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知識份子逆向思考性騷擾(第二波)

反性骚扰的国情、世情与人情

作者:颜良闻

2018-01-27

反性骚扰首先涉及性骚扰的意义与界定范围,还有如何 “反” 的问题。虽然反性骚扰彷佛是个普世议题,但是无论是性骚扰的意含演变或者反性骚扰的手段与建制,都有其特定本土的历史社会发展脉络,所以我们不能惑于其普世价值的姿态,而必须要追问:在中国此刻需要怎样的 “反性骚扰”。这篇文章认为,国情、世情与人情的考虑对于反性骚扰是必要的,国情考虑到人群资源与阶级的差异,世情考虑到社会氛围的猜忌紧张与轻松团结,人情考虑到人际关系与两性交往的疏离效果。这些同时决定了我们要如何界定性骚扰与如何反。

性骚扰所指的相关现象到处都有,但是性骚扰的名称则起源于美国,它借用的是已经在美国个人主义社会里成为问题的 “骚扰”。“骚扰” 成立的背景是个趋向公私分明、享有私人生活空间、个人身体边界清楚、而且个体区隔化的社会。“骚扰”这个命名本身就透露出美国社会与人际的特殊性。中国现在也采用性骚扰这个说法,但是并不自动地就和美国社会各方面趋同,像骚扰这个问题,在中国公交地铁这类公共空间中,骚扰人们的不只是吐痰、声音、食物气味、插队,就连公共广播也是超大声的魔音穿脑,但是,我们一般讨论这些现象时则多停留在 “文明素质” 的说法,彷佛与中国各方面的发展差异以及和本土的国情、世情、人情差异无关。另一个中西在个体化社会方面的差异例子是,中国高校研究生的导师与学生关系具有传统中国师徒的元素,和美国的师生关系差异颇大,美国虽然不像新东方之类的商业培训学校,但是比中国更深受市场社会商品交换模式的影响。从很多方面来看,中国学界的师徒关系是难能可贵的学习方式,它要求导师在契约以外的责任,提供学生带着恩情的权威(知识权威则是任何学习的基础与破立目标),赋予学生免于孤立的师门传承与网络(师兄弟姊妹)。当然现在中国已经不再是过去传统师徒关系,后者由于人际伦理的控制强度,使得师生恋的乱伦行为较不可能。只有在标榜师生平等与独立个体,鼓吹自由恋爱风潮下,师生恋才能不是丑闻而是美谈。总之,这是我们考虑以美国反性骚扰模式来规范中国师生关系时,不能忽视的差异。

反性骚扰的国情

先讲国情。中国从建国前三十年的各地、各领域及人与人之间差异较小状态,逐渐走向地区、阶级、城乡、教育程度的拉开距离。这当然有利快速发展,但是也孕育了优势者更倾向保持优势积累,积极进行社会活动,以改变权力部署。所谓公民社会,往往就是优势群体的经济权力进一步伸张为政治权力,以巩固和扩张优势的既得利益。不过优势群体的公民社会与相关运动,除了要求公民权与市场自由外,主要的社会动员方式则是替几无可能发声的弱势代言,这是打开权力缺口、获得高度正当性的有效方式。从西方经验来看,在西方早期现代经济与政治自由争取的同时,优势群体也在道德重整意味的女权与社会净化运动中高举弱势群体(像儿童与家暴妇女),还有像 “性(卖淫)”、“家庭” 这种情绪动员极高的议题,从而争取霸权(文化领导权)。在看似推翻某种社会成见的运动中也不可避免地利用其它社会的成见。至于当前中国的新兴优势群体能否成功复制西方这样的策略,还有待斗争。

性骚扰在中国应该是到处都有,但是 “反性骚扰” 运动却主要集中在高校爆发,且由知识女性倡导,并得到女性媒体人的同情,造成舆论甚至政府的高度关注。这一切并非偶然,而是社会中相对优势的女性群体的权力展现。毕竟,如果弱势妇女能够发声,其主要议题的设定会是性骚扰吗?其发声会得到这么多关注吗?弱势妇女的反性骚扰策略会和优势妇女相同吗?

当优势妇女伸张权力,而且宣称代表普遍利益(代表所有被性骚扰的男女)之时,我们就不得不留意她们所开出的反性骚扰药方对于弱势阶层男女有何影响,如何配合更广泛的治理需要与趋向。性骚扰看似只是一个议题,但是却可能是优势中产妇女权力集结与伸张的开端,从一个公众在道德上无可批评的立场入手,来强化优势妇女在社会中的既有处境。换句话说,即使是所有妇女都面对的问题,但是由于不同群体的权力差异,在话语建构与改变建制的时候更要留意其权力效果是否会强化差异。更有甚者,这样的话语构造与情绪态度又为整体社会氛围、为公民情感、为阶级分化与固化、为国家与社会的共同治理(即性别治理)开辟了什么样的道路?

类似性骚扰的现象在中国长期存在,也有各种称呼(如耍流氓),但是目前性骚扰的概念体系与名称确实来自国外,对于这样的批发进口,绝不能将之视为更高等的文明开化,任其改变中国的国情、世情与人情。诚然,中国有些人是欢迎这样的照搬,但是它却不会自动合乎所有人的利益,而还是需要多方利害折冲博奕、细致讨论,而不是情感动员、民粹勒索。西方人与其买办在殖民主义时期就打着文明开化的旗帜,其冲锋的木马也是妇女平等利益等说词,但是在带给殖民地文明的同时,却往往是更大的野蛮,像殖民地失衡的发展、民族自信自尊的丧失、西方道路的全面支配、买办阶级的垄断等等。为此,在中国不同国情的前提下,要进一步思考西式反性骚扰如何适应中国的世情与人情。

反性骚扰的世情

什么是世情?如前所述,与西方或甚至港台的公共空间相比较,就会发现中国人嗓门很大,三五老人聚首则大呼小叫旁若无人,这在西方标准来看已经是骚扰与不文明。这类现象有许多深远的因素,可是如果要以反骚扰名义来羞辱这些人不够文明,让原本心情亢奋或焦虑而大声的老人们感到社会敌意,结果压抑了也更强化了情绪,那就是不顾世情了,谴责老人们缺乏文明素质其实和种族(性别)歧视主义一样,都将原因归诸于群体的既定本质,而非历史社会条件与脉络的制约,谩骂 “坏人变老了” 也只是话语的暴力相加而已,说到底是缺乏对作为中国现状及历史载体的人之足够理解与共情。有些人或主张公权力可以也应该对公共噪音全面强力遏制,像降低公共广播的音量、取缔乱鸣喇叭、重罚夜晚声响等,不过建法立规凭借的不应是抽象的普世标准,而要首先理解现象背后盘根错节的成因,否则,狠抓严打或重典治乱只会无疾而终或衍生更多问题。更简单的说,只能立基于且利用着本土的世情,才能建立有利于社会团结、友爱社会氛围的法规,而不是怨气与猜忌。

反性骚扰运动最应避免的就是以为掌握了现代文明的真理,而假设自己的全知,因而认为反性骚扰法律制度可以建立在抽象而无世情背景的原则上,将普世文明标准全面移植。这假设了现有的(西方或其文化殖民地的)反性骚扰经验与理性已经穷尽了人类的知识,我们只要照章办事即可。这同时也忽略了反性骚扰在西方(及其文化殖民地)的知识与法制建立过程是否合乎了他们的世情,抑或根本是权力集团的性别治理产物。因而,我们要质问的是,现成性骚扰概念本身是否混乱、以之立法是否问题重重;或者专门为性骚扰立法是否叠床架屋,忽略现有世情的资源,例如行之有年且有效的习俗、惯例、规定与法律。无论如何,建立性骚扰法制的首要,不是引进现有西方或台湾法规,反而是深入理解、辩论与利用本地的世情。可能更好的方式是放弃或修正性骚扰这样的语言概念,而以贴近国情与世情的语言概念来处理类似的现象。

反性骚扰的人情

在人与人互动的最底层存在着人情,如果说国情涉及法的层次,世情涉及理的层次,那么人情则是情的层次。在中国这个人际仍未十分疏离的社会,也就是尚未处处以 “骚扰” 来警戒个体边界的社会,广泛化的反骚扰和反性骚扰都会造成不近人情或者人际纠纷。

然而,人情层次的纠纷处理最好仍是通过人情练达的锻炼,而不是以法律制度替代,仅当不近人情的(性)骚扰才诉诸世情公论、群体伦理,最终则是法律制度。可是反性骚扰的倡导与话语很少强调人情练达的培养,甚至觉得那是乡愿或纵放奸恶,这就是把性骚扰完全实体固化,忽略它很多时候首先是互动的过程与结果。如果我们讲的确实是性 “骚扰”(而不是泛化语言中的强奸或强制猥亵、性要挟勒索等等),那么人情练达的锻炼就是主体能力与智慧的学习强化,因而在处理人际关系中往往可以转化人际事件的性质,例如原本是性骚扰,可能转化成为骚扰或摩擦。

上述这种可能的转化是许多反性骚扰话语所忽略的。由于骚扰者的意图不但可能是无意或恶意,而且也可能是性的或非性的意图,另方面,被骚扰者可能没有感觉被严重冒犯,但也可能感到极不舒服,而且这些感受可能是性的,但也可能是非性的。这样的几种组合在双方互动中其实是可能变化转变的,所谓境随心转、心随境转,人情练达就是培养以言语行为来转化情境的能力,也就是互动的技巧。举最简单的例子,在关于互动的社会学里面,或者我们实际人生经验中,如果有时出现不适合自己角色的言行(例如长辈向晚辈示爱、不合乎身分的失言等等),但是接下来想要掩饰而回归原本角色,此时在熟人关系中,对方也往往会选择帮助掩饰。当然,现实里人的互动又更复杂些(例如不识相者比比皆是),但是这类人情层次的互动技巧不可能从教条或固定模式来处理,多样的情境故事脚本示范与经验分享才是教育的手段。粗糙的反性骚扰运动最为人诟病的是:不分情境地将所有 “出格” 的言行均赋予了固定的性骚扰诠释,无论双方关系、意图与感受,人们被鼓励想象成为性骚扰受害者,而不是积极能动地减轻性骚扰的严重性、或者防止互动滑向性骚扰的作为者。

面对骚扰,真的就要迎头痛斥绝不姑息吗?陌生人来电的骚扰甚是可恼,可是越 “文明” 的人反而和这种电话推销纠缠越久,没有痛斥挂断。这是矫情做作吗?还是没有勇气反抗骚扰?和陌生人有人情味的互动有时是涉及社会团结的世情,标榜 “进步” 价值人士还可能体谅电话推销员深夜打工的辛苦与尊严。但是这没有公式教条,毕竟天鹅很少体谅癞蛤蟆,后者属于不识相。是吧?

总之,(性)骚扰的世界与人情世界的交集部份其实很复杂而没有固定互动公式与清晰伦理可循。或有人说:这就是国家应该出面建立法制的时刻了!例如直接从源头立法禁绝所有电话推销,或者以同样的精神全面禁止师生恋,这样就彻底断绝了骚扰的可能性。不过,如果人们已经不在乎这种全面禁止手段的不近人情,那么这也已然是个负面情绪高涨的社会。

当年台湾的何春蕤讲到反性骚扰不能仅仅归诸于权力不平等,而要针对情欲文化的贫瘠,改变情欲互动的脚本。西方 me too 运动显示白种男人的性骚扰并不特别稀少,但是白种男人在第三世界里对在地女性的强进取态度却很少被当作性骚扰,这和西方白人和有色人种的权力差距相关,但是同时也和第三世界女性对白人友善回应对待有关。这个特别情况却也显示了友善情欲互动文化中改变性骚扰的性质是可能的。因此反性骚扰的锋刃虽然应该针对恶劣行径,却不应使情欲文化更戒备森严。这意味着反性骚扰须同时倡导像 “性骚撩”(更高大上的名词则是 “性表意” ) 的性权利之类的两手策略,而非鼓动愤怒地流弹四射。或者可以这样说:我们反对的是那些不符国情、有违世情、不近人情的性骚扰,而任何倡议运动若是贴近国情、利用世情与合乎人情,就总是稳当的道路。

(感谢刘立春老师在写作过程中给予的宝贵意见)

文章來源:性研究 ing


 权力,性骚扰的核心概念

作者:千千和风

2018-01-24

女权主义倡导的反性骚扰运动中,权力,是一个核心概念,这个概念很重要,关系到性骚扰是否成立,有必要细数一二。

不同的文化背景对 “权力关系” 会有不同理解。

在美国娱乐圈的 “me too” 行动中,主要强调的是身份政治,这是由美国社会的脉络所决定的。美国的身份政治之所以高度发达,起源于以种族问题为核心的民权运动,以种族问题形成的身份认同,推广到各种诸如性别、LGBT 等社会运动的发起。

欧洲和美国得情况就非常不一样,因此,欧洲的身份政治运动也不可能像美国一样群情激奋。

那么在中国,什么是 “权力关系”?

大的来说,中国一般老百姓的身份认同都差不多,并不存在像美国 “白人”“黑人” 那样的,绝对到可以引起跨越阶级和社会身份认同的差异。

中国老百姓眼里最大的权力关系,就是自己和国家、自己和集体之间的关系。这一点,自改革开放以来也有着深刻的变化,中国老百姓已经越来越适应公权力逐渐从私领域的退出,所谓 “公私分明”。

中国人有没有人与人之间的 “权力关系” 呢?

当然有的,在中国,构成最主要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关系的差异,实际上是阶级。

80 年代前和这 30 多年来,阶级的表现又不一样,80 年代前是以相对固化的 “出身”(成分)为主要维度的,而这 30 多年,则表现为以财富为主要决定性因素,包括职业地位、文化、学历,同样也包括出身(但不是成分了)等多种因素,在性别、民族、性取向等身份上,并不构成影响阶级的主要因素,当然,这些因素不等于没有差异和高下之分。

因此,对中国人而言,你跟他谈权力关系,他首先一点的理解是:我有没有权?其次是国家的权力和我私人的权利之间的关系;第三是我和你相比起来的社会地位如何,比如谁更有钱,谁的职位更高,等等这些。

这些 “权力关系” 的维度,往往和美国文化下所强调的以性别、种族、性取向为主要表现的 “身份政治” 有着根本的不同。

我们需要考量,身份差异是不是就是权力关系?

我认为要看具体的文化环境。在美国,肤色的差异构成主要的身份政治,因此,肤色差异有可能会构成权力关系。在今天的中国,性别当然也是一个可能构成权力关系的维度,但是不是所有的差异,都可以和性别差异作同样的 “权力关系” 似的类比?比如高矮胖瘦,皮肤白黑白、头发多少,这些可以吗?

