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舉掃黃破功 臨檢特種行業 須先掌握實據 

王守成/臺北報導【2001.12.14  中時晚報  焦點新聞 

 動員警力進行大規模的「掃黃」行動,在最新的大法官會議解釋文出爐後,將走入歷史。也就是說,被警方視為掃黃利器的「正俗」專案掃蕩,違背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 

 從過去的「正樵」,到目前的「正俗」等警方專案,無不是打著掃黃大纛,動員大規模警力,對酒店、酒家、舞廳、舞場等聲色場所,甚至賓館、飯店,進行臨檢。難怪每逢掃黃專案,就有員警戲稱,不過是穿著制服的警察大軍,參加的特種行業一夜遊旅行團。 

 警察多、臨檢的地方多、清查的人數多,是警方掃黃的「三多」特色。由於有掃黃績效做後盾,警政高層也始終迷信這套作法,卻往往忽略了基本人權。前不久,一名從事電子業的商人招待外商上酒店,碰巧遇上警方大規模臨檢,這名外商嚇得連忙低聲問主人,「臺灣還是警察國家嗎?」 

 今天出爐的解釋文指出,警方雖依據警察勤務條例進行臨檢,但警察勤務條例中,並沒有授權員警可以不管時間、場所,甚至對象,想查就查,想取締就取締。這句話所引申出的意義,在於除非警方有確實證據,可以證明在某個時段內,所有的特種行業都暗藏性交易,否則,警方專案臨檢就是侵犯了基本人權。 

 大法官的這句話,把警方的大規模掃黃,冰封在歷史之中。解釋文也提出,賓館、飯店為私人居住空間,應該受到和住宅相同的保障,警方掃黃動輒臨檢賓館,無異視同侵犯了人民隱私權。 

 今天的大法官會議解釋文,所提到的重點,其實很簡單。那就是,警方可以掃黃,但應該掌握證據,然後才能行動,而不能先行動,再抓人,然後找證據。平心而論,這不就是民主國家該有的執法素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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