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臨檢 請講究值勤技巧

謝卿宏 【自由時報 2002.07.14】

回應:內政部警政署 

曾經在報上看到在天安門廣場上,中國公安把腳踩在抗議的法輪功成員頭上的照片,讓人對中國踐踏人權的印象深刻;而在臺灣,日前電視播出一位仁兄因拒絕下車酒測,竟被敲破車窗玻璃,還被兩手反銬推上警車。真的有這麼嚴重嗎?看警察拖吊違規車輛時打開車門的功夫堪稱一流,如今,卻只為酒測就隨意「依法」敲破人家車窗,任玻璃碎片傷人並散落一整車,還用手銬反銬一位完全沒暴力傾向又行動遲緩的酒客。酒後駕車的確危險可惡,但是,警方執行公權力的方法難道就不能人性化些嗎?

 其實,筆者常因一些同業的特殊工作性質,必須在晚上十點以後 才能開會共商醫療對策,因此,也經常遇到酒測路檢,故感受特別深,曾去函北市交通大隊抗議警察執行勤務的不當。記得去年五月,有次深夜一點多,行車在錦州街上,想左轉進入巷道,不料,突然見一在中山北路執勤的員警揮著閃光指揮棒快步衝到車前示意停車,內心正納悶發生什麼大事,怎會引起一位警察這麼突兀的舉動,不料該警察老哥竟然粗暴地大叫「車子為什麼要左轉?」接著又質問「你有沒有喝酒?」「來!吹氣!」天啊!警察可以不顧自己死活,讓拿著酒精偵測器的手放任人噴口水,我們可是 不敢對著那小管狀物吹氣,否則,萬一污染而得到傳染病,甚至是愛滋病,又該找誰呢?市警局雖然對筆者表示歉意,也承諾將改善執勤技巧,更是對筆者提供的安全酒測改進意見致謝,然而,事實又如何?這些警察仍是本性難改,近期更因酒測路檢追逐,進而導致機車騎士死亡,聞者能不心痛嗎?

 今年五月二十二日凌晨,警方在天成飯店前臨檢,筆者由中山北路右轉忠孝西路,心想在超商買份晚報,剛下車忽然發現有一便衣刑警快速騎機車追到車旁,口氣怪異而且無禮地訊問:「你有沒有喝酒?」更妙的是天成飯店前也有一位警察緊跟著衝過來,那種樣子好像是發現了什麼「好康」的事。撇開治安的維護不說,警察真的有必要這樣大費周章地埋伏、包抄來執行臨檢酒測嗎?行使公權力時,又可以不顧禮儀嗎?抓酒醉駕車有那麼令人興奮嗎?

 又有一次在林森北路、民權東路口,遇到臨檢必須搖下車窗,那位認真的警察除了聞聞車內之外(應該聞不出酒精味的),接著又掏出酒精濃度測量器,筆者看到那噁心的小漏斗狀怪物,真怕吹起別人的分泌物而玷汙自己,故只遠遠地隔空吹了一下,不料這位頗具權威的「大人」竟煞有介事地喝斥筆者吹大力一點,靠近點吹!警察這種假借公權力,捉弄良民的心態,可以不被譴責嗎?北市警局這種不顧執勤員警與受檢者安全和衛生的酒測方式,在筆者去年五月去函建議反映後,幾乎沒有改善;下回,若有人以衛生安全理由拒做酒測,難道警方也要對其採「強製作為」嗎?

 更何況有些警察或許是仗著公權力的心態在作祟,執勤的技巧常會使被檢者感到受辱,講話不客氣、冷言冷語,甚至那種「又抓到了一位喝酒駕車者的興奮得有點發狂」的態度,才讓人不敢恭維!「妨害公務」雖然會讓人畏懼,但是,如果真的探究那些引起警民衝突的導火線時,難道警察都沒有責任嗎?警方敢保證都沒有故意挑釁而請君入甕來入人於罪嗎?

 警察為公共安全所做的努力,應獲全民肯定,然而,我們期待警方也要保障受檢者的權益,更要維護國家形象,當然警察自己的安全也不能不顧,千萬不要讓自己的雙手成為別人口水的大熔爐。(作者謝卿宏╱臺北市立婦幼醫院醫師)

 

回應「酒測臨檢,請講究值勤技巧」

⊙內政部警政署

  針對謝卿宏「酒測臨檢,請講究執勤技巧」一文(自由廣場,七月十四日),內政部警政署說明如下:

  一、依據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意旨,警察機關於實施臨檢勤務時,應保障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且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時,方可實施。由於警察機關取締酒醉駕車違規,常涉及人民行動自由及隱私權,易滋生爭端,增加取締酒醉駕車之困難度。為提高執法品質,警政署業訂定「交通稽查執行要領」、「取締酒後駕車程式」及「員警取締酒醉駕車攔檢要領及注意事項」等規定,明確規範相關取締程式,以強化基層員警交通法令教育,熟悉酒測施檢作業,提升取締酒醉駕車執法能力及執法品質。

  二、邇來有部分酒醉駕車違規人不服稽查取締,甚至藉酒裝瘋,或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於執勤員警,而多數員警束手無策,引起社會大眾交相指責警察無能,為維護公權力,確保交通安全,警政署特訂定「警察人員對酒後駕車當事人實施強製作為應注意事項」,當警方執行取締酒醉駕車勤務時,汽車駕駛人如緊閉車窗及車門,拒不出示身份證明檔案或告知身份,並拒絕與執勤員警交談,經二次書面警告其違反相關之法令後,仍置之不理者,此時執勤員警基於執法經驗及專業技能,合理懷疑汽車駕駛人已飲酒過量將有失控之行為、有不法意圖或其本人遭挾持等情事,為保護駕駛人自身及他人安全,經現場指揮官綜合研判實際情況後,如認為有必要實施強製作為,即可在安全無虞之情形下,實施強制力(如:將車輛輪胎加鎖、請鎖匠開鎖或使用器械擊破汽車車窗玻璃)。上揭注意事項已針對汽車駕駛人各種不同態樣訂定實施不同程度之強制力,要求執勤員警運用執勤技巧即時有效處理,並應符合比例原則、司法院大法官第五三五號解釋文意旨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之規定。警方對不服稽查取締之汽車駕駛人實施強製作為,不是與民眾對立,而是為了保障大多數民眾的權益,只要汽車駕駛人配合警方執法,強製作為都只是備而不用的最後手段,不會輕易使用。

  三、警政署所購置之酒精測試器,均經過經濟部檢驗通過,每一部機器需領有合格標章,每年都要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乙次,或使用一千次後送廠商校正及檢定。執勤員警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時,均依照使用規範操作,確保機器及檢測程式無誤,而且每次測試完畢後,原使用之吹氣吹管會自動彈跳脫離機身,不會重複使用,受測者只要配合員警指示,依照標準作業程式接受測試,不用擔心會受到污染,員警本身應也不會受污染。

【自由時報 200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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