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時代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周健/2002年02月20日/ 世紀中國

隱私權被視爲一種人格權並受到法律保護,是現代法律制度的産物。隨著資訊時代的來臨,人們越來越需要在紛亂蕪雜的環境中保留自己內心世界的安寧,隱私權也就逐步成爲人們的一種基本需求。今天,隱私權已經成爲公民保持人格尊嚴和從事社會活動所不可缺少的

  條件之一。泄漏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加害人要承擔名譽侵權的法律責任。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還有可能構成犯罪受到刑罰制裁。

  1. 隱私權的概念

  對於隱私權的概念,可以用"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來形容,其定義足有幾十種。具有代表性的有:

  a. 隱私權是指"保持其與社會及他人無關的事物,在其本人不願意的情況下不被公開的權利。" [1]

  b. 隱私權是指"法律賦予個人保護其個人私生活不受侵害的權利。" [2]

  c. 隱私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對自己的隱私決定是否公開和出讓的人格權利。" [3]

  d. 隱私權是指"個人對其有關自己資料的收集、處理、儲存、分發及使用之社會權利。" [4]

  e. 隱私權是指"個人對其私人領域的一種控制狀態,包括是否允許他人對其進行親密的接觸(包括個人資訊的接觸)的決定和他對自己私人事務的決定權。" [5]

  f. 隱私權是指"公民所享有的一種人格權。它包括:個人資訊不被非法知悉、公開,錯誤資訊有權修改;個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侵擾;個人私事的決定不受非法干涉。" [6]

  經過分析、比較,筆者傾向于對"隱私權"這一概念作如下表述:"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蒐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 [7]

  2. 國際社會對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2.1全球性保護

  《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訊不得任意干涉,其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規定:"1、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訊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非法攻擊。2、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2.2區域性保護

  《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規定:"1、人人有權使他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他的家庭和通訊受到尊重。2、公共機關不得干預上述權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的干預以及在民主國家中爲了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國家的經濟福利的利益,爲了防止混亂或犯罪,爲了保護健康和道德,或爲了保護他人的權利與自由,有必要進行干預者,不在此限。"

  《美洲人權公約》第11條規定:"1、人人都有權使自己的榮譽受到尊重,自己的尊嚴受到承認。2、不得對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訊加以任意或不正當的干涉,或者對其榮譽或名譽進行非法攻擊。3、人人都有權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受上述干涉或攻擊。"

  《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第4條規定:"人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每個人的生命和整個人格權均有權受到尊重。任何一個人均不得被剝奪此項權利。"第5條規定:"每個人的固有尊嚴有權受到尊重,其合法地位有權得到承認。"第6條規定:"每個人均有權享有人身自由與安全。"第16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能夠達到的最佳的身心健康狀況。"第18條規定:"家庭是社會的自然單位和基礎。它應當受到國家的保護,國家應當關心它的物質上和精神上的健康。"

  2.3各國的保護

  在美國,隱私權是指任何法律主體所享有的"與他人毫不相干的權利"。目前,美國已經形成較爲系統、完備的隱私權法律保護體系。最主要的法律有1967年的《資訊自由法》、1973年的《犯罪控制法案》、1974年的《隱私權法》和《家庭教育及隱私權法》、1976年的《稅收修正法案》和《公平信用報告法》、1978年的《財務隱私權法》以及1986年的《電子通訊隱私權法》等。另外,美國各州還制定了衆多保護本州公民隱私權的法律,如紐約州的《個人隱私保護法》、加利福尼亞州的《隱私與有線電視法》,還有伊利諾斯州的《通訊客戶隱私權法》,等等。其中,1974年制定的《隱私權法》是一部全面保護個人隱私權的專門立法。該法就不同的資料用戶對屬於隱私權範圍的個人資料的收集、儲存及取用都作了較爲詳盡的規定。依照該法,聯邦政府在收集有關資料時,凡對個人有害或不利的資料必須向有關的個人直接收集。在取得資料的過程中,應向被收集者表明其收集資料所依據的權利、收集資料的性質、資料的用途以及不提供資料的法律後果等。任何聯邦機構只能收集與其本身職責有關的,或者與現行法律所賦予的任務有關的資料。各機構所儲存的資料記錄必須做到"精確、相關、完整和公平"。未經與資料有關的本人同意,不得任意公開資料。允許公民查對和更正與本人有關的資料。1976年的《公平信用報告法》規定,任何人向客戶報告代理機構提出請求時,該機構都有義務將自己的文檔中有關該個人的資料資訊(涉及該人的醫療情況資訊除外)披露給該人。如果被存儲了檔案的個人認爲代理機構所存儲的資訊不準確, 該代理機構即有義務重新調整並修改所存儲的文檔。該法還要求一切客戶報告代理機構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所持有的資料安全可靠。

