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論社會公眾人物的有限隱私權

 作者:胡平

中国社会正在走向开放,公民的各種个人权益逐渐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对全社会各阶层成员的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和隐私公开程度,人们的认识是模糊的。围绕着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闹出了不少笑话和行政司法诉讼。本文不想就广泛的个人隐私权进行探讨,仅就社会公众人物的有限隐私权作一简单扼要的论述,以期抛砖引玉。

   社会公众人物的定义:

  其行为行动或言论在全部或部分国民(公民)中产生效力並影响到全部或部分国民(公民)的实际利益和个人权益的那部分人(註:本文不论及这部分人是钦定嫡传还是民主选举产生)。

   社会公众人物的分类:

  (1) 执政黨的各级领导。
  (2) 在野黨的各级领导。
  (3) 行政,司法,立法,监察 各级首脑。

     (1) 各级行政首脑。
     (2) 公检法各级首脑
     (3) 各级人大,政协首脑。
  (4) 国家垄断经济部门的各级首脑。
  (5) 国家及省市垄断媒體部门的各级首脑。
  (6) 在知名媒體上频繁出现的对公民产生影响的各类知名人物。
  (7) 那些正在想成为公众人物的各类公民。

  一个公民选择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就意味着他準备为此投入一生的大部分精力去为他投入的那个事业或职业去工作奋鬥,而不是以此去谋取私利。他的所作所为影响到了社会大众,这種影响或侵害了他们或有利他们。所以社会大众需要在一定范围内知道他的个人隐私並发表评论。他就得牺牲一部分隐私权,对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需要牺牲的隐私权的多少是不同的。这就提出了阳光下的隐私权和有限隐私权的概念:
阳光下的隐私权定义:

  是指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对国民(公民)产生有益或有害联系的个人隐私部分叫阳光下的隐私权 。

有限隐私权的定义: 

  是指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不形成对国民(公民)有益或有害联系的那部分隐私,叫有限隐私权。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同时公众人物的有限隐私权也受法律保护,而公众人物的阳光下的隐私权不在法律的保护之下。

  公众人物的阳光下的隐私权应当任由社会大众瞭解和评论。例如;他的身體健康状况,个人品德如何?正常收入渠道在何处?有无灰色收入,他的配偶数量及子女职业状况,个人纳税 情况,现有家庭财产状态等,这些都是 社会大众对该公众人物是否信任以及判别是否侵害了他们利益的重要依據。(因为中国社会自古就有红颜误国,枕头风,内人干政,裙带风之社会弊端。无法想像;一个只想贪污受贿,整天泡妞的官员会对社会大众的利益有什麼责任心。)

从严格意义来说,当社会大众对公众人物的胡作非为无能为力时,这个社会就是一个病入膏肓的社会,它就面临变革,因为它是一个機體发育不完整的畸形社会或者说这个社会仍处在封建主义状态,它无自行医治本身疾病的機能。知道有病喊叫要治但治不了,这就是得了癌癥。

  在目前情况下,中国还做不到让公众人物亮相於大庭广众之下:一露自已的政治才幹,行政思路,管理国家能力。二显自已的雄辩之才。三展个人魅力风格。

   公民一旦选择作为公众人物,就等於将自已置於社会大众的视野之下,压制社会大众对其所作所为的评论是不能被允许的,也是违法的。对社会公众人物的所作所为,社会大众或为之叫好,或为之指责,都不能被视为侵犯了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甚至部分诬蔑性的谩骂也应当被视为正常评论,在大众场所被扔臭鸡蛋和被欢呼也视为正常。社会公众人物的地位越高,其有限隐私权所覆盖的内容就越少。普通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也包括这两部分内容,但这要视他个人的好恶来决定自已的哪些隐私可暴露在阳光之下。

  目前中国由於種種原因,社会公众人物的阳光下的隐私末能出现在阳光下,新闻舆论无法让社会大众对公众人物的隐私进行阳光照射,社会大众也无法对社会公众人物进评说,由此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这種问题积累下去将对中国社会的末来产生强大的 破壞性冲击。

   中国需要阳光照射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来稳定社会大众的愤慨情绪。

   中国需要阳光下的隐私来制约社会公众人物的普遍腐败行为。

        阳光!你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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