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院官員:警察無任意查照路檢權

記者王文玲/臺北報導【2001/12/16 聯合報】 

警察值勤經常以檢查駕照為由攔下駕駛,要求駕駛拿出證照,「順便」探查有無犯罪跡象,司法院官員指出,這種任意式查照路檢不符合五三五號解釋的意旨;警察勤務條例只能在解釋範圍內訂定條文,不能另外給警察任意檢視駕照的路檢權利。

對此爭議,國外有案例,國內學者王兆鵬則認為,如果能有效控制執法人員的裁量權,限定地點只檢查證件,應可行,但不能以路檢查照之名行偵查犯罪之實。

警方執行路檢,常例行性以檢視證照為由在道路上攔下車輛,再檢視駕駛及車內目視所及範圍是否有異樣,以此方法來發現犯罪。警方長期倚賴攔車查照來辦案,大法官解釋是否「杜絕」警方隨意檢視駕駛證照的管道及權利,受到警方關切。

司法院官員指出,依大法官五三五號解釋,在欠缺實害及合理理由的前提下,並不允許例行性、隨機式攔車查照,因為這對駕車人的隱私及安全都有影響;如無客觀合理的事實基礎或其他違反交通規則情形,警員不能無理由地以檢查駕照、行照為名攔查汽車及駕駛人。

官員表示,五三五號解釋定出警界執行臨檢的憲法原則,警界必須以不得任意隨機臨檢作為訂定相關法規的準則,不能另在警察勤務條例或警察職權行使法內訂定超越五三五號解釋的規定。

大法官出身、現任行政院副院長的賴英照,昨天上午在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年會演講時則表示,政府打擊犯罪要有一定規範,他非常支援大法官日前做成警察不得任意臨檢的釋憲,這不僅代表臺灣在民主、法治上的進步,也可免除外人來臺後不必要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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