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遭公佈 管理員獲賠   

 

 王己由/臺北報導 上校退伍的劉姓民眾,兩年前應徵擔任一棟大廈管理員,結果大廈管理委員會韓姓主委以他是新進人員,擅自將其個人身份證正反面資料影印公佈給住戶。案經臺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這種未經他人同意,就公佈屬於身份識別資料的作法侵犯隱私權,判決韓某和大廈管委會必須連帶賠償劉某新臺幣二萬元。

 劉姓民眾在八十九年間,前往北市南昌路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應徵擔任管理員,當時擔任管委會主委的韓姓男子卻在大廈五個公共出入場所,公佈劉某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劉某認為韓某的行為影響他的形象和人格尊嚴,並附以「查無前科資料」的介紹詞,不但損害其名譽,也讓不特定人知悉他的身份證統一編號和其配偶、父母姓名,嚴重侵害他的隱私,要求韓某和南園大廈管委會連帶賠償他一百萬元。

 法官認為,本案如果只是公佈劉某身份證正面資料,還符合合法執行管理職務的目的。但是公佈記載有住址、父母和配偶姓名資料的身份證背面影本,和劉某所應徵大廈住戶間委僱服務事項之間並沒有任何關連。被告未經同意即公佈,確已侵害原告劉某的隱私權。惟審酌雙方身份、地位和被告動機後,法官賠償二萬元就可以了。

(中國時報 社會綜合 91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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