性别差异也不等于就是男强女弱的权力关系。

这就涉及到第三点,影响人和人之间的权力关系的因素有很多,有身份的,也有现实处境的,还有别的。如前所述,贫富差距、职业、社会地位等等诸多因素都可能影响人和人之间的地位高下,这些因素叠加在一个人身上,就会互相影响。

性别,是其中一个维度。最终哪个或哪几个维度起决定性因素,还要放到这个人的现实处境,以及前文说的具体的互动中去。

比如,男导师看起来是比他的女学生要有更强的权力,但是如果这个男导师有贪腐的证据在这个女学生身上,那可能情况就会发生变化了。所以,不看别的,只看性别,是不足以考量具体的权力关系的。

简单强调 “男强女弱”,那不叫性别权力关系,那叫性别刻板印象。

具有差异的,不同阶层的人之间的权力关系如何达成?

我认为,主要是互动中达成。你王思聪和我没有交集,能有什么权力关系?不能说因为你王思聪是富二代,我仰慕你,我们就有权力关系了,而是说,在我和你王思聪具体的交往互动中,才能达成权力关系。

这也就是为什么,讨论师生之间的权力关系,必须放在他们具体互动的情境中,不能说因为你的身份是老师,我的身份是学生,我们就存在权力关系。

不同阶层和差异之间的人的交往互动,当然也可能是彼此平等的,否则人和人之间也就不可能存在平等的互动。

甚至原先有高低贵贱之分的人之间,也可能通过彼此互动,消磨掉部分的不平等之处,比如,恋爱就是一种可能消磨掉彼此本身可能的不平等的方式,笔者有位老师朋友就说,自己绝对不会和自己的学生谈恋爱,原因是 “如果我和她谈恋爱了,那论文谁写啊?”;也有人,通过婚姻跨越原本所处的社会地位,攀升上流,比如邓文迪。

此外,身份之间的优势劣势,在具体的情境中并不绝对,比如,一个生活优越惯了的大学生在农村的劳动实践中很可能比不过一个十几岁的山里娃;具有高学历的教授,在性工作的调查场里,在小姐们看来,很多地方可能就像个傻子。

特别是在中国,具体的情境非常丰富,所以更不能抽离具体情境的,用单一的身份来判断人和人之间的权力关系。

综上所述,权力关系有具体的情境,看谁在用,怎么用。

在人际互动中,会因为各种身份、现实以及个体的心理、生理等等原因发生变化,我们也有很多办法去处理它,权力关系本身也会在互动中发生变化。我们不能只关注骚扰者与被骚扰者的权力关系,却不关心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权力关系。

提倡取缔师生恋、办公室上下级恋情的反性骚扰运动,还有一种理由就是认为,这会导致假公济私,或对其他人不利。

这在现代社会的运作中,可能是一条理由,但是我们其实有很多方式进行挽救和避免,比如将双方调离可能发生利益共谋的职位和环境,但并不等于师生之间、职场上下级之间的恋情,就是一种借助权势的逼迫行为。

在女权主义提倡的性别平权运动中,倡导凸显差异,为下阶层的跨越、翻转撑开空间,那么,为什么在反性骚扰中,有些身份差异就变成了固化的,不可逾越的权力桎梏?尤其是,在中国,有很多美好的传说,用的都是超越阶级身份者之间的相爱来颂扬个体如何冲破结构藩篱,这是一种中国式的平权文化。比如牛郎织女,比如人蛇之恋,比如小姐爱书生,比如书生爱女鬼,还比如,五四时以一场场师生恋为代表的自由恋爱革命的故事。

因此,在反性骚扰过程中,我们需要警惕用 “权力关系” 替代差异,用身份政治抹杀人和人之间具体鲜活的互动。

我们更需要思考一个问题:我们究竟希望把 “权力” 关在笼子里,还是希望在不同阶层的人之间重新划分界限?

文章來源:社会学了没


性骚扰的 “性” 究竟是什么?

作者:潘綏銘

2018-01-21

性骚扰的定义究竟是什么?只有深入讨论和反思,才能推进整个事业。

反对性骚扰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毋庸置疑。但是我不讨论 “骚扰” 是什么,只想说说 “性” 是什么。

一说到 “性”,大多数国人现在想到的还是 “男女的床上事”,甚至仅仅是最直接的性交。

可是,我们所反对的性骚扰,显然不是这么狭窄的内容,而是包括了更加宽泛的情况。因此,我们不得不来说清楚:最轻微的 “性” 究竟是什么样呢?轻微到什么程度就不再是 “性” 了?

这又不得不分成至少 6 个层次来看。

1.行为的层次

在大多数中国人看来,任何皮肤的接触,都可以算是 “轻微的性”。但是,在夏天的拥挤的北京地铁上,这种定义就很难落实了,谁都不得不判断一下,对方是不是故意的。因此,我们不能单纯地仅仅看到行为的外观,就说它是不是性。

2.身体的层次

触碰了我的身体的什么部位就算是 “性” 呢?如果触碰最敏感的部位,那没话可说,大概所有人都同意这就是性,因为这是最严重的情况。可是,如果是碰到手呢?这恐怕就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了。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一个“身体自卫圈”,绝不能被侵犯,但是它却不可能是一模一样的。

3.言语的层次

无论以什么形式来表达(包括文字),人们对于最严重的情况都没有什么异议,例如 “性骂” 或者直接约炮等等。但是,最轻微的是什么呢?赞美我的身体是不是 “性” 呢?

4.精神的层次

没有任何动作与言语,仅仅是一种目光、表情、神态、气势、氛围等等,究竟算不算性呢?在这个方面,人们对于什么是最严重的情况,恐怕都难以得出共识。

5.爱情的层次

性与爱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一方面,“求爱”与 “求性” 之间到底有没有界限?根据什么来判定?另一方面,“爱我 / 不爱我”是不是也要算作最轻微的性呢?

6.性别的层次

性绝对不是只能发生在男人和女人之间。那么,同性之间的最轻微的性又是什么样?是不是也要等同于异性之性呢?

我之所以分外强调 “最轻微的性是什么”,就是因为 “最轻微” 一定要有清晰的界限,一定不能无限地扩大,否则反对性骚扰的正义事业就会适得其反,至少也是空中楼阁,无法落实。例如,如果 “多看一眼” 就是性,那么恐怕没有多少人会同意,更没有多少人能够避免这样的“性”。

因此,我其实就是想说三句话:

1. 我们反对性骚扰,不仅仅是 “反对恶”,同时也必须是 “建设善”。因此我建议大家也应该讨论清楚:“不性骚扰” 的理想境界究竟是什么样的?是亲如家人,还是陌如路人,还是看人下菜碟?只有搞清楚这个之后,才能谈得到支持或者反对。

2. 性骚扰,最严重的情况很容易达成共识,但是最轻微的情况却一定是各说各话。所以最终的问题其实是:究竟谁说了算?

3. 性骚扰的定义究竟是什么?只有深入讨论和反思,才能推进整个事业。

本文授权转载,首发:谈性说爱(lovematterschina)

文章來源: 性研究 ing


傲慢的 “女权派痛扁” 说的几个偏见

作者:刘立春

2018-01-23

近年来,中国女权行动倡导者们借助网络舆论 “个案”,呼吁建立“反性骚扰” 机制。最近,大洋彼岸美国娱乐圈打了个 “me too” 的喷嚏,此风让中国女权再度感冒。而法国女权主义者对美国 “me too” 事件的公开反制,不知道哪里又戳到了中国女权行动家们的神经,日前,李思磐就针对中国反对以立法方式处理性骚扰的声音,发表了《女权者痛扁性权派:性骚扰不是性权利!》一文。没错,今天在中国确实有一批人反对以立法、建制的方式处理性骚扰,而李文认为,反对 “制度化” 的人,主张性骚扰是性权利。本文要指出她的几处荒谬。

一、哪个 “性权派” 说过“性骚扰是性权利”?

女权派中那些要建立处理性骚扰制度者,是为女权建制派。反对女权建制派的其实有好几种,有的人认为,不能把意义模糊的 “性骚扰” 建制化,在设定相关法规上要高度自制;有的人则不反对将性骚扰建制化,但是认为性权利必须在这个建制化过程中被保障,反性骚扰不是反性权利。很不幸的,李文认为这些人就是主张 “性骚扰就是性权利” 的“性学派”。

这个过程中,有两个概念被偷换了:一是该文中一一被点名的各位反建制者,非但从未发表过 “性骚扰是性权利” 的说法,而且无论是调查研究,还是学术声辩,甚至法国反对 “me too” 运动的女权者,都是旗帜鲜明的 “反性骚扰” 者。不知道哪位 “性权派” 说过“性骚扰是性权利”?

李文中被点名的多位 “性权派” 实际上在别的学术论战场合多次支持女权运动;除了被点名的几位 “性权派” 之外,李银河、何春蕤等多名女权主义者同样对 “建制” 保持警惕,且在这些事件中都有过重要论述;而李文中提到的 “黄羽飞”,其文中的自我定位是一名“性积极的女权主义者”……。不知道李如何定义这些“性权派” 的性别政治身份?李文将国内 “性权派” 论调的简单化,并与女权主义运动进行割裂,实在不是事实。

其二,李文将中国反对建制的声音归诸于 “性学派”,而不是 “性权派”。这是因为,一些中国的女权行动者,她们大概知道,和 “人权”、“女权” 一样,“性权”有正当性,是个 “好词”,所以要鱼目混珠地主张她们的“女权” 就是“性权”。因此,把真正主张 “性权” 的人,称为 “性学”,而不愿意老老实实地将那些主张“性权利” 的人称为“性权派”。这里非但抹杀了 “sexuality” 和“sexology”学派之间多年以来的张力、斗争、流变,更深刻的图谋在于,将关于 “性” 的学术研究——人类所有的和性有关的关系、情感、体验、行为、理解,等等,都归置于 “性别” 的框架之下,试图抹杀和否认 “性” 作为理论、学派和现实的独立价值及意义。

二、模糊和扩张概念

李文及其倡导者们多次强调 “权力关系”和 “性骚扰” 建制,但建制派从来没有说清楚过具体的 “性骚扰” 的概念,以及 “权力关系” 的范围。

现在讨论的性骚扰,是否包括强奸、强制猥亵、强迫卖淫等性侵害犯罪?是否包括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涉性的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还是中国《妇保法》中早有规定的,职场中的上下级之间的强迫性行为?还是校园里面你情我愿的师生恋?还是娱乐圈的 “潜规则”?还是公交地铁的 “摸一把”?立法上,对于这些行为有没有追溯力?是从建制之后开始执行,还是十年前的事情可以翻翻旧账,还是可以把鲁迅、沈从文、乃至偷看织女洗澡的牛郎拉出来鞭尸?

目前的反性骚扰行动既拿不出具有社会学抽样意义的调查结果,也不对一系列重要概念进行严格定义,而是运用不断上升的媒体舆论及个案扩张,进行 “联署” 等情绪煽动,开展“运动”,这种做法值得警惕。而潘绥铭、黄盈盈等学者,建立在科学调查研究基础上得出的 “性骚扰” 现状调查指出,中国人认为的 “性骚扰” 恰恰最多发生在 “平等关系” 中。建制派们利用了中国人对性骚扰的普遍认识,将她们的建制目标与中国人关于 “性骚扰” 的理解相勾连,与麦金农式美国女权主义法学派一样,从进入社会动员的一开始,原本应该限制在具有严格权力关系意义的 “性骚扰” 概念就被泛化了,扩大了。源于美国 “反性骚扰” 立法运动,在西方及美国本土法学界和社会学界,争议和反思也非常大(限于篇幅,不加赘述),但本土的 “反性骚扰” 建制运动,非但不加反思,反而把她们美国母亲娘胎里的原罪一股脑儿带到了中国。

反建制派并不反对建立投诉制度,但是反对她们 “举证责任倒置” 的、“有罪推定”的运动和建制理念,他们担忧的,是运动以来的一系列概念的无限扩张和泛化、政治化。这一系列扩张在现实中导致的是混淆事实、徒生冤屈:几年前,一个 30 多岁的韩国女博士和一个年轻副教授之间的恋情被女博士的前男友举报称 “性骚扰”;美院退休老师和几个女学生在餐厅举止亲昵,被“摄像头” 举报了,而女生认为自己根本未受强迫;台湾的 “林奕含”,尽管是虚构的小说,尽管案件查到最后连警方都认定林奕含并未受到“性侵”,我们的建制派坚持认为,“林奕含” 是一个典型的 “受性侵” 符号……。另一个公号刊登的文章《事到如今,你还以为自己没遭遇过骚扰?》一文,更是将 “不友好的看”、“称呼成年女性为大块头、小姑娘” 都定义为性骚扰。如果这些真的是建制派想要规制的对象,那么,不是说 “谁没被性骚扰过”,而是应该问问,“谁没有实施过性骚扰” 了。

三、线性史观

李文提到,“沈从文骚扰了张兆和,鲁迅骚扰了许广平”,说性权派担心 “性骚扰” 的说法 “否定了学生作为成年人的性自主权”,“也断送了教师和学生之间可能的美好情缘”。事实上,性权派担心的还不仅是这个。张兆和、许广平作为成年女性,具有当然的选择伴侣的权利;建制派在说这两对终身相伴的夫妻是 “性骚扰” 的时候,性权派真担心,这些当年勇敢冲破 “封建礼教” 的女青年,会从坟墓里跳出来,咬死这些傲慢到要为五四进步女青年代言的女权者。

建制派认为,性权派所担心的那些 “后发展” 的问题,诸如民粹泛滥、先平权者压迫更边缘者等等,中国还没有 “进入那个阶段”,有女权者说,“生在‘熔炉’的环境,操着‘狩猎’的心”。确实,性权派有如此的担心,那是因为,性权派看到,中国是一个各种发展阶段和文化混杂的社会,而不是如建制派认为的,在包括文化、法律建制等方面和西方“发达国家” 相比“远远落后”。性权派警惕的,恰恰是我们过去和现在经常会有的,对人类社会的认识如此简单(粗暴)的线性进步观,这种线性进步观,将以 “落后” 为名,消灭一切“差异”。

性权派更担心的,跳脱了具体历史和地域文化情境的 “鞭尸” 论调,与历史上曾经的殖民主义文化论调相扣合,与现实中可能的强势文化的霸权之势相扣合,将中国的一切问题简化为 “没有西化” 或者是“不民主”、“不文明”——这种论调熟悉吗?我就不再多说了。

四、以偏概全

李文中提到的 “一个熟人的骚扰和性侵案,当事人如果没有媒体的支持和对这类案件有经验的律师的帮助(这类律师寥寥无几),即便有完整的证据,也很难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 这是建制的理由,但是立法一定不能只看一头,事实不能被以偏概全。

中国的问题是有冤无处诉,还是有很多冤假错案?我看都有,但也不全是。不能像李文一样简单的只说一种。不管我们的环境是不是 “熔炉”,“狩猎” 心是一定要操的。只担心 “有冤无处诉”,而无视中国具有的“姦出妇人口” 的法史传统、尚未完善的 “无罪推定” 的司法底线,以及广大基层尚不够先进的破案手段等等具体情境,产生的 “呼格吉勒图” 们;在建制派呼吁的 “建制” 方案中,只谈告诉者无处可告,不谈 “举报者” 需要承担的“诬告责任”,这些都是刑事权力扩张的前兆。

五、上纲上线

建制派在提出 “建构反性骚扰公共机制” 的时候,没有让人看到,她们做的这一切是要达到怎样的目标?——这非常让人担心。如果是要立法,那要立到哪一级的法呢?如果是要文化倡导,那是要达到怎样的文化改造的目标?——“改造社会文化”过于笼统,而既然 “父权社会” 之下人人都有原罪,那么建制前后,我们又将如何对待这些原罪的载体——肉身?

