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拥娼的自由主义与反娼的女性主义之辩论为主轴,并且参酌了当代的批判思潮与妓权观点,本书全面地探究了关于卖淫的道德争议,非常有助于理解当前女性主义、性伦理(应用伦理学)、性/别理论、后现代思惟。本书除了学术研究价值外,清晰书写与易懂的论证也适合作为性伦理的教科书之用,并可供社会讨论卖淫议题的参考。
序
前言
本书主题与大致背景
“女性主义反对卖淫(反娼)”vs. “自由主义不反对卖淫(妓权)”?
1a 传统性道德(Aquinas, Vannoy, Kant, Sobel, Ryan, Madigan, etc.)
1a1 卖淫就是错(道德直觉)
1a2 性应该和生殖连结
1a3 性应该和婚姻连结
1a4 康德(性应该和婚姻连结)
1a5 一般看法(性应该和生殖与婚姻连结)
1b 浪漫情怀(Hunter, Richards, Ericsson)
1b1 性应该是美好的、高品质的
1b2 性应该和爱情连结
1b3 性应该是神圣的、亲密私人的,性不能当作工具
1b4 附记:浪漫情怀与浪漫主义(Sha, Seidman, Willams)
1c 人格自主(Marshall, Nussbaum, Kupfer, Foucault, Solomon)
1c1 性应该是相互的,卖淫的性没有相互性
1c2 卖淫是自我贬低(自我放弃潜能)
2a 亲权保护主义的反娼说法(Primoratz, Richards, Bromberg, McElroy)
2a1 卖淫有职业风险与伤害
2a2 伤害卖淫者的情感生活
2a3 “所有卖淫者都是受害者”的事实根据?
2b 社会效益与权利(Richards, Alexender, Ullerstam, Kaplan)
2b1 犯罪与性病、破坏家庭(通奸)、道德情感的冒犯
2b2 卖淫者的人权:执法与司法机构的侵害
2b3 性权:追求幸福、基本需要、定义自我、发展能力
2c 限制市场论(Ericsson, Anderson, Radin, Satz)
2c1 卖淫使社会更商业化
2c2 性应该是非卖品
3.a 马克思主义的反娼说法:卖淫是经济剥削的(Belliotti, Ericsson)
3.b 女性主义的反娼说法(Ericsson, Green, Nussbaum, Schwarzenbach etc.)
3b1 卖淫是性别不平等(如卖淫者多数为女性)
3b2 卖淫构成经济上对女性的剥削(罚第三者与罚嫖?)
3b3 保守女性的“女性观点”
3b4 卖淫压迫女性
3b4-1 卖淫是女性被压迫的结果
3b4-2 卖淫是压迫女性的手段
3b4-3 卖淫是女性被压迫的象征
3b5 卖淫贬低(作贱、矮化)女性
3b5-1 卖淫不涉及私人关系
3b5-2 妓女被当作工具
3b5-3 妓女被当作商品或物件东西
3b5-4 卖淫物化女性,妓女成为性客体
3b5-5 妓女被嫖客蔑视与侮辱
3b5-6 卖淫使女性和陌生人性交
3b5-7 卖淫使女人丧失贞节
3b5-8 卖淫使女人出卖身体与自我
5.1 卖淫是主奴臣服关系(一):嫖客可以为所欲为
5.2 卖淫是主奴臣服关系(二):妓女的女性自我被嫖客所臣服
5.3 Fraser与McIntosh对Pateman的批判
5.4 附记:谢世民的妓女丧失性自主说
5.4a 妓女缺乏工作自由,是否即是缺乏性自主?
5.4b 嫖客可以为所欲为?如何消灭非自愿的卖淫?
5.4c 贱业使人丧失自主?应该废除所有贱业?
5.4d 性自由
5.4e 工作契约的限制是自由人权的问题吗?
