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大法官:通姦罪應該廢除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隨著廢除刑法通姦罪的呼聲愈來愈高,前大法官許玉秀表示,通姦罪的法理存在許多不合理之處,更不能維護性忠誠、保障婚姻,應該廢除。

恐讓性自主受限制

許玉秀指出,通姦行為所違反的是婚姻關係雙方的性忠誠義務。雖然婚姻關係雙方的忠誠義務當然包括性忠誠,但性忠誠的背後,也是性獨占。任何一個人對另一個人有性獨占,就表示相對一方的性自主受到限制。雖然婚姻雙方相互約定互有性獨占,但是性獨占不能滿足時,只能構成契約違反,而可能迫使契約關係終止。

許玉秀分析,這種獨占並不能強制執行,主要是因為性自主與身體自主、人格尊嚴密不可分。既然性獨占不可能強制執行,以刑罰手段並不能達到鞏固性獨占性目的;而用刑罰維護性忠誠義務、進而保障婚姻,更不是有效的手段。

許玉秀進一步分析,通姦罪以刑罰的手段,要求不願意履行同居義務的人禁慾,讓夫妻一方如果不能實踐性獨占,就強制執行性忠誠義務,否則將受刑事處罰。但如此通姦罪會造成禁慾的效果,剛好可能會破壞婚姻,而不會保障婚姻,更不會保障家庭。

另外,如果以違背契約忠誠義務,就施以刑罰的的法理來看,與通姦罪也有差距。許玉秀表示,刑法上有背信罪、侵占罪、詐欺罪,公務員的瀆職,就是違背契約忠誠。但這類違背契約忠誠的處罰,目的是藉由維護公眾交易的安全來確保公眾事務的不可交易性,以維護人民的財產安全,以及保證公共資源能被公平利用。而民眾敢於安心與人交易,是因為認為因為相信違約會產生刑事和民事責任;萬一對方違法,因有法律作後盾,民眾可以獲得補償。

無法維護婚姻利益

但是以通姦罪而言,處罰違背性忠誠義務,並不能使民眾信賴婚姻是安全的,民眾也不會因此確定有婚姻市場健全,而敢於結婚。一般而言,勇於結婚的人,應該都是因為相信自己和對方維繫婚姻的能力,並不是有通姦罪作為後盾。另外,一旦配偶觸犯通姦罪而婚姻破裂,對於雙方都是損失,通姦罪根本不可能維護任何婚姻利益。至於訂定婚前契約,因為配偶外遇而獲得巨額賠償的人,更不需要通姦罪,同時也並不是因為婚姻本身的破裂而得利,而是因為附帶的財產契約而得利。

換來易科罰金與破碎婚姻

在實務上,通姦罪的量刑通常可以易科罰金,即使不能易科罰金,也只能科處1年以下7月以上徒刑。如果民眾期待通姦罪有嚇阻效用,就應該呼籲加重通姦罪刑罰。但以輕傷罪而言,法定刑期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跟在婚姻中遭到性背叛的人比較,遭受背叛的人往往很久的時間中,情緒狀態像是受重傷或瀕臨死亡一般。許玉秀質疑,難道為了恐嚇出軌者,國家應該將通姦罪加重刑罰,而等同於重傷罪或特殊的殺人未遂類型?如此也相當不合理。

許玉秀表示,通姦罪最多也只能讓對方易科罰金,又經常是換來破碎的婚姻。希望不贊成通姦罪除罪化的人,可以冷靜思考,通姦罪的存在可以還出什麼樣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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