建制派最大的问题在于,为了倡导和建制而无限 “上纲上线”。“性骚扰尚未成为一个法庭立案的案由”,这也是李文中提到的建制理由。但是这难道可以证明中国没有反性骚扰立法吗?错!规制某种强制性行为为什么一定要用 “性骚扰” 这个概念?——何况是被扩张过的 “性骚扰”。“强奸” 不行吗?“强制猥亵”不行吗?教育部 “红七条” 还不够?要不算了吧,我看最厉害的还是“流氓罪”,因为前者那些都不够,不够建制派们所希望的,要放低入刑标准——好,即便不能在刑法上关死你,也要在现实中让你的人生彻底破产。这就是泛刑罚化的心态——凡是不符合自己价值观的言行,你就要付出代价,以有害为名义。

今天,当我们的社会动员力已经前所未有的高涨,在公民社会的培育过程中,不但要警惕民权不彰,也要警惕民粹泛滥。在 “反性骚扰” 的政治正确下,将所有反对建制的“一锅煮”——将性权派对于性骚扰定义的讨论,在中国的本土化理解的讨论,质疑、反对刚性建制的讨论,都被归为“反对反性骚扰”;在生活实践中,非黑即白,不允许中间任何生活中没法那么清晰与确定不变的行为与感受。谁反对反性骚扰建制,谁就是支持性骚扰的;谁反对反性骚扰建制,谁就是性别歧视者;谁反对反性骚扰建制,谁就是支持性迫害,形成了社会道德恐慌,使得对于建制 “不能批评”。这种披着“民意” 面皮的民粹,让我觉得阴森恐怖、不寒而慄而又,那么熟悉。

回到开头,李文以 “性骚扰不是性权利” 为题,给性权派贴了标签,也是逼性权派作出表态。而对于建制,性权派最大的意见就是,没有博弈的制度,刚性而笨拙,这样的法律会横扫文化空间。因此,性权派对此的抗争在于,在概念模糊、无限扩张、不容争议的空间下,原来越多的性权利确实被当成了 “性骚扰” 而有被横扫之势,从这个角度上说,建制派提出的很多“性骚扰”,确实就是反建制派坚决要捍卫的“性权利”。

文章來源: 性研究 ing


反性骚扰论述中的 “结构” 与“差异”——与李思磐商榷

作者:王文卿

2018-02-27

《女权者痛扁性权派:性骚扰不是性权利!》一文中,李思磐说:”性学派不承认性骚扰建立在两性权力 / 利不平等的基础上”。且不说这是一种过度概括,因而扭曲了她所反驳的异议者的主张。显而易见的是,她坚信并希望大家相信的是:性骚扰建立在两性权力 / 利不平等的基础上。

从逻辑上说,这是一个含义暧昧的主张。

首先,这里的 “性骚扰” 是指 “所有的性骚扰” 吗?李思磐引用了黄盈盈和潘绥铭的文章(《中国的性骚扰有多严重?》),该文表明,并非所有(实际上只有少部分)性骚扰发生在权力不平等的关系中。既然她对此文持批判态度,那她似乎倾向于认为,所有的性骚扰都发生在权力不平等的关系中。

其次,”建立在两性权力 / 利不平等的基础上” 是指性骚扰 “都与两性权力 / 利不平等有关”,还是指 “两性权力 / 利不平等” 是 “决定性骚扰的基础结构”?前者是一个相对较弱的主张,后者则是一个 “强主张”。从其上下文判断,李思磐倾向于第二个。

为了表明 “所有的性骚扰都发生在权力不平等的关系中”,李思磐采取的策略是 “解构平等关系”,将 “平等关系” 重构为 “不平等关系”。她说:”无论是同事、家庭成员、业务关系还是邻居,个体之间的权力关系未必平等,能够让人借势骚扰的,可能是经验阅历上的差距,长辈的身份,业务关系中的小小权柄,甚至只是性别或者阶级的身份”。由于任何两个人之间不可能在所有方面对等,总存在程度不同的差异,那么任何两人之间的关系从总体上来看都是 “不平等的关系”。单就这一点而言,很多人都可以接受。但是,大家需要留心的是 “借势” 一词。

“借势” 一词透露的正好是其第二个主张:性别结构是支配性的基础结构,其他结构(各种能够衍生差异的维度)都是性别结构可以 “借势” 或者为性别结构提供支撑的附属结构。她所说的 “借势骚扰” 他人的 “人” 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而是 “男人”。男人只要在任何一个方面占据相对于女性的优势,就可以为性骚扰女性提供潜在的基础。而这种假定之所以被理所当然地接受,正是因为她假定了性别结构的支配性地位。

说实话,这在主流女权主义中是挺常见的论述,一点也不新鲜,尤其鲜明地体现在麦金农的理论之中。社会科学发展到今天,这种理论主张的偏狭性愈发暴露无遗。但李及其同事竟置历史发展和跨文化情境于不顾,简单地执行 “拿来主义”,着实令人纳闷。

在社会学关于社会分层的研究中,向来有 “一维” 和 “多维” 的争论。比如,马克思被认为强调经济维度的决定性,而韦伯被认为强调经济、权力和声望的三位一体。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非常多的可以对人进行高低强弱区分的属性特征。从逻辑上来说,只有把所有这些属性 / 维度综合在一起,才能对人的地位进行合理的评价。但这种理想状态是无法实现的,所以理论家才挑出他们认为具有核心重要性的维度予以强调。

在女性主义自身发展的历史中,也有很多这样的例子。例如,某些女性主义主张突破传统马克思主义的性别盲点,从一维扩展为二维;黑人女性主义批判白人中产阶级女性主义的种族盲点,主张从二维扩展为三维;后来兴起的 “intersectionality” 的概念框架则可以进一步纳入其他被认为重要的结构维度。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尽管其他维度不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性,但对核心维度具有一定程度的调和作用。而且,调和作用是双向的,可以是强化其他维度(借势),也可以是削弱其他维度(去势)。例如,种族身份可以让白人女性在面对黑人男性时 “借势”,也可以让黑人女性在面对白人男性时 “去势”。

但是,令人惊讶的是,李思磐只提及单向的 “借势”:性别结构向其他结构 “借势”,或者其他结构 “借势” 给性别结构;却完全没有提及其他结构制约 / 削弱性别结构的情形(在前面所举的、女权主义者比谁都熟悉的例子)。我不知道,这是因为她的遗漏,还是她根本上就认为:性别结构具有无与伦比的核心重要性,其他结构上的差异不只是附属性的,而且其调和作用被核心结构扭曲,结果导致,只要存在任何一丁点性别结构可以借势的地方(她所关注的 “男强女弱” 的任何迹象),性别结构就可以利用它来强化自身的结构,而其他结构的去势作用则被压缩至无形甚至完全消失,因此可以不必考虑。

社会科学发展到今天,这样一个 “强主张” 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它至少面临三个层次的困难。

其一,即使不考虑历史的、社会的、文化的情境,仅仅在超验的层面进行理论构思,性别结构也并不必然具备凌驾于其他结构的优越性。

其二,假如虑及历史、社会、文化的具体情境,各种结构之间的相互关系事实上不能被预先假定。因此,社会分层研究究竟要选择一维还是多维,以及具体是哪些维度,均应考虑不同历史阶段的具体社会文化境况。同样道理,即使我们假定 “麦金农模式” 适用于美国,我们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该模式一定适用于中国。

其三,结构与能动性存在互构关系,因此,除了考虑结构及其在情境中的具体展现,我们还必须考虑情境中发生的具体而微的人际互动。无论结构显得多么强大,无论强大的结构维度有多少,在具体的历史时空中,总还存有各种结构之间的夹缝,而在这些变动的夹缝中,变动着的行为主体可以通过选择变动的策略来应对和挑战结构的压制,从而实现社会变革。女权主义自身为此提供了经典例证。”The personal is political.” 是女权主义的著名口号。如果说它在很多时候被用来强调结构对个人生活的影响,那么它同样可以 — 事实上也被 — 用来强调个人策略对结构的塑造作用。如果对个体的能动性完全不抱希望,怎么会有今日的 “Metoo” 运动(该运动所采取的具体形式是另一个问题,此处暂且不谈)?

一言以蔽之,社会现实是非常复杂的。假如我们承认这种复杂性,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固执地坚持结构甚至单一结构在解释上的优先权?

李思磐自己提到 “典型直男气质的人对’娘娘腔’的骚扰”。以鄙人之见,这种骚扰不能简单等同于男性对女性的性骚扰,但她并未展开论述。这个暧昧不清的点因其涉及对何为性 / 别、男 / 女的根本理解,事实上蕴含着颠覆其理论主张的巨大潜力。为了思考这个例子中所隐含的复杂性,让我们直截了当地假定(其实也未必需要这个假定),”典型直男气质的人” 对 “娘娘腔” 不只实施了 “骚扰”,还实施了 “性骚扰”。那么,我们可以提出几个问题。首先,这里涉及的性别议题可以简化为男女不平等吗?其次,除了性别维度,这里还涉及其他维度吗?比如,性的维度?第三,假如承认存在其他维度,那么这些维度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例如,是否承认盖尔 · 鲁宾所说的 “性” 相对于性别的 “独立性”?

假如其他结构维度的差异不仅可以使男性 “去势”,而且可以使女性 “借势”;假如众多结构维度的综合作用模糊了性别维度的结构,使得性骚扰无法被任何一个单一维度的结构所解释;假如众多结构维度的综合作用使得很多社会成员进入 “基本相互平等的人际关系”(我认为,这正是黄盈盈和潘绥铭所使用的基本术语),并使得性骚扰也可能发生在这种关系中;假如结构或结构之结构无论多么固若金汤,都无法完全扼杀主体的能动性;假如结构与行动主体之关系可以因具体情境之中的互动而不断发生变化…… 假如我们承认所有这些,那么,我们是在否认 “性骚扰” 与 “性别权力 / 利不平等” 的关联吗?可曾有谁真得做过这样的否认?

假如任何一种对 “反性骚扰运动” 的保留意见,任何一种对性别结构相对性的善意提醒,都被视为否认 “性骚扰” 与 “性别不平等” 的关联,那么,这种立场诉求难道不是在确立性别作为唯一基本结构的霸权?让社会科学研究者忘却累积多年的复杂研究成果,而接受这种 “极简主义” 的 “信仰”,这是不是一种愚弄?自以为这种愚弄可以成功,这是不是自欺欺人?

