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我回警局』 你可以不理

蔡旻岳/臺北報導【2001.12.14  中時晚報  焦點新聞 

  「跟我回警察局調查」,只要沒有犯罪或妨礙交通、安寧,未來警察說這一句話時將不用理會。 

 解釋文中提及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份或現場為之對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也就是隻要民眾行走於路上,沒有任何犯罪行為將不用再理會警察的盤檢。 

 聲請大法官釋憲的聲請人於八十七年間,因遭北市警保安大隊盤檢身體,一時氣憤以三字經辱罵而被依妨害公務處以拘役二十日。過去保安大隊也曾經在萬華區盤檢一名未帶身份證件的民眾,員警在未確定該民眾身份時即將他帶回隊部進行查驗,警方在查無法條可辦的情形下,只好將該民眾飭回,過去保安大隊對受臨檢人的盤查明顯違法。 

 解釋文中還強調,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式處理者外,身份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即使未來在酒測或臨檢過程,除對違法者進行查處外,其餘關係人將不得任意拖延離去時間,即使犯罪嫌疑人在完成法定程式後,也不能利用其他藉口予以扣留,否則都將違法。 

 警察機關針對公共場所排定的春風、正俗等臨檢,在大法官針對警察勤務條例進行解釋後,將面臨不得任意進行臨檢的嚴峻考驗﹔不過警政署強調,目前已研議「警察職權行使法」共三十一條,將送請立法院進行修法作為未來執法的標準。 

 由於大法官會議解釋文對於臨檢規定解釋,並無授權警察人員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或取締,因此警政機關現行實施臨檢賓館、網咖、酒店的專案將面臨不得進行臨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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