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偷拍條款 聾子的耳朵

記者陳民峰/特稿【2002/03/06 民生報】

民國八十八年修正新增的刑法反偷拍條款昨天因為立法一場公聽會,才被發現該條文竟是「聾子的耳朵─裝樣子」,根本發生不了作用,與會司法界人士都承認,即使這類案件移送到了檢方、院方,是否能據以起訴、判刑還是有很大爭議,看來婦女同胞在公共場所上廁所時要自備頭套竟不只是一個笑話?

不過婦女的夢魘還不只這一樁,警方抓不到偷拍者才是最根本的問題,因此立法賦予公共場所負責人管理責任,可能是目前沒有辦法中的辦法。

因為以針孔攝影機而言,消費者根本防不勝防,警方人員也不可能長期守候不特定的對象,因此,對場所負責人科以責任並不是要抓替死鬼,而是可以經由警民合作,使歹徒無可乘之機,或進而抓到行為人。

目前的情況是,一旦消費者發現被偷拍,場所負責人一定推得乾乾淨淨,未來如果場所要負責,不法業者就不會允許裝設有線無線偷拍器材(如賓館),甚至必須自行委託檢測;而在防範針孔方面,經由講習或訓練,店員、站務人員等則成為無時不在的眼線,對可疑人士或行為加以過濾,這是值得推動的立法方向。

不過要確保婦女的權益,仍要考慮釜底抽薪的辦法,昨天的公聽會上司法界雖有「器材無罪,保護人權」的聲音,不過槍械彈藥本身也無罪,但當它對民眾生活構成威脅時,加以限制就屬必要,以璩美鳳案為例,大批高科技器材如果不是如此容易取得和無限制使用當不致發生,因此對器材和業者建立登記管理制度迫在眉睫,而警方對抓現行犯也應拿出更有效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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