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檢要件 場所:危害憑據 對人:相當理由

黃錦嵐/臺北報導、陳志賢/臺北報導【2001.12.15 中國時報】 

現行警方臨檢特種行業或路檢行人、車輛,均無法律的明確性規範,常有任意臨檢、隨機檢查、盤查情形,大法官在釋字五三五號解釋文中,特別賦予臨檢要件,予以限制。若非掌握相當的危害憑據或可能危害憑據,警方不能進行臨檢。 

有關臨檢的要件限制,大法官分對於場所、對人、因應將來可能的危害等三部份敘明。對於場所臨檢部份,大法官認為,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處所若是私人居住的空間,並應受住宅相同的保障。 

前述限制,都表示警方不得隨意、率性地臨檢公共場所。依大法官解釋意旨,一對男女租飯店房間居住,若無跡象顯示他們涉嫌違法,但警方以掃黃為名,全面臨檢飯店,同時臨檢他們的房間,均屬臨檢權力濫用。若警方是追查大陸妹賣淫,追到飯店某房間外,而臨檢這間房間,可認定是有合理、客觀的判斷依據,但不能全面臨檢飯店。至於其他的公共場所,例如網咖、酒店、西餐廳、大飯店等;或交通工具,如汽車、卡車可否臨檢的標準,也是一樣,都需要有相當的事由,足以認定有危害,才能臨檢,不是任由警察率意決定要不要臨檢,或要臨檢多少次。 

對人的臨檢,大法官也認定,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危害,或將發生危害者為限。所謂「有相當理由」,警方不能以籠統的檢舉來搪塞。例如市民帶狗散步,警員無故攔下盤查臨檢即是臨檢權力濫用。 

大法官對於「場所的臨檢」與「對人的臨檢」,另有下列共同的限制: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儘量避免造成財物損失,干擾正當營業及生活作息。因為,一些合法營業的飯店、酒店、旅館、咖啡廳等場所,經常遭受警方隨意臨檢騷擾,大法官的看法是,政府既然準許這些業者合法營業,就不容許警方恣意臨檢,侵害他們的合法權益。有關因預防將來可能的危害部份,大法官認為,應採其他適當方式,例如設置警告標誌、隔離活動空間、建立戒備措施及加強可能遭受侵害客體的保障等,不能直接予以檢查、盤查。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文指出,有關對人實施之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檢改會召集人陳瑞仁昨天表示,解釋文不以「合理懷疑」,而用「相當理由」,是否認為臨檢發動門檻與搜索一樣,都需要「相當理由」?若是如此,警察盤查可能會窒礙難行。 

法務部檢察司長蔡碧玉則認為,未來修法必須明確界定警察臨檢及盤查的定義,並予以規範。如果未予明確定義與規範,日後警察執行仍可能發生爭議。 

陳瑞仁指出,法治先進國家均認盤查之門檻應低於搜索。例如美國之搜索門檻是probablecause(相當於我國刑訴一二二條之「相當理由」),其罪嫌程度「接近百分之五十」。而盤查之門檻是reasonable suspicion(合理懷疑),其罪嫌程度比probable cause低,但比mere suspicion僅屬臆測高一點。 

陳瑞仁說,大法官解釋文將盤查門檻定為「相當理由」,是否認為盤查與搜索之門檻一般高,豈非每次盤查均須聲請搜索票?盤查是典型的「無票搜索」,如將其門檻拉到與搜索同高,將喪失其意義。盤查之發動門檻應與搜索作出區隔,日後立法時應進一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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