤政治之大雅,要不然,缺乏独立性的媒介在中国绝无可能如此嚣张地去谈“谈性”。
但,我们是时候也从正面的、快乐的角度去谈性了。
最后,还要谈谈性别。“讲黄段子是不是性骚扰”通常是“男人讲黄段子是不是对女性的性骚扰”的缩写。这里至少潜含四种假设:女人讲黄段子,更不可理喻;女人对男人造成性骚扰,不可能;男人对男人造成性骚扰,没听说过;女人对女人造成性骚扰,肯定是同性恋。(延伸一下,再加两个:老公对老婆性骚扰,笑话;嫖客对小姐性骚扰,活该。)
根据潘绥铭老师的研究,在中国,男性对女性的性骚扰远远大于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但是男性受到的性骚扰并不比女性受到的性骚扰少很多,但性质却很不一样,即男性受到的言语性骚扰主要(72.6%)主要来自男性(主要发生在工人阶层),而女性受到的言语性骚扰主要(73.9%)来自男性。(潘,2004,p315)
这里的性骚扰的定义跟我们前文提到的是一样的,即在你不情愿的情况下,别人对你做出性方面的动作,或者说一些性方面的话,使得你很不舒服。男性与女性对于感受性骚扰的看法当然不一样,这里我们暂且不论。请大家注意的是,有72.6%的男性受到的性骚扰是来自男性,也有26.1%的人女性受到的性骚扰不是来自男性。
所以,在认识到现在中国的性骚扰形式主要是男性骚扰女性的情况下,我们也不能把性骚扰这个话题里面蕴含的其他性别问题一概就忽略了或者抹杀了。性别问题是有很强的立场性的,但,也得从关系的、分析的角度去讲。
最最后,对于制止性骚扰,潘绥铭老师的这几句话是值得好好读的:
“一要等我们所有的国民,都把个人的尊严看得至高无上。为了捍卫自己的尊严,宁可破釜沉舟、义无反顾;而且,敢于真的把这种意愿充分表达出来。
二要等我们的法律再发展一步,把捍卫个人尊严的任务,放在维护社会秩序之前、之上。这是因为,一群没有尊严需求的人,再人口众多,也无法建设和维持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样,一种不能切实捍卫个人尊严的社会秩序,再天网恢恢,也会失去存在的意义。
三要等我们这块土地上涌现出一大批新女性,一大批终身志愿者,不惜身家性命,跟一切性骚扰斗争到底;不管亲疏远近,帮助一切受害者挺起腰杆。看看发达国家的历史就知道,关于性骚扰的立法进程的每一步,都是那里的女性自发抗争、独立奋斗,甚至不惜采用激烈手段,拼搏了几十年才获得的。
四要等我们的文化最终扫除掉一切传统的陈规陋习;对“性”不再那么敏感;不再仅仅盯住性骚扰里面的那个“性”字不放;不再把性方面的受侵犯看得比其它一切侵犯更严重、更令人无地自容;不再信奉“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不再把性方面的“完好无损”用来判断女性的人格与价值。”(潘,2004,p324)
潘绥铭等,《当代中国人的性行为与性关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1世纪中国性骚扰:话语介入与主体建构之悖
2014年01月24日 16:06 来源:《探索与争鸣》(沪)2013年7期第58~62页 作者:黄盈盈 潘绥铭
【作者简介】黄盈盈,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副教授、博士,北京 100732;潘绥铭,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732
【内容提要】据21世纪三次“中国人的性”的全国总人口随机抽样调查,21世纪中国人的性骚扰情况突出表现为:实际发生的性骚扰在减少,但是人们对它的担心在增加;利用职权的性骚扰其实很少;相同性别之间的性骚扰也存在。这些研究发现表明,“反对性骚扰的话语”已经强势介入日常生活,也反映出国民的主体建构与这种话语大相径庭。而双方的冲突归根结底来源于,中国社会中的权力、社会性别与性三者之间出现了新的相互关系结构。
【关 键 词】性骚扰;性别;话语;主体建构;性
一
反对性骚扰的思想与实践,主要来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美国。[1]在《中国知网》上按照主题检索发现,早在1988年,中国开始出现针对性骚扰的情况反映,到2013年3月,有关的文献已达1095篇之多。其内容主要集中于立法与执法相关的讨论;对于性骚扰的调查与案例报告很罕见,尤其是尚未检索到全国总人口的随机抽样调查的结果。
那么,在21世纪的中国,性骚扰究竟有多少呢?到底有哪些类型呢?这是本文首先要解决的最基本的事实判断的问题。进而,本文试图解决两个递进层次的理论问题:其一,性骚扰作为一种外来的概念,无论专家学者给出什么样的定义,也无论这些定义的普及程度如何,中国人在回答自己是否可能受到或者是否真的受到性骚扰的时候,所运用的一定是他(她)自己对于性骚扰这个词汇的理解,而且注定是千差万别、莫衷一是。因此对于一个严谨的社会学者来说,不仅需要抽象地论述性骚扰的定义“应该”是什么,更需要去了解在中国人民的心中性骚扰“其实”是什么,也就是说,人们的主体建构[2]究竟是什么样。其二,“反对性骚扰”已经成为一个主流话语,对于人们日常生活的介入也越来越强有力。那么它与人们的主体建构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样的互动,又产生了什么样的结果?