5.4f 谢世民的主要论证:非自愿地失去性自由,即是失去性自主
5.4g 谢世民的次要论证:卖淫者多半非自愿地失去性自由
5.4h “非自愿”的标志是无考量(deliberation)的余地
6.1 Shrage:构成卖淫文化意义的四个原则(及其不满)
6.2 Shrage的基本主张
6.3 Shrage:文化意义决定论
6.4 Primoratz对文化意义决定论的反驳
6.5 Stewart对文化意义决定论的反驳
7.1 反对卖淫与否会影响卖淫污名
7.2 卖淫的文化意义的自折性
7.3 Shrage的反/本质主义
7.4 Belliotti的反本质主义
7.5 Satz的反本质主义:因果关系
这本书的初稿完成于2002年的暑假,然而接下来的几年,我总是在思考着如何让它的内容更完美,参考更多的新文献。它之所以终于付梓出版,乃是因为我总算意识到这是一个无止尽的过程,而我必须停在某处。书,真的已经等待出版够久了。
这是一本哲学或(应用)伦理学的学术专书,虽然也有批判理论的思想背景,但是基本上是分析哲学论辩的写作风格,应该算是清晰易懂,一般学生都可以理解其内容。
另外,我相信即使是非哲学专业的知识份子与学生,只要对卖淫议题或性/别思考有兴趣,也应该可以在本书中有所收获;因为这本书虽然看来是专业哲学学术写作,但是背后其实是性/别政治的思想贯穿了本书。虽然本书的议题是卖淫,但是其实也是性伦理的入门著作,并且涉及女性主义与后现代思想。
2002年曾经在中央大学哲研所开过一门卖淫相关课程,上课的学生陈明心在我指导下后来也以此课题写了硕士论文。2008年的上半年,我在台湾中央大学哲学研究所的性伦理课程曾经花了四次上课时间,与众多同学一起讨论本书内容。在此要感谢这些同学与陈明心。陈信宏在校对过程中也给了我不少宝贵意见。
本书的第一章部份内容曾经以<性/交易的相互性>为标题,在《政治与社会哲学评论》发表过(18期,2006年9月,页151-174)。在此顺便感谢该刊编辑与两位匿名评审所给予的宝贵意见。还有,本书的第二、三章部份内容曾经过简化改写并以<性工作──道德的与人权的考察>为标题,刊载于《2002年台湾人权报告》(台湾人权促进会企划,李茂生主编,前卫出版社,2003年。页3-55)。
这次出版除了要感谢台社丛刊编辑同仁与当时2002年的主编赵刚外,还要特别感谢世新大学台湾社会研究国际中心的出版经费支持。
最后应该一提的是,书名与内文用的是“卖淫”,而非我向来使用的“性工作”,是因为这就是哲学中习惯的用法。由于一来我自认本书的论证已经足够掏空“卖淫”名称的污名,而且二来商品社会中“卖X”(如卖书)本来就是常态,今后也可以平常心看待卖淫。
一九七0年代西方开始的妓权运动和相关讨论引发了美国哲学界对卖淫的伦理学与法政哲学的探讨,自由主义者 Lars Ericsson 主张卖淫并非不道德的论文先后遭到女性主义者 Carole Pateman 与 Laurie Shrage 的反驳,由此引发了多位哲学家的回应与论辩。本书以此争议为主轴,将批判地回顾与检视这场至今仍在零星延续的伦理学论战,评估双方的论证,为此论战归结出一些最关键的症结;例如:卖淫的文化意义是否强化性别压迫?卖淫是否腐蚀了人与人自然地亲密的性能力?卖淫双方是否缺乏相互性的对待?所有权(财产)与自我(身体)的关系?卖淫是否为自我的异化与身体的奴役?本书最终也显示在卖淫这个问题上,伦理学或应用伦理学的取向,有其局限与不足处。卖淫问题如 Jaggar 所示,这些争议背后反映了“对用什么基本范畴来描述社会活动,和什么是社会生活重要的特征”(276)的争议,卖淫道德争议的完整解决还牵涉到社会哲学与社会批判理论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如现代性、劳动过程、卖淫的社会建构等等。
卖淫(prostitution)或者性工作(sex work)在哲学领域中的讨论,在1980年前后应用伦理学勃兴时尚不多见;Lars Ericsson(1980)曾说这是个“被忽略的哲学工作”(a neglected philosophical task),他并且认为哲学界之所以对此问题缺乏兴趣,绝不是此问题没有深远的意含,而是因为一般都预设了卖淫“不是好事”(undesirable),故而学术界一般探讨卖淫的主要进路是对这个现象的科学解释(从娼原因或卖淫生涯实况),以及对这个问题的政治处理方式(应否卖淫合法化);完全不会触及性工作的道德对错判断之基础(Ericsson 336)。换句话说,如果哲学真的要对卖淫进行重要的分析工作,必须从批判地探讨卖淫是否真的“不是好事”开始,而不能接受社会大众对卖淫的价值预设。毕竟,对常识与社会主流价值的基础的批判探讨向来就是哲学的工作。
