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務部陳定南部長:人權不是數量和模仿的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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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靜怡 中央大學產經所副教授、臺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 臺灣似乎永遠不缺和個人資訊隱私受侵害有關的新聞,相對地,不論行政或立法部門,則是大玩低劣的兩面手法。在野黨抨擊違法監聽卻極力贊成強制建立全民指紋檔,違背個人資訊保護法制中「極小限度需求」(minimum necessity,亦即應儘量縮小所需蒐集資訊的範圍)原則的矛盾處,固然令人稱奇,身為行政院法律意見指標的法務部長連日來以防杜不法集團偽造個人護照或身份證,主張在身份證及護照上附加指紋,和先前以遏止電話行騙為由,打算推動立法,強制電話來電顯示一般,都是邏輯錯亂的狂想。 就現行戶籍法第八條「人民年滿十 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份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依前項請 領國民身份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 ,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請領國民身份證,不依前項 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的規定而言,何謂「錄存」,本就極具爭議性,至於政府可否以身份證此種單一法定身份辨識證件做為強取人民生物特徵資訊的交換條件,更有違憲與否的疑慮。再者,個人生物特徵資訊庫的建立,除了背離避免蒐集過多資料而累增資訊安全風險的理念,更提高政府濫權的疑慮,遑論在資料控管專業倫理低落、複製技術和駭客技術日新月異的今日臺灣,資料外洩和濫用事件還將有怎樣的後續演出。身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統籌機關的法務部陳部長,對於這些重要爭議和保護規範國際發展趨勢,似乎向來不以為意,令人遺憾。 以戶籍法第八條當做在身份證上附加指紋的法律依據,爭議甚大,翻開八十九年甫修正通過的護照條例,則是根本找不到任何可以讓指紋附加在護照上的明確法律授權依據,陳部長的主張實見詭異;即使護照條例就此明確規定,以其他國家的經驗來看,不免引發另一番激烈爭議。更荒謬的是,陳部長認為其方案特色為主管機關可以不用留存指紋,如此一來就可確保民眾資料安全,那麼,屆時行政機關憑什麼做為確認個人身份的最終依據?難道是單憑顯現於身份證和護照上的指紋嗎?除非陳部長能充分保證指紋鑑試技術不會外流,而且鑑識精準度萬無一失,否則豈不意味著任何人均可自行製造身份證和護照?請問這是防杜偽造,還是鼓勵偽造呢?另外,陳部長 認為 身份證及護照上加註的指紋只須大拇指即可,不是十指均按,所以和侵害人權無關,將人權問題簡化為手指數量多寡的問題,也令人懷疑其人權認知為何物。 姑且不論陳部長上述主張推理邏輯多麼過度簡化,對現代科技和資訊法制多麼無知,其「威權治國」的心態,才是最令人擔心的:法務部認為 在身份證及護照加註指紋的國家,都不認為此與侵害人權有關,顯然是無限上綱政府管制本位的結果。首先,人權團體隨時願意就這些國家的作法所引發的爭議,針對國際人權團體的觀察報告,和法務部做辯論,我們希望這是全民辯論公共政策的開端,不是結束。其次,即使 在九一一恐怖攻擊後,美國政府試圖在其境內建立全民身份證制度和個人生物特 徵檔案的想法,在討論階段便備受人權組織和法學專業質疑的現象,難道是引用美國在臺協會意見以自重的陳部長,完全不需理會的嗎? 試問,何以美國政府至今只能對申請入境美國的特定國家外國人進行指紋採集和臉部掃瞄,而不及於所有美國國民?同樣地,我們要問問指紋情結強烈,堅決反對將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以下的規定刪除的藍綠立委,當你們抨擊公私部門資料外洩和違法監聽時,何以不想想自己大力贊成強制蒐集指紋或基因等個人資料以便讓人民逐步被透明化的立法態度,難道不是在為「不斷建立不見得有真正需求的資料庫,也不斷提高資訊安全風險」的愚蠢作法背書,是既矛盾又可笑的嗎? 各種不法集團猖獗的主因,是臺灣這個社會長久以來過度仰賴身份證的結果,是資料庫過多過雜,而且個資法立法內容簡陋且執法成效極差的結果,不思對癥下藥,卻以學新加坡這個已經開始在自省其治理模式和人權紀錄的國家為尚,真令人搖頭。事實上,對岸的中國最近已經啟動所謂的第二代IC防偽身份證換發工作,並輔以建立指紋檔案的措施,此一作法在香港的公民社會曾引發極強烈的惡感和反彈,難道臺灣這個自詡人權領先的政府,期待臺灣民間社會的權利意識和主體性表現,不如身為特區的香港?還是,換個半開玩笑的講法,政府眼前種種主張和作法,多少是在為對岸念茲在茲的「統一」大業做嚴肅的準備?恐怕,接下來我們必須問問陳總統,所謂「過去四年沒有改變,未來四年也不會改變」,究竟所指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