在笔者的主持下,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于2000年、2006年和2010年分别完成三次“中国人的性”的全国总人口随机抽样调查。调查对象是中国境内18~61岁①、会讲汉语、能识汉字的总人口。以城乡差异、人口规模与离婚率等国家统计数据为分层指标进行多层等概率抽样。初级抽样单位(PSU)为县级地理区域,终端调查点为城市社区与农村的行政村。在每个终端调查点中,按照居住者的总名单进行等距抽样,再按照地理位置抽样法抽取流动人口。三次全国调查的随机抽样误差均不超过5%。
由于性调查的高度敏感性,笔者采用了如下实地调查方法:不进行“入户抽样”,不在家中访谈,而是直接抽样到个人,邀请被访者到笔者事先准备好的访谈室;保证每个访谈室中只有调查员与被访者两个人;禁止调查员访谈异性;在访谈开始之前就明确告知被访者,笔者要询问性生活的问题,而且允许拒绝回答任何一个问题或者中途退出;把调查问卷制成电脑程序,在调查员教导之后,由被访者通过按键盘来独自完成问卷。
二
在三次调查问卷里,笔者都询问了三个最主要的问题:其一,性骚扰说的是,在您自己不愿意的情况下,别人对您做出性方面的动作,或者说一些性方面的话,使得您很不舒服。平时,您觉得您自己可能不可能受到别人的性骚扰?(1.非常可能;2.比较可能;3.不大可能;4.不可能。)其二,在过去的12个月里,有没有人对您说过性方面的、使您很反感的话?(1.有过;2.没有。)其三,在过去的12个月里,有没有人带着性方面的意图,对您做出性骚扰的动作?(例如:动手动脚、耍流氓、占便宜等等)(1.有过;2.没有。)
从表1的回答情况可以发现:在2000年性骚扰实际上相对更多的时候,担心自己会遭到性骚扰的人反而更少;而到了性骚扰实际上已经显著减少的2010年,担心自己遭到性骚扰的人却显著增加。这表明:反对性骚扰的主张,并不是根据该现象的多少而提出的;而是出于对普遍正义的理念追求而抽象地提出的。一旦它成为一种社会的话语,就会形成这样一种机制:在社会舆论的大声疾呼之下,普通人对于自己被性骚扰的可能性越来越夸大;但是,这种夸大恰恰是日益提高的自我警惕,也就是对性骚扰形成了日渐有效的社会警告。结果,现实发生的性骚扰也就不得不趋向于减少。
这一理论认知对于社会对策研究也很有启示:首先,社会科学绝不应该从话语的强弱出发,去推测社会事实如何。在当下,反对性骚扰的话语不能说如同水银泻地,至少也是如雷贯耳,但绝不意味着这样的事实就真的很多。其次,社会科学不能仅仅去研究那些“问题严重”的现象,而应该更多地关注那些“违背正义”的现象。唯此,社会科学才可能超前于社会实践,最终为改造社会实践做出自己的贡献。
1.只是男人骚扰女人?
