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捺指紋,給我身份證」

 

 2005年05月17日 Apple Daily

劉靜怡 

現行《戶籍法》第八條規定「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份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依前項請 領國民身份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 ,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請領國民身份證,不依前項 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 

釋憲前應暫緩執行 

我們認為:此一以控制人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法定身份證明檔案──國民身份證的手段,「強制」採集人民的生物特徵指紋,以建立全民指紋資料庫的立法,是個人權爭議性和法治爭議性均極高的明顯違憲法律,立法院應該儘速廢止此一規定。 

即使立法院不願廢除上述規定,行政院亦應以該規定窒礙難行且有違憲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嚴重疑慮,提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並要求大法官做成緊急處分,暫停上述法律之執行。執政黨應有法治國家政府的基本擔當,善用體制內之管道,不應以「依法行政」和「民意依歸」這類似是而非的理由,做為執行違憲惡法的藉口,在大法官釋憲前,並應暫緩強制人民按捺指紋的動作。 

國民身份係依《國籍法》等相關規定而取得,國民身份證只是國民身份的證明檔案,除非國民身份喪失,否則,國民身份證一經發給,除非具有極為正當的理由,並無失效問題;純粹基於行政管理便利所執行的核發或換發國民身份證措施,不應附加任何條件或負擔,阻撓人民取得國民身份證。同時,《戶籍法》所規範者為「戶籍行政管理」事務,超越戶籍行政管理目的範圍外之規定,均不容許,規定於《戶籍法》中之國民身份證,以及國民身份證上所記載存錄的個人資料,亦然。 

役男有權拒絕再捺紋錄存,頂多隻能依據《戶籍法》之立法目的,解釋為將指紋做為戶籍行政管理所需,或者解釋為國民身份證所扮演的「身份辨識」功能,不應無限擴張解釋成可以用於偵查犯罪、提升治安之用途。也唯有如此解釋,才合乎《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基本立法精神。

即使在現行《戶籍法》第八條規定下,「請領」亦應指「人民第一次申請政府發給國民身份證」,不包括「換發或補發」身份證之情形,此次內政部準備進行的是全面「身份證換發」工作,故而不得強制要求申請換發身份證之國民按捺指紋,做為換發身份證之交換條件,而目前《戶籍法》及相關法令均未授權行政機關可以在人民拒絕按捺指紋的情況下,公告收回或註銷國民身份證,亦不能任意公告國民身份證失效。

這些都是應有法律明確授權之法律保留事項,行政機關不能不有此一認知,否則便是重蹈過去威權統治時代透過公告護照失效或不發給新護照的方式製造海外黑名單的惡例,造成更多人權和法治歷史上的遺憾。因為不願按捺指紋而無法取得新版身份證者,均得循行政爭訟程式尋求救濟並進而請求大法官釋憲。至於首次請領國民身份證的國民,對請領國民身份證時的按捺指紋要求,則是應以請求釋憲的具體行動維護身為國民的基本權利。

國民身份證扮演的唯一功能應為「身份辨識」,絕對不應無限擴張解釋成可以用於偵查犯罪、提升治安之用途。若是國家安全、犯罪偵查和失蹤人口等事務需要使用指紋資料,應該另外立法明確授權,而且必須遵守比例原則,不應該強制全民提供指紋資料建檔,更不應在法律僅規定「錄存」的現狀下,將其擴張解釋成建立和運用全民指紋資料庫。

過去強制役男按捺指紋的作法,在法源上僅有兵籍規則做為依據,多年來均屬違法取得役男指紋的荒謬狀態,而內政部負責保管運用至少應屬國防部權責範圍的役男指紋資料庫,更屬違反《個資法》的基本立法精神,前有違法惡例,令人無法信賴。過去採集役男指紋所造成的人權侵害問題既然尚未解決,那麼,曾經具有役男身份者既已提供指紋資料給政府,換發身份證時應有權拒絕再次按捺指紋。 

忽略可能有的弊端

治安惡化問題和全民指紋強制建檔,並無直接關係,我們的社會不應該執著於這個並無堅強理性論述基礎或統計數據支援的理由,忽略強制全民指紋建檔可能帶來的諸多弊端。

目前重大治安案件之犯罪人絕大多數均已有指紋建檔,顯然並不能因而有效遏止其犯罪。我們也認為在全民指紋建檔之後,將使犯罪偵查更為困難,而非更為簡單:既然人人都清楚知道指紋建檔之事實和其將移做治安用途,所以必然會提醒自己犯罪時不能留下任何指紋,這在過去刑事案件中出現甚多實例,甚至不乏指紋造成冤案的狀況,不待多談。 

以治安惡化為託詞 

既是憲政國家,就該知道《戶籍法》第八條乃違背比例原則而有嚴重違憲嫌疑;既是法治國家,就該知曉依法行政的真義,不該推諉;全民指紋建檔的結果絕對不是保護好人,拒絕國家採集指紋者,更不是壞人。無論是行政院或立法院都不該以治安惡化理由恐嚇人民,為自己找尋規避責任的方便託詞。因此,我們主張:廢止現行《戶籍法》第八條強制人民按捺指紋的惡法,我們主張:「我不按指紋,給我身份證」。 

作者為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臺灣大學國發所法律組專任副教授,臺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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