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臺灣的病人隱私權 

20030118自由時報 自 由 廣 場

 ◎賴其萬 

 尊重病人隱私權應該是醫病關係建立的基礎,當醫師與病人初次見面時,病人對醫師諱莫如深,但是為了本身的需要,常不得不把自己的秘密告訴醫師,而對方如果無法尊重病人隱私權的話,將對病人造成莫大的傷害。在社會上比較容易被貼上負面標籤的疾病,如愛滋病、精神疾病以及性病患者資料的揭露將嚴重影響病人的社會地位,而今日基因科技的研究無疑地將有更多病人被發現本身雖然並未發病,但被發現有疾病發生的可能性(potential),而如果這些資料沒有好好保護的話,無疑地將造成更嚴重的社會問題。 

 卅幾年前我第一次接觸到病人的隱私權問題,並不是來自於醫學倫理的課堂上,而是我在臺大醫院當住院醫師時,家父的一位老友前來看病,臨走前他委婉地拜託我不要告訴家父有關他的病情。他十幾年前因為陰莖癌而動了切除性器的手術,但他一直因為被「去勢」而深感見不得人,因此他再三叮嚀我不要告知家父他這「見不得人」的隱私。這位世伯已往生多年,家父也已高齡九十六,而我從未對家父提起,但這世伯當時殷切相託的眼神,卻在我的腦海裡鑄下刻骨銘心的「醫師要有保護病人隱私權的使命」。 

 四年多前回到臺灣,我開始感覺到臺灣對病人隱私權的 保護並沒有隨著醫學的進步而改善。臺灣雖然醫學院都有醫學倫理的課程,而保護病人的隱私權也都是授課內容之一,但實質上,教的是一回事,做的卻是另一回事。聽說臺北有一位皮膚科醫師,可以同時看好幾位病人,左邊排五個,右邊排五個,大家一起看,他看完左邊的五位病人,再全部換上五個新的病人,而在這「換班」的時間,他回頭看右邊的五個病人,一個半天就這樣子可以看幾百個病人,簡直可以創下金氏世界紀錄。要病人在眾目睽睽之下,講述自己的病史,展現自己的患處,教病人情何以堪?電視、報紙 大幅報導一位整容醫師描述為某位名女人的整容細節、一位自稱是心理師者揭露某閣員的心理隱私,在在都讓我無法瞭解臺灣的病人為什麼聽任這種醫生、專業人員與媒體踐踏他們應受尊重的隱私權,更無法瞭解這種醫生竟會是病人趨之若鶩的「名醫」,而這種媒體也居然是大家爭睹的「大報」、「名電視臺」! 

 然而臺灣一方面放任對病人隱私權的不尊重,但另一方面為了健保IC卡的問世,雖然健保局再三說明有關資訊安全設施的用心,社會各界仍紛紛表達IC卡可能侵犯病人隱私權的憂心,這種「雙重標準」的本末倒置,也真令人費解。有些大學教授、專家學者居然在這IC卡的爭論中,發出一些似是而非的論調,譬如說某大學產經學教授表示「醫師獲得病患之相關資訊愈少,醫師所擔負之風險相對降低。病患如因不註記相關紀錄產生醫療糾紛,責任之負擔容易向病人傾斜。」 

 事實上,這種說法徒使醫療團隊因資訊之不足,影響醫療成效,而更增加醫病的對立。果真這些專家學者、政客、媒體諸公對病人隱私權那麼關心的話,為什麼他們能夠坐視一些媒體為了找尋新聞價值而公然侵犯病人的隱私權?為什麼能夠縱容一些醫界敗類為了建立知名度而暴露病人的隱私? 

 事實上,保護病人的隱私權在西元前四百年希伯克拉底的醫師誓詞裡就已明文列出「病人與醫生之間的交談醫生需保密」,在臺灣的醫療法第四十九條也明文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護理人員法第廿八條規定「護理人員除了受有關機關詢問應據實陳述外,對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密。」。衛生署前副署長黃富源任內用心策劃的醫學倫理委員會,也曾對時下這些在媒體上不當地侵犯病人隱私權的醫界人士列出懲處的規範。 

 然而我們都知道,法律的規定是最低的行為標 準,而倫理的要求應當遠高於法律的規定,因此在當下醫學教育口口聲聲強調「倫理教育」、「通識教育」時,醫界與大眾更應該正視這問題,而不能再聽任這種不尊重病人隱私權的事實繼續存在,否則學生學的是一套,但看到老師做的是另一套時,只是徒增學習的困擾,而臺灣的病人隱私權仍舊繼續受人踐踏。如果今日臺灣的社會是一個真正尊重病人隱私權的社會,那麼在病人方面,應瞭解自己的隱私權在法律上、倫理上都有權利受到尊重保護,所以應該拒絕這種侵犯病人隱私權的醫師,利用公眾的力量,杜絕不當的行醫方法 ,而促使這種醫師不得不改變他們看病的態度;而在醫界方面,除了醫學教育加強病人隱私權的保護,醫師在看病時,應該絕對尊重別人的隱私權,而在未徵得病人的同意下,為了迎合媒體或提高醫師、醫院的知名度,將病人的病情向大眾揭露應當是絕對禁止的。 

 Parsons and Parsons 在︿醫療照顧倫理學﹀一書探討醫病關係說:「最理想地,是醫生能以醫療人員所重視的品質,如專業知識、科學技術、效率、客觀性與能力,再配合人性的品質如溫馨、瞭解與熱情。能夠有能力由病人的立場去瞭解病是非常重要的。醫病的關係應該是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關係。」 當臺灣的醫護人員、專家學者、媒體人士都能如此地體貼,以「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關係」來維護病人的隱私權時,臺灣的醫病關係才有機會更上一層樓。(作者賴其萬╱和信治癌中心醫院神經內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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