绝大多数反对性骚扰的人士和传媒,都主要指的是男人对于女人的性骚扰,甚至默认只有男人才能性骚扰女人。
笔者为了检验这一假设,追问了那些受到过言语的性骚扰的人:在过去的12个月里,对您说过性方面的话,说得最厉害的那个人,是男人,还是女人?②统计结果是:在那些自报受到过言语的性骚扰的人里面,女人报告受到女人的性骚扰的比例在2000年是24.7%,2006年是10.9%,2010年是19.6%(P=.007),呈现为显著减少的线性趋势。在男人中,同性之间的言语性骚扰比例分别是64.9%、59.1%和57.6%(P=.001),其线性趋势也是显著减少。
笔者还追问了那些曾经被动作性骚扰过的人:在过去的12个月里,对您进行性骚扰(动手动脚)最厉害的那个人,是男人,还是女人?回答结果是:在2000年自报受到过动作的性骚扰的人里面,被同性别的人骚扰的,在女人中占1.5%,在男人中占2.8%;到2006年的比例为女人中的0.6%和男人中的3.8%;再到2010年则分别为7.1%和5.9%。这表明:其一,来自同性的动作性骚扰的比例在10年间略有上升;其二,在2010年,女人中的同性动作性骚扰不但比男人中的还多,而且增长幅度也大于男人中的。
从事实判断的层次上来看,这反映出两个趋势:第一个趋势是,由于中国的大众传媒几乎从未报道过遭受同性别之间的性骚扰,因此在被调查者的自我报告中,这种情况的比例肯定远远多于人们的想象,甚至令人难以置信。也就是说,中国人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把性骚扰仅仅局限在男人对女人。可是由于反对性骚扰的话语的强势介入,他们自己也并不知道这种情况居然会如此之多。第二个趋势是,中国男人所说的言语性骚扰,居然超过一半是发生在男人与男人之间。女人受到女人的言语性骚扰的比例虽然少于发生在男人之间的,但是也达到了十分之一到四分之一。
从认知层次来看,这种情况进而提出三个重要问题:一是,这究竟应不应该算作性骚扰?那些仅仅反对男人对女人的性骚扰的人们,究竟应该固执己见,还是承认和尊重中国男人和女人的主体建构?二是,在中国男人与男人之间、女人与女人之间,究竟什么样的言谈话语,会被至少一方认为是性骚扰呢?三是在三次调查中,认为自己遭受过同性别的性骚扰的比例,呈现为显著的减少趋势。但是疑问接踵而来:这究竟是由于同性别者之间的性骚扰现象真的越来越少,还是因为在社会的强力宣扬之下,人们越来越相信性骚扰“只应该”发生在异性之间,因此越来越把发生在同性别之间的情况,排除出性骚扰这个概念?笔者更倾向于相信后者。
从理论层次来看,这种情况给我们的启示至少有二:首先,同性之间的性骚扰为什么直到今天也没有被纳入社会的视野,无论在舆论中还是在学术上?这恐怕不得不归结为:那种“性骚扰只能是男人针对女人”的说法,已经从话语介入发展为一种意识霸权,造成了人们的管中窥豹。其次,男人对男人、女人对女人,究竟做了些什么动作,会被对方认为是性骚扰呢?这无疑是一种主体建构,是人们根据自己的主观体验做出的价值判断,而不是什么“客观的”事实判断。可惜,目前的相关研究基本上还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存在。
从本文的立意出发,笔者认为:反对性骚扰的主流话语虽然已经一厢情愿地强力介入了人们的生活,却出乎意料地被至少一些人的主体建构在双方互动中改造了,不仅扩大到同性之间,而且扩大到男人与男人之间。
2.主要是仗势欺人?
至少在美国当今的主流文化中,性骚扰主要指的并不是公共场所里的“耍流氓”,而是那些在工作场合中利用职权的“占便宜”。[3]这个定义主要来自女性主义的“性别权势关系”理论。那么,中国人是不是也这样认为呢?为了加以检验,笔者对那些报告说自己受到过言语骚扰的人追问道:在过去的12个月里,对您说过性方面的话,而且说得最厉害的那个人,是什么样的人?对于受到过动作的性骚扰的人,笔者追问道:对您进行性骚扰(动手动脚)最厉害的那个人,是什么样的人?
