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猥褻?還是學術言論自由?

陳素秋(此文為作者再次修訂版)

2005年6月,台北地方法院針對一十分受矚目的案件宣布判決結果。一般相信,這將會是國內關於言論自由保障上的一個重要案例。這件案子起源於中央大學何春蕤教授在其與研究團隊師生所共同成立的「性別研究室」網站上,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至該網站的參觀者點選而連結至人獸交之圖片,並且在網頁中提供了所謂的「完全獸交手冊」。此人獸交網頁引發特定群體的激烈批評,因此在去年一共有十五個婦幼與宗教團體聯名向台北地檢署檢舉,要求檢方對此進行偵辦,而檢察官在經過偵察之後,依刑法中的妨害風化罪對網站負責人何春蕤提出告訴。


何春蕤是國內知名的性別研究學者,其實這已不是何教授第一次在性相關議題上引起爭論。之前,無論是在性解放、性工作合法化、少女援交等議題上,她都一再地企圖挑戰社會中對於性的固有觀點(這裡的性指的並不只是以往我們所認為的性行為,而是 sexuality 一字,亦即包括性行為、性觀念、性取向與性認同等相關議題)。起訴事件發生時,該網站首頁提出六點聲明加以回應,其中包括強調該網站乃是一學術網站,動物戀的討論部分乃是針對哲學家彼得辛格( Peter Singer )《動物解放》一書所提之理論進行闡釋,並且收集相關新聞報導,以呈現動物戀的實際社會存在。此外,也強調網頁上已明白寫道:「『完全獸交手冊』並不鼓勵讀者在追尋自己快樂的同時去執行什麼違法的行為」。手冊要談的不是要將動物視為工具,或是對動物的強制粗暴行為,而是更多對於動物的生理常識以及反省對於動物的態度,且網頁上也已加註:「動物另類性愛圖片,不喜勿進」。聲明最後並且呼籲,許多人對於動物戀的文化與歷史毫無所知,僅以『噁心』加以反應,其實正顯示對於動物戀的誤解和無知。
不過,爭議並未因此聲明而平息,在二十五日的判決之前,一共曾舉行六次庭訊。在言詞辯論庭中,何春蕤一再強調,理性開明的學術研究,不能屈服於傳統保守的道德觀念。網站上所建立之連結目的在於研究性文化,因此即使連結的圖片猥褻,也不能說是在散佈色情,因為「檢視各種性愛圖片對性學研究來說,就好像是觀察腫瘤對癌症研究一樣有其必要,這是學術言論自由,不該交由道德審判」。
不過,檢方並不認同何春蕤的說法,認為即便是學術言論自由仍應有其一定的界線。在起訴書中,檢方主張,網站中所提供的圖片,都是裸體男女與動物性交的特寫圖片,這已足以刺激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及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況且,該網站並沒有對進入網站者加以限制,意味著社會上不特定人士都能輕易連結觀看、並下載這些圖片。因此,該行為顯然已構成刑法第235條第二項「意圖散佈、販賣並製造、持有猥褻物品罪」的散播猥褻圖片罪。
究竟是猥褻?還是學術言論自由?雙方的針鋒相對讓此議題的緊張性更顯高昇。我們認為這個言論自由的案例中,有兩點是值得探討:
第一、在法條適用爭議上,檢方陳述內容之要點在於主張,何春蕤的行為已符合法律規定中的兩項判準。首先,客觀上就網站內容而言,已符合大法官會議第 407 號解釋對於猥褻所作出的界定:猥褻出版品,是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的出版品而言。其次,就主觀犯意上而言,被告對網站進入的不設限,則符合235條條文中的「意圖散佈」。
然而,法院的判決則針對此二項關鍵點作出不同之認定。首先,法院認為就該網站的內容來看,其確實為一學術網站,因此不認為網站負責人有「意圖」散佈猥褻圖片的主觀犯意;其次,法院主張,界定猥褻的釋字第 407 號解釋文之後半段,其實也指出,「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的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特性及目的而為觀察」。因此,就該網站的整體特性和目的來觀察,動物戀其實只是網站中的一部份,且網站上尚有其他關於性研究的討論,因此,就整體特性而言,該網站內容應屬於學術研究資訊。正是基於這兩點考量,因此法院判決何春蕤無罪。