作者单位为北京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

文章來源:社會學吧


一个悲观主义者的年终总结

作者:杨殳

2018-01-18

《使女的故事》获得金球奖时,豆瓣上掀起一小波兴奋的讨论:新版中译《使女的故事》小说要这下要大卖了。
图/《使女的故事》剧照。
我喜欢看到这种事。有人谈论自己喜欢的作家和作品,总是很开心。刚毕业那两年,我跟不少人安利过自己中意的“反乌托邦”小说。《1984》(奥威尔)、《我们》(尤金·扎米亚金 )、《美丽新世界》(赫胥黎),还有《华氏451》(雷·布拉德伯里)——近十年来,中文译本不断重版。
(从左至右)《1984》《华氏451》《新世界》《我们》英文版封面。
一种模模糊糊的危机感在萌生:世界正在发生变化。变好了吗?当然,中文读者在讨论《使女的故事》时,不断地提到:“这就是现实”。越来越多人在铁屋中醒来,呐喊。当然是好的变化。从去年4月底开播,到拿到金球奖,《使女的故事》一直备受关注。即使不谈“乌托邦”和“极权”,剧中女性惨遭禁锢的情节也能让任何一个现代人感到恐惧。更何况,女权的呼声已经通过网络渗透全球年轻人
《使女的故事》在今年金球奖收获颇丰。
好莱坞反性侵风暴就是例子。从哈维‧韦恩斯坦开始,连续几十名好莱坞“当权者”被揭发。一大波忍耐了二三十年的屈辱,集中爆发。继而,是英文网络世界的#MeToo运动。全民效仿好莱坞演员,揭发曾涉嫌性侵自己的人。无数男人被打倒,尤其是一些企业经理人。就在《使女的故事》获奖当晚,金球奖红毯上一片“黑海”——女星全员黑礼服,声援#MeToo运动,抗议性侵行为。
金球女星全体着黑裙以抗议性侵。
不到一周,法国《世界报》发表了一封公开信,称#MeToo运动是“清教主义”,妨碍自由,有道德洁癖。公开信的署名为100名有影响力的女性,其中包括法国老牌女星凯瑟琳·德纳芙(代表作《白日美人》)。她们在信中说,女性遭受性暴力的经历——特别是在男性滥用职权的工作场所——已经有了合法的认识。这当然很有必要。但是,“解放的言论已经转向了头。
德纳芙等人公开信的部分内容。
有女性提出让出版商审查图书,要求男性角色不要性歧视,瑞典有项法案要求人们在性行为前彼此声明自愿。“再持续下去,两个想一起睡觉的成年人将首先需要通过手机App确认一个文件,文件上清晰地列出他们接受和拒绝接受的行为。”在运动中,日常中男女亲密表达和性侵犯的界限已经模糊。这种全民揭发的行为,中国人太熟悉了。我刷了几页推特,甚至生出莫名的亲切感:全球同此凉热
图/透纳《维苏威火山爆发》。
我想到了两个中国人。第一个是李小璐。李小璐出轨了——李小璐出轨视频流出了——李小璐出轨在路边上演激情一幕。别人跟谁睡觉关你屌事?极尽所能利用先进信息技术,观赏、批判甚至介入他人私人生活。这是中国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的坚实根基。苏珊·桑塔格在《关于他人的痛苦》里讲,远远地通过摄影这媒体,现代生活提供无数机会让人去旁观及利用他人的痛苦。“摄影”替代成任何媒介,这句话都永久成立
记得八九年前,中国网络有种呼声:围观改变世界。现在看,围观确实改变了世界——评论、转发、人肉等网络私刑已深入人心。“我曝光你!”——成了人与人、人与机构之间相互要挟的战术和武器。我们不可避免地消费他人的痛苦
“围观”,成了层叠嵌套的暴力漩涡。
第二个我想到的中国人,是陈凯歌。2012年,他拍了关于网络暴力的电影《搜索》。每回网上出现“群起而攻之”的事,我都会想到这部片子。无论艺术水准如何,这是部记录了时代侧面的电影对这种群氓暴力的警惕,是陈凯歌骨子里的东西。《霸王别姬》里,程蝶衣高呼“我要揭发”,是这种暴力基因在那个时代的爆发。陈凯歌曾在自传《少年凯歌》里讲述自己文革时期揭发父亲的经历,是对这种基因的刻骨反省。
凯瑟琳·德纳芙对#MeToo的警惕,让我想起这种基因。女人和男人,首先是人。如果女性平权运动意味着赋予女性“特权”,那和自己所反对的有什么区别?直男癌的反面是直女癌。因为要反性侵,就去审查裸体画作。因为罗曼·波兰斯基性侵,就禁映他的电影。这是运用自由的权力去禁锢自由。一个朋友说,这就是“好莱坞文革”。
1月13日,《使女的故事》原著作者玛格丽特·阿特伍德忍不住了。她写了一篇专栏:《我是个糟糕的女权主义者吗?》(Am I a bad feminist?)她认为,#MeToo运动是破坏法律体系的征兆。“女人是人,拥有一切人的神圣或罪恶,包括犯罪行为……如果女人是不会犯错的天使,那就不需要法律了。”这个引领无数觉醒女性的权威女性主义者站在了这场女性运动的边缘。她警醒裹上了“女权”外衣的文化禁锢和暴民行为
玛格丽特·阿特伍德的专栏文章《我是个糟糕的女权主义者吗?》。
走得太远,就可能忘记为什么要出发。技术便利极大降低了知识门槛,让世界拥有了平等和权力的幻象,人人都能发声。一旦掌握了某种话语工具,就能高呼Me too整齐划一的呐喊里头,究竟有多少理性和共识?有多少嘶声力竭的呐喊,喊出的都是名词和概念?去年七月份的一次访谈中,阿特伍德说,每回有人问她《使女的故事》是不是女权主义作品,她就会反问:你说的“女权主义”是什么意思?如果他说不出,他就不是真的知道自己脑子在想什么。”就是这样。成千上万的Metoo口号,不但毫无共识,还夹带各种莫名其妙的私货,混淆了索取、攻击、强势这类词汇与“权力”的含义。
《使女的故事》原作者玛格丽特·阿特伍德。
上周,范冰冰主演的《巴清传》被“秦粉”举报,搬出大会精神,列举其中违反广电规定的十大罪状。根据网上的分析,举报原因可能是这剧“玷污”了秦始皇,还使用日本风格的服装道具。我看了看预告片和剧照,估计确实是个难看的剧。但重点在于,你可以骂可以不看,但拍烂剧是人的权力。之前某个知名微信公号被禁言封号,网上冒出一阵欢呼:恶俗,傻×,早该封了!不喜欢你,就要消灭你,还要动用“举报权”,真是从血液里继承了野蛮基因——通往奴役之路就是这样铺成的。
饱受诟病的《巴清传》甚至被人举报。
前天看乔治克鲁尼的《迷镇凶案》,主线故事没太深印象,白人围攻黑人邻居的几个场景吓到我。我总怕,这种事儿哪天会发生在自己头上。成千上百人围攻你自己,理由是觉得你一个人可能会杀了他们。阿特伍德写道:“在证实罪行之前,一个公正的人不会滥用审判的权力。”更糟的是,每个行使“审判权”和“私刑”的人都自认是公正的法官在高举政治正确旗帜的运动大潮下,还以为野蛮是文明呢。
简单粗暴的思维不断助长盲目自我的膨胀,一旦被别有用心者操控,世界距离一场野蛮的灾难仅有一步之遥。有朋友觉得我太悲观。但在全世界都在向保守状态收缩的同时,也有局部的松动。半个月前,伊朗警方宣布,女孩不戴头巾上街将不再会被逮捕。也就是说,强制令取消了,戴不戴头巾可以自由选择
伊朗终于撤销了强制妇女戴头巾的法令。
然而,局部气候撼动不了我的悲观。戴或不戴头巾,或许只是权力过渡的体现。戴不戴头巾这样的事情成为世界性的议题,本身就是种野蛮。按照我的悲观逻辑,权力过渡完成,女孩就失去了戴头巾的自由。历史进程并非一味朝着进步,世界的版本可以随时回退。更何况,我还在微博上看到有人这样评论伊朗头巾问题。
有人这样评论“伊朗头巾问题”,而此类言论屡见不鲜。
去年夏天,我在手机上玩过一款叫“监视者”(Beholder)的角色扮演游戏。我是一名公寓的管理员,政府交给我一项任务:监控房客,一旦发现问题,就能打电话揭发。逮捕的人越多,我就能获得越多收益,存活几率就越大。按照游戏的设计,我在每一步都有自由选择,可以不在访客屋里装监控,给访客提供帮助,或者拒绝政府的任务。玩了几周后,我把整栋楼的房客送进了监狱。
《监视者》游戏扉页。
帮助他们比监控他们更难。潜入房间和监控很带劲。一旦我迈出成为同谋者的第一步,再也难回头。梦醒了却无路可走。索性破罐破摔,彻底收缩。大不了同归于尽。或许,这才是我如此悲观的根源
文章來源:枪稿

事实派女权者揭露: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竟对性侵犯率造假

作者:彭晓辉

2016-02-18

造假的方向是定向的:夸大女性受暴的普遍性,同时忽视男性受暴的普遍性。

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这个大型权威政府机构沾上了 “女性权益保护” 问题,也不遗余力的进行了令人瞠目结舌的造假。造假的数据来自美国政府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CDC,下同)2010 年的《全国亲密关系和性暴力调查》题图: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Thomas Frieden 医生。

还是先看观看美国事实派女权代表人物克瑞丝蒂娜的揭露视频【我们确切知道美国性侵犯的真实数据吗?】(Sexual assault in America Do we know the true numbers)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k8lExc0gE04/

美国总统和媒体宣称,美国五分之一的女性都会在有生之年成为强奸受害人。这个耸人听闻的数据来自美国政府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下同)2010 年的《全国亲密关系和性暴力调查》报告。按照事实派行动派女权主义者克瑞丝蒂娜的调查,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这个大型权威政府机构沾上了 “女性权益保护” 问题,也不遗余力的进行了令人瞠目结舌的造假。注意不是不小心犯了错误,而是蓄意造假。

美国 CDC 定义强奸的依据和美国司法部门完全不同,可以说是完全摒弃了司法标准,另外创造了一个他们自己臆想的强奸定义。他们做的电话调查,回应率很低,可以说样本根本无效不说,而且问的问题也是专门为了造假而设计的。

他们完全不问受访者 “你是否被强奸,性侵过” 这样直接的问题,而是设计了一系列模糊的,让受访者有很大个人主观猜测余地的问题来 “诱供”。比如,按照美国 CDC 的标准,如果夫妻二人对酌几杯酒,即便两个人都没有丧失意识,而后发生的性行为就算作 “女人被强奸了”。

美国 CDC 定义强奸之外的性暴力的标准也是恶意的。他们问受访者,有没有人用谎话骗你发生关系过?问题是,当事人很多时候根本无法判断对方是蓄意说谎。比如男人跟女人说,我会娶你的,然后发生关系他又不娶了,女人如何判断当时男人是故意骗她,明知不会娶她还跟她发生关系,还是男人当时确实想娶她,但后来发生了别的事情令男人改变了主意了?如果不悦的女人心里臆断男人当时就是故意骗她的,那么这个女人就会被 CDC 统计为遭受了性暴力的一员。

美国 CDC 问受访者 “有没有人靠做出不高兴的样子来迫使你发生关系?” 这个问题也非常模糊,涵盖了从最严重的精神暴力,到女人的主观臆断的所有情况。男人提出性要求被拒绝,他完全可以不由自主的流露出不高兴,把自己心里高兴不高兴的感受流露出来是每个人的基本心理活动甚至是其人权,但是女人如何判断他是否是在靠做出不高兴的样子来逼迫自己呢?同一个男人做出不高兴的表情,不同的女人可以做不同的理解,既可以认为 “他爱怎么就怎么,过一会儿就好了,不用理他”,也可以理解为 “他这就是在逼我”。用这种问题判断性暴力,是让受访者天马行空的想象力来裁决严肃问题。

在西方,家暴和性暴力的研究中作假不是偶然现象,而是通用法则,也就是作假是主流,不做假才是特例。比如涉及到大学女生受暴,军队女兵受暴,出来的数据都是一样的夸张。而且,造假的方向是定向的,就是夸大女性受暴的普遍性,同时忽视男性受暴的普遍性。没有在这个视频里出现的另一个事实是,男女引发亲密关系暴力的几率是一样的,是一半对一半,而不是 “男性是主要施暴者,女性是主要受害人”。亲密关系中男人杀死女人比女人杀死男人多,仅仅是因为在双方起冲突的时候男人更有能力保护自己不被杀死,女人自保能力更弱,但不代表女人引发暴力少。和性暴力领域一样,亲密关系暴力领域也是调查数据造假的重灾区。

加拿大也是一样。基于那些虚假数据,女权组织宣传,我们的社会具有强奸文化。一位勇敢的女记者在女权组织的 “荡妇游行” 上试图纠正强奸文化的说法,她表示承认强奸的存在,但西方整个社会的文化并不是强奸文化。女记者举起的牌子上写着 “There is no rape culture in the west(没有强奸文化)”。那个胸前写着 slut(荡妇) 的女人是女权组织的人。女权组织的人动手了,她们推搡女记者的摄像师,撕毁女记者的标语,并骂她是 bitch(母狗)。事实上,这个女记者在北美做过这种举牌好几次,每次她的牌子都会被撕毁。但是只有行动派女权主义者跟她动手,她从来不跟行动派女权主义者动手。谁文明,谁暴力,显而易见。

权威机构花费纳税人大批的金钱来制造假数据,故意制造对立,投资进去越多,就越不能承认以前的造假,以免前功尽弃。美国的政治势力死死的咬着 “女性受迫害太严重” 的话柄,这是为了什么?女性权益成为了一种政治,政治势力需要恐吓女人们 “你们处境很危险,很可能被强奸”,然后再表示 “我是你们的大救星,你们要拥护我,我就致力于保护你们”(例如希拉里极其主要的支持者奥尔布瑞特)。政治家们在拿女人们当猴耍。在美国选举制的政体中,政府直接参与了这种利用女性的政治角逐。大家需要擦亮眼睛,想一想,美国 CDC 这种政府机构,沾上女性权益问题还造那么大的假,你们还能轻信这家机构吗?

而中国一党执政多党合作的政体中,执政党完全没有像美国的政党一样的动机和需要参与这样的作假。女权主义本身就是一种政治思潮,有着明确的政治目标,在女权政治思潮旗号之下组织起来的 (哪怕是松散的组织起来的) 中国的女权主义者们,其中的某些人,尤其权力欲强烈的这些人完全可能本着 “政治目标比事实重要” 的原则撒谎传谣。这个质疑是合情合理的! 因为世界女权主义的核心在美国,美国的行动派女权主义者的政治影响力竟然能促使美国 CDC 的研究数据都会做假,其影响辐射力不可能不 / 实际上极为可能投射到了中国的女权界的行动派女权主义者,至少看看他们引述来自美国的关于性侵犯的假数据就可见一斑了!所以,强烈建议中国的学者和媒体不要再引述美国 CDC 和女权主义者做出的关于性侵犯的 “研究” 数据。​​​

文章來源:微博


中国社会的 “性之变” 与“性恐慌”

作者:黃盈盈

2018-01-22

七年前,在越南举办的一次国际 “性” 研讨会上,越南某大学的一位女士跳起来质问我们: 中国怎么会出来《上海宝贝》? 中国的女人怎么了? 中国人的 “性” 怎么了? 语气中带着不解与气愤。中国人的 “性” 怎么了? 这个问题一方面隐含着人们对于 “性”(行为、关系、观念) 的迅速变化的感知,另一方面,也表达着强烈的焦虑与恐慌。

1980 年代初期,婚外恋 (尤其是现代陈世美现象)、性教育 (包括对自慰的讨论)、婚前性行为、离婚等话题就引发过社会大讨论。1999 年的《上海宝贝》是一枚重型炸弹,把美女作家们推向风口浪尖。接踵而来的木子美性爱日记、换妻聚会、各种嫖娼卖淫案件、少女怀孕、援交、忠贞联盟、贞操女神等等,无时无刻不在挑拨着国人的神经。

那么,1980 年代以来,中国人的性,实际上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潘绥铭曾经从性行为、性关系、性观念、性的公开表达、女性之性的变化以及 LGBT(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 的显性化等方面总结过中国社会经历了一场 “性革命”。性革命,既不等同于性解放或者性自由,也不等同于中国社会每个方面、每个人都在朝着性开放的方向变化。它是指,在一段比较短的时间内 (主要指 “文革” 之后)中国社会和普通大众的性发生了一种整体上的迅速变化。这场性革命根源于由婚姻、家庭、生殖、爱情、社会性别与 “性” 共同组成的中国人的“初级生活圈”,在中国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下所发生的变化。

这样的认知来源于性社会学的诸多调查研究。尤其是,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从 2000 年开始,针对中国成年人 (包含流动人口) 的性行为、性观念、性关系开展过三次全国随机抽样调查 (2000,2006、2010)。最近一次调查,除了包含 18~61 岁的成年人,还涵盖了 14~17 岁的青少年人群 (包含校内外少年)。数据在方法、内容上具有可比性。

性,涵盖着诸多方面的内容,需要被分解来讨论。下面仅列举被社会大众津津乐道的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商业性行为以及青少年的性四个方面的调查数据,结合数据所透露的社会事实与社会层面的相关讨论,思考十余年来,中国人的 “性之变” 与人们对于这种变化的情绪反应及其背后的道德情感。

婚外性行为与 “二奶” 恐慌

婚外性行为,威胁的是婚姻忠贞、单一配偶制,相关的报道层出不穷,争论经久不衰。

我们的调查从 “事实婚姻” 的角度出发将其定义为: 已婚或已同居一个月以上的人,在婚姻或同居期间,除了目前的配偶之外,还有其他性伴侣。婚外性行为,在男性中的比例,2000 年是 13.2%,2006 年是 8.5%,2010 年则上升为 28.9%。这个比例在女性中为: 2000 年 4.5%,2006 年 6.7%,2010 年 9.7%。

从观念上看,三次调查的结果都显示有接近一半的人 (保持在 45% 左右的水平) 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婚外恋现象 (不是一棍子打死)。在 2010 年的调查问卷中,对于男人 “包二奶” 的现象,有 7.6% 的女人和 13.0% 的男人持有支持或者理解的态度,男女合计 10.3%; 对于女人 “做二奶” 的情况,女性持支持或者理解态度的占 8.7%,男人占 13.1%,男女合计 11.0%。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对于 “做二奶” 的态度都比“包二奶” 更宽容一些。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 21 世纪的中国,有 3% 左右的夫妻明知对方已经有婚外性却仍然没有离婚; 还有大约 16% 的夫妻怀疑对方可能有外遇,也没有离婚。两者相加,到 2010 年,中国现存的婚姻中有近五分之一已经受到婚外性威胁。可是,这些夫妻并没有选择离婚。这一数据寓意深刻。这究竟是中国夫妻对婚外性越来越不在乎了,还是由于婚姻越来越难于解除,迫使至少一方不得不 “忍为上” 呢? 究竟是他们学会了如何在猜疑之中相处,还是更加看重婚姻的其他非 “性” 的基础,还是他们依然不肯或者还没有学会把离婚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之一?