2000年、2006年和2010年合并起来的平均比例(第一个数字是言语的,第二个是动作的)的分布情况如下:最多的性骚扰发生在基本相互平等的三种人际关系之中——“同事、同学、熟人、邻居、业务关系”最多,占57.0%和36.3%;“对象、谈恋爱的朋友(包括原来的)”占6.7%和13.1%;“家庭成员、亲戚”占3.4%和2.5%;总计占到言语性骚扰的67.1%,占动作性骚扰的51.9%。其次多的是发生在陌生或刚刚相识的人际关系之中——“陌生人,或者刚刚认识的人”占8.9%和20.1%;“网友、征友或征婚认识的人”③占3.0%和1.2%;“其他类型的人”占13.4%和13.7%;总计占到言语性骚扰的25.3%,占到动作性骚扰的35.0%。性骚扰是对方利用职权的情况最少——“老板、上级、领导、老师、对我有恩的人”只占7.6%和13.1%。
上述情况说明:且不管美国对于性骚扰的定义是否正确,它并不适合中国人的实际生活。中国人自己所认为的性骚扰,最多发生在平等关系中,其次发生在陌生关系中。相反,那些最容易仗势欺人进行性骚扰的人(老板、上级、领导、老师、对我有恩的人)所占的比例其实是最少的。也就是说,在当今中国,在工作场合中利用职权进行的性骚扰,真的有,可是也真的没有那么多。
那么,如何解释生活中仗势欺人的性骚扰很少这一现实呢?一些恨铁不成钢的好心人,或许将其归结为人们的愚昧和不觉悟,意识不到有权有势的人总会乘机下手,或者是下属们真的遇到了性骚扰却不敢回答问卷。但是从主体建构的视角来看,笔者却倾向于认为,至少其中的一部分人,很可能确实没有认为上级的某些行为是性骚扰。
3.做了什么才算是性骚扰?
笔者一贯强调,社会调查所得到的,其实并不是“客观真实”,而是被调查者给调查者呈现出来的某种主体建构的结果。[4]对于“做了什么才算是性骚扰”这个问题,中国那些被性骚扰的受害者自己是如何认定的呢?目前中国的文献尚未涉及。
在问卷调查中,被调查者在回答说自己曾经遭到性骚扰的时候,他们脑子里究竟出现了什么,这是研究者永远不可能知道的,但是其内容肯定是千差万别,甚至是千奇百怪的。因此,研究者就不应该把所获得的答案当作“客观的真实”,而应该视为被调查者在他们自己的定义之下,在调查当时的情境之中,所做出的互构式的呈现;最多也不过是研究者在自己的定义之下,对社会现象进行测量的结果。研究者更加应该去探索那些被调查者究竟是如何建构出自己的回答的。为此,笔者在2010年的问卷中,在询问了性骚扰的所有问题之后,接着对那些遭到过性骚扰的人们问道:当时发生了什么呢?请回答当时最严重的情况,无论具体的手段是什么。回答情况见表2。
第一个发现:在中国成年人里,无论男女,无论在异性还是同性之间,人们对“性的身体”[5]其实非常敏感。在认为遭到性骚扰的人里,有42%~49%的人把“故意接触我的身体”视为性骚扰。
如果女人这样说,可能比较容易理解;但是男人也是如此认为,就需要很好地进行解释了。其背后的学术意义在于:男人或者女人,在面对异性或者同性的时候,究竟是如何管理自己的身体以及身体的展现?人们认定的“身体”的具体标准究竟是什么?如果被别人接触了,自己是如何来判断对方是故意还是无意?又是如何决定做出何种反应?笔者的假设是:无论男女,只要生活在当今中国的情境之中,或多或少都会被反对性骚扰的主流话语所介入。可是,人们又总会依据自己的日常生活经验而积淀出对于“什么是性骚扰”的主体建构。这两者之间的互构、参照系、行为逻辑、运行和调节机制,共同构成他们对于性骚扰的判断系统。
第二个发现:遇到过性骚扰的人中,有1/5左右(17%~21%)把“讲性”看作是性骚扰,仅次于故意的身体接触,排在第二位。尤其是,无论男女,无论发生在异性还是同性之间,这样认为的人的比例都相当一致。
如果仅仅是女人面对男人,那么女人持这样的判定标准尚可理解;可是一个大老爷们对另一个大老爷们讲了一些性方面的话,怎么会被认为是性骚扰呢?在方兴未艾的反对性骚扰的社会舆论中,男人不是一直被标定为“黄段子发送者”和“一聊就是性”吗?他们怎么会像女人那样,把“讲性”归入性骚扰呢?这种情况可以说明:至少一部分男人,在“讲性”这个问题上,与女人的想法和看法基本一致;因此才会感到自己被性骚扰了。那么,这种情况究竟是性骚扰这个话语强势介入的产物,是这些男人个人特质所造成的不同的主体建构,还是二者互构之结果呢?
