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遭不法洩漏 可請求賠償

 

資料遭不法洩漏 可請求賠償
依法當事人不必舉證 消基會盼電信總局重懲業者 

記者王文玲/臺北報導

檢調聯手調查中華電信員工及不肖員警涉嫌盜賣個人資料,法務部官員指出,依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資料遭盜賣者可以起訴要求新臺幣二萬元到十萬元的賠償,若能證明因資料外洩受有超過十萬元的損失,也可一併求償。

個資法第廿七及廿八條規定,公務或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利用資料等規定,使當事人權益受到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不必舉證證明違法機關有故意過失,只要資料被不法洩漏或使用,即可請求賠償。

資料遭盜賣的民眾,請求賠償的範圍不以財產權受侵害為限,也可請求回復名譽,受償額則為二萬元到十萬元,由法院依個案情況審酌

;但若受害人可以證明所受損害超過十萬元,例如因前科資料被僱主查知而遭解僱失業,可就超過十萬元的額度索賠。

現行個資法規定,基於同一個事實所應負的賠償責任最高總額是二千萬元,例如中華電信員工一次盜賣一千筆資料,這一千筆資料的受害人可以求償的總額為二千萬元;研修中的個資法草案則將總額上限提高到五千萬元。

個資法規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的限制,受害人必須在知道資料遭盜賣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機關時起兩年內,或損害發生時起五年內求償,否則請求權會消滅。

【記者余麗姿/臺北報導】電信公司用戶資料又傳外洩,消基會秘書長程仁宏昨天主張,電信總局應對業者重懲重罰。消基會副秘書長孫立群也指出,電總應公佈對各家電信業者內控考覈評比,讓市場機制約束業者。

程仁宏指出,針對電信業者有員工將資料外洩,主管機關交通部、電信總局要展現魄力,對於資料遭到外洩的消費者,應主動告知,讓消費者求償外,還可提高警覺,避免被詐騙集團誘騙。

至於是否為消費者打集體官司,孫立群說,目前消保法規定,理賠上限金額是兩千萬元,但消費者均分後,得到賠償金額太少,他建議修法,將上限提高至五千萬元,讓消費者有意願為自己討回公道。


【2004-05-26/聯合報/A4版/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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