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有罪!誘捕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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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辯:質疑與回應 | ||
一、「釣魚」有罪!誘捕無理! 遊走法律邊緣的辦案方式不可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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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召集人 何春蕤 【2001/10/06 中國時報】 | ||
…在晚近有關「馬路上抓雞」與援助交際的新聞中,我們發現司法人員在處理這類案件時經常使用「釣魚」的方式,有時故意刊登賣春廣告或者由女警假扮特種行業女子以引誘消費者上鉤,有時則在報紙上或網路上尋找援助交際廣告將刊登者約出來逮捕。這類聳動新聞出現的頻率顯示「釣魚」已經成為破獲性交易的主要途徑。 …詳全文 | ||
二、犯罪偵查 誘捕不等同釣魚 | ||
黃富源/警大教授兼學務長、林敬/資深警察 【2001/10/11 中國時報】 | ||
…十月六日在中國時報的時論廣場上,中央大學何春蕤教授針對警方在偵查犯罪時所採用的釣魚或誘捕方法大肆抨擊。雖然我們同意作者對於最近發生之擄妓勒贖案的譴責,也認為執法機關在辦案技巧上應該更加提升,但有關作者對於誘捕一詞在刑事法律內涵上的嚴重誤解,以及對國內犯罪偵查實況的批評,我們認為應該予以回應說明,以免對該文讀者產生誤導。 …詳全文 | ||
三、合法與不當之間的灰色地帶鼓勵濫權勒贖 沒有特定嫌疑犯的釣魚濫捕有違正義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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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召集人 何春蕤【這篇回應未能刊登於中國時報】 | ||
…十月十一日警察大學的黃富源教授與林敬先生聯名為文(簡稱黃文)在中國時報時論廣場上回應本人對警方以「釣魚」方式誘捕性工作者的批評。(這兩篇文章的網址為:犯罪偵查 誘捕不等同釣魚(黃文)、「釣魚」有罪!誘捕無理!(何文))黃文主要是在說明「誘捕」之辯詞不適用於被釣的嫌疑人,並進一步維護「釣魚」作為正當的偵查手法。由於這一整套說法出自警察養成教育的重鎮,我覺得有必要繼續討論這種辦案方式的可議之處。…詳全文 | ||
四、也談誘捕 | ||
SCUM【原載於網路,原作者修改後刊登】 | ||
請看SCUM揭櫫何春蕤文章中的三個重要面向,回應一些質疑何文的看法「其實沒有看懂何春蕤質疑誘捕的文章」…詳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