与此同时,对于 “包二奶” 的现象,社会层面的恐慌近年来有增无减。随着婚外性行为的不断曝光,再加上围绕着《婚姻法》的热烈讨论,越来越多的人感觉到这种对于 “夫妻双方相互忠贞”的背叛已经威胁到自己的婚姻与家庭。可是,婚姻与家庭的稳定一定 (或者主要) 是因为婚外性行为而被破坏的吗? 婚外性行为违背了什么? 婚姻的设置,由谁来规定? 婚姻,首先是为了社会稳定还是为了个体的幸福? 社会稳定是以低离婚率为必要条件吗? 婚外性行为,可能会导致各种问题,但是其与婚姻以及家庭稳定的关系,进而与社会稳定的联系,在很大程度上被 “必然” 化了。

商业性行为与 “失足妇女”

商业性行为,挑战的是性的私密、性与爱情之间的关系。笔者虽然有十多年性产业研究的经验,但是无法准确回答 “中国小姐之多少” 的问题。从我们的定量调查数据看,男性找小姐的情况在近十年里没有太大变化,只能说稳中有升: 2000 年 = 6.3%,2006 年 = 6.1%,2010 年 = 8.0%。

我们在调查中有两个问题设置,是检测人们对于卖淫嫖娼的态度:

目前在中国,从事‘性服务’的‘小姐’,如果被警察抓住,最高罚款是 5000 元,同时拘留最多 15 天,还要通知家属。您觉得,这种处罚是太轻了,还是太重了?

目前在中国,如果警察抓住嫖客,最高罚款是 5000 元,同时拘留最多 15 天,还要通知家属。您觉得,这种处罚是太轻了,还是太重了?

对于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在 2000 年,只有 15% 左右的被调查人认为处罚过重,但到 2006 年和 2010 年,这一比例上升到 25% 左右,增加了近 10 个百分点。卖淫嫖娼,在最近十年里,比例并没有大幅度提升。这一方面表明现行扫黄政策的失败,另一方面也打破了 “如果不扫黄,嫖娼卖淫必然越来越泛滥” 的假设与恐慌。“扫黄”的政策不仅无效,也不那么合乎“民意”。但是,虽然社会对于卖淫的宽容度越来越高,卖淫现象被赋予的道德色彩并没有因此减弱。“道德败坏论”(尤其是玷污妇女、毒害青少年)、 “家庭破坏论”、“文明破坏论”,乃至 “腐败论”,层出不穷。这种种指责,虽然缺乏事实层面的论证与强有力的逻辑推导,但是折射出社会强烈的道德恐慌。这种情绪夹杂着某些群体对于性泛滥、性低俗化的道德恐慌。商业性行为,也成为人们对失败的婚姻、日趋嚣张的腐败、缺乏安全感的社会的 “替罪羊” 与“出气孔”。

青少年的性与 “救救孩子”

青少年在性爱问题上经常被贴上 “纯洁”、“无辜” 的标签。担心青少年的纯洁会受到玷污,是家长及社会反对性开放的重要理由。可是,这种 “纯洁” 与“玷污”,很大程度源于想象,社会对于青少年的性,知之甚少。“救救孩子”的声音往往以忽略、掩盖孩子的声音为前提。

从我们的调查数据看,在 14~17 岁的少男中,2010 年,12.6% 到 15.4% 的人自报有过性交行为,在少女中,这个比例是 8.3% 到 11.9%。在情感方面,33% 的少男与 29.1% 的少女有过单相思的经历,29% 的少男与 23.7% 的少女有过失恋的经历。目前承认自己已经有恋人的少男有 13.5%,少女 13.8%。

如果再结合我们针对全国大学生的随机抽样调查数据来看,会发现,在 2006 年,32% 左右的大学生有过性交行为。而且,性爱经历并不影响学习成绩。相反,学习成绩越好的学生、社会活动能力越强的学生,发生性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另外一个更有意义的数据是: 时至 2006 年,依然有近四分之一的男大学生没有过单独与异性约会的经历。

在性观念方面,超过半数的少男少女认为自己的性观念比较开放 (或者非常开放)。在诸多性爱观中,比例最高的是认同“先有爱,再有性”(少男 71.8%,少女 79%)。认同比例比较高的性爱观还包括 “性很宝贵”(少男 68.1%,少女 63%)。过半数的少男少女认为婚前性行为不算道德问题。对于“包二奶” 问题,超过五分之一的青少年对于 “男人包二奶”、“女人做二奶” 表示能够理解。少女中表示赞同的比例略高于少男。对于女性贞操,绝大多数少女很看重(6.1% 认为没有意义),比例远远高于少男(22.4% 认为没有意义)。

从数据显示来看,青少年的性与爱,不管是在行为方面还是观念方面,都呈现出多元的特点: 不是没有性爱行为,也不是所有人 (或者大部分人) 有性爱行为。社会对于青少年之性的态度,一方面,是无限夸大青少年性的 “泛滥”,谴责“性自由” 带来的恶劣影响; 另一方面,又过度强调青少年的性“纯洁”,在性教育的问题上唯恐越雷池一步。不管哪一种,都不愿意正视青少年的性爱,不愿青少年的主体参与。家长总是希望,在某个年龄之前,青少年是白纸一张; 在某个年龄之后,他们马上可以牵手成功、性福快乐地结婚生子。

婚前性行为与 “贞操女神”

我们的数据显示,在全国 18 岁到 61 岁的未婚总人口中,有过性交的总计比例是: 2000 年为 37.7%,2006 年为 37.0%,基本持平; 2010 年则显著增加到 49.1%。我们仅涉及性交行为,而不包括其他更宽泛意义上的涉性行为。

人们对于婚前性行为的宽容度在不断增加。尤其是对于那些在恋爱中发生性关系后来又结婚的现象,在 2000 年、2006 年和 2010 年,认为这不算是道德问题的人,都超过了一半,在 60% 上下呈现为持平状态。

可见,对于婚前性行为,社会的宽容度是比较高的。与其他性行为不同,婚前性行为,虽然发生率越来越高,但人们并没有恐慌感。婚前性行为,尤其是 “先斩后奏” 型(导向婚姻) 的婚前性行为已经越来越合乎社会的情理。大学生贞操联盟、贞操女神之所以成为社会热点,不在于她们契合了大部分人对于婚前性行为的反对情绪,恰恰相反,是因为在婚前性行为越来越被宽容的情况下,人们对于 “居然” 还有人跳出来宣扬女性贞操表示不解。值得注意的是,越来越多的守贞倡导者开始基于宗教信仰来反对婚前性行为。

性之变,我们为什么恐慌?

婚外性行为、商业性行为、青少年性行为,以及婚前性行为,这四类性行为虽然都在变化,但它们各自的变化速度以及从中折射的社会情感是不一样的。

婚外性行为的增加与曝光,随之而来的恐慌主要指向婚姻家庭的稳定。商业性行为,近十年来有所增加,但并没有如大多数人所担忧的那样 “迅速泛滥”。青少年的性,则一直不被正视与尊重,对其 “保护” 主要指向对孩子未来与前途的担忧。

这三类性行为的发生比例都远远低于婚前性行为,但人们的恐慌却要远远高于婚前性行为。这三类性行为都牵扯太多 “性” 之外的内容。社会对其谴责与恐慌,与其说是在反对 “性”,不如说是借着反对“性” 来宣泄其他情绪。相比而言,婚前性行为威胁到的仅仅是性道德本身,因而,这种威胁反而比较容易随着婚前性行为的普及而被忽视。

人们对于婚外性行为、商业性行为、青少年性行为这些非主流的 “性” 的恐慌与 20 世纪初期中国社会对于自由恋爱、自由婚姻的恐慌、对于娼妓业的讨论非常相像,自由恋爱、自由婚姻曾让社会感叹世风日下,担心因此“乱套”。民国初年的妓女在民族抗争史上有积极的地位与论述,但是随后,在同情与怜悯的语境中,娼妓被描述为蔓延性病、败坏风气、搅乱社会秩序的无知基层女性,进而被建构为关乎国家健康、民族进步的社会问题。对于这种建构,我们并不陌生。

婚外性行为、商业性行为与婚姻家庭的破裂、社会无序之间的 “必然” 联系,并不单纯是事实和逻辑的问题,而是因为,相当一部分民众需要一个 “敌人” 为中国社会的道德滑坡负责,需要为伴随社会疾速变化而来的焦虑与无措,寻找到 “替罪羊” 和“出气口”,但是,这又不能指向任何本应对社会秩序负责的人。这种民众情绪也契合了相关部门运用道德优越性来巩固自身合法性的需求。

互联网的出现与普及对于性的公开讨论以及性的社会情感的形成至关重要。互联网给大众一个展现的空间,且迅速放大某个事件的社会效应,从而建构起这类性现象的公共性以及对于个体的临近感、威胁感。互联网让大家看到那些 “与我不同的性存在” (或称性的异端) 与性的少数人群; 而且,这些人居然还大张旗鼓地宣扬自己的存在; 最不能容忍的是,“活得还挺好”。这是人们对于 “多元” 社会的恐慌。面对变迁社会中的 “性之变” 与性的多元化,“如果不——,大家都会——”、“如果每个人都——,社会就会——”,类似假设与无限推论把处于性等级下层的各类性存在及其 “恶果”无限扩大,对于违背主流社会规范的性行为的恐慌也随之放大。

“在性这个问题上,往往性学 (尤其是社会学与人类学) 的成分比较少,魔鬼学的成分比较多”(罗宾语)。数据不是唯一的、绝对的社会事实。但是,在对 “中国人的性” 捶胸顿足的时候,完全不顾社会学事实,只在 “魔鬼学”(基于某个个案的无限扩大化想象与恶性推导) 层面妄加评论,至少是欠妥当的。

本文刊于《文化纵横》2012 年第 3 期。图片来源于网络。


我是坏女权主义者吗?

作者:玛格丽特 · 阿特伍德

2018-1-15

翻译:漾湜

从 1972 年起,别人就给我起了很多称号。一份左翼刊物说我是踩着一堆男人的首级爬上了名望的高峰,一份右翼的刊物则说我是沉迷于征服男性的女施虐狂,里面还配上了我穿着皮靴拿着鞭子的插图,还有人说要是在多伦多听到谁在餐桌上闲聊批评到我,我这个邪恶的人就会施展我的巫术魔法把他消灭掉!我是多么可怕的人啊?!现在好像我还可以加上一个新的罪名,那就是:我现在似乎是一个 “坏女权主义者”,我这个厌恶女人,鼓励强奸的女性主义者好像又在向女人开战了!

那么在这些说事儿的人眼里,一名 “好女权主义者” 应该是怎样的呢?

