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做成的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主要在糾正警方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等臨檢行為。
美中不足的是對於某些概念陳述太過模糊,在尚未有相關法令制定前,臨檢盤查幾乎確定要在法律的灰色地帶遊走執行,站在執法第一線的基層員警,普遍瀰漫著「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氣氛。釋憲文出爐後,輿論及民眾所接受的就是「臨檢盤查是違反人權的作為」、「我可以任意拒絕警察的臨檢盤查」、「警察是違反人權的團體」等觀念,此種效應可從釋憲案公佈隔天,即有民眾大肆挑釁警方盤檢的情形可見一斑。
然而,輿論及社會大眾卻忽略了臨檢盤查勤務對於過去臺灣治安的貢獻,也忽略了大法官在釋憲文中係針對警方的任意性臨檢盤查行為提出糾正,對於有目標性的臨檢盤查仍認定其合法性。最重要的是,釋憲文中對於某些概念的模糊解釋讓不少執勤員警噤若寒蟬,不敢放手執行盤檢,深怕一個不小心,就為自己招惹來官司。
首先,此釋憲文主要在糾正警方任意性的臨檢盤查行為,姑且不論警方的臨檢盤查必須以法令為前提,而從警方的執勤心態探討,一般員警在執行盤檢勤務時最主要的念頭就是爭取績效,方法即在於施行「有效」的盤檢,因此,員警會依據自己的經驗及判斷來選擇「有效的」目標,而不會浪費時間在無效的目標上,所以,在執行上均是有目標性的盤檢,而非漫無目標式的、機遇式的選擇盤檢對象。
此外,盤檢勤務是警方的主要攻勢勤務之一,既稱「攻勢」,意涵著高度的危險性,警界不乏有員警在執行盤檢勤務時殉職者,桃園縣警察局的范姜群國及最近發生在高雄縣警察局的林昱宏遭槍擊案即為此例,因此,執勤員警對於盤檢勤務一般均抱持著謹慎的態度,漫無目的的盤檢只會增加不可掌握的因素,徒增自身安全危害。雖然,不可否認的,仍有少數員警會以騷擾式的臨檢來達成某些特定目標,然而,不能因此就全盤否定大部分員警的用心及專業,而這些踰越盤檢規定的員警,警方也開放申訴管道,民眾的權益應可獲得保障。
其次,是釋憲文中指出警察對於場所之臨檢,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者」,對於人的臨檢也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而這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或「有相當理由足認為」等標準,均涉及到主觀認定問題,以維護金融機構安全為例,當員警在深夜時分,發現有汽車停放在金融機構門口,汽車仍在發動狀態,車內男子四處張望等情形,因此而進行盤檢,經盤檢發現該男子原來是在等候女友,在此情形下,員警主觀認定係屬可疑,但車內的男子不認為其行為足以構成臨檢的要件,然而,警方對此種情形的盤檢也可能遏止或偵破一起銀行竊盜甚或搶劫案件。即使是將來當事人提起行政救濟,而裁判者的認定也是根據其「主觀」的認定而做出裁判。因此,所謂的「客觀」及「合理判斷」或「有相當理由足認為」等條件,是有待檢驗的標準,而這也是目前員警對於盤檢勤務裹足不前的主因。
其三,臨檢盤查勤務是犯罪偵防的最佳利器,以筆者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擔任大隊長期間曾針對臺北市刑案偵破績效進行統計為例,發現在當時臺北市所有刑案偵破績效中有七十%是由制服警察盤檢勤務時偵破,剩餘三十%的刑案才是由便衣刑警循線偵破。此外,筆者也曾多次在臨檢盤查勤務中查獲要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在一次執行臨檢盤查勤務中,筆者發現一輛福特千里馬自小客,而當時此種汽車正是黑道兄弟的最愛,同時根據嫌犯的穿著及行止,綜合研判此人有異,因而上前盤查,終於在不費一兵一卒的情形下逮捕當時名列十大槍擊要犯榜的章姓人士。
其四、在執行盤檢勤務時展現的優勢警力也可以有效的遏制犯罪,讓有犯罪企圖者有所忌憚。以桃園縣執行的取締酒醉駕車勤務為例,此項勤務並非針對查緝犯罪而設計,然而,當實施此類勤務時,警方在重要路段實施攔檢作為及高見警率,可以由數據發現,在該時段,犯罪有明顯降低甚或絕跡的狀況。
警察根據其執勤狀況可概分為三類,積極任事的警察,是在執勤中主動發掘犯罪,對於可疑對象積極臨檢盤查;普通的警察則是一切照章行事,依規定簽完每個巡邏箱,對於可疑的事物採取較被動的態度;少數的警察則是坐在警車裡休息或漫無目的的巡邏,凡事一概置之不理。而警察正像是老虎,警車就像鐵籠一樣,要發揮打擊犯罪的威力,必定要當積極任事的警察,要能走出鐵籠,向罪惡宣戰,否則,就像老虎關在鐵籠裡巡迴遊街一樣,只有觀賞作用。而民眾對於警察盤檢勤務的支援與否,左右了警察選擇扮演哪種形式的老虎。
犯罪學的研究指出「八十%的犯罪是由二十%的人重複犯下的」,而從桃園縣警察局所做的統計,在臨檢盤查勤務中盤查到有前科民眾的機率在二十%左右,而盤檢勤務正可對這二十%的前科民眾產生嚇阻作用,而對於其他八十%的民眾即使有盤檢作為,也不至於有所刁難。經驗顯示,警方的盤檢確能遏制相當程度的犯罪行為,也間接保障了善良百姓不受犯罪侵害的人權。
因此,當大眾要求人權,打擊警察執行盤檢勤務的聲浪中,是否曾經思及,在過度保護那些為惡犯案者的人權之際,自己的人權是否也逐漸流失?警方臨檢盤查必須是依照法令的行為,盤檢的對象也應是根據經驗法則及非慣性定律所選擇的對象,在面對新的人權主張及標準時,有幾點建議供警察同仁參考:
一、儘速制定「警察職權行使法」,將所有警察勤務以明確的條文規範,讓員警及民眾均能有所依循。
二、加強宣導及公佈警方執行勤務程式及規範,讓所有民眾能清楚瞭解警方係依法執行勤務,減少民眾因對警察執勤方式不瞭解而產生之誤解。
三、加強員警法紀教育,讓員警充分了解執勤的法令依據及限制,減少因不瞭解法令而有卻步不前或侵犯人權的情形。
四、建立警察專業素養,配合標準操作程式的建立,讓警察執法作為能維持一定水準,避免因執法差異過大造成民眾的無法適從。
五、加強員警執勤態度,減少警方與民眾的摩擦,讓民眾能樂於配合警方臨檢盤查,並明白警方臨檢是為了維護大多數人的安全福祉。(作者侯友宜╱桃園縣警察局局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