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的隱私 我們的目光:名人的隱私是否屬於大眾知的權利?  

 

他們的隱私 我們的目光

◎丁連財  

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研擬的人權基本法草案日前出爐,強調與國際潮流接軌,其中第二章規範公民及政治權利的保障包括了隱私權。 

日前新聞報導蕭亞軒打贏官司,要求媒體更正指稱她在溫哥華求學生活淫亂的報導。另外,璩美鳳性愛光碟、林金龍包養蕭薔、張瓊姿車震潘若迪,乃至近來藍心湄與陶晶瑩捧場裸毒同歡會的各項報導,不論是審判定讞、庭外和解、繼續上訴,或是隻喊冤枉而不打官司,都在在凸顯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的紛爭。在重視人權的西方民主國家,近年來有幾樁著名案例: 

好萊塢明星布萊德位元妻子珍妮佛安妮絲頓在自家後院脫衣懶睡,遭狗仔隊以望遠鏡頭拍到上空照。原告主張那是以高度冒犯性方式報導私人事務,而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不具報導價值。被告律師判斷很可能會敗訴,同意賠償以達成庭外和解。 

英國名模娜歐米坎貝兒被拍到進出戒毒診所,遭報導為染毒癮。初審判決媒體違反資訊保護法、洩漏敏感個人資料。然而,上訴庭卻改判名模敗訴,理由是:名模確實染毒,卻對外說謊;媒體發現真相,並據實報導;名模是公眾人物,形象讓她得以增添利益,因此,揭露其真實形貌合乎公共利益,具有新聞報導價值。 

美國網路公司大亨肯阿德曼以空中鳥瞰拍照,集結一萬二千張加州海岸照片上網,其中湊巧包括明星芭芭拉史翠姍在馬里布海灘區的豪宅。明星宣稱隱私遭破壞,會危及安全;大亨則指稱,他要提供完整海岸線圖像,以供加州人民瞭解海岸侵蝕情況,有錢的明星不能例外。此案預定八月宣判。 

極端自由派的看法是,無論報導對當事人造成多大傷害,只要真實無誤,就無法律責任。極端保守派的看法則是,只要屬於隱私,通通不能報導。然而,衡諸國內外判例,並參考刑法三一○條妨害名譽及信用之誹謗罪,以及三一一條規定的免責條件(以善意發表,保護合法之利益,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或可以得出幾項基本原則: 

一、公私分明。在公共場合即使遭狗仔拍照,都不算侵犯隱私,在非公共場合的才算。 

二、誠實第一。名人言行不檢,說謊或誤導媒體而致新聞報導失真,無權保有祕密。此即: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若確切要為,就不要怕人知。 

三、事實優先。報導屬實就先站得住腳。但若在某些狀況下,即便不全屬實,經認定出於善意可以輕罰或不罰。 

四、平衡為要。原告要證明媒體侵權,必須指出報導之內容涉及私密,與公共利益無關,而且報導方式具有惡意。媒體則必須指出私人事務不必然具有私密性,即便有私密性,不必然沒有新聞報導價值或不涉及公共利益。 

臺灣的媒體充斥著各種置入性行銷的報導,許多的新聞都是政府、政黨、財團、公司行號、經紀公司、明星與名人餵養的,這些痕跡在旅遊、影視娛樂、消費、財經、政治各版經常可見。媒體不能只報導人家提供、對其有利而對他人無利或有害的新聞。媒體也不能只報導明星提供的認真讀書學英文、很會選穿衣服、家居裝潢很有品味等新聞,更不能報導人家故意炒作的假新聞而不察。媒體污衊好人就該認錯道歉,但若認真追新聞、揭露真相,促進公眾對整體社會的瞭解,理當嘉獎。 

【2003.07.28 中國時報】


蕭亞軒勝訴 壹週刊判賠百萬 

 王己由/臺北報導 「壹週刊」因不實報導藝人蕭亞軒在加拿大求學生活,臺北地方法院認為已侵害蕭亞軒的名譽權,22日判決撰文的曾明進、總編輯裴偉,及香港商壹傳媒臺灣分公司,連帶賠償一百萬元,並在中國時報、聯合報等五家報紙影劇版刊登四分之一版的道歉啟事。

 因報導手法屢屢引發侵害隱私權、名譽權爭議的「壹週刊」,目前有多件官司在法院纏訟中,本案是第一件被判敗訴要賠償的案例,事情起於該刊在90年12月6日出版的第28期雜誌,以蕭亞軒為封面人物,內文則以一位聲稱和 蕭亞軒熟識的幫派朋友ANDY,用第一人稱口述方式,指蕭亞軒在加拿大溫哥華的求學生活是和賣大麻、搖頭丸的幫派分子交往密切,且性生活開放,並影射生活淫亂、吃搖頭丸、抽大麻等。

 本名蕭雅之的蕭亞軒,認為「壹週刊」前述報導不實,且嚴重妨害她的名譽,遂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出版「壹週刊」的壹傳媒臺灣分公司和撰文記者、總編輯,負起連帶賠償三百萬元的侵權責任,並在中時、聯合、自由、民生和大成等五家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法官審理後認為,壹週刊雖然派人赴加拿大採訪,並提出錄音帶和數位錄影帶等相關證據,作為報導並無不實的辯解,但是法官深入調查後卻發現,壹週刊是向在百貨公司用餐或閒逛的青少年男女訪談,內容都是「聽說」的傳聞事證,並不是親眼見聞,在缺乏直接證據下,無法證明報導為真實。法官審酌蕭亞軒的受害程度,以及雙方的身份、地位後,認為求償三百萬元太高,昨日只判準一百萬元,並在五家報紙的影劇版刊登道歉啟事。【中國時報   影視娛樂   92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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