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大法官解釋,此其時也

張宏誠
(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碩士,即將赴荷蘭萊登大學攻讀法律)

連日來好幾件有關性異議族群爭取平權的事件。有同志爭取免役,好取得合法護照居留荷蘭,已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有著名性別研究學者何春蕤教授遭告發,而有觸犯刑法散佈猥褻物品罪之虞,即將面臨檢察機關偵查、起訴;有主張家暴法應將同志納入其適用範圍加以保障等等。若最後該名同志無法免役以合法居留荷蘭,學者遭起訴有罪判刑,或同志聲請保護另遭駁回,我建議,在符合程序要件的前提下,儘速聲請大法官解釋,作為保障同志人權與學術自由的最直接的救濟途徑。

對於同志應否服兵役,我曾經在時論廣場投書,主張以憲法平等權與服兵役義務兩相權衡,就個案加以判斷,在此不贅述。但對於該名同志主張在荷蘭需持我國合法護照申請居留,依照荷蘭同性婚姻法的規定,因其伴侶具備荷蘭國籍,為結婚登記後,自亦取得合法居留權,迨無須以本國合法護照申請居留。該名同志在國內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將有判刑之虞而無法返國探親,但假如確有因其性傾向自認不適於服役,何妨經過審慎評估程序,使其得停役或免役,而非一味拒自己「同志」國民於千里之外。

就何教授於大學網頁上以連結國外網站的方式,介紹所謂「動物戀」此一性偏好之研究,重點不在於該連結方式是否構成刑法上所謂「散佈」,或連結之圖片與說明是否構成猥褻言論(參照司法院釋字四○七號解釋),而在於如何看待此以一行為是否為憲法大學自治、學術自由所保障(參照司法院釋字三八○、四六二等號解釋)。輿論一面倒向道德判斷或爭執是否構成猥褻,我認為是「打擊錯誤」!我也建議何老師一本其自來革命烈士成仁打算,無懼於國法刑責加身,努力爭取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機會,就學術自由及網路言論自由(甚至包括頗受爭議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九條之合憲性)此一面向之爭議,由大法官進一步釐清。

至於家暴法的適用,現行條文上的確沒有明文將同志伴侶納入保障範圍,原因不在家暴法本身,而在於現行民法架構下,根本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自然無法期待家暴法會適用於同志伴侶。至於論者主張應修法將同志伴侶納入其保障範圍,我樂見台灣同志運動者終於肯在法律場域爭取平權,也佩服陳俊志導演的勇氣。我始終認為同志運動應加強與法律的互動關係,不論是遊說立法,或透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很高興有了迴響,而司法不告不理的原則,正需要爭取平權的同志無懼於「出櫃」曝光的勇氣。

但在家暴法的適用上,必須澄清的是,實務上曾就同志伴侶是否得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一事,獲得初步共識,以同居中之同志,若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應認有家長家屬或家屬間之關係,依法得聲請保護令。易言之,實際上是有適用家暴法的解釋空間。對於這種實質上的權利保障,學者有提出「階段論」的說法,主張著重既有法律關係規定所產生同志權利保障,透過同志若干權利受法律基本保障,於社會扮演「良民」形象而逐步獲致更全面性的保障。

認真對待同性戀者,將同性戀者視為與一般異性戀者沒有不同的人民,自是同志團體值得長期追求與努力之目標與理想,但基於達成短期保障目的及可行性考量,實質權利保障的爭取更有其急迫性。況且,在透過遊說立法或修法與司法途徑爭取平權的選擇上,我也認為司法途徑更可以在法官裁量範圍內,直接提供或改變同志權利保障相關法律規範;而遊說立法,可能只換來口惠不實的「戰利品」。更何況,有機會聲請大法官解釋時,正因為大法官的組成不同於一般法院,制度設計加入勇於突破,具理想、批判性格的學者資格,就社會弱勢族群而言,似乎較可期待獲得大法官的同情,而具道德爭議性的議題,大法官比較上亦較具專業知識,能站在多元立場上做出理性判斷。

新一屆大法官即將上任,相信年輕化與專研公法學者比例的提升,會有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七○年代人權保障意識的高峰。而指導我同性戀權利保障完成碩士學位的法治斌教授,以專研憲法的學者身份獲得大法官提名,是國內研究猥褻言論等性異議議題的先驅,如今壯志未酬,徒令後生晚輩歎喟:誰與引領憲法法庭內的性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