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的人格權法篇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

【2002/12/24 聯合報】

大陸老師以戒尺罰學生 可能吃官司


大陸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新華社報導,為了保障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信用、隱私等權利,正在審議的中共首部民法草案,把人格權法獨立成一篇。未來該草案正式成為法律後,學校老師如果以戒尺處罰學生,可能會吃上官司。

中共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昨天審議的民法草案中,第四篇是獨立的人格權法篇,這也是世界民法典中首創。根據該篇規定:自然人、法人享有人格權。自然人的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信用、隱私等權利,法人的人格權則包括名稱、名譽、榮譽、信用等權利。

參與整個民法草案人格權法篇起草工作的大陸民法專家王利明說,這個法律草案將進一步確認並保護人格權,並確認民事主體對其人格利益享有一種排斥他人非法干涉和侵害的力量,同時還賦予個人對於一切「輕視人、蔑視人,使人不成其為人」的違法行為,可以法律抗爭。

此外,草案也首次明確提出公民隱私權受法律保護。草案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隱私權的範圍包括私人資訊、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禁止以窺視、竊聽、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

除了隱私權,草案還首次規定「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權」。自然人、法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徵信機構涉及自身的信用資料,有權要求修改、更正與事實不符的信用資料。

王利明表示,草案的制訂,是中共對公民人身權利法律保護的第三次飛躍,將使中共的人身權利司法保護制度基本完備。 

【2002/12/2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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