4.什么样的人认为自己被性骚扰了?
性骚扰究竟是一种平均分布的普遍存在,还是针对某些社会阶层更多?针对这一假设,笔者分别考察了文化程度和职业等级这两个决定人的社会地位的最重要因素。其结果是:被调查者的文化程度越高、职业等级越高;那么他们受到过任何一种性骚扰的比例也就越高。具体来看,在小学和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人中,受到过任何一种性骚扰的只有5.5%,可是在初中的人中增加到11.1%,在高中的人中增加到12.5%,在大专文化者中增加到14.9%;而到了本科及以上者则高达16.9%(P=.000)。同样地,在农民和工人当中,受到过任何一种性骚扰的比例仅仅是8.0%,但是在商业服务业人员中增加到14.2%;在白领工作者中也达到12.0%,在企业家或者领导者当中则是13.2%。
此外,笔者还考察了受到性骚扰的可能性(不是实际比例)。④在文化程度方面,与小学和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人相比,初中和高中的人增加44%~48%,大专和本科及以上者则增加73%~74%。在职业等级方面,与农民和工人这些体力劳动者相比,商业服务业人员受到性骚扰的可能性增加42%;白领工作者增加26%,而企业家和领导者则更是增加78%之多。
上述的统计结果尽管符合数理逻辑,却似乎违背生活常识。莫非说,文化程度越高则越好欺负?难道对企业家和领导者这样的上层人物进行性骚扰,比骚扰处于社会底层的工农还容易?否则为什么前者比后者要多得多?这样的悖论迫使笔者不得不反过来思考问题:是不是遭到过性骚扰,这是由被调查者自己来判定的。笔者作为调查者,没有丝毫办法去“客观检测”在被调查者身上究竟发生了什么。因此,本文中的所有数据,与其说是“测量结果”,不如说是被调查者的“报告”,也就是“主诉”,是他们自己的主体建构的呈现。思路转变之后,上述数据的意义也就随之变成:文化程度越高和职业等级越高的人,就越是可能认为自己受到过性骚扰,而且越是愿意把它报告出来。
三
最晚从20世纪末期开始,反对性骚扰就已经成为一种话语,强势地介入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其结果是,21世纪以来,现实中的性骚扰在日渐减少,可是人们对它的焦虑却与日俱增。从这一视角来看,一切反对性骚扰的宣传教育都必须清醒地认识:在可预见的一段时期内很可能出现“越反越多”的局面。也就是说,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认同和遵从主流话语,不论实际上发生了什么,哪怕情况越来越少,都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主诉”自己受到了性骚扰,人们对于性骚扰的担心也会越来越多。而这仅仅是因为他们的判定标准被主流话语改造了。
当然,上述情况并不能证明“社会决定论”或者“话语决定论”,调查表明“反对性骚扰”虽然成为主流话语,但是只有那些更加被主流化的人,才更加有可能获知、接受和认同这一话语,才会有更大的可能成为“被介入”之人,也才更加可能运用这一话语来判定自己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类似情况究竟算不算是“性骚扰”。相反,那些相对低层的人们更少接触和接受主流话语,因此哪怕就是遇到了一模一样的情况,他们也很少按照主流话语的标准把它纳入“性骚扰”的范畴。反对性骚扰的话语对他们来说,也许就是贬义的“对牛弹琴”或者褒义的“我行我素”。
从实践行动的角度出发,反对性骚扰的正义性和迫切性毋庸置疑。但是我们仍然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思考:我们所反对的,究竟是谁加以定义的“性骚扰”?这方面的“启蒙”是否有可能变质为“规训”?调查表明,中国人对于性骚扰的主体建构不仅不同于美国社会,也不同于主流话语。人们把那些不是利用职权的、男人所受到的、发生在相同性别之间的情况,统统纳入了性骚扰的范畴;基本上不考虑所谓“客观的判定标准”,而是依据自己的感受,依据自己对于对方动机的推定,给出自己的定义并推动着社会的变迁。
