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實踐人權保障的角度看第五三五號解釋

中時社論【2001.12.15  中國時報】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作成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大幅限縮警察執行臨檢權限。今後警察人員不能再像以往一樣,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雖然有一些警察自認權力受到剝奪而心生反彈,並表示治安將因而惡化,然而就維護人權的角度觀察,此一解釋值得肯定和讚揚。 

五三五號解釋的真正意思,不是不準警察機關執行臨檢盤查勤務以維持社會治安,而是不準警察人員濫權執行臨檢而侵害人民權益。長久以來,警察機關從警局、分局到派出所,只要主管心血來潮,就可派員大舉出動,臨檢轄區內的特種行業;或設置路障,盤查來往車輛。一般巡邏警員,也可以憑他主觀認定,要求「可疑」人士出示身份證明。若有不從,即帶往警局,若有反抗,則論以妨害公務。警察權力大到此一地步,在國外進步的民主法治國家看來,實在不可思議。 

愈進步的民主法治國家,愈把保障人權當作第一要務。因而「無罪推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則,檢察官不但不能濫行起訴,若要執行羈押、搜索或扣押,都必須向法院聲請覈準。我國的刑法正向國外看齊,繼羈押權回歸法院之後,搜索權也採取了由法院裁定的令狀主義,最高法院最近更廢止了三個「有罪推定」的判例,改採無罪推定的原則。這一連串保障人權的措施,顯示了司法機關維護人權的苦心和努力。這次五三五號解釋,在這種趨勢和氣氛下,自屬當然之舉。 

檢察機關偵查犯罪,都要在司法機關的監督之下避免危害人權了,警察機關維持公共秩序若有濫權臨檢的積弊,司法機關更要加以導正。就現狀來說,刑案被告都有權保持緘默而拒絕訊問了,一般民眾在無犯罪嫌疑下,為什麼不能拒絕警方盤查?刑事幹員搜索民宅都必須申請搜索票了,一般警察若無正當法律原因,憑什麼喝令民眾打開車廂受檢?犯罪嫌犯在沒有充分證據顯示他是罪犯之前既然必須推定他無罪,對一般民眾又豈能隨隨便便按上「形跡可疑」予以盤問。 

如果警察機關尊重人權,對民眾應作「無疑推定」,而不是眼中人人皆可疑。對商店也應作「合法推定」,而不應假設店家營業必有不法。如此一來,警方的臨檢盤查將會慎重得多。目前有些警察單位,動輒擴大臨檢,將轄區所有特種行業不論賢與不肖,一網打盡。有些業者為免影響生意,透過管道送上「紅包」,希望少檢幾次。有些不賣帳的「鐵齒」業者,不但常遭騷擾式的臨檢,還面臨封鎖式的站崗,造成經營困境。這麼大的警察權力,難免形成「紅包文化」,腐蝕警界風紀。就算臨檢有時也會查獲不法之徒和違禁之物,但區區成果和人民權益易受侵害及警察風紀易受腐化比較之下,所失大於所得,實不足取。 

臨檢盤查應受規範,就像羈押、搜索應受規範一樣。這次大法官會議解釋對警方臨檢盤查權力的限縮,其實是對長期以來警方濫權的導正,警察人員應該善解其意,不可誤會或反彈。五三五號解釋中明白指出,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是可以臨檢的。對有相當理由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之人也可以臨檢。只是臨檢的要件、程式和對違法臨檢行為的救濟,都應該有法律明確的規範。大法官們同時也認為,應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的權限。這種兼顧人民自由和警察自身安全維護的解釋,合情、合理而且進步。 

任何一項行之多年且大家習以為常的措施,突然遭到變革,往往會有一些反對的聲音。以前檢察官的羈押權、搜索權回歸法院時如此,現在警察的臨檢權、盤查權受到制約也是如此。然而民主法治的巨輪正向前走,人權保障已是普世的價值。臺灣不是警察國家,必須跟上國外進步國家的腳步。因此這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五三五號解釋,是我國司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相當值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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