我的基本立场是,女人也是人,既会有圣人之举,也会做出恶魔般的行径。她们也会犯罪,她们当然不是不会做坏事的天使,否则我们就不需要法律体系了。我也不认为女人是没有个体能动性,没有能力做出道德决策的小孩儿。否则,我们现在就都还活在女性既没有财产权,也没有信用卡,既没有接受高等教育的途径,也没有生育自主权和投票权的 19 世纪。在北美推动这些议题的都是很有权势的团体,只是他们通常不被认为是女权主义者。此外我也认为,必须先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公民权利和人权(包括基本的正义权利),女人才可能有公民权和人权;正如就必须先有选举权存在,女人们才可能去投票。好女权主义者会认为只有女人才能拥有这种权利吗?当然不会,要不然就只是颠倒了过去男人独享这些权利的旧世界而已。所以我们先假定,批判我的好女权主义者,和像我这样的坏女权主义者在以上问题上是一致的。那我们的分歧究竟是什么?我是如何陷入好女权主义者们的这场胶着之战的?
2016 年 11 月,我签署了一份名为 “UBC Accountable” 的公开信(出于道义驱动,我也签署过许多请其他公开信)。这封公开信要求英属哥伦比亚大学 USB (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对其前雇员史蒂文 · 加洛韦(Steven Galloway) (前创意写作系主任)的性侵害控诉事件的处理过程中的错误负责,同时也应该对它对这起案件中的共同原告们所做出的行为负责。具体来说,几年前,这所大学在进行调查之前,甚至在没有让被告了解案情之前,就在国家媒体上公开了信息。而被告要想了解案情,他还不得不先签署一份保密协议。媒体给公众(包括我在内)留下的印象是,这个人是一个暴力的连环强奸犯,每个人都可以公开抨击他。而因签署了保密协议,他不能说任何内容来为自己辩护。一连串的谩骂接踵而来。但不久后,根据加洛韦通过律师发表的一份声明,在进行了几个月的调查之后,在多名证人和讯问记录的支持下,法官宣布,加洛韦并没有侵犯。但无论怎样,他已经被解聘了。每个人对此都很惊讶,包括我。加洛韦所在的教职工工会组织发起了一项申诉。这项申诉仍在走流程,但直到最终,公众仍然无法获悉法官的报告或她根据证据所做出的推断。这个无罪的判决同样使一些人感到不快,他们继续攻击加洛韦。正在这时,有关 UBC(英属哥伦比亚大学) 处理程序瑕疵的细节开始流传,而对 UBC 的问责信也于此时应运而生。公正的人应该会在看到所有报告和证据之后,再做出有罪与否的判断。毕竟我们是成年人,有罪还是无罪,都应该是经过这个过程后才做出判断。参与联署 UBC 问责信的人就是如此,而批评我的人却没有,因为她们早就打定了主意。好女权主义者就天然是公正的人吗?我想并非如此。她们的行为刚好坐实了 “妇女无力做出公正且深思熟虑的判断” 的说法,也为想要剥夺女人参与决策的权利的敌对者们,提供了更多的口实。
再说点偏题的话:“女巫话语”。另一个我被批评的点是,我把 UBC 的诉讼程序比作了 17 世纪马萨诸塞州的塞勒姆(也译作色冷、赛伦)猎巫审判。在这一审判中,一旦你被人提告,你就是有罪的。基于这样的证据规则,你是不可能被判无罪的。那些批评我的 “好女权主义者” 强烈反对我的这个类比,她们认为我将她们比作了不成熟的猎巫人,把她们当作了歇斯底里的小女孩儿——其实我只是暗指这场审判本身的结构。目前存在三种 “女巫” 话语。一是将某人称为 “女巫”,比如在最近的选举中,希拉里 · 克林顿经常被如此称呼。二是 “猎巫”,暗指某人正在寻找并不存在的东西。三是塞勒姆 “猎巫审判” 的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你被提告了,你就是有罪的。而我所采取的是第三种用法。除了塞勒姆猎巫审判外,这种 “被告即有罪” 的结构,在人类历史上的其他地方也曾发挥作用。它往往在革命时期的 “恐惧和美德” 阶段开始生效。发生了一些错误,就必须有一次清洗。在法国大革命中,在苏联斯大林的大清洗运动中,在中国的文革红卫兵时期,在军人专政的阿根廷和伊朗革命的早期…… 这份清单很长,左派右派都在上面。在 “恐怖和美德” 阶段结束之前,有许多人已经倒下了。请注意,我并不是说这个世界上不存在“叛国者”,也并非针对任何特定目标群体;我想强调的仅仅是,在以上在这些时期,通用的证据规则也都被越过和打破了。这类事情发生时,经常打着带我们走进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的旗号。它们可能确实也会在一段时间内带来过好的影响,但有时,它们也充当新压迫形式的借口。比如不经审判就定罪的 “法外正义 “(vigilante justice,也译作街道正义、维吉兰特正义),在开始时,可能是某种对于正义缺失的回应,比如在处于正义系统性崩溃状态中的,大革命前期的法国,再比如在处于正义完全缺失状态下的,西部拓荒时期的美国,人们会选择以私力救济的方式寻求正义。暂时的 “法外正义”(vigilante justice)尽管无可厚非,但也可能转变为一种文化固化性质的“暴民 – 私刑” 习俗。在这种习俗中,原本的正义模式被弃置一旁,法外的权力结构介入并存续下去。回想一下,像 “我们的事业”(Cosa Nostra) 这个臭名昭著的意大利黑手党组织,在一开始也只是在抵抗暴政。
“#Me too” 正是我们的法律体系已经支离破碎的症候。女性和其他性侵提告者们,往往太难透过建制(包括公司的内部机制)发出她们的声音,因此她们开始采用一种新型工具:互联网。然后巨星们开始陨落!这一工具非常有效,也震聋发瞶。问题是,然后呢?不修理我们的司法系统,反而直接就把它丢掉?不去整顿改革机关、企业、职场,反而只是期待把更多的巨星或小行星拉下马?如果我们因法律制度似乎看起来不够有效,而直接绕过它,谁将取代它的位置呢?谁将是新的权力掮客?一定不会是像我这样的坏女权主义者。我们既不为右派所接受,也不为左派所欢迎。毕竟在极端的年代里,只有极端分子会赢。好女权主义者的意识形态变成一种宗教,任何不受她们观点支配的人都被看作是叛教者、异端或着叛徒。而中间的温和派则被消灭了。小说家很很容易给自己招来麻烦——因为他们写的是凡人,凡人在道德上往往是复杂犹疑和暧昧不清的。意识形态的目标则是消除所有的复杂和暧昧。对 UBC 的问责信也同样是一种症候——UBC 及疏漏的处置程序遭遇失败的症候。这本应该是加拿大公民自由协会或者英属哥伦比亚公民自由协会解决的问题。或许这些机构现在应该出手了,因为这封问责信现在已经变成一个言论审查的议题——一些人开始施压要求关掉刊登问责信的网站,彻底抹去这封信中上许许多多深思熟虑的话语,另一方面或许加拿大笔会、国际笔会、加拿大自由表达记者联盟和《审查索引》也都该表达下自己的看法。这幅请愿信在开头的部分点明 UBC 既辜负了被告也辜负了原告。我想补充的是,它也同样辜负了纳税的公众,他们每年可是为 UBC 提供了 6 亿美元的资金,我们想知道我们的钱是怎么花在这件事上的!那些每年为 UBC 提供数十亿美元的私人捐款的捐赠者们也同样有权利知道。由于这封问责信被攻击者扭曲,说成是对女人开战,结果造成作家们在这整个事件中彼此对立起来。此刻,我呼吁所有人——无论是好的女权主义者,还是像我一样坏女权主义者——大家一起放弃徒劳无益的争吵,联手将焦点对准一开始就应该聚焦的目标——UBC。事实上,共同原告中有两位现在也已经公开批评 UBC 在这一事件中的处理程序,我们应该感谢她们。一旦 UBC 开启对其行为的独立调查,并且承诺将调查结果公布于众(最近劳里埃大学就是这样做的),问责 UBC 的公开信也就达到了它的目的,这一目的从来都不是压迫女人,为什么问责和透明会被诬陷为女性权益的对立面呢?女人彼此对打,比起向女人开战,总是更会让敌视女性的人乐得看笑话。Me too 时刻极为重要,我只是希望它最终不是徒劳而返。文章來源:性研究 ing 

反干爹的反性骚扰,错在哪里?

作者:錢師昆

2018-03-13

“你们的孩子可以有 26 或 27 个干爹” ,这是某校女生节的一个横幅标语,原来班上有 27 个男生,将来都可以做女生孩子的干爹,不过如果女生嫁了班上男生,那就是 26 个干爹。这样的标语被路过三女生看到了,拍了张照片并指控 “这是性骚扰”。

这三个人并不是女性当事人(不是这个班的女生),因而这样的指控,其实是某种检举行为,这里包含了严重的错误认知,以及反性骚扰倡议未来走向的可能危险。

性骚扰的成立,除了是否有性意味,首先要考虑双方的权力关系,其次要考虑当事人──注意,是当事人(哪怕仅仅是 “受害者”),而不是路人甲──的感受。今天的性骚扰检举者,不是被性骚扰的当事人,而只是完全不知情的路人甲,却出面指控或者检举性骚扰,必然包含巨大风险,因为非当事人完全不清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情关系与历史,双方互动的默契,以及最重要的,彼此的权力关系如何等等。这三个 “检举女生” 虽然提供了文字分析(“爹代表性关系,干爹则可能是干不到的过干瘾” ),但是这只是对表面文字或行为的一种诠释,而事实却有着很多其他诠释的可能。如果这些“干爹” 与女同学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同学友爱,并没有性的意味,那么性骚扰的检举确实是一种扭曲污蔑,无辜者被冠上 “性骚扰” 的罪名,会对双方当事人造成伤害,反性骚扰变成一种加害。

即使男性当事人的动机确实有性意味存在,或者女性当事人感觉有性意味,同样的问题仍然存在──我们不知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知道女生的感受为何,凭什么认为这样的性举止就是性骚扰?非当事人的旁观者不应该凭自身必然有限的性想象与性经验来推论妄测他人性互动的性质,更何况旁观者对公共可见的性举止或语言的检举指控,往往造就了性道德检查的氛围。过去公共的性举止或图文被指控有伤风化,现在则被检举为性骚扰,都是殊途同归地要求大众 “非礼勿视”,要求女方恪守端庄举止形象,特别是,要求女方必须对非配偶的性进犯产生不快的感觉,以公共压力规约了女性贞德(“面对这种性意味文字,你怎能不感到不快?我们女权派都觉得是性骚扰了!”)。

那么,这种检举是否是对当事人的提醒?“无则嘉勉,有则改之”?如果检举指控者可以怀疑当事人的动机,那么旁观者当然也有权利怀疑这次检举者的动机,是否为了蹭三八妇女节这个热点?是否是为了反性骚扰倡议而自认只要是 “女权” 便可以替所有女性代言?是否是为了倡导而倡导的 “碰瓷”?──这种自以为义很可能牺牲了男女当事人及彼此的友爱之心。这,当然会让旁观者愤怒──“护校蛆” 们的愤怒在这一点上无疑并不仅仅是保卫所谓的 “集体荣誉”。

但是我们应该更冷静地审视近年女权性骚扰倡议,以促进对话。在这个干爹事件中,有个不言自明的假设被忽略了,那就是,性骚扰是件很严重的事情(吗?)。也因为这样,如果当事人被冤枉了,旁观者会为冤屈者感到愤怒。性骚扰不分情节之性质、程度地被女权一律建构为很严重的事件,而且对所有骚扰者的高度污名,这是不对的,是倡议者要负责的。

性骚扰当然有性质极为恶劣,手段极为邪恶,对女性当事人伤害甚大者,但是也有性骚扰是轻微的,或像是求偶邀约手段拙劣的,这些恰是需要让年轻女性当事人学习处理、自力应付的,这是培养主体成长和强大的必要功课。相应地说,机构对于性骚扰的处理,也必须区分轻重情节。把所有性骚扰一视同仁,都当作庞大恐怖的巨兽,必然造成严重伤害,这也就是在呼召女方主体必需柔弱,自处无力。呼应着这种性骚扰的无可抗争的恶果,固然符合了引起社会重视的女权倡议之目的,但是,这样的倡议下将培养建构出什么样的女人主体、什么样的两性互动?

干爹横幅也许真的是性骚扰,但是,在节日氛围及彼此应无不平等权力关系的年轻学生学习互动的具体情境中,这真会是 “严重” 伤害吗?三个指控性骚扰的女生或许当时该改变策略,不是用面具来暗示揭露性骚扰的恐怖或严重性,而也许是想出诙谐的反击标语,嘻笑怒骂地让我们看到如何有智慧地处理这种 “性骚扰” 或互动中可能的无礼、不适。就算她们还在学习阶段,转发这件事的 “大人” 们也该更有智慧地对这件事谨慎,对她们有所启发。


反思高校性骚扰:学者权威崩塌与权力滥用

作者:郦菁

2018-07-10

事情正在起变化。即使在两三年前,我们也很难预料,几桩性骚扰事件(或疑似性侵)能在网络公共空间激起持续而强烈地反响,特别是在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中间。年初,北航 “知名教授”、“长江学者” 陈小武被多名受害者实名举报,随后校方介入调查,教育部撤销其 “长江学者” 称号并追回奖金,责成学校与之解聘。与之肩随,北美的王敖教授又实名揭发 UIUC 东亚系副教授、著名策展人徐钢多年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性侵和性骚扰,获展览委托方和校方的处理。日前,南京大学的文学院的沈阳教授亦因 20 年前北大女生自杀事件而被曝光,迅速遭到网络审判,并在事发两天后由院方公开发文解聘。有关 “性骚扰” 的法律界定和政策制定有待专家和行政机器后续介入,但是这一系列事件已成为中国社会的痛点和言论交锋之地带,很快将要或已经开辟一个新的话语空间,应该是不争的事实。很大程度上,这些事件亦是多面的棱镜,不仅映折出当下女性主义意识的兴起和性别关系的改变、性规范和性道德话语的变迁,还曝露了高校系统的生态和逻辑,以及背后的权力关系,和广义上国家—社会关系、公—私界限的微妙变化。不过,在诸多意气声讨或理性分析当中,有两个重要的关节往往被忽略了。

学者日渐崩塌的社会权威

首先,似乎很少有人追问,性骚扰的发生率在普通职场环境中也许并不比高校系统更低(很多时候是更高;当然,笔者缺乏这方面的数据),而此前娱乐和金融行业的 “潜规则” 也时遭谴责,看来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但为何高校内部的性骚扰反而激起了最强烈的共鸣和道德声讨?陈小武、徐钢和沈阳这接连发生的三个案例和之前的武汉理工和西安交通大学博士自杀事件相互印证,把学者这一职业推到了风口浪尖,一时间 “教授” 成了“叫兽”,把这个十几年来权威、信誉和社会地位已经不断下降的职业又狠狠踩上了几脚。这当然和受害人可能涉及未成年人有关,也不排除受教育程度和对性骚扰的敏感性之间高度相关,但也许旁观者和这一职业的内部人都没有明确地意识到,这种局面很大程度上也和学术作为一种专门职业(profession)本身的性质密切相关。

一般来说,专门职业和其他技术工种(technician)的重要区别应有二重。一则,专门职业能够在社会价值序列中树立更高的权威,掌握更多的资源和权力,部分依靠其系统化、理论化的知识体系,而不是只是经验层面的操作知识和诀窍。二则,专门职业往往誓言服务于特定的公共价值,比如医生之于救死扶伤,教师之于培才树人,律师之于匡时扶正,学者之于独立的科学精神和人类知识的传承发展。为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上,其成员自愿接受职业共同体内部特定的道德约束和行为准则,由共同体来规范和裁决个体的行为。比如抄袭和师生之间不当的亲密关系固然很多时候无法进入法律程序,但可以通过学术共同体的内部裁判来处理。这当然是一种更接近美国社会的状态(特别是 1980 之前),但不可否认职业道德承诺是专门职业独立权威的重要来源,并且应该是部分独立于国家作为一个道德裁判主体和权力 / 信用分配者的权威来源。

