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盤檢不得侵害民眾權益
林淑玲、高興宇/臺北報導

 警方執行酒測方式即將改變!行政院昨日完成「警察職務執行條例」草案政務審查,規範警察執行職務,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的適當方法為之。草案並明定,警察不得對私人居住空間進行盤檢;旅館、賓館房間亦在保障之內。

 草案還有一項條文規定,警察進入營業場所盤檢,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在是項規範下,警察未來能否持續大規模執行「搖頭店」、「牛郎店」掃蕩,取締非法,受到高度矚目。

 警方則指出,自去年十二月十四日,大法官做出五三五號解釋文後,警察機關就已經改變執行勤務方式,並經過教育訓練,對於經常出車禍的路段才規劃酒測勤務。至於旅館、酒店或搖頭店等公共場所,警察機關也會根據調查或檢舉,對於出入複雜或常滋事場所加以列管,在有法源的前置作為下,才會依法執行臨檢。

 基層警員指出,「警察職務執行條例」經完成立法,警察有多少權力做多少事,但民眾不能對警察有過高的期望,對警察未嘗不是一件好事。全案將於今日行政院會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明定,警察有相當理由足認為人民行為已發生或即將發生危害者,得採行攔停、詢問、查證身份等措施,實施盤檢。若有事實足認有攜帶足以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所攜帶之物,必要時得扣留之。

 草案亦規定,警察實施盤檢,應於現場為之。非經受盤檢人同意,或於現場為之,除非一、無從確定身份;二、對受盤檢人將有不利影響;三、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勤務處所。

 受盤檢人若認為警察執行勤務時,侵害其利益,得當場提出異議。受盤檢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向警察請求交付載明盤檢過程之書面紀錄,做為行政救濟之用。

 草案並明定,人民因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前項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草案同時明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得實施盤檢。但處所為私人居住空間者,不得為之。

【中國時報 社會綜合 91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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