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願書(按此看新聞局回函)
請願人:蔡智軒
請願單位:行政院新聞局
前言:
自93年12月1日出版品分級辦法實施以來,造成出版業界問題及爭議不斷。然細詳其辦法及新聞局、評議會等機構網站公佈之相關執行內容及資料,其內容有圖利特定團體、違法甚至違憲之虞的地方實在不勝枚舉。爲避免產生更大弊端,僅此提出以下請願內容,望貴局給予善意回應。
唯本人非專業法學人員,對所用語有任何不夠嚴謹專業處也請貴局查諒。
1.請新聞局立即公開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與貴局執行本案合約所述之計畫書、執行成果報告書、請款單據等未於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網站公開資料,以及說明公布為何決定由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進行宣導執行決策會議記錄、行政命令文、或招標文件等相關資料,由全民檢視並防止黑箱作業舞弊。
2.請新聞局以身為主管機關立場,舉辦與其他民間社運團體之相關辯論會,由社會大眾檢視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其成員是否具有作為分級專業團體資格,以昭公信。在未舉辦相關辯論會之前,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所做出任何有關分級解釋應不予承認,也不得作為日後有行政争訟或判決之依據。執法人員更不應以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之解釋進行檢查取締。
3.請新聞局就此事件中,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以不負責任之態度,對於其分級推廣手冊中業者及民間團體提出疑慮質疑但未給予正式詳細說明之問題,對其問題質疑與以進一步解釋確認。
a.) 依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網站之行政機關取締違反分級辦法作業流程圖中所示,開罰單位為各縣市政府社政單位。開罰單位現場執行開立罰單之第一線執行人員,有無權力決定或主觀判斷出版品分級標準。亦即若某出版品出版商未標示限制級之標示,供應商未置於限制級專區、專櫃或加封套方式陳列,執行開立罰單之一線執行人員是否有權依分級法第5條之解釋主觀認定某出版品為限制級並開立罰單。
b.) 同上述流程圖中所示,出現猥褻出版品為觸犯刑法第235條第一項之規定,其起訴單位為各地檢察署。檢察署執法人員是否有主觀判斷其是否為觸犯刑法235條第一項規定之出版品之權力。
c.) 請新聞局就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網站中之分級Q&A第六項,有關逾越限制級之說明,提出解釋法源依據。並就同Q&A第十一項,有關限制級出版品出現逾越限制級內容要如何處理內容中,下游業者對於已標示限制級出版品仍得自行了解內容是否有逾越限制級之虞所述,中,下游業者是否有主觀認定判別之權利。
d.) 請新聞局提出於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網站中之分級Q&A第十一項中所述,若發現有疑義出版品而無法判斷時可尋求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協助認定相關內容,是否有其他若發現有疑義出版品而無法判斷時可尋求認定相關內容之機關單位或團體嗎?不同團體間解釋不同時如何處理?
4.請新聞局提出委託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協助認定分級時,對協助業者分級確認得採收費制之法源依據。若無法原依據,應要求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對業者提供無償之分級認定協助。亦同時提出若發現有違法收費之實時之處理方法。
以上各點,望新聞局給與儘速並明確之回應。
惟回應時間應於與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合約第三條計畫執行期間之期限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十五日,亦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前,以免因時間延誤產生更大弊端。
請願人代表 蔡智軒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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