然而,在最近的二十年,随着高校系统财政拨款和科研经费的迅速膨胀,在高楼广厦和人员扩编之外,我们看到的并不是学者和教授们社会权威的巩固提升,而是全面的信任危机。当国家通过科研项目系统和各种评审排名把高校纳入瓠中,日益成为学术职业权威的裁判者和背书人之后,学术职业共同体内部的共识和规范反而日渐崩解。现在高校与学者之间的关系毋宁是公司式的:引进某一人才,是否能评上长江学者?是否能多发文章,多拿项目?易言之,是否能提高绩效,是否是一项 “资产”?在这种逻辑之下,通过共同体内部的规训和监督来达成对于公共价值的承诺似乎并不重要了,在制度上也无法实现和保证。当一个专门职业群体如此系统性地放弃了公共价值理想,其社会权威受损也在所难免,其成员行为缺乏约束也绝非孤例,这一代学人风气的椓丧也是可期的。抄袭、作假、压榨学生、性骚扰甚至性侵、无节制地与学生发生亲密关系等等,已成为听众最愿意相信的谈资、最热衷批评的对象,因这一职业已被当作权力系统的一部分,也被认为分享了权力滥用的丑恶。所以,在沈阳事件中,最令人作呕的部分也许并不是一个性侵疑犯的所作所为,而是一个本应教书育人的学者如何利用了自己的职业权力满足私欲,事后又轻松逃脱了共同体的裁判,并得到了国家权威的背书(所谓 “长江学者”)。事情的这一面,已经超越了狭义的男权问题。

网络风暴下,高校行政权力的滥用

此外,还有一个被忽略的关节是,在这一系列性骚扰事件经网络短暂发酵之后,也许事实本身还未经全面调查验证,但当事人所在的学术机构往往出于声誉的考虑,在短时间内已经作出了最终的行政决定。而同类事件,比如此前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两位女研究生诉历史系知名教授彼得伯格(Piterberg)性骚扰,要通过所谓的 “教育修正案第九章”(Title IX)的投诉流程,先后调查时间可能历年,在此案件中甚至是几年。其他的学术诚信问题调查,比如几年前一度沸沸扬扬的有关全球变暖问题,美国和欧洲的环境保护主义者质疑专业研究机构收受利益相关企业的捐款,刻意得出虚假结论,政府一度组织独立调查,也至少耗时三个月至半年以上。而日本上世纪九十年代的“矢野事件” 也经历了旷日持久的调查和诉讼。很难想象,沈阳这桩时隔二十年的公案,能够在尚未调阅档案的情况下,由学院单方面做出裁定;而陈小武的举报材料和听证,也能在短短两三周内完成,更不用说公开调查的结果。往好的方面说,北航和南大是反应迅速,处理及时;往坏的方面揣测,学校(学院)无非也是迫于网络舆论的压力,草率开除自身学术共同体中的成员,本身亦是撇清关系、推脱责任的行为。

这种草率粗暴的行政应对方式,一旦成为不成文的惯例,偏蔽和遗害只多不少。其一是对疑犯本身的巨大不公,其二是反成网络暴力的助焰。此后,性骚扰也许很快就是一件丢在大街上的武器,人人得以取而用之。在这种情况下,性道德问题和性行为规范极有可能创造一种权力的幻觉,并成为一种权力补偿的非制度性渠道。现实中的弱者,正如孔飞力在《叫魂》中所描述的那样,很可能会 “攫取这种自由漂浮的社会权力”。在高校过往的历史中,学生以子虚乌有的控告和举报换取学校惩罚学者以息事宁人,也并不少见。此外,机构内部的人事斗争和派系倾轧,也一定不惮于使用这种新近舶来的趁手工具,从而把作为职业道德的性骚扰问题高度政治化。最终,性骚扰的问题化与泛化,不免又加强了高校行政系统予取予夺的权力,再一次确认了行政权力作为学术职业道德资源的来源和行为规范最终裁判者的地位,而职业共同体的角色在此过程中基本是缺失的。

如何建立高校性骚扰的防范机制?

在厘清了这两点之后,未来高校性骚扰的防范机制和解决之道,至少要处理以下的问题:如何制度化,特别是建立从举报、取证到调查的一整套制度,不仅保护学生,也保护教师本身;如何在职业共同体的内部裁判权与行政权力之间保持平衡。在此,简单拷贝美国的制度并不恰当,实践中也很难操作。

美国经历了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深刻的性别平权运动之后,最早把性骚扰这一概念变成政策实践,并至今走在前沿。总的来说,美国的反性骚扰实践有两个重点的制度特点:一是社会运动和公共讨论最后找到的切入点是法律系统,最终更多以法律诉讼而非行政调查的渠道来解决问题;二是一旦胜诉,美国要求雇主、特别是公共机构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雇主方面需要投入相当的资源进行反性骚扰教育和防范,并往往就其法律风险投保,从而催生和引入了法律咨询公司和保险公司这样的外部监督者。相较之下,欧盟国家,特别是德国这样有法团主义传统的国家,政策制定的利益相关者和执行的主体往往落在工会、劳资关系委员会等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中介机构。而性骚扰案例的调查和解决,也往往少走司法体系,多用这些制度平台的协商。因此,反性骚扰运动的制度化,必然要在原有制度基础上叠床架屋。

既然高校和学术职业已成为网络道德审判的矛头所指,那再做一次新制度的试验场也许负担更小,合法性更高。一方面,高校原有的行政架构当然是绕不开的,主要用司法途径解决又成本太高,但可以部分参考美国的雇主追责制形成单位追责制,由高校提供反骚扰教育和必要的资源,并对相关行政领导追责,以便平衡其人事和行政权力,实现责权的对等。另一方面,逐渐建立相对独立于行政权力的申诉、调查和评判的渠道(而非原有的学生工作系统),并以学术职业共同体的道德承诺重建与集体评断为基础,一事一议,争取在具体的道德情境中来衡情度事,仔细研判。这也是保证所谓 “师风师德” 不沦为一种新行政工具的必要条件。可能的制度选择包括:无行政职务的高校教师所组成的风纪委员会,有一定任期并轮替,更多行使类似 “否决” 权力(veto power)的功能;而原有的工会亦可适当参与调查与调解,以保护教师作为高校员工的合法权益;适当引入外部监督者,比如社工。除此之外,还有诸多具体的制度,比如对于教师和学生会面的具体规定,学校办公场所的重新规划,对于单一导师制度的改革等等,则可以更便宜地在短期内推开。


“#MeToo高校反性骚扰事件”的社会学分析与对策建议

作者:黃盈盈

2018-07-11

一、背景与问题

“# MeToo”(我也是)是一场发端于美国娱乐圈的反性侵社会运动。2017年初,《纽约时报》曝光了好莱坞某著名制片人的性侵丑闻。10月,某美国女演员在推特上写道:“如果所有被性骚扰或侵犯过的女性都能发一条 ‘#MeToo’标签的状态,那么人们或许能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此后,“#MeToo”成了一个反性骚扰的标签,借助媒体力量,迅速在全美掀起了一场反性骚扰的社会运动,曾经沉默的受害者纷纷站出来公开指控加害者。这股“#MeToo”浪潮进而波及法国、韩国、中国等地。

受其影响,但形式略异的是,中国的“#MeToo”始于高校反性骚扰系列事件。2018年元旦,现居美国的罗茜茜通过微信公众号发文,实名举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陈小武性骚扰女学生。随即,多所高校的学生和校友发表联名信,要求建立高校性骚扰防治机制。1月10日,北航宣布撤销陈小武的全部职务,取消其教师资格。罗茜茜的行动被媒体称为“中国高校版# MeToo”。3月,现在美国教书的王敖实名指控同在美国任教并活跃于中国学界的徐钢副教授长期性侵女学生的行为。4月5日,北京大学多名校友实名举报原北大中文系教授、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沈阳性侵女学生高岩并致其自杀,之后该消息在网上引起广泛热议,社会情绪高涨。加之早先武汉理工大学的研究生陶崇园跳楼事件,沈阳事件引发“高校反性骚扰”连锁效应,公众要求严惩性侵学生的老师,并呼吁建立高校反性骚扰长效机制。之后,南大、北大、人大等高校均有所反应。7月10日,中山大学对涉及性骚扰师生的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张鹏做出取消教师资格和长江学者称号的严厉处分。

中国版“#MeToo”引出了一系列新形势下亟需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在一个全球联动的背景之下,如何基于中国现实,认识此类基于性别平等进步诉求的事件?在社会治理的层面,如何有效地加以应对,以避免更大范围的社会冲突与张力,从长远角度促进包括上下级、师生、性别权力关系在内的社会平等与公正?

二、“#MeToo”的性质与特点

此次声势浩大的“#MeToo中国高校反性骚扰”系列事件与建制呼吁,与美国有很大的关联,但是又有其自身特点。对此类事件,不能做简化划一的认识与定性。

首先,从源头来看,以促进性别平等为进步口号的美国“#MeToo反性侵”运动,在美国以及法国的女性主义内部,至少出现了两种声音。

一种声音认为在男女性别不平等的结构之下,女性反性骚扰的诉求很难在现有的司法体系之下得到落实,因此,支持并鼓励受害者女性借助社交媒体公开指控性侵者,希望以这种方式推动社会、所在机构、司法对性侵者的惩罚,也让更多的女性知道什么是性骚扰与性侵害,并站出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这类声音以“控诉性别权力不平等、捍卫女性权利”为“#MeToo”运动提供了正当性,也是这一运动的主要推动力。

另一种声音以法国艺术与知识界100名女性的联名信为代表,结合性与性别领域一派学者的论述,至少从三个方面质疑“#MeToo”的发展势态及可能后果。其一,虽然在性骚扰案件中,举报与取证均属不易,但是借助媒体与社会情绪对被控诉者的舆论审判,剥夺了“疑似性侵者”的申辩机会,相关机构迫于道德压力或利益考虑,容易息事宁人,跳过司法取证程序而加以草率惩罚,对被控诉人不公,甚至可能在实际效果上鼓励诬告。其二,“#MeToo”运动对于性骚扰的性质不做程度的划分,而扩大化为一切让她人(主要指女性)觉得不舒服的涉性行为,这种界定混淆了生活中人际互动层面的常见调情、亲密关系与构成严重侵犯她人行为的性犯罪,是简化与偷懒的做法。其潜在的后果是一方面无视生活的复杂而容易造成人际关系的紧张与脆弱,模糊道德与法律的惩戒范围,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有效落实对于严重性侵犯行为的法律惩罚。质疑者们也担心性骚扰定义的扩大会阻碍艺术、小说、学术研究领域的表达自由。其三,这种以推动社会性别平等、保护女性权利为口号的做法,虽然出发点是为被性侵的女性讨回公道、惩罚占据权力优势的性侵者,实际上带来的后果是强化女性的“受害者”位置,弱化女性的“自主能力”,从长远来看并不能撼动性别不平等的结构。而在中国的“#MeToo反高校性骚扰”事件与诉求中,以上两类声音均有出现,只是,在高涨的要求惩罚作为老师的男性性侵者的社会情绪与道德压力之下,第二类质疑的声音比较微弱,甚至缺乏基本的讨论空间。

一头连着美国的中国“#MeToo”现象有两个特点值得关注。第一,在中国文化中,高校环境、师生的人伦关系特点,尤其是学生(即便已经成人)“单纯且需要被保护”的社会预设比娱乐圈以及职场更加容易引起家长、社会的关注与道德恐慌。正因为此,虽然根据我们三次社会学全国随机调查数据,中国高校基于师生权力关系的性骚扰现实并不比其他场合严重,但是#MeToo却首先出现在高校,借助网络举报的案例,强调师生与男女两重权力关系的不平等,并迅速获得很强的道德优势与正当性。第二,由于不像美国已经建有一套高校反性骚扰的机制、台湾建有一系列校园性别平等法律,性骚扰这一问题几乎没有引起过中国教育体制的关注,因此,在缺乏充分讨论的情况下,“#MeToo”诉求很快地从要求惩罚被指控的老师个案,转向不加批判地学习美国及台湾等地立法经验以推动建立高校反性骚扰机制的建制呼吁。此外,近年社会对于教育与科研体系的诸多不满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正是中国的“#MeToo”具有了以上的道德(优势)与机制(缺失)的特点,在“促进性别平等”,“保护学生权利”的口号面前,缺乏性别领域知识与应对经验的高校与司法体制,面临着如何清晰认识此类事件并做出有效应对的严峻挑战。

三、对策建议

为了更好地防治性侵、推动更大范围内的性别平等与社会公正,至少需要认真讨论以下问题:在认识及处理此类事件时,如何界定性骚扰?中国的反高校性骚扰,是否需要单独建制?现有的学校体制、法律体制是否以及如何能够更有效地应对性骚扰事件?在更加广泛而长时段的社会化过程中,相关社会主体可以做哪些努力?对此,我将从社会学角度做出如下分析与建议。

1. 性骚扰定义不宜扩大,需结合文化特点与生活现实,按程度不同分别应对。

“性骚扰”是一个与行为和感受联系在一起的复杂与模糊概念,与文化规范、主体定义、情绪多变等特点都有关,按照程度不同,应做不同性质的认识与应对。

“性骚扰”现象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平常相处与人际互动过程中可能会引起“不舒服”感受的行为,生活中极为常见。对这些行为,应相信人们有处理此类关系的能力,并鼓励人们充分运用中国文化中的生活智慧去应对,而不是纳入法律机制硬性禁止的范围。与这类性质非常不同的是强奸、强制猥亵等严重性侵害犯罪行为。对于这一部分,《刑法》已有所规定。介于这两类行为之间的,还有不同程度的情况,其中有些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在目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所规定。有些发生在高校及职场环境中,基于权力关系的性骚扰,如果不构成违法与犯罪,而是违反了师德与职业道德的,可以考虑现有的类似教师工作委员会或职业道德委员会加以调解处理,构成违法与犯罪的,移交司法处理。

总之,对于“性骚扰”的定义,需立足本土文化与生活现实,进行多维讨论与程度划分。从立法建制的角度来说,不管是“性”还是“骚扰”,都不宜做扩大化解释,法律制度的介入宜抓大放小。如果动辄一个黄色笑话就是性骚扰就要启动制度,根本不胜其烦。过于宽泛的定义或者“性骚扰无小事”的一刀切认定,除了增加建制成本与执法难度之外,也会造成人际关系的紧张,破坏社会的弹性,不仅是一种偷懒的做法,也不利于严重性犯罪行为的有效惩治。

