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被不當公開,造成困擾且無處申訴。個人資料代表人格權,被恣意侵害時除得訴請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外(見民法第十八、十九、一百八十四條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亦得保障個人權益。
亦即任意洩露他人之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統一編號、教育、住址等資料於第三人者(如出售畢業紀念冊),由於該等資料係本法所欲保護之「個人資料」,若有將個人資料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輸入、儲存、編
輯或輸出等,或以之作為內部使用或提供於第三人,或為建立個人資料檔案而取得個人資料時,即為本法所稱之「電腦處理」、「利用行為」及「蒐集行為」。
而除非係依法律規定,或事先已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或係無害當事人利益且因與當事人有一定法律關係存在,或該資料早已公開,或因為學術必要之研究時,行為人方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其他人之個人資料(見民法第十八、十九條)。如其係出於意圖營利,而違背本法規定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萬元以下罰金。且公司或機構負責人亦負民、刑事及行政責任(見民法第三十八條以下)。
因此民眾受到不當騷擾時,應先做好蒐證的動作,並向偵警機關提出檢舉,以維護自身安寧。另,如須使用個人資料時(如申請信用卡或參加抽獎),不妨附註:「本人資料僅供○○之用,請勿移作他途!」以避免收到一堆傳單或電話。
(自由業,冬烘為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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