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新解 檢方:警方有依據、民眾有保障 | ||
趙國明/臺北報導 | ||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對大法官第五三五號解釋,咸認是針對警察勤務條例之臨檢實施,有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合法性,必須另立法律之明確規範,才不致彼此受到侵害。 檢方指出,目前警察人員執行公權力最受民眾或業者爭議的,就是今天上午大法官解釋警察實施臨檢的合法性,而此問題懸宕已久,如今在大法官解釋之後,今後將對警察執行臨檢應有合法的依據,同時也對民眾自由也可獲得保障。 檢方進一步指出,根據大法官五三五號解釋,過去警察沒有提出合理的理由,或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即對不特定人士執行臨檢勤務當屬不合法,例如,最常見的是大規模臨檢色情或搖頭店,在沒有任何證據下,警方沒有權利將所有消費者帶回警方單位一一清查,此舉有侵犯人權之嫌。 此外,有關最近警方進行道路攔檢酒測,將道路封鎖或縮減車道,把所有行進的車輛都攔截下來酒測,也是侵犯人權的一種不合法的臨檢勤務,除非已發現酒醉駕車對他人安全造成立即危害之客觀、合理判斷始可逕行攔檢酒測。 檢方說,警方這種行為,除了本身對法律修養不足外,民眾的法律知識也欠缺,常被警方扣上「妨害公務」的帽子而心生恐懼,喪失了本身應有的權利。因此,檢方建議,如果有任何民眾或業者,對警方沒有提出臨檢的理由或證據,甚至沒有搜索票的情形下,可要求執行臨檢的警察人員出示身份和臨檢相關的證明檔案,否則當可作出拒絕的表態。 檢方同時指出,大法官這項解釋並非是否定警察執行臨檢,維護治安的精神,而是對現行警察執行職務的法規或條例有欠完備,應另立法律規定,賦予警察人員應付突發事故的權限,而非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意盤查,才能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均可兼顧。(2001.12.14 中時晚報 焦點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