2. 完善现有防治措施,谨慎建制。

我国现有的法律与相关机制,能够覆盖性犯罪与严重的性侵与骚扰行为,但是很多人对相关法规并不了解,误以为防治机制整体缺失。针对这种情况,建议首先应系统地梳理现有资源,完善举报、举证、调查等环节与防治措施,并让更多的公众知晓。其次,针对性骚扰事件举报不易、举证难,甚至立案难等特点,召集相关领域的专家开展讨论,具体分析原因与对策。这里的问题,很大一部分并不限于性骚扰案件,而涉及整个依法治国方针的落实;一部分是因为“性骚扰”涉及个人隐私、道德情感、性与性别文化方面的特点。需要分情况加以分析与应对,不能简单地把防治不力归结为缺乏防治性骚扰的专门机制。再次,中国重视调解的传统文化依然有效,建议设立调解机制,不宜动辄对立化各方关系。

此外,对于国外的经验,要结合具体社会历史背景,批判性地加以借鉴。美国的校园反性侵机制已遭到美国某些法学教授的批评,认为其缺乏权力的制衡,启动调查作出决定的都是校方,被控告者缺乏司法上所具有的律师帮助权等。台湾的反性骚扰机制建设与日益绵密的法律规定也已受到学者的多方批判与质疑。

总之,制度建设要从实效上最大可能地保护举报者的权益,以及被举报者的申述权利。对于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依法惩戒;对于诬告行为,应有相应的惩戒;对于媒体的激情煽动,也应当有制度的适度制衡。不能因为“性骚扰案件”落实难,而在客观上造成鼓励舆论审判甚至诬告的后果,也不能对举报个案马虎处理且仓促地转向扩大立法或专门建制。

3. 学校、家庭、社会力量应创造更多的讨论空间,参与更加积极的性与性别文化的建设。

此次发生在中国的“#MeToo”事件,讨论焦点都落在高校师生间的权力关系,并呼吁建立高校反性骚扰长效机制,沿循的是“惩治作为预防”的思路,而忽视更多社会主体需要加入的、更长远的文化建设方面的讨论。“性骚扰”与权力结构、人际相处、身体情感、性与性别文化都是密切相关的。一味强调女性、学生在性与性别方面的脆弱性与受保护的角色,在实际效果上不利于整个性骚扰的防治与平等公正的性别环境的建设。从长远角度来看,需要开创更多的公共空间,讨论如何在长期社会化过程中,调动学校、家庭、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培养个体与人平等相处的能力(包括对待他人、对待自己),充分汲取生活中的力量与策略来增加个体应对风险的能力,建设更加积极与平等的性与性别文化(包括检视针对男女两性的双重道德标准,以及不利于女性的性道德标准)。这方面的努力,更加任重道远,触及根本,也更为有效。

为促进智库成果的交流与应用,国发院特推出新创办期刊《政策简报》系列。通过将已有的智库成果或学术研究的最新发现以更加简洁、高效、有机、实用的方式呈报给目标读者,《政策简报》能够加速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政策简报》的办刊定位是做智库思想的传播者,学术成果转换的催化剂。


关于 metoo

作者:刘瑜

2018-7-27

1 不想评论具体个案。个案千差万别,不可能一概而论。而且,很可能是出于一种可以被称 为 “妇人之仁” 的心态,我更关心“罪”,而不是“罪人”。

2 如果一定要对 #metoo 运动做一个 “好” 或 者 “不好” 的判断,我会说这是好事,因为它是 一场教育运动,对男人而言,教育他们节制与尊重,对女人(以及某些男同)而言,教育她们(他们)自我保护,尤其是尽可能第一时间清楚 say no 或甚至报警。从这场运动中 “落网” 的很多男人其实还是维权一线的 “斗士” 可知,这场教育——尤其在中国——有多么匮乏和必要。

3 好,讲完政治正确的,现在开始讲政治不正确的。#metoo 作为一场运动也有我不喜欢的地方,最简单而言,我天性不喜欢大鸣大放大字报。尽管我同意很多地方和很多时候,讲究法治是一个很奢侈的事情——如果诉诸法律已经没有可能,那么诉诸网络鸣放不失为一个选项,但我还是宁愿看到法治途径、甚至 “找单位找亲友闹” 这种 “私刑途径” 被穷尽之后,大鸣大放大字报作为最后的途径被使用。

4 为什么我更偏爱法律的路径?因为法治精神本质上是个体主义的——它讲求具体个案具体分析、甚至同一个人的不同罪名也要各自具体分析、程序正义、双方对质与提供证据、刑事问题上的无罪推定精神、量刑适度的比例原则… 我喜欢法律精神里所包含的这种小心翼翼。固然,性侵犯对受害者可能带来无尽的伤害和痛苦,但是一个 “性骚扰分子” 的标签也可能对一个男人造成毁灭性打击——即使他并没有因此坐牢或者丢掉工作,公共领域的身败名裂也是终身阴影。

5 大鸣大放大字报则是集体性的、远距离的、带有狂欢性质的公审。不说别的,metoo 把性质非常不同的冒犯捆在一起就令我困惑。从被暴露的案例来说,似乎有真正的强奸(而且是惯犯),有不恰当的 “搂搂抱抱”” 摸手摸腿”,有短信或者言语冒犯,甚至有仅仅是源于愚蠢或误判的性试探。把这些捆在一起批判,既是对真正 “重罪” 的淡化弱化,也是对”轻佻”” 自作多情”等轻罪的无限抬高。法治的意涵不仅仅是厘清 “有罪或无罪”,而是对不同罪行按比例量刑。对强奸惯犯仅仅进行网络公审还便宜他了,但对一个因自我认知失调而 强吻了一个女孩、并在女孩推开后及时结束冒犯的男人,一辈子戴着“性骚扰分子” 的高帽? That’s too much for me.

6 有人说,metoo 打错谁了?哪有冤假错案?所以无须担心误伤。我不完全同意。首先性骚扰指控历史上,确实有不少很有可能是误伤的案例。哥大有一个 “mattress girl” 强奸案,至少两次调查都没能证明男方有罪。 Woody Allen 骚扰养女案,至今扑朔迷离。 不久前引发大讨论的汤兰兰案,同样扑朔迷离,而在被她指控的数十人中,她爷爷已经不 明不白地死在看守所中。如果对存在着错误指 控可能性存在怀疑,随手搜一下 false rape claim,可以说案例比比皆是。而且,什么叫 “命中率” 呢?逮住一个 “大坏蛋”,的确算是“命中了,但是对这个“大坏蛋” 的所有指控 都 “命中” 了吗?即使是对这几天被连续指控的某强奸嫌犯,不也有某些离奇的指控(比如女厕)据说是 “钓鱼贴” 而已。可能有人会说, 反正他 10 个罪名都成立了,管它第 11 个罪 名对不对呢?不,法治原则要求我们严肃对待每一个罪名。越是千夫所指者,越需要程序正义,而大鸣大放大字报的斗争模式,不可能保障这种程序正义。

7 还有朋友说,“无罪推定”不适用于舆论,我也不完全同意。“无罪推定原则”首先是一种文化,在特定文化上才可能生成特定制度。我不 大相信一个公共舆论里大家都普遍适用 “有罪推定” 的社会,会真的突然在法庭上有效推行 “无罪推定” 原则。即使我们不能在舆论中使用 “无罪推定原则,也至少应当使用“强依据有罪推定” 原则,而不是直接跳到 “有罪推定” 原则,比如,不同实名证人之间的交叉证词,就是一个强依据,不幸的是,我感觉到最近的氛围越来越走向 “指控即定罪” 的原则——只要有一个人指控过另一个人,“被告”名字就 被反反复复挂出来吊打。

8 还有人说,就算是误伤你了,你可以反击啊、自证清白啊。这话说的未免轻巧。如果有人指控你 “2005 年 3 月 28 号晚上河边强吻了我一次”,你怎么证明你没有?或者一个姑娘十年前某次和你上床并没有 say no, 但是十年后突然说自己是被逼的,你如何证明你没有逼她?就算你能证明,为什么网上一个人花个十分钟写个命题,你就得耗尽心力、财力、 时间去自证清白?万一你刚证明完、他又写个新命题呢?而且,熟悉网络传播规律的人都知道,谎言总是比辟谣传播要广泛和快速得多、 自证清白往往是越描越黑、信者恒信不信者恒 不信…. 所有这些,都让“自证清白” 这事变得苍白。

9 我同意很多朋友说的,性骚扰在很多时候是权力结构问题。当一个男人掌握与一个女性 (或男同)完全不成比例的权力和资源时,女人往往无力反抗,或者反抗的代价很大,这是性骚扰四处蔓延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也是为什么我相信,目前暴露的性骚扰只是冰山一角。 为什么目前知识界、公益界、文化界、媒体界曝光的性骚扰最多?并非像某些人所说的,因为这些领域的男人格外邪恶,而恰恰是因为这些领域的权力结构还相对水平,曝光行为不会让这些女孩付出太大的代价。在真正权力极度金字塔结构的领域中(比如政界、比如成人对女童的性侵犯),女性至今没有甚至将来也很难主动站出来控诉,因为她们可能为此付出的 代价更大、太大。

10 但是,我并不认同 metoo 运动中那种不容置疑的 “邪恶有权男人 + 无辜柔弱女人” 的统一故事结构。正如性侵犯者千差万别,被 “侵犯者情况也千差万别。有完全无辜被胁迫甚至暴力胁迫的,也有视性为一种“交易机制” 去换取自身利益的;有面临侵犯坚决清晰说不的,也有懵圈了半推半就的… 我不同意那种 “这些男人太强大了、所以女人别无选择” 的说法,我也很困惑一些女权主义者一方面强调女人的力量、自主性、勇气,一方面又把女性 描述成任人摆布的木偶的逻辑。除去某些极端的情况,人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有选择余地 的,那种 “如果她不让他侵犯,她就得不到这个角色无法提职得不到这个机会” 的逻辑, 和那种 “如果我不行贿,我就得不到这个工 程” 的腐败逻辑有什么区别呢?是的,这是一个权力结构的问题,但是你不能一边顺从、参与这个权力结构,一边反抗它。大声、清晰、及时地说不,哪怕付出一定的代价,是逆转这 个游戏规则的根本机制。

11 性侵犯的另一个根本动因,是男权文化对女性的矮化和物化。某些男人未必是利用权力优势去进行性勒索,他只是真的觉得 “这不叫事”,真的觉得女性在社会当中、在他身边的角色,就是托着下巴、眨巴着眼睛、崇拜地仰视他的伟岸形象。因此,女性是那个他可以随时戴上、又随时放下的小饰品、小勋章、小玩具。即然是饰品,她的主要特点应该是年轻、漂亮、乖巧,呼之即来挥之即去,当然, 她也可以有个性,但最好是俏皮型、小精灵型的,用来增加他的生活情趣。在这种“赏玩” 的心态中,对于略微有点资源的直男 癌,“动手动脚”简直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宠幸”。

12 流行文化中的女性形象和性文化也是这种矮化、物化的推波助澜者。好莱坞电影、电视、唱片推广、广告、杂志、媒体中多少几乎 一丝不挂的年轻女性?用我看到过的一句话来说,“她们看上去像是随时随地欢迎 sex”。还有电影电视小说里无处不在的一夜情、约炮、 换衣服一样频繁换男友或女友…共同营造出 一种”easy sex”的观念,仿佛 that’s real life,而你如果抱着一种审慎、节制的性态度生活,那你就是迂腐或干脆缺乏魅力。这 种”easy sex”观念的蔓延,多少助长一种 “不就是玩玩吗” 的性文化。一个 “性” 的重量不断贬值的文化,同时又要求我们对任何肢体接触抱以极大的警惕,也算是现代化的悖论。

13 同样地,我不认为只有男性应对女性的矮化、物化负责。女性常常是这种物化、矮化中的被动甚至主动参与者。Ayawawa 那种建立 一个产业来规训女性的做法是一个极端,但是即使普通女性,有多少穿着打扮整容化妆以取悦男人为核心标准? 多少在积极寻找 “干得好 不如嫁得好” 的“成功快捷方式”?既无度追求“性感”、但是同时又痛恨男人以“性的眼光看待你,既积极依附男人、同时又积极反抗男权,这样的“女权主义” 自相矛盾且自我消解。

14 便说一句,我不同意一种说法,无论女人怎么说怎么做怎么穿,男人没有权利误解她的意图。现实一点吧,人是信号的动物。我有朋友写道,“同意”是男女之情唯一的准则。原则上,我当然认可这一点。但问题上,“同意”如何表达? 男女之间从陌生到亲密,往往 会有一个暖昧地带,我们不可能 “签约抚摸”、“签约接吻”、“签约上床”,即使是口头征询意见,四目相对时突然严肃询问“我现在可以吻你吗”,是不是也有点煞风景?因此,你怎么穿、怎么说、怎么做,构成一个信号系统。女孩出于自我保护,或许应该思考如何向一个男人准确地传达自己所想传达的信号。如果你穿得袒胸露背去单独和一个男人约会、并且微醺之中靠住一个男人的肩膀,固然,男人这时候依然没有权利对你进行身体冒犯,但是如果对方误解你的意图,或许只是愚蠢而非邪恶。这不是“荡妇羞辱” 理论,这是人类常识。 至少,如果我女儿单独和一个她不感兴趣的男 人见面,并且穿得袒胸露背,我不会说:真棒!去吧!他敢动你一根手指头,我跟他拼命!我会说:亲爱的,这样穿可能不合适,换 一件衣服吧。

15 于 metoo, 我特别同意一个朋友所用的词汇:“补课”。男人补尊重和自律的课,女人补自我保护的课。但是,既然是 “补课”,对某些 minor offenses 是否一定要用今天的标准去衡量、一定要对方不身败名裂绝不罢休?法律上有所谓“法不追溯既往” 原则,道德原理自然不完全相同(毕竟道德的稳定性远远超过法律),但是用今天的标准去衡量过去的行为, 或许可以宽容那么一丁点?当然,宽容不应包 括真正的强奸或者反复持续的性侵犯。我看到 一个说法,大意是:为什么很多女孩不当场反抗、求助?因为她们自己都不知道那是性骚 扰,所以”懵圈”了,今天这场运动到来,才反 应过来原来那就是性骚扰。那么,在某些情况 下(仅仅是某些情况下),是不是男性同样可能也没有认识到轻浮的摸摸拍拍、讲黄色笑话、自作多情下的性试探是性骚扰呢?我不愿看到只有警觉、失去温情的男女关系,正如我不愿看到一种只强调权利、否认责任的女权主义。

16 当然,女性的宽容以男性的自省为前提, 如果冒犯者不自省、不道歉,甚至倒打一耙, 要求女性容显然是个笑话。所以,如果被曝光了并确有其事,公开道歉吧。即使没有被揭露,诚恳自省,从今天开始。

17 幸亏我不是男人,不然以上没准被诠释为 himt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