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警方不能隨意臨檢、盤查 
 

大法官解釋:警方不能隨意臨檢、盤查 

王吟芳/臺北報導

 警方行之有年的臨檢、路檢與盤查,因缺乏明確法律規範,侵害人權等爭議時有所聞,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上午做成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予以釐清,針對實施臨檢的要件、程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的救濟,均要求法律應有明確規範。由於本號解釋大幅限縮警察執行臨檢權限,未來包括警方全面性臨檢及路邊隨機攔檢均將受到限制,影響相當重大。 

 基於維護社會治安的必要,五三五號解釋並未宣告現行警察勤務條例中有關臨檢的相關規定違憲,但因條文規定有欠完備,大法官要求相關機關應以兩年為限,通盤檢討修正警察執行職務法規。 

 司法院秘書長楊仁壽表示,由於大法官會議已對相關爭議做成解釋,因此從今天起,直到在法律檢討修正之前這段期間,執法上有疑義者,均應依本號解釋意旨處理。 

 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文指出,現行警察勤務條例中規範的臨檢、路檢、取締或盤查,並未授權警方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否則即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意旨。 

 解釋文指出,在臨檢要件方面,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警方執行臨檢場所,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至於對人實施臨檢,則需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為限。 

 在臨檢的程式上,本號解釋要求警方應在臨檢之前告以實施臨檢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執行人員身份。此外,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除非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份,或在現場臨檢妨害交通、影響安寧,否則警方均不得要求受檢人一同回到警局進行盤查;至於受檢人身份一經確定查明,即應放行。 (中時晚報 焦點新聞  2001.12.14)


臨檢與偵查 分際廓清

王吟芳/臺北報導 

  由於警察勤務條例對臨檢盤查的規範不明,警民因臨檢產生的衝突事件時有可聞,大法官會議本號解釋一出,廓清臨檢的行政作為與刑事偵查犯罪的分際。 

 過去員警實施臨檢盤查,最受詬病之處在於經常「假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例如要求民眾打開車廂受檢,或以「擴大臨檢」等專案名義進入公共場所,遂行盤查與搜查。事實上,執行臨檢的確是警方的法定公務,但卻不是允許警察有權對受臨檢場所與民眾「予取予求」。 

 依大法官解釋意旨,目前許多實際上已進入搜索範圍的臨檢盤查,民眾都有權利以五三五號解釋予以拒絕;此外,對於不問時間地點,隨機、任意的攔檢,也不在允許之列。 

 臺北地院幾年前曾經受理過一件民眾因拒絕臨檢被控妨礙公務案,事後法官依警員已逾越執法權限,而將民眾判決無罪的案例。該案被告當時準備將停在路邊的車開走,但卻有員警上前盤查,要求他拿出駕照受檢;由於民眾自認無任何違法違規或可疑之處,當場拒絕出示駕照,警員見狀則出手搶奪,在拉扯中警員臉部被刮傷,該名男子也被依妨礙公務罪嫌起訴。 

 就本案而言,被告既非現行犯,也不是準現行犯,警方在無任何正當理由情況下要求當事人出示證件,當事人拒絕即欲將之逮捕,已經不是合法執行公務。實際上,臨檢的目的是為了因應突發狀況,民眾配合警方調查出示證件當然可以接受,但也不能任由警方剝奪自己的人權。(中時晚報  焦點新聞  200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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