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檢合法入理 捍衛人權
許禎元
(作者為南華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研究所教授)【2001.12.15 中國時報】
國際人權日剛過,大法官會議的五三五號解釋文,容或有彰顯保障人權的意涵,雖是遲來的正義,仍然值得慶幸。不過,這一項解釋文也並非亳無疑義。
若依法理學上而言,凡政府有關限制人民權利或增加其義務者,均須通過立法實施,即行政法上所謂的「立法保留」原則。「警察勤務條例」固然為特別法,然其立法依據為「警察法」,並無警察得以臨檢的授權條款,而綜觀「警勤條例」全部二十九個條文,毋論勤區,教育、勤務、督導及規劃等,其立法意涵毋寧較近似於行政內規,規範對象仍以警察機關人員為主,以對內的組織法令去發動對外的公法行為,其當事人能力及法律效力顯有疑義,當然實施上會不倫不類,且容易造成對受檢者的侵權行為。事實上,對臨檢條款的適法性問題,第五三五解釋文理應直接宣告為違憲,並由有關機關提案立法「警察臨檢條例」,以為母法依據。再者,綜觀整個解釋文的涵義,大法官會議雖知「……警察執行臨檢勤務,均屬對人或物的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甚鉅」,然而仍容忍此一濫權行為得「在解釋文公佈後二年內,依解釋文意旨,……予以通盤檢討訂定」,對執法者的犯罪行為一意忍讓,實有值得再商榷之處。
現實生活上,警察的臨檢文化已行之多年,恣意攔路盤查搜索、甚至嘲諷威脅態度惡劣等,造成民眾的強烈反感心理,且尚未有因此被審讞定罪的案例。而該負責任的卻絕不是祇有警察,大法官的五三五解釋文當然有其正面價值,然而正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依筆者意見,臺灣惡質臨檢文化的糾正,應該注意的至少包括:
一、就法律面而言,應儘速立法訂定「警察臨檢條例」,詳細規範警察實施臨檢的要件、對象、地點及時間,確立實施臨檢的行政程式,包括表明身份證件、告知臨檢理由,聲明受檢人的權益及注意執勤態度等,另須發給書面通知,載明不服臨檢的行政救濟途徑,及進行行政訴訟的管道,以符合「行政程式法」的精神。
二、就社會面而言,由於警察的邀功心態及利益共生,執勤時常伴隨媒體全程採訪,以圍獵的心態旁觀,時而與受檢人語言衝突、對不服受檢者形成心理壓迫,且採訪者或有價值偏頗、常渾忘中立身份的角色扮演、踐視人權無有甚者,甚而觸犯刑事訴訟法所稱「偵察不公開」的密行主義。為確立媒體記者的中立角色,應修正公佈民國三十四年即遭凍結的「新聞記者法」,規範記者身份的資格取得及認證,以提升其專業水準,營造社會可靠的中間力量。當然,對於臨檢所造成的侵權行為,法官與檢察官亦不應以「自己人」的和稀泥心態淡化之,這才是整個法治社會面的最後支撐。
三、就教育面而言,民眾對法律的無知,亦是造成警察臨檢濫權的原因之一。在臺灣的教育體系中,高中小學不用說,可以看成是法治知識的荒漠,即連高等學府的各大學,由於教育部定必修科目的取消,大學生對法律知識的冷漠及無知,令人咋舌。筆者忝在大學教授行政法,在民國八十九年的研究所入學考,即曾出題詢問有關臨檢的適法性問題,結果答案是百花齊放,荒腔走板,令人喟嘆至極。
臨檢是警察業務中最具挑戰性的,臨機反應處理不好,容易形成警民衝突,浪費社會成本,現行警察實施的方式,實有檢討的必要。客觀上而言,合法入理的臨檢程式,不僅保障民眾的人權,相對的,也是保障警察公權力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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