  據統計,目前已有近20個國家制定了個人資料保護方面的法律。如,瑞典在1973年制定了《資料庫法》,規定建立瑞典資料監督局,未經該局批準,任何人不得非法擁有他人的個人資料,並對有關資料庫資料的收集、利用和保管等方面進行了規範。西德於1976年制定了《聯邦資料保護法》,規定了何種資料得以儲存、處理和傳送。並規定,在儲存、傳遞、修改和刪除個人資料時,禁止對這些資料加以濫用;資料需經本人同意或法律上的授權方可處理;個人可以請求獲取資料庫中關於本人的資料,除非這對資料庫的功能有所妨害;個人有權查詢、更正本人的有關資料;個人有權清除有關自己的某些資料。法國於1978年通過了《資料處理、檔案與自由法案》,規定收集和處理、使用個人資料,不得損害個人資料主體的人格和身份以及私生活。規定資料庫必須公佈其蒐集資料的授權、目地和種類等。1984年英國制定了《資料保護法》,規定不允許以欺騙手段從資料主體那裏取得資訊,取得個人資訊必須經過有關的個人同意;只有爲特定的和合法的目的,才能持有個人資料;使用或透露個人資料不得與持有資料的目的相衝突;必須採取安全措施,以防止個人資料未經許可而被擴散、更改、透露或銷毀;對於用戶遺失、毀壞有關資料,或者未經許可而透露有關資料的,資料主體有權請求賠償。《加拿大人權法案》規定,政府每年需公佈其資料庫的名稱、資料內容和使用情況,個人有權查詢並更正本人資料中不正確的部分。日本也於1990年實施了《關於保護行政機構與電子電腦處理有關的個人資料法律》。

  一些國家雖然沒有隱私權或個人資訊保護的專門法律,但在憲法、民法等法律中體現了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如,《土耳其憲法》第20條規定:"每個人都有要求個人生活和家庭生活受到尊重的權利,個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秘密不受侵犯。"《荷蘭憲法》第10條規定:"每個人都有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權利,但須遵守議會法令的限制。議會法令制定有關記錄和公佈個人資料的規定,以保護個人的私生活。個人有權詢問被記錄下的有關本人的資料、資料的使用情況和修正錯誤資料。"《法國民法典》第9條規定:"任何人有權使其個人生活不受侵犯。""法官在不影響賠償所受損害的情況下,得規定一切措施,諸如對有爭議的財産保管、扣押以及專爲防止或停止侵犯個人私生活的其他措施。在緊急情況下,法官得緊急下令採取以上措施。"

  3. 我國公民隱私權的保護與限制

  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全面、系統保護隱私權的法規,保護公民隱私權思想在一些全國性、地方性法規以及專項法規中有所體現。筆者認爲,我國業已宣佈加入《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應當抓緊研究和借鑒發達國家和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逐步改善隱私權保護的法律環境,著手構建有中國特色的公民隱私權保護法律體系。在制定法規時,應重點考察對公民構成隱私侵權的以下幾種方式:①侵入: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破壞他人安寧;②監聽監視:非法對他人的行蹤及住宅、居所等進行監聽、監視,安裝竊聽或者攝像設備;③窺視:非法窺視他人住所,利用望遠鏡或其他設備偷看他人私生活,或者私自拍攝、錄製他人私生活情景;④刺探:非法調查、刺探他人通訊、財産狀況、私生活等;⑤搜查:非法搜查他人身體或財物;⑥干擾:非法騷擾他人、干擾他人夫妻生活;⑦披露、公開或宣揚:非法披露、公開或宣揚他人的婚戀史、受害記錄、疾病史及其他個人資訊。

