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法來保護 
使用者須經同意 侵犯者刑事伺候 
 

 

記者 朱正庭/報導 

「陳先生嗎?我是XX銀行,請問你有沒有需要貸款服務?」許多人都有接過類似的行銷電話,但是卻從來沒有在這些單位留下電話或個人資料,讓人不禁懷疑,自己的資料已遭外洩,但一般民眾面對這種狀況卻是無計可施。目前法務部已著手修正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未來使用個人資料都必須經過本人同意,並且還要提供資料來源,否則將會負刑責。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專門委員劉佐國表示,目前個人資料外洩的情況相當嚴重,甚至有一次他開車帶著老婆外出,就有不知名酒店小姐「致電慰問」,害他遭到老婆白眼;而目前甚至有專門販賣資料庫的公司,「就算要臺北市大安區所有年收入超過二百萬、開 BMW 車車主的電話資料,都有辦法提供!」有些資料甚至是由公務機關洩漏出去。

劉佐國表示,現在雖然有「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個人資料使用,但僅限於部分行業,而且無法要求對方提供資料來源,對一般「間接」收集、洩漏、販賣個人資料的行為無計可施。

因此,目前法務部正研擬修正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未來業者(不限行業)使用任何個人資料都必須告知當事人資料來源,而且徵得同意才可使用,否則就要負起2到10萬元的民事賠償責任,而且行政機關還可以依次處罰行為人和負責人最高5萬元罰鍰,甚至還有侵犯隱私權的刑事責任。

【 2003-07-16/星報/14版/火熱話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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