卖淫一直是被污名化的行为,也被视为社会问题或病态,娼妓也处于社会边缘的位置。在文化想像中,卖淫则长期以来和腐败、疾病与死亡等连结(O'Nell 6-7);这些文化想像和人们对卖淫的道德判断有很密切的关系。在卖淫非法化的国家里,国家政府还会经常扫荡色情;许多学者认为这种扫荡色情是国家建构道德恐慌的手段;为了要更理解这种道德建构,应当重视卖淫的社会文化意义。故而有关卖淫或性工作的哲学探讨也应当检视卖淫的社会文化意义,不能毫无批判地就接受现成的文化常识。
在反对卖淫方面,不但一般的道德常识认为卖淫是不好的事,即使是进步的社会运动,像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也常把卖淫当作被压迫的象征,认为卖淫不应该也不会存在于一个平等解放的社会,认为卖淫起因于阶级压迫和性别不平等。女性主义者不但主动要求政府进行扫荡色情行业甚至还领军带头加入扫荡行列(cf. Bland)。即使同情娼妓的女性主义也说:“支持娼妓,反对卖淫”。
另方面,近代有关卖淫除罪化、妓女权利的理论说法也一直零星存在,许多人道主义与自由主义者均有倡议。自一九七0年代开始,伴随着第二波女性主义与民权运动风潮,全球各地逐渐出现妓权组织与运动,一个国际妓权运动开始成形(Jennes; Pheterson)注1,各种妓权理论与历史著述也陆续问世(Jaget;Walkowitz;Pheterson;Bell;Delacoste and Alexander;Roberts;Hobson)。这个整体大环境的趋势与发展也刺激学术界对卖淫产生新的看法;美国哲学界(伦理学与法政哲学)也感受到这样的趋势发展而有所回应。首先,在这个发展趋势的初期出现了 David Richards(1979)和 Lars Ericsson(1980)站在自由主义立场为性工作辩护的论文。Laurie Shrage 也明白地指出这两篇正是替妓权组织的立场辩护的论文(200n28)。
Ericsson 的伦理学论文随后引发了 Carole Pateman(1983)与 Laurie Shrage(1989)两位女性主义者的反击与对 Ericsson 的反驳,由此形成了哲学界对于性工作争议的主轴。环绕这个主轴在一九八0与九0年代,许多哲学家(Jaggar, Belliotti, Primoratz, Nussbaum, Anderson, Archard, Fraser, Green, Kupfer, Hunter, LeMoncheck, Madigan, Marshall, Overall, Radin, Satz, Schwarzenbach, Soble, Stewart, Tong, Vannoy)与众多的人文学者(略)陆续加入了这场辩论,并且援引圣汤马斯、康德等古典哲学家或当代人文社会与心理学家思想来辩论。至于 Pateman(1988),Shrage(1994)后来也略微或较多地修正其原始立场来继续这场辩论。此外,由于一九八○年代西方女性主义有关性与色情的大辩论开始,更多的女性主义者对性工作产生兴趣,也加速了妓权研究的发展(McLeod, Nagle, Chapkis, McClintock 等等)。这些妓权研究与相关的一些文献,也和哲学领域的辩论互相呼应,颇有参考价值。不过这篇论文将仅局限于伦理学的讨论,而不涉及法政哲学关于法律政策的讨论。
本书基本上就是批判地回顾与检视这场哲学论战,评估双方(或各方)的论证,为此论战归结出一些最关键的症结。我将先循着 Ericsson 等自由主义者的架构一步步地展开论证,因此大致上会采取“反娼(反性的女性主义、性保守主义等)”vs. “妓权(自由主义、性激进女性主义、酷儿理论)”的架构。