綜觀檢方與法院對於猥褻所採取的不同認定,我們欣然見到合議庭能夠以更能彰顯釋字 407 號精神的觀點出發,對於出版品猥褻與否的認定確實考量了整體特性,而不一單一部份的言詞加以全盤否定。下述兩件事情是應該被區分的:一是以論述故意傷害社會之性道德情感,另一則是針對社會中的特定道德情感,提出論述加以討論。而我們認為,合議庭採取考量出版品整體特性的觀點,較能對於那些「並無意傷害一般人之性道德情感,但由關注社會現象出發,而積極論辯社會現存之特定性道德情感之言論」的言論自由給予更完整之保障。也就是說,每一個社會中必然存在著特定性道德情感規範,且這些規範往往將某些性行為列為禁區,那麼對於那些禁區中之性行動與態度的討論,以及思辯此規範劃界是否合理,應該是在社會生活中被積極討論的,而不應將其一律消音。
而這也引伸出我們要釐清的第二項重點:法律之目的固然為保障個人之利益,亦即讓一般人的道德情感免於被傷害,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因此應杜絕所有對道德情感的討論。相反地,就法律的積極性目的出發,則我們更應該透過言論自由之保障,讓社會中的道德情感規範有被討論的空間,因此讓社會免於被引向一抗拒且狹隘的道德心態。尤其在千百年來有著禁忌圖騰之負載的「性」議題上,我們更需謹慎避免走向獨斷的危險。從這個角度來看待法律與人權保障,則通常被視為消極自由的言論自由權,將得以帶來積極性的結果,也就是讓我們對於社會生活規範採取積極的論辯思考立場,並因而得以擴大我們的世界觀。
正如何春蕤所說,即便她獲判無罪,學術之言論自由得以確定其保障,但事實上,在整個新聞報導上,由某些團體刻意引發的社會道德恐慌,恐怕會煽動人們以更抗拒且閉鎖的心態來面對整個事件。此一抗拒的心態,我們可以法國學者克莉絲蒂娃( Kristeva )所提出的嫌惡感( abjection )加以說明。克莉絲蒂娃指出,人們為了要維持自身認同感的完整,往往會建立某種嫌惡感,藉由嫌惡感,來確保認同中的單一一致性。尤其是在身體意象的建立上,人們往往透過建立對某些事物〈如尿液、分泌物等〉的嫌惡,來建構一乾淨無暇的身體。因此,我們會發現在性道德的討論中,捍衛現行道德規範者常以墮落淪喪的身體來對比且捍衛清白潔淨的身軀,將偏離於現行規範者加以妖魔化,訴求大眾對其產生恐慌與防衛。然而,在我們亟於捍衛我們的性道德感情時,如果我們願意肯認民主的價值,那麼我們便絕對有理由在大眾中預留一公共論述空間讓我們有機會想一想:我們的「嫌惡」究竟其來何自?
民主生活的價值,不在於找到不變的價值,而在於讓社會生活的實作中永遠能保持一股動力,讓我們得以對於我們所抱持的價值思辯再三。我們真的相信,包括主張對何春蕤教授提出控訴的團體與檢方,或者甚至社會上的許多其他人等等,他們的性道德感情是真的被此動物戀網站傷害了;而當他們主張此討論應被禁絕時,我們也相信,這當中有著令人尊重的捍衛社會規範之誠意。然而,歷史經驗告訴我們,當人們感受到性道德感情受到傷害時,我們必須特別謹慎於直接跳躍至結論:此必然有害於社會。因為性道德感情是一種社會建構物,而不是一種得豁免於論辯的先驗律令。只要想想看,半個世紀以前,同志之間的性行為是如何地傷害著絕大多數人的性道德情感,即可瞭解,為什麼我們有必要將性道德情感議題作為一準備被討論的議題,以及我們多麼地需要言論自由來支持此論辯行動。這其中的重點為,我們並非主張沒有是非,而是主張在是非的確立上,應創造立基於言論自由所開出的討論空間。這個道理其實十分簡單,然而,這個簡單的道理在性議題上,往往因為人們對於「肉欲身體」的嫌惡,而突然變得難以被理解、接受。
在落實人權價值的社會中,各種不同生活風格的人,都不應被理所當然地劃歸至「被嫌惡」之範疇中。而要實現此一人權理想,討論現存「性道德情感」的言論自由空間便顯得相當重要,因為唯有特定的生活風格有機會被加以討論,才有被進一步接受的可能。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出,為什麼在此事件上採取捍衛言論自由的立場,有其實現人權價值的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