这就提出了终极问题:究竟是谁错了?是国民不觉悟,还是话语脱离生活?这又是因为什么?笔者认为,这很可能是来自于21世纪以来,中国的权力(power)、社会性别(gender)和性(sexuality)三者之间日益凸显的新的相互关系结构。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这三者呈现为金字塔结构:权力笼罩性别,性别笼罩性;基本上是超稳定系统。因此,任何实际发生的性骚扰根本不会被视为性骚扰。21世纪前,这三者转化为重叠状态,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局面,因此一切性骚扰的行动都会被视为同时来自这三者的弊端。时至今日,至少在中国,这三者已经开始出现“三原色分布”。也就是说,这三者虽有交集而且相互建构,却日益走向相对分离,各自的独立性和特殊性日益增加。这表现为:权力在私领域中日益“隐身在场”;社会性别从“唯异性恋”走向多元取向;性则从“生物本能”扩展为弥散可变的“全性”。这就使得性骚扰这一概念也不得不细化和深化为:实际遭遇否?涉及权力否?仅在异性之间否?身体接触否?具有性的含意否?
中国目前的反对性骚扰的话语,远远没有跟上时代的发展,基本上仍然停留在公权侵害、男尊女卑和“性即丑恶”三者重叠的滞后阶段中,因此才会造成目前的困境。笔者在2010年的问卷中还问道:在过去的12个月里,一共有几个人,曾经对您进行性骚扰(动手动脚)?回答结果是:在所有被性骚扰过的人里面,被两三个人骚扰过的在女人中是27.4%,在男人中是31.1%;被三个以上的人骚扰过的在女人中是3.6%,在男人中是2.9%。其提示我们:中国社会中可能存在着某些特殊的情境,容易出现两三个人都对同一个人进行性骚扰(不一定同时)的情况。对于问卷调查来说,由于提不出元假设,因此目前尚无可行的方法来调查这样的新情况;但是这种现象所蕴含的理论意义却不容低估,它足以引出这样一些研究假设:
是因为这些人自己很特殊,所以才更容易遭到甚至“招来”性骚扰吗?是由于他们很难避开那些喜欢发动性骚扰的人们,才屡次遭此噩运吗?是由于他们总是误解对方的意图,才屡屡认为自己被性骚扰了吗?是由于他们被话语介入得更深,因此把自己的“性的身体”建构得更加广阔和更加敏感,才更多地报告自己遭到性骚扰吗?是因为笔者在提问时所遵循的推理逻辑,不同于被调查者自己在生活中的行为逻辑,才造成他们的误答或者笔者的误读吗?
以此为契机,笔者期盼更加深入的讨论的出现。
注释:
①2000年的调查对象下限是20岁,但是经过统计检验,18~20岁的人口的差别并不显著,因此三次调查的数据可以合并使用。
②③2000年未调查此项。
④复杂抽样的Logistic回归分析,控制变量为性别、年龄、收入和三次调查的差异,N =16410;文化程度的Sig.分别是.036、.029、.002和.004;职业等级的Sig.分别是.001、.014和.001;在.05的标准下均为显著相关。
【参考文献】
[1]耿殿磊.性骚扰概念的产生和流变——国际视角的分析.妇女研究论丛,2010: 62-70.
[2]潘绥铭、黄盈盈.“主体建构”:性社会学研究视角的革命及本土发展空间.社会学研究,2007(3).
[3]唐灿.工作环境中的性骚扰及其控制措施.妇女研究论丛,2001(5).
[4]潘绥铭、黄盈盈.论方法:社会学调查的本土实践与升华.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5]黄盈盈.身体、性、性感:中国城市年轻女性的日常生活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话语建构与性骚扰刑事对策的本土之维
作者:趙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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