本文的基本架构乃是将所处理的伦理学论辩先简单地分成道德上“反对卖淫(反娼)”与“不反对卖淫(拥娼/妓权)”两种立场,这两种立场与“女性主义vs.自由主义”的理论是重叠的。这个简化做法的理由可以先比较 Alison Jaggar所写的 "Prostitution" 一文中对卖淫立场的分类,她基本上采取她在 Feminist Politics and Human Nature 一书中的架构,把卖淫的理论立场分成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激进女性主义三种。不过,Jaggar 写作此文时,没有考虑(当时正在兴起的)后现代女性主义与性的社会建构论之观点,是其缺憾。还有,Jaggar 在文章开头提到妓权运动企图组织工会,但并没有从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申论其可能意含,妓权的论点也没有在 Jaggar 文中明白提及,仅在文末注4附带一笔,而将其笼统的归入自由主义,这些都透露了她并不认为卖淫者本身在卖淫争论的知识生产与社会变革上有像女性主义者一样的特殊地位。
但是,本文在组织其题材时,将不会如 Jaggar 将卖淫立场区分成上述三派(或再加上妓权与后现代立场),而只分成“自由主义 v.s.女性主义”或者“妓权(拥娼)v.s. 反娼”两种立场。妓权(拥娼)立场认为大部分卖淫并非不道德,在某些条件下甚至是可欲的,而且衡量诸多因素后,卖淫应该除罪化。至于反娼立场则认为卖淫是不可欲的,故而不应该除罪化(或者在许多限制与法律管理下才能局部的合法化)。这样的简单区分较不会混淆读者,也能使本文内容纲举目张,容易对比不同作者的差异,而且也大体上符合一般人看待这场哲学论争时所作的“自由主义 v.s. 女性主义”粗分,因为这场哲学论争中的自由主义者几乎都是妓权(拥娼)立场,而女性主义则多是反娼立场(但是实际上也有妓权立场认同女性主义)。至于其他的理论立场,像马克思主义,其实多半被反娼女性主义所挪用来构成其反娼论证,所以可以放在反娼阵营内一并讨论。
这个以“自由主义/拥娼(妓权)v.s. 女性主义/反娼”为主轴的讨论方式当然有其局限。例如 Belliotti 虽然是自由主义,但是他接受社会批判理论(马克思主义与女性主义)对自由合同(contract/consent)的批评,而认定目前卖淫制度大体上是不道德的(个别卖淫行为则有例外);这个立场便是难以用“拥娼 v.s. 反娼”归类的。又例如女性主义者 Shrage 后期著作虽然没有完全放弃卖淫的不义性质,但是也强调卖淫应该除罪化(这个立场转变还被许多人视为很重大)。与此相似的,S. E. Marshall 认为卖淫或许是错的或羞耻的,但是却不必将卖淫者刑事入罪或污名,他说“人们认识到公众有必要容忍卖淫,和卖淫是道德上的错,这两件事可以并存”(149)。
故而,“主张除罪化与否”并不一定可以用来划分妓权派与反娼派,因为正如 Sibyl Schwarzenbach 所指出的,很多反娼女性主义者只是口头上提到“不反对除罪化”,但是实际上她们把卖淫说的几乎是罪大恶极、一无是处,以致于让大家怀疑究竟除罪化所为何来(“Contractarians”104)。其实不论在台湾或其他地方,我们都看到许多反娼者,在面对妓权派痛陈法律取缔卖淫对人权、女性与社会之害处时,都会口头上讲“不反对除罪化”来应付,甚至在提出管理卖淫的政策与办法时,反娼者也都是等于变相地在遏止卖淫(如罚嫖不罚娼);所以“赞成除罪化”未必就是妓权派的独门特色。Marshall 认为在除罪化的法律问题上,反娼对于卖淫的态度之底线是“容忍”,而非如妓权(拥娼)派的“接受”(149)。这个“容忍 v.s. 接受”或许也可以作为“反娼 v.s. 妓权(拥娼)”的一个分野。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像Shrage这样既认可某些拥娼论证,但最终不放弃某种反娼底线者也日渐众多(如 Satz, O’Neill),所以有些作者虽然是反娼立场,但是还是可能提出某些拥娼的论证,这还请读者明鉴。
本文除了“反娼 v.s. 妓权”这个简化的二分架构外,还在书写策略上使用了“女性主义 v.s. 自由主义”这个与上述二分重叠的架构。后者这个二分架构也是简化的,因为我把内容南辕北辙的传统主义、保守主义、后现代(女性)主义、马克思主义、酷儿或其他批判立场统统都纳入“女性主义(反娼) v.s. 自由主义(妓权)”架构之内;故而,在本文中被归属于“女性主义”的标题下,可能有保守主义的立场,而在“自由主义”的标签下,则有后现代、酷儿等批判理论的论述(话语)或思惟方式。毋庸讳言的,后者这些批判理论才是我立论的出发点。因此当我在“自由主义(妓权)”标题下铺陈论证时,其实是用酷儿或批判理论的思考;可能的话,我都会尽量注明。又,性的自由主义派(书中有时简称为“性自由派”),除了包括自由主义者外,也包括自由至上派(libertar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