  3.1全面保護普通公民的隱私權

  對普通公民的隱私權全面加以保護。主要考慮以下方面:①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址、住宅電話等秘密的權利,未經公民本人許可,不得非法刺探、公開或傳播。②除依法監視居住者外,公民的個人活動,尤其是在住宅內的活動不受監視、監聽、窺視。③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窺視或者騷擾。④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擾、窺視、調查或公開。⑤除需要依法公佈財産狀況者外,公民的儲蓄、財産狀況不得非法調查或公佈。⑥公民的通訊、日記和其他私人檔案(包括儲存於電腦內的私人資訊)不得非法刺探或公開。⑦公民的個人資料不得非法蒐集、傳輸、處理和利用,公民有權查詢和獲取有關自己的個人資訊,並對不實資訊及時請求更正。⑧公民的社會關係,包括親屬關係、朋友關係等,不得非法調查或公開。⑨公民的檔案材料,不得非法公開或擴大知曉範圍。⑩公民未向社會公開的過去或現在的純屬個人的情況(如多次失戀、被罪犯強姦、患有某種疾病等),不得進行收集或公開。

  3.2有限保護各級政府官員、執政黨領導幹部以及公衆人物的隱私權

  隱私權是一種個人權利,它並不是絕對的,當其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時,就不得不有所退讓。 當個人私事同社會公共利益發生緊密聯繫時,它就成爲社會公共事務的一部分,人們就有權瞭解。

  政府官員和執政黨領導人代表公民行使權力,負有管理國家、管理公共事務的責任,他們的舉止言行、道德品質、能力水平、學歷資歷、態度觀點甚至家庭背景、婚姻愛情、財産狀況等私生活都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甚至本身就成爲社會公共生活的有機組成部分,社會公衆對他們的這些情況應當享有知情權。因此,公民的知情權高於他們的隱私權,他們不應當像普通公民那樣享有完整的隱私權。正如恩格斯所說:"個人隱私一般應受到保護,但當個人私事甚至陰私與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發生聯繫的時候,個人的私事就已經不

  是一般意義的私事,而屬於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隱私權的保護,而成爲歷史記載和新聞報道不可迴避的內容。" [8]

  對於不同種類、不同級別的政府官員和執政黨領導幹部隱私權的保護程度,應視其具體情況而定:級別越高、權力越大,對其隱私權保護就越有限。隱私權限制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行爲背景的公開;(2)個人生活道德的檢點;(3)在公共事務中受到公衆無條件的關注與監督;(4)財産的申報與登記。

  公衆人物是指在社會各個領域中爲公衆所普遍知曉的人物,以及由於某種原因或在某種場合成爲媒體焦點的人物。公共人物或因爲成績顯赫,或因爲地位突出,或因爲罪惡昭彰等,有關他們的資訊爲公衆所關注,具有更多的"公共"性質,公衆當然有權瞭解他們的活動以及與其相關的個人情況。因此,對他們的隱私權保護也應酌情加以限制。

參考文獻

1 張西明.新聞侵犯隱私權芻議.民主與法制,1993,(6)
2 王強華.輿論監督和新聞糾紛問題研究.新聞與傳播研究,1997,(3)
3 龐戰秋.新聞媒介侵害隱私權若干司法問題探究.政法叢刊,1989,(3)
4 何順文.立法保障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侷限與隱憂.(香港)信報·財經月刊,1994,(11)
5 王利明、楊立新.人格權與新聞侵權.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1995
6 甄樹青.論表達自由.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
7 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北京:群衆出版社,1997
8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591頁

(原載《重慶圖情通訊》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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