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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讀書.讓書自由」演講內容 ◎ 王如玄(執業律師)
                         整理/小拉

謝謝,其實製作單位跟我聯絡說今天要來講三分鐘話的時候我非常惶恐,因為我昨天把這個辦法,出版品及節目帶分級辦法把它Download下來,我到現在為止還看不懂它在寫什麼!雖然只有短短的二十條,可是我覺得這個辦法的邏輯真的是不太通,我真的是看不懂。我在想,新聞局之所以會同意說繼要把這個處罰要延到明年七月才開始處罰,我想或多或少它自己應該也瞭解到這個分級辦法本身它被訂得非常非常不清楚、非常非常不周延。我舉三個非常簡單的例子來跟各位報告:

第一個,它把這個出版品的部分分為所謂的『限制級』和「普通級」,那什麼叫『限制級』呢?什麼叫『普通級』呢?凡是「不是『限制級』的」就是『普通級』。那『限制級』的定義呢?我真的看不懂。譬如說,它舉兩個,暴力的部分和色情的部分。暴力部分的描述是:「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而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這個叫做『限制級』,換言之就是,一般成年人如果不能接受的話,就是『普通級』!這樣子的辦法,我真是看不懂!簡單講就是要我們的業界,要我們的出版者、要我們的創作者,寫越恐怖、越血腥越好,那就會列入所謂的『普通級』,看起來它是這樣的意思。

但是,對於色情的部分,它的描寫是:「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者裸露人體的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者厭惡感者」。所以,在有關於所謂的情色、色情的部分,它的處理方式是,如果不會引起一般人的羞恥或厭惡感者算是『限制級』,那會引起的部分,它是回到刑法的所謂的散佈或者販賣猥褻圖畫物品罪的那個部分來做處理。但是在暴力的部分、在恐怖的、血腥的部分,其實刑法裡並沒有類似散佈猥褻物品的這樣的一個法條,所以簡單講在這個辦法裡面,老實講,它鼓勵暴力,反對色情。這個辦法是這樣的意思耶。我到現在找不出我們除了這個地方以外,還有任何一個法律裡面,對於所謂的恐怖、血腥的部分,還有任何限制的規定。沒有!所以,我在想,訂這個辦法,我不知道他們是委託哪一位專家,或是委託哪一個團體訂定的。起碼這個起草的人的心態裡面,他最怕的是色情!他反而不太怕暴力!這是它整個立基的所在。所以我想,從這個點可以看的出來,其實這個法的制定基本上是非常非常非常粗糙的。

再舉另外第二個例子。它說錄影節目帶的內容如果有涉及到爭議性的問題,而且有混淆道德秩序觀之虞,必須父母、師長或者成年親友陪同觀看,這個有一個保護級,就錄影帶的部分有一個保護級。這個訂得也是完全不清楚它在寫什麼。只要是內容涉及爭議性的,然後會混淆道德秩序觀之虞的,這個都是非常非常抽像的,都違反所謂的罪行法定的原則。我這邊舉一個例子,我們外交部長講那個LP的事情,夠不夠爭議?有沒有可能混淆道德秩序觀之虞?可是我們電視也是每天都在播,那這個也都需要父母陪同才可以看,也都要列入保護級。可是到現在為止也沒有,真是不知道這個辦法在訂什麼。

第三個跟各位報告的是,它說「沒有渲染色情的裸露鏡頭要視劇情的需要來列入限制級、輔導級、保護級或者普遍級」。我看不懂什麼叫『視劇情的需要』。它這樣列入限制、輔導或者保護級或普遍是看這個劇情要不要列,那如果這個劇情說我需要的是普遍級,就列入普遍級?這個文字到現在我還看不清楚、搞不懂這個辦法在寫些什麼東西。所以我想,對於新聞局來講,昨天那樣的回應基本是上不夠的,它只有說要把這個辦法延到七月的時候再來處罰,然後只有說這個辦法本身、各界批評的部分,它要再去訂更清楚、更明細的部分,可是我的問題是,我覺得這個辦法本身根本就有問題!

所以比較好的處理方式是,應該要求我們新聞局整個辦法應該要廢掉。這才是最治本的方法。你今天所訂的所有的用詞、所有的邏輯思維的部分,基本上都還有要再去檢討跟反省的一些空間存在,所以我們如果要行動的話,其實基本上是應該要求新聞局整個要廢掉的!不是因為它昨天摸摸頭、或者是給你一個小小的聖誕節禮物的一個小糖果,我們就滿意了,我想我